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石家庄市民心河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30 18:41: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石家庄市民心河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08号)


  《石家庄市民心河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市十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张二辰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日


            石家庄市民心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民心河管理,保证民心河水体清澈,设施完好,建设优美清洁的城区环境,根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心河规范范围内的水体、公园、游园、各类设施及环境卫生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各类设施,是指民心河规划范围内的下列专有(不含城市公共地下设施、管网)设施:
  (一)河道设施:河道、桥梁、涵洞、闸门、拦水坝、溢水堰、取水码头、泵站及其附属设施;
  (二)园林设施:花坛、绿地、雕塑、喷泉、碑刻、护栏、座椅、廊亭、水榭、甬道、广场及其附属设施;
  (三)环卫设施:公厕、拉圾箱;
  (四)照明设施:用于民心河的照明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民心河的管理实行综合协调、业主负责、部门监督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民心河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负责民心河的管理。其他产权单位在市民心河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下,依据本办法负责所属公园、游园、河道的经营与维护管理。
  与民心河管理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民心河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并委托市民心河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可通过捐资、参加义务劳动或认养、认管等方式参与民心河的开发建设或维护。市民心河管理机构应在规划范围内划定或开辟出适应市民从事纪念性植树活动的园地。
  市民心河管理机构及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居(家)委会,应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增强公民自觉爱护民心河的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民心河设施,保持民心河环境卫生、维护民心河秩序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对积极参与民心河开发建设和维护,举报违法行为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民心河市辖区段的管理费用从城市建设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民心河设施的养护维修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面满足景观需要、无漂浮杂物,水质达到国家《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
  (二)河道通畅,设施完好,保证正常使用;
  (三)夜景灯饰与路灯照明同时开启,连续亮灯显示不低于四小时,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按统一要求保证亮灯时间;
  (四)园林绿地的花草树木成活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保存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五)各类设施、公园、游园保持整洁美观,绿地、甬道和游人活动区无纸屑、烟头、瓜果皮核及其它污物。


  第九条 民心河水源主要为岗南、黄壁庄水库水。农灌季节利用石津灌渠引水,非农灌季节利用地表水输水管线及二次处理水补水。


  第十条 市民心河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合理开发水源的原则,制定用水计划。
  水资源调度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保障民心河正常年份和季节的合理流量和水位。


  第十一条 市民心河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打捞水面漂浮杂物,定期进行河道清淤,并按照国家标准对民心河水质进行分析,发现未达标准时,应及时更换或采取其它净化措施。环保部门应定期对水质进行监督检测。


  第十二条 市民心河管理机构应建立河道和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组织经常性的巡查。发现有损坏时,应即时修复。
  汛期和遇有暴雨时,市民心河管理机构应及时报告河道水情,并在城区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迅速采取排水和泄洪措施。


  第十三条 民心河规划范围内的经营项目和摊位的设置,由市民心河管理机构依照规划设计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经营者。公共绿地及树木的管理养护和清扫保洁等工作由经营者承担。
  确定的经营者应签订书面的管理养护和清扫保洁合同,合同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责任人;
  (二)责任地段;
  (三)管理养护和清扫保洁标准;
  (四)权利与义务;
  (五)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责任人应及时进行浇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风、修剪、补栽和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繁茂。
  清扫保洁责任人应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对各自管理区段实施清扫保洁。清扫时应避开游人高峰时段。


  第十五条 民心河规范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引用河水;
  (二)向河内投掷杂物、在河内漂洗物品及其它污染水体的行为;
  (三)向河内排放、倾倒污水、垃圾、废弃物或有毒有害物品;
  (四)从事养殖活动或者擅自进行游泳、滑冰、划船及其它娱乐活动和经营活动。
  (五)擅自启闭闸门、开关;
  (六)焚烧杂物、损坏民心河设施或擅自从事爆破、挖坑取土;
  (七)擅自动迁民心河设施或在河道内筑坝,设闸,架设、铺设管线,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
  (八)侵占、损毁、践踏园林绿地,损坏花草树木;
  (九)擅自设置广告或设置经营摊点;
  (十)市政府公告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六条 民心河管理中的下列事项,按照本市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执行:
  (一)因城市建设确需动迁民心河设施或依附民心河设施架设、铺设管线和修建建(构)筑物的;
  (二)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伐移民心河树木和临时占用绿地的;
  (三)因管线建设工程需要,在民心河规划区域内修剪树木的;
  (四)因抢修管线急需修剪、扶正、伐移树木或挖掘绿地的;
  (五)在民心河规划范围内设置广告、标志牌、标语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条幅、画廊、橱窗的。
  在民心河北线从事前款第(一)项活动的,需报省水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或恢复原状,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擅自引用河水的,按每立方米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向河内投掷杂物,在河内漂洗物品及其他污染水体的,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
  (三)向河内排放、倾倒污水、垃圾、废弃物、有毒有害物品,属非经营活动的处以三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属经营活动的处以八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四)擅自进行游泳、滑冰、划船及其它娱乐活动的,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从事养殖等经营活动的,处以八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五)擅自启闭闸门、开关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六)损坏民心河设施或擅自爆破、挖坑取土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七)擅自动迁民心河设施或在河道内筑坝,设闸,架设铺设管线,搭建建(构)筑物的,处以八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按照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民心河设施损坏或水体污染、流失,不能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市民心河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民心河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民心河管理的具体措施,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三亚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5〕5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三亚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我市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规范农村医疗救助审批程序,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特困户家庭成员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是本市常住农村户籍村民,持有五保供养证和救助证的五保户、特困户家庭成员。

第四条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年人均标准10元)从财政预算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中支付,由镇、区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站配合镇(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农村医疗救助以在农村合作医疗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为前提,区别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按人年累计,享受合作医疗报销后余下住院医疗费并累计金额超过起付线的,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额封顶线为3000元。

(一)孤儿、五保户:门诊就医,医药费每人每年累计在250元内给予全部救助;住院就医,未达到合作医疗规定补偿起付线的医疗费用,其农村医疗救助起付线为零元,并免住院押金,实报实销,享受合作医疗补偿的,其报销后余额在救助封顶线3000元以内给予救助。镇、区对孤儿、五保户住院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应指派人员照料,并给予一定的补贴。

(二)特困户:其住院的医疗救助额按享受合作医疗报销后的余额给予确定起付线,起付线标准为:卫生院住院为150元;在市级医院住院为200元;在市级以上医院住院为250元。超过医疗救助起付线以上的合作医疗报销余额,扣除起付线按50%给予支付,全年个人累计原则上不超过医疗救助封顶线。

第六条 农村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门诊医药费的救助资金由镇(区)民政部门审批结付;住院费由镇(区)民政部门审核并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后,其符合医疗救助部分的医药费用,由民政局直接下拨镇(区)民政部门由其支付。 

第七条 农村医疗救助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由申请人(户主)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单据等有效材料,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镇(区)民政部门。

(二)镇(区)民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自收到申请表和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和审批权限的上报市民政局。

镇(区)民政部门根据需要,可采取上门入户、邻里、定点医疗机构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付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三)市民政局应当自收镇(区)民政部门上报的有关医疗救助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要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

(四)市和镇(区)民政部门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三亚市农村医疗救助证》是农村特困对象领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凭证,也是检查医疗救助资金是否发放到户的凭证,由市民政局统一核发。每户一证,每年审核一次,每月在确定救助对象后,要重新编造一次救助对象花名册,要做到花名册、救助证、领款签名表三者一致。每年建档存查花名册、领款签名表、统计表一式三份,镇(区)民政部门和市合管办、市民政局各存一份。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在财政部门建立独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由市财政按年度实际需求列入预算。基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自愿捐助、利息收入等。

第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简称“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市、镇(区)民政部门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

第十一条 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由市民政局函给市财政局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财政局每月按计划(或用款报告审批)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中拨款给市民政局设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管理,然后根据各镇(区)救助情况将款拨到各镇(区)民政部门设立的专户兑现给救助对象。市民政局定期向市财政局和省民政厅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市、镇(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按季统一拨至市级财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经批准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应及时由财政专户划拨到“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市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之后及时全额划拨至“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社会各界的捐款及其他各项资金及时交存市级财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属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范围:

(一)因违法犯罪、酗酒、故意自伤、服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等所致医药费用;

(二)经鉴定属医疗事故或已经发生医疗纠纷尚未经过鉴定的;

(三)使用《三亚市新型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之外药品的费用;

(四)无有效转院手续住院治疗或在非合作定点机构就诊后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五)与疾病无关的检查费、治疗费和处方药品及诊断不符的药品费用。

(六)医疗救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诊疗项目等,参照《三亚市新型农村合作制度医疗实施办法(试行)相关内容执行。

第十四条 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财政、审计部门应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监管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三)卫生、物价部门、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等的监督管理,统一药品价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调查。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法律时评的定位

杨涛


无庸讳言,无论是《南方都市报》还是其兄弟报纸《新京报》对于法律时评有着某种特殊的偏爱,这应当是一种时势的必然。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法治逐渐成为社会上的主流话语,也为民众所关注,这是可喜的事情。
但是有人也敏锐地感觉到法律时评的学术化趋向,“法律时评过于陷入了一种法理学的探讨”。(《新京报》12月15日敬仁博士文)对此,笔者深以为然,报纸不是学术刊物,过多的学理探讨还是交给肩负其责的刊物好了。因为民众也许对此并不关心,甚至反感于拗口的专业词汇。
然而,敬仁博士接下来的观点笔者却不敢苛同,“法律时评……忽视了当下民间所更为需要的普法教育问题”,因为“对于非法律专业人士而言,更需要的是法律知识、司法诉讼、司法程序、案例分析等问题”。民众当然需要普法教育,但这是法律时评的使命吗?
这就涉及法律时评的定位问题,笔者认为法律时评就是用法言法语去解读社会现象,并藉此传承法治的理念。而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们的法律很不健全,甚至貌似健全的法律并不合法(这里的法可理解为人类理性、自然法或者称真正的民意),对法律的理解也是千差万异。时评作者要抓住为人们所关心同时存在较大争议的话题,从法哲学、法理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多角度入手,秉承批判的精神,用独特的眼光,以通俗的语言、精悍的篇幅阐述法治的精髓去启蒙民众,在争鸣中推动法律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如果流于对法律知识、司法诉讼、司法程序、案例分析等问题的简单介绍,是无益于提高法律时评的品位。因为,这些普法教育问题大可交给其他相关报纸或者报纸的其他版面,即使作为时评,也不应当成为时评版的主流话题。
法律时评需要亲民,但更应当有勇气率先吹响时代的号角,引导时代的潮流!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