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02 12:32: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7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2006年5月29日)

深府办〔2006〕82号

  《深圳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要求,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粤府办〔2005〕1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深府〔2005〕86号)和《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即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二)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即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
  二、考核内容
  (一)对各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考核内容。
   1.本辖区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包括:
  (1)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财产损失;
  (2)亿元国内生产总值(GDP)死亡率;
  (3)常住人口10万人死亡率;
  (4)社会从业人员10万人死亡率;
  (5)重特大事故起数。
   2.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1)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情况,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职责要求,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2)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情况,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并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区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及专项经费;落实辖区内各街道办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及专项经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等;
  (3)建立事故防范体系的情况,包括: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事故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辖区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和执法,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督促各有关部门严把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关;组织制订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对重特大事故的应急能力等;
  (4)建立事故查处体系的情况,包括:建立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无瞒报、漏报、谎报现象,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公正查处事故责任,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根据事故情况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等。
  (二)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考核内容。
   1.本系统、本部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包括:
  (1)在道路交通、建设施工、特种设备、交通运输(含港口码头作业、危险化学品运输)、工矿商贸企业等领域,对公安交警、公安消防、建设、质监、交通、安监等法定监管部门实施事故指标控制,对其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财产损失和重特大事故起数进行考核;
  (2)除上述部门外的其他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其监管范围内最近3年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财产损失和重特大事故起数平均值进行考核。
   2.贯彻落实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任务。
   3.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4.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本部门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5.定期分析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本部门和所属部门及所管行业的安全生产目标。
   6.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7.建立和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查处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8.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对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9.支持、指导各区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本部门实际,对各区安监工作在资源、资金、技术和执法力量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10.对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项目严格把关,积极组织力量取缔和查处所监管范围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三、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采取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具体组织实施。
  (一)自评考核。
  自评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由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认真总结本辖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照考核内容及各自相关职责进行自评,撰写述职报告。直接责任人的自评情况,需经第一责任人审核。述职报告和自评考核表须于每年元月20日前报送市安委办,由市安委办汇总后报市政府。
  (二)组织考核。
  在自评考核的基础上,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次组织考核,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
   1.由市安委办提出年度考核计划及考核方案(含评分标准、考核组构成),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2.考核组应提前通知被考核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3.考核组应认真听取被考核人的述职,现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4.考核组要与被考核人当面交流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市安委办。
   5.考核不合格的,应在1个月内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市安委办。
   6.市安委办在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依据考评得分,提出考评意见,向市政府报告考核情况。考核结果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通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单位和被考核人,同时抄送被考核人的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
   7.考核评分标准由市安委办结合省政府的考核评分标准制定并另行印发。
  四、其他规定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深府〔2005〕86号)及其有关补充文件执行。
  (二)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的安全管理工作奖惩事宜,适用《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办法》。
  (三)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落实农业产业化经营贴息贷款项目的实施意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关于落实农业产业化经营贴息贷款项目的实施意见




农发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营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积极开展合作共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通知》(财发〔2009〕34号)要求,及时规范地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贴息贷款项目合作选项工作,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有关规定,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项目选择的具体要求

  (一)企业应具备条件。

  合作扶持对象为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借款人。优先扶持实力较强、规模较大、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所扶持的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借款人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以及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项目应具备条件。

  项目类型为农产品加工项目、种植养殖基地项目、流通设施项目,以农产品加工项目为重点。项目安排一般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县。

  所扶持项目要有利于开发新产品和培育品牌,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明显带动农民就业和增收。其中:农产品加工项目开发的产品科技含量较高,须有优势农产品基地作依托;种植养殖基地项目须有明显的资源优势;流通设施项目须提供与农产品种植养殖和加工相关的服务。具体要求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每年发布的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所扶持项目还要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项目资本金来源及比例达到农发行的要求。

  二、进一步明确的贷款及贴息政策

  所扶持各类项目,根据项目建设期和企业还款能力确定贷款期限和贴息期限。贷款期限一般在5年(含)以内,贴息期限一般为3年;少数投资回收期长,但带动农民增收效果好的项目,贷款期限可在10(含)年以内,贴息期限可在5年(含)以内。

  财政贴息原则上限定在固定资产贷款范围内,单个项目年贴息贷款的额度为500万元-6000万元。对部分项目确需的配套流动资金贷款,也可以给予贴息一年,单个项目年贴息贷款额度(固定资产贷款与配套流动资金之和)不变,但配套流动资金贷款占比不得超过30%。

  贷款利率和贴息率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三、操作程序

  (一)项目受理和推荐程序。

  1.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当地农发行县级支行和县(市)农发机构申报项目,填写并提供《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贴息贷款项目申报、推荐、初审表》(附件1)以及农发行和农发机构所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对于农发行没有设立机构的县(市),可由当地农发机构一并受理。

  2.农发行县级支行会同县(市)农发机构在受理企业申报项目后,签署推荐意见,连同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向农发行二级分行和地(市)农发机构推荐。

  3.农发行二级分行会同地(市)农发机构对收到的县(市)推荐材料签署推荐意见,连同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汇总向农发行省级分行和省级农发机构推荐。

  (二)项目初审和贷款审批程序。

  1.农发行省级分行会同省级农发机构对地(市)推荐项目原则上按季度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对企业和项目是否符合条件,项目总投资、贷款年限及额度、贴息年限及额度等是否合理,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项目分别纳入农发行省级分行和省级农发机构贴息贷款项目库。

  2.对纳入贴息贷款项目库的项目,由农发行组织独立审贷。农发行省级分行要按权限尽快组织评审。对于超过农发行省级分行审批权限的贷款项目,仍按农发行信贷制度规定上报总行审批。审批通过的项目,农发行省级分行应及时通知省级农发机构并提供信贷事项审批通知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贷款批复文件中确定的贷款年限、额度等与初审意见不一致的,省级农发机构对贴息年限、额度等也要作出相应的调整。

  农发行省级分行和省级农发机构每半年将已批复贷款项目分别报农发行总行和国家农发办备案。备案材料包括贷款批复文件复印件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贴息贷款项目申报、推荐、初审表》(附件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贴息贷款项目情况汇总表》(附件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贴息贷款项目审核情况汇总表》(附件3)。

  (三)贷款发放和贴息拨付程序。

  对已经通过上述贷款审批程序的项目,农发行优先保证贷款规模,国家农发办优先保证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项目贷款根据农发行批复意见和客户用款需求,由开户行及时发放;贷款贴息采取“一次审批、按年贴息”的方式,项目审批通过后,贴息期限内每年只审核利息清单等相关材料,不再对贴息项目重新审批。当年实际发生的利息先由企业支付,利息清单、借款合同复印件经地方农发机构逐级汇总审核后,于次年2月底前报国家农发办审定。经国家农发办审定后,贴息资金按规定逐级拨付到贷款企业在农发行开立的账户上。

  四、农发行和农发机构的职责

  (一)贷前审查。

  农发行主要负责审查企业贷款条件和项目经济效益,审查贷款年限、额度的合理性,审查企业还款能力及担保措施等;农发机构主要负责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重点是带动农民就业和增收等情况),审查贴息年限、额度是否合理。

  (二)贷后管理。

  农发行负责对贷款期内贷款使用、回收情况的监督检查。农发机构负责对贴息期内项目建设及带动农民就业和增收等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发现问题,双方要及时沟通,并按双方各自规定的程序处置。

  (三)综合协调。

  农发行总行客户三部牵头负责贷款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与国家农发办的沟通协调工作。国家农发办主要负责贴息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农发行总行客户三部对应的各农发行省级分行客户部门负责与各省级农发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负责配合省级农发机构对地(市)推荐项目进行初审;负责定期向总行上报有关贴息贷款情况。省级农发机构负责本省贴息政策落实和检查工作;负责对地(市)推荐项目组织协调省级初审;负责定期向国家农发办报告相关工作。

  农发行县级支行、二级分行和县(市)、地(市)农发机构负责对初选合格的项目逐级推荐工作;对已经批准立项并发放贷款的项目,进行日常跟踪监督检查。

  五、其他事项

  (一)各地农发行和农发机构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立即开展选项工作,争取尽快推荐、审批一批项目。

  (二)农发行省级分行和省级农发机构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共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操作流程,报农发行总行和国家农发办备案。

  (三)双方合作项目之外由农发行单独审批的流动资金贷款,如符合现行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政策,仍可由企业按规定程序申请贴息。

  附件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贴息贷款项目申报、推荐、初审表

  附件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贴息贷款项目情况汇总表

  附件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贴息贷款项目审核情况汇总表(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中国 白俄罗斯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新华社明斯克11月5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5日发表联合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应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卢卡申科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7年11月4日至5日对白俄罗斯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访问期间,温家宝总理分别与白俄罗斯总统卢卡申科、代总理谢马什科举行会谈、会见。双方在亲切、友好和建设性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现状和前景及地区和国际问题坦诚、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其中包括:

一、双方回顾了中白建交15年来双边关系的发展历程,对中白关系保持快速稳定、富有成效的发展势头表示满意。双方重申,两国签署的所有双边文件是确保中白全面友好合作关系顺利发展的坚实基础。

双方一致认为,2005年12月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联合声明》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标志中白关系进入全面发展和战略合作的新阶段。双方决心本着世代友好、真诚互信的精神,进一步扩大各领域互利合作,大力充实中白关系的实质内容,实现共同发展和繁荣。

双方强调,两国高层交往对推动双边关系各领域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继续保持高层和其他级别的经常性交往。

二、双方满意地指出,在涉及两国核心利益问题上相互支持,是中白关系的突出特点。中方重申支持白方为维护国家独立、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及保持国内稳定、发展民族经济所做的努力,反对任何国家以“人权”为借口干涉白内政。

白方重申坚持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白方反对“台独”,反对包括“入联公投”在内的任何形式的“法理台独”,反对台湾加入任何必须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和地区组织,承诺不与台湾进行任何官方往来。白方支持中国政府为实现国家统一所做的一切努力,认为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政,外部势力无权干涉。

白方认为,西藏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坚决反对任何国家利用达赖问题干涉中国内政。

三、双方商定,将共同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挖掘潜力,扩大和深化两国经贸合作,并将为此创造必要条件。

中方重申支持白尽早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双方认为,两国签署关于白俄罗斯加入WTO的双边市场准入协议,就相互承认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达成谅解,为进一步深化双边经贸合作创造了良好条件。

双方认为,应充分发挥中白经贸混委会机制的作用,探索新的合作思路,扩大贸易规模。双方支持两国大项目合作,提高经济技术合作水平。

中方鼓励和支持本国企业到白俄罗斯进行投资和贸易合作。白方将为中国企业和中国产品进入白俄罗斯市场提供便利。中方欢迎白方更多具有竞争力的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欢迎白方企业积极参与中国西部大开发和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项目。

四、双方认为,人文合作对促进双边关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努力扩大两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和旅游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支持民间交往和拓展地方合作,为两国关系长期健康稳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双方高度评价中白政府间科技合作委员会在加强高新技术合作,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所做的共同努力。中方将于2008年在白俄罗斯共和国举办“中国科技日”暨科技成果展。白方愿给予积极配合与协助。

双方决心在两国教育合作协议的框架内,进一步扩大两国高校合作,促进两国语言教学交流,继续互派语言专家到对方任教。中方表示愿为白方汉语教师来华培训提供便利。双方认为,应加强双方在人才培养方面的合作,争取在现有基础上逐步拓宽合作领域。双方商定,将继续支持白俄罗斯国立大学孔子学院的运作和发展。

双方强调,应继续互办文化日和文化节活动,进一步加强文化主管部门的合作,积极拓展民间文化交流,鼓励两国文化机构,如作家协会、国家博物馆、国家图书馆、地方文化部门建立联系,开展交流合作。中方欢迎白俄罗斯文化团体参加中国文化演出活动。

五、双方确认,两国在一系列重大国际问题上立场相同或相似。双方认为,《联合国宪章》确定的宗旨和原则已成为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必须得到切实遵循。双方认为,国际社会应彻底摒弃对抗和结盟的思维,反对将自己意志强加于人的做法。各国的事情应由各国人民自己做主,国际问题应在国际法框架内谈判解决。

双方主张联合国及其安理会进行公正的改革,以加强其应对国际形势新变化的能力,但联合国主要机构改革应在所有成员国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不应人为设定时限或强行表决。双方认为,联合国改革进程必须照顾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求,严格根据《联合国宪章》基本宗旨和原则进行。

双方商定将加强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框架内的紧密合作,维护联合国的权威和地位。双方将与世界各国人民一道,共同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推动世界多极化和国际关系民主化,推动建设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

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提供无偿援助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白俄罗斯提供优惠贷款的框架协议》、《关于中国政府援助白俄罗斯戈梅利州医院外科手术中心大楼项目的立项换文》、《中国进出口银行支持中信国际合作公司白俄罗斯水泥生产线项目贷款框架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文化部2007年至2011年合作议定书》、《白俄罗斯电信-华为公司骨干网和城域网合同》等合作文件。  

       二00七年十一月五日于明斯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