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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

时间:2024-07-01 00:44: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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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法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财政部关于做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涉及中央企业国有权益变动审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涉及中央企业国有权益变动审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单位举办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认真理顺其举办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现就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涉及中央企业国有权益变动的申报和审批工作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单位举办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界定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经贸企〔1996〕895号文)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在界定工作中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
二、中央企业、单位举办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界定申报、审批工作程序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财清字〔1996〕13号)进行,即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结果由所在地的经贸部门
、清产核资机构进行认定或确认。
三、中央企业、单位举办城镇集体企业经过产权界定结果认定后,凡涉及中央企业国有权益变动的,中央企业应将有关结果按地区进行汇总,编写国有权益变动原因分析和申报报告,并附当地已认定的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结果的批件(或复印件),按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认真配合做好中央企业、单位创办的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7〕13号)规定,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然后上报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系统汇总,报财政部清产办会同财政部有关司、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有关司审核和批复。
四、在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凡涉及中央企业国有权益变动的,应认真编写原因分析和申报报告。“申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所举办集体企业进行产权界定的政策依据和具体作法,以及涉及国有权益变动的资产类别、发生年代、形成原因和处理意见等。凡涉及国有权益变动数额较
大的,可由中央部门自行设计表格,分类排队或逐项载明。
五、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收到财政部清产办正式批复后,应及时分解转批,中央企业依此作为帐务调整依据。
六、凡财政部清产办批复中央企业国有权益调整金额与部门申报金额有差异的,帐务处理以批复数字为准;其差异金额暂时挂帐,在以后年度中进一步处理。



1997年11月19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质量与品牌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政办〔 2006 〕147 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质量与品牌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质量与品牌奖励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温州市质量与品牌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产品的质量水平,创建著名品牌,增强我市产品、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根据《产品质量法》、《商标法》、《质量振兴纲要》和《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建立温州市质量与品牌奖励制度。

第二条市质量与品牌奖励制度是市人民政府为表彰在“质量立市”、“品牌强市”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组织而制定的。市质量与品牌奖励制度各奖项的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在我市依法设立、依法纳税并已获得市名牌产品、知名商标或“瓯江杯”优质工程的生产企业或单位。

第四条市质量与品牌奖的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对首次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首次获得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守信用、重合同”企业和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对获得国务院设立的国家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协会评定的全国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质量协会评定的省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对市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项目或专利技术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10万元、10万元;对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组长)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10万、5万元、5万元。支持企业或有关单位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订工作,对国际标准的参与起草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者,按照温委发〔2004〕35号文件规定予以奖励。

(四)对首次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的企业和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五条市质量与品牌奖励采用物质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对首次获得浙江省名牌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奖”等,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发文表彰。

第六条市质量与品牌奖励由温州市质量立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由企业申报,有关部门审核后,于每年11月底前(当年来不及申报的可转到下年度)报市质量立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经媒体公示,报市政府批准,每年度表彰一次。

市质监局负责“中国世界名牌”、“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全国质量奖”、“国家地理标志”、“省质量管理奖”、“标准主要起草者”、“担任国家或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组长)单位”等奖项的审核工作;市工商局负责“中国驰名商标”、“守信用、重合同”、“证明(集体)商标”等奖项的审核工作;市建设局负责“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的审核工作;市外经贸局负责“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企业的审核工作(奖励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第七条同一项目或产品获得以上不同奖项的,取最高奖项给予奖励,只奖励一次。同一项目或产品当年同时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取最高奖项给予奖励,不重复给予物质奖励。

第八条市质量与品牌奖获奖企业代表温州品牌形象,应对其进行总体策划,统一宣传、推广、展示。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安排,专款专用。

第九条市财政部门每年安排1500万元,用于质量与品牌奖励。

第十条获奖企业和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获得的奖励资金进行财务处理,规范使用;并建立奖励资金使用绩效报告制度,提高奖励绩效。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奖励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将骗取的奖励资金全额收缴财政外,取消其今后三个年度的奖励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应的质量与品牌奖励规定,并报市质量立市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质监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