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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点支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等两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14:49: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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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点支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等两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点支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等两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1]24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各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标准主编单位:

  根据我部《一九九八年建设部产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标[1998]58)的要求,由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 公司、深圳市三鑫特种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点支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等两项标准,经审查,批准为 行业标准,自2002年元月1日起实施。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如下:

  JG138-2001《点支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

  JG139-2001《吊挂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

  以上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9〕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湘潭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的房屋租赁行为和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其承租房屋转租的行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等具有社会保障性的房屋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湘潭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指导县(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市综治、公安、消防、人口计生、劳动保障、工商、建设、地税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应当按照政府主导、综治协调、部门参与、社区联动的工作格局共同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房屋租赁活动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五条 房屋租赁实行房屋出租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变更、解除或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在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后的10日内到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或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明;
(三)房屋出租人、承租人以及与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的身份证明;
(四)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还需提供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六)属于转租房屋的,还需提供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书面房屋转租赁合同及转租房屋的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七)法律和国家政策及市人民政府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登记备案:
(一)出租人对所出租的房屋未提供证明其拥有所有权的;
(二)共有房屋未取得全体共有权人同意的;
(三)出租的房屋不符合国家安全要求、安全标准的;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屋租赁的;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对符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条件的,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备案证》)。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内,与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发生变更的,承租人应当及时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房屋租赁变更情况说明,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登记。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可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房产交易手续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34号,HNPR-2009-38602)的规定,收取房屋租赁手续费。
第八条 《房屋租赁备案证》是对房屋租赁行为进行登记备案的有效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备案证》可作为经营场所的凭证之一;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备案证》作为办理户口登记、流动人口《居住证》的凭证之一;《房屋租赁备案证》载明的租赁期限已满的,该证自行失效。
第九条 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不得居间代理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的房屋租赁行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在接受委托租赁业务时,有告之租赁双方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的义务和定期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房屋租赁信息的义务。
第十条 中介机构代理出租房屋,应当与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定出租代理合同,代理合同中应该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以及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的责任方;中介机构将所代理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应当与房屋承租人签定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并注明该房屋的权属关系、委托代理关系等其他应该说明的内容。
第十一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职能部门逐步建立健全全市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尝试建立出租房屋信息网络,定期公布房屋租赁市场信息;加强房屋出租租金价格指导;与市综治、公安、消防、人口计生、劳动保障、工商、建设、地税、街道、社区等部门互相通报出租房屋居住人、危险房屋、消防安全隐患、违章建筑、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违规租赁行为等信息,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管理,以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第三章 租赁合同及租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签定书面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内容,并明确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当事人可签定代理合同委托他人或者经依法批准成立的经纪机构代为租赁房屋。
第十四条 房屋出租人除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和遵守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自然人;
(二)承租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的人为流动人口的,出租人应当对其进行暂住登记,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公安机关申报;
(三)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定治安责任保证书;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保障房屋符合安全条件;
(六)村(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七)依法缴纳房屋租赁的相关税、费。
第十五条 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或者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二)遵守治安管理规定,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流动人口承租房屋的,应当如实说明租住人数,出示身份证件,填写承租人员信息登记表,共同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及时告知房屋出租人;育龄妇女的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并按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居间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房屋租赁业务的,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以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对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或者不按照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未实行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制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会[2009]6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信息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变革的技术手段和基础性工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息化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发布了《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中办发[2006]11号),对各部门、各地区提出了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并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会计信息化是国家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贯彻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进一步深化会计改革,充分发挥会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明确指出,国家信息化发展的战略重点包括: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推行电子政务、完善综合信息基础设施、提高国民经济信息应用能力等。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对于全面提升我国会计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计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直接关系到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和内部管理,国家宏观决策、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以及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等各个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和经济全球化,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日益普及,会计工作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要求,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会计工作与信息化建设密切相关、相辅相成、相互促进。通过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建设,能够进一步提升会计工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我国会计改革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和长足进展。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了国际趋同并得到有效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基本完成,会计人员市场准入制度及会计人才评价体系业已建立,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全面加强,以委托代理记账为主要形式的农村会计服务已经启动,会计理论研究与会计教育水平逐步提升,会计参与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管理的作用不断加强。在新的形势下,全方位的会计改革与发展要求推进会计信息化建设,会计信息化建设本身也属于会计改革的重要内容,应当顺时应势、抓住机遇,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程,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目标是:力争通过 5—10年左右的努力,建立健全会计信息化法规体系和会计信息化标准体系〔包括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分类标准〕,全力打造会计信息化人才队伍,基本实现大型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化与经营管理信息化融合,进一步提升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做到数出一门、资源共享,便于不同信息使用者获取、分析和利用,进行投资和相关决策;基本实现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信息化手段对客户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进行审计,进一步提升社会审计质量和效率;基本实现政府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的信息化,进一步提升会计管理水平和监管效能。通过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使我国的会计信息化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

  根据以上目标,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推进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化建设。一是会计基础工作信息化,会计基础工作涉及企事业单位管理全过程,只有基础工作信息化,才能为企事业单位全面信息化奠定扎实的基础;二是会计准则制度有效实施信息化,通过将相关会计准则制度与信息系统实现有机结合,自动生成财务报告,进一步贯彻执行相关会计准则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等相关资料更加真实、完整;三是内部控制流程信息化,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制度要求,将内部控制流程、关键控制点等固化在信息系统中,促进各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制度的设计与运行更加有效,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四是财务报告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标准化,各企事业单位在贯彻实施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制度并与全面信息化相结合的过程中,应当考虑XBRL分类标准等要求,以此为基础生成标准化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二)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信息化建设。一是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信息化,加强计算机审计系统的研发与完善,实现审计程序和方法等与信息系统的结合,全面提升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和审计水平;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信息化,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强做大,全面提升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水平和执业能力。

  (三)推进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信息化建设。一是建立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创新会计人员后续教育网络平台,实现对全社会会计人员的动态管理;二是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无纸化考试,提高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三是推进信息系统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中的应用,完善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切实防范考试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四是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系统,建立行业数据库,对注册会计师注册、人员转所、事务所审批、业务报备等实行网络化管理;五是推动会计监管手段、技术和方法的创新,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升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水平。

  (四)推进会计教育与会计理论研究信息化建设。一是建立会计专业教育系统,实时反映和评价会计专业学历教育情况,掌握会计专业学生的培养状况以及社会对会计专业学生的需求,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促进会计专业毕业生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求;二是建立会计理论研究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和宣传会计研究最新动态,定期统计、推介和评估有价值的会计理论研究成果,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以指导和规范会计理论研究,为会计改革与实践服务。

  (五)推进会计信息化人才建设。一是完善会计审计和相关人员能力框架,在知识结构、能力培养中重视信息技术方面的内容与技能,提高利用信息技术从事会计审计和有关监管工作的能力;二是加强会计审计信息化人才的培养,着力打造熟悉会计审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制度和会计信息化三位一体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六)推进统一的会计相关信息平台建设。为了实现数出一门、资源共享的目标,应当构建以企事业单位标准化会计相关信息为基础,便于投资者、社会公众、监管部门及中介机构等有关方面高效分析利用的统一会计相关信息平台。该平台应当涵盖数据收集、传输、验证、存储、查询、分析等模块,具备会计等相关信息查询、分析、检查与评价等多种功能,为会计监管等有关方面预留接口,提供数据支持。在建立统一的会计相关信息平台过程中,应当关注信息安全。

  三、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会计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社会效用大,应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有序推进。这项工作做好了,将会带动各地区会计工作水平的全面提升。各地区在会计信息化方面已经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如企事业单位会计电算化、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系统建设、委托代理记账和会计集中核算等。根据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各地区需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组织调查研究,总结已有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本地区会计信息化建设的战略规划和具体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建本地区会计信息化委员会,加强对会计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将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列入会计改革与发展的重要议程,从组织领导、制度建设、专业管理、试点工作、人才培养等方面,有序推进本地区会计信息化工作。

  (二)明确职责,协调配合

  财政部作为我国会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是建立和完善会计信息化法规制度体系并组织实施,及时制定或修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其他相关会计信息化管理规定;二是制定会计信息化标准体系并组织实施,当前着重制定基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XBRL分类标准;三是制定并实施会计信息化人才培养规划,特别重视复合型会计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四是开展会计信息化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会计信息化技术标准与规则的制定与协调;五是其他有关会计信息化管理工作。

  财政部及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整合资源,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积极构建统一的会计相关信息平台,促进会计相关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全面提升政府监管效能。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好本地区会计信息化工作。

  (三)重视人才,加快培养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紧打造会计信息化人才队伍。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人才是关键,推动企事业单位、注册会计师审计、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的信息化建设,构建统一的会计相关信息平台,都需要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技术支持。为此,应当充分利用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实践锻炼、交流培训等途径和方式培养会计信息化人才,同时要建立和完善会计信息化人才选拔和评价机制,发现和选拔会计信息化人才,在此过程中,要重视会计信息化人才培养与选拔工作的投入,以完成会计信息化人才建设任务,确保会计信息化人才建设与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的要求相适应。

  (四)组织试点,稳步推进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指导意见做好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的试点工作。试点内容为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主要任务所涉及的范围。在组织试点工作中,既要防止一哄而起、盲目跟风,又要避免反应迟缓、贻误时机。试点单位的选择应当具有代表性,包括大型企事业单位和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做好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设、村级委托代理记账等试点和推广工作。试点工作应当制定方案,明确任务,精心组织,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务求实效。

  在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中,应当重视发挥会计软件公司和有关服务商的技术支持作用,着力培育一个能够满足信息化发展需要的会计信息化服务产业,促进会计软件公司等提供的产品符合会计信息化法规制度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五)督促指导,强化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的要求,加强对会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和监督,通过召开座谈会、现场会和组织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推广先进经验,解决存在问题。在会计信息化工作不断推进过程中,应当督促和指导进展情况,监管会计信息化工作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会计信息化标准的要求,确保完成会计信息化各项任务,努力实现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的目标。

  (六)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级财政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会计信息化工作的宣传,重点宣传会计信息化建设的意义、目标和主要任务,会计信息化有关法规制度和标准,会计信息化建设方面的重大举措、重要活动、示范企业、人才战略、典型案例,以及会计信息化领域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提高社会各界对会计信息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人员对会计信息化的应用意识,转变观念、交流意见、普及知识、推广经验,为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发展环境。

                            财政部
                         二○○九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