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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对台港澳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及申报程序》

时间:2024-06-27 17:41: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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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对台港澳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及申报程序》

商务部


公布《对台港澳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及申报程序》

公告2009年第30号


  为保护生态环境,加强资源性商品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现公布《对台港澳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及申报程序》。

  本公告所称天然砂是指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2505100000、2505900090”两个税号的商品。

  本公告自2009年4月24日起执行。

  商务部负责对本公告的解释。

  附件:对台港澳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及申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对台港澳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及申报程序

  一、适用范围

  此补充标准适用于在入海口河道及港口严重淤积的岛屿地区进行有关疏浚作业的企业。

  二、生产企业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二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合法采砂证、主营砂石生产的企业。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注册资金在6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须在疏浚地区配备采砂、运砂等疏浚设备。

  (四)须通过ISO9001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提供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六)前三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流通企业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年以上、从事砂石贸易的流通企业。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注册资金在7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须在疏浚地区配备运砂疏浚设备。

  (四)须通过国家ISO9001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六)前三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申报程序

  (一)出口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对本地区申领出口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初审,并于2009年4月30日前将本地区符合标准的出口企业名单、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同时抄送中国砂石协会。

  (二)商务部委托中国砂石协会对申领出口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复核。由中国砂石协会对经复核符合标准的企业提出意见,并于2009年5月8日前上报商务部。

  (三)商务部根据中国砂石协会的复核意见,对申请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审定。并于5月15日前公布符合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企业名单。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1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建设南水北调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是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和中期发挥效益的重要保障。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认真按照省文件的要求,做好宣传贯彻工作,认真落实收费责任制。要按照省、市政府核定的上缴数额,足额征收并按规定上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超收部分全部作为水资源费纳入同级财政国库,不再作为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管理。每年对未能完成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上缴任务的区县,由市财政通过体制结算扣减财力。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严肃收费纪律,不得擅自减免水资源费,确保我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足、收齐、管严、用好。

  附:南京市各区县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上缴数额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2月)

  第一条 为筹集我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办发〔2004〕86号)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下达我省南水北调基金征收任务37亿元。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我省通过适当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省财政在征收期内每年安排1亿元。

  第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属政府性基金,在全省范围内征收,征收期限为8年。全省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和地方所属火电厂)和个人,均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对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第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在现行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上提高0.07元/立方米筹集,全省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0.13元/立方米调增到0.2元/立方米。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相应调增0.07元/立方米。新调增的0.07元/立方米水资源费由省级按定额集中,专项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第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由县级(含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所征收的基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内管理。对征收基金所需工作经费,按照现行水资源费管理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部门预算等有关规定审核安排。

  第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实行计量征收。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水口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正常使用,按规定填报取用水报表,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

  第八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实行按月征收。取水单位和个人在收到本期缴款单之日起15天内按规定方式足额缴付。逾期不缴或欠缴的,由收缴单位责令其限期缴付,并按照《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月编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统计报表,财政部门按月编制收缴入库资金报表,每月对帐后,逐级报送省财政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第十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筹集和上缴工作。为方便管理,调动各地征收积极性,省对各市本级(含区)和各县(市)按照2001年工业和城镇用水量核定基金上缴任务。各市将基金上缴任务核定到所辖县(市)。超收部分全部作为水资源费纳入同级财政国库,不再作为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管理;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从水资源费等渠道解决。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立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收入汇缴专户,专门用于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该专户除缴省或将超收部分作为水资源费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外,只收不支。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将财政专户所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缴入省级金库。在填写缴款书时,“财政机关”栏填写“江苏省财政厅”,“预算级次”栏填写“省级”,“预算科目”栏填写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709款“其他项目收入—南水北调”。省财政按照国家规定将基金上缴中央财政。

  第十二条 省筹集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调水工程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报年度使用计划,按规定用途使用;治污工程部分,专款用于南水北调治污工程建设,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南水北调办公室、财政厅、环保厅、建设厅、农林厅、水利厅、物价局等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各市县超收留用部分,由当地政府按照水资源费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三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足额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并根据核定上缴任务及时解缴,不得多收、少收、免收、缓收,也不得隐瞒、截留、坐收坐支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各级财政、水利、物价、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以后,水资源费分成办法由省财政厅、水利厅另行明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省南水北调办公室商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南京市各区县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上缴数额表

单位:万元

额度区县
现状用水量
(万m3)
每年上缴
基金额度
8年累计上缴
基金额度


江宁区
4229
278
2224

浦口区
788
51
408

六合区
788
51
408

溧水县
1052
69
552

高淳县
918
60
480

栖霞区
300
20
160

市本级
86333
5681
45448

合计
94408
6210
49680

批转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发〔2007〕033号


批转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地下管线工程信息
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的管理,健全地下管
线信息动态管理机制,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根据《天津市城
市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工程信息
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管线工程信息,是指本市已建、新建、改
建和扩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
供热、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以及人防、地铁等地下工程信息。
  第三条 市规划局负责全市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统一管理工
作,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负责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的
日常管理工作和中心城区地下空间信息的具体工作,并对各区、
县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中心城区以外的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工作,由所在区、县
规划局(包括市开发区建设发展局、保税区建设发展局、市高新
区规划处,下同)负责。
  各地下管线工程专业单位,要协助市和区、县规划局认真做
好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实行地下管线工程信息使用和储备制度,积极
开发地下管线工程信息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
务。
  第五条 各地下管线工程专业单位,负责将中心城区地下管
线工程信息及中心城区以外由市统一组织实施配套的现有地下管
线工程信息,向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汇交;对新建、
改建和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以及报废、漏测的地下管线工程信息
资料要及时更新,并每月向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汇
交。
  前款规定之外的地下管线工程,各地下管线工程专业单位应
当依照上述有关规定,将地下专业管线工程信息资料向管线坐落
区、县规划局汇交,并逐步向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
汇交。
  第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信息资料汇交的具体内容及有关要
求,由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和各区、县规划局分别
告知各地下管线工程专业单位及有关建设单位。
  第七条 工程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区、县行政区域划分将城市
现状地形图数据和控制成果向市规划局和相关区、县规划局汇交。
由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汇总统一使用。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前,
或不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
应当向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或区、县规划局查询相
关地段地下管线工程现状信息资料。
  已有地下管线工程现状信息资料的区域,由天津市地下空间
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或区、县规划局分别负责提供;尚无地下管线
工程现状信息资料的区域,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测绘地下
管线工程现状图。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时,应当同步编制工程竣工图。
地下管线施工时,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和测绘取得的
地下管线工程现状图,在3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
理信息中心或各区、县规划局汇交。对汇交的数据,天津市地下
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和各区、县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
验后纳入综合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各地下管线工程专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市地下管线
普查技术规程,逐步建立与其相适应的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和各区、县规
划局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管理制度,做好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的检验、
接收、整理、入库、保管、利用、统计、鉴定和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和各区、县规
划局应建立综合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将地下管线
工程普查数据、竣工数据、补测补绘数据纳入系统,实行地下管
线工程信息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工程测绘,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
的测绘单位进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规划局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