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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东川市和127个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05 04:39: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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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东川市和127个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东川市和127个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知
各州(市)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地区工作委员会、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5月28日对新一届东川市和127个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作出了决定。现将该《决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东川市和127个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新一届东川市和127个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
人员名额确定如下:

常 务 委 员 会
单 位 代表名额
组 成 人 员 名 额
东川市 187 23
五华区 212 21
盘龙区 214 21
官渡区 239 23
西山区 194 19
呈贡县 158 15
晋宁县 180 17
富民县 155 15
宜良县 206 19
路南彝族自治县 172 17
嵩明县 195 19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220 21
安宁市 177 17
昭通市 269 23
鲁甸县 198 19
巧家县 228 21
盐津县 197 19
大关县 177 17
永善县 206 19
绥江县 158 15
29(百万
镇雄县 366
以上人口)
彝良县 225 21
威信县 197 19

水富县 145 13
曲靖市 323 23
29(百万
宣威市 390
以上人口)
马龙县 164 15
富源县 255 23
罗平县 230 23
师宗县 195 19
陆良县 241 23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226 21
会泽县 304 23
楚雄市 221 21
双柏县 159 15
牟定县 168 15
南华县 174 17
姚安县 168 15
大姚县 185 17
永仁县 149 13
元谋县 167 15
武定县 180 17
禄丰县 210 21
玉溪市 201 19
江川县 178 17
澄江县 157 15
通海县 180 17
华宁县 166 15
易门县 162 15
峨山彝族自治县 157 15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180 17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165 15
个旧市 207 23
开远市 180 17
蒙自县 189 17
屏边苗族自治县 157 15

建水县 227 21
石屏县 185 17
弥勒县 225 21
泸西县 201 19
元阳县 200 19
红河县 181 17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192 19
绿春县 167 15
河口瑶族自治县 143 13
文山县 208 19
砚山县 213 21
西畴县 177 17
麻栗坡县 181 17
马关县 199 19
丘北县 213 21
广南县 272 23
富宁县 204 19
思茅市 160 15
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166 15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201 19
景东彝族自治县 199 19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186 17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 170 17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146 13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 150 15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223 21
西盟佤族自治县 144 13
景洪市 201 19
勐海县 188 17
勐腊县 167 15
大理市 226 21
漾濞彝族自治县 147 13
祥云县 215 21
宾川县 193 19
弥渡县 189 17
南涧彝族自治县 171 17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187 17

永平县 162 15
云龙县 167 15
洱源县 193 19
剑川县 161 15
鹤庆县 180 17
保山市 293 23
施甸县 193 19
腾冲县 246 23
龙陵县 181 17
昌宁县 195 19
畹町市 119 11
瑞丽市 146 13
潞西市 194 19
梁河县 159 15
盈江县 179 17
陇川县 160 15
丽江纳西族自治县 197 19
永胜县 204 19
华坪县 158 15
宁蒗彝族自治县 173 17
泸水县 159 15
福贡县 145 13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 134 13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165 15
中甸县 154 15
德钦县 139 13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 157 15
临沧县 183 17
凤庆县 215 21
云 县 209 19
永德县 193 19
镇康县 159 15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160 15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177 17
沧源佤族自治县 160 15
共 计 24449 2280





1997年5月29日

乌鲁木齐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规定(2005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规定》的决定

(2005年4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1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乌鲁木齐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打击制售假证件等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在建(构)筑物、线杆、树木、道路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的行为”。
三、第四条修改为:“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负责依法实施有关行政处罚。
“公安、工商、新闻出版、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工作”。
四、第五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向行政综合执法机关或公安部门举报。举报内容属实且执法机关未掌握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辖区内设置公共广告栏,用于发布具备合法手续的招聘、启事、书讯等分类广告”。
六、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清除工作纳入门前卫生保洁责任制。
“门前卫生保洁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履行责任区的清扫保洁义务。
“门前卫生保洁责任单位不履行清扫保洁义务的,有关部门可以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门前卫生保洁责任单位承担”。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履行清扫保洁义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第九条第一款改为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建(构)筑物、线杆、树木、道路及其他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改为第十三条。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不履行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依照《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予以处罚”。
十、第十条修改为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定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乌鲁木齐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规定
(2002年7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 根据2005年7月14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打击制售假证件等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在建(构)筑物、线杆、树木、道路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的行为。
第四条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负责依法实施有关行政处罚。
公安、工商、新闻出版、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向行政综合执法机关或公安部门举报。举报内容属实且执法机关未掌握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辖区内设置公共广告栏,用于发布具备合法手续的招聘、启事、书讯等分类广告。
第七条 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清除工作纳入门前卫生保洁责任制。
门前卫生保洁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履行责任区的清扫保洁义务。
门前卫生保洁责任单位不履行清扫保洁义务的,有关部门可以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门前卫生保洁责任单位承担。
第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履行清扫保洁义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利用涂写、刻画、张贴的形式制售假文凭、假证件,涉及通讯业务的,由公安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通讯经营单位在24小时内注销违法行为人的通讯工具号码。
第十条 通讯经营单位接到公安部门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注销违法行为人通讯工具号码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建(构)筑物、线杆、树木、道路及其他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不履行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依照《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涉及制售假文凭、假证件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2年8月31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财政资金补贴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财政资金补贴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0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

为落实我部《关于加强财政资金补贴的农机产品质量调查监督工作的通知》(农机发[2005]4号)精神,确保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政策的贯彻落实,保障财政资金补贴的农机具(以下简称补贴机具)的质量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2006年补贴机具质量监督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做好补贴机具质量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及各类农业生产服务组织购买和使用农机产品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在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中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农机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农民能否从购机补贴政策中真正得到实惠。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在实施购机补贴政策过程中,对补贴机具产品的质量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监督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目前,我国农机产品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质量问题,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充分认识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作为一项为“三农”服务的长期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措施,在总结去年工作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扎实有效地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工作。

二、明确重点,加强协调,认真组织好质量督导工作。今年我部组织对列入全国通用类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中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和旋耕机四类产品进行质量督导的同时,对水稻联合收割机质量进行跟踪调查,该项工作委托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具体实施。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要制定出详细的工作方案和计划,周密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补贴机具的质量督导工作。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做好对中央资金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同时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农机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质量保障督导工作,选择重点产品进行质量的调查、跟踪和督导,并及时向我部上报总结报告。

三、进一步完善农机质量投诉监督体系,及时掌握和处理重大质量事件。各购机补贴项目实施县及所属地市,要建立健全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组织,落实机构,公布投诉电话、地址,做好投诉受理、纠纷协调处理、投诉情况分析和质量信息上报等工作。各省(区、市)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要每月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报送投诉情况月报表。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要及时汇总情况,同时要充分发挥质量监督信息员的作用,拓展质量信息收集反馈渠道,准确掌握产品质量动态。对补贴机具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重大质量事故以及企业不履行服务做法等问题,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并上网公布。

农业部办公厅

二OO六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