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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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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等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政府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普法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宣传部,武警总部政治部: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措施,不断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在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2007年2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

  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努力增强领导干部法律素质,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带头学法守法,在全党全社会营造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转发"五五"普法规划的通知中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提高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依法执政和运用法律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领导干部是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为完成党的历史任务而奋斗的骨干力量。当前,我国改革发展已经进入关键时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迫切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在新形势下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保证,是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同时,也将带动广大群众学法用法,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良好风尚。总体上看,经过长期的法制宣传教育,广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明显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普遍增强。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有些地方一些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务的能力不强,与依法治国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各级领导干部要从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转变观念,带头学习法律知识,做自觉学习和遵守宪法、法律的模范。

  二、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指导思想、学习内容和基本要求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按照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的要求,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增强依法执政能力为重点,扎实做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宪法,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精神;认真学习党中央有关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针政策;认真学习管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国家新颁布的重要法律法规;认真学习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各级领导干部要通过深入系统的学习,熟悉和掌握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牢固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做到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以全国干部学习培训教材《宪法学习读本》,中宣部、司法部编写的"五五"普法统编教材《干部法律知识读本》为基本教材。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写相关辅助教材。

  三、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建设,保障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真正落实。

  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要把法制学习纳入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方面,制定年度学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结合工作和形势需要,就有关重要政策和法律问题,开展专题法律知识学习。建立健全政府办公会前学法和其它学法制度。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律培训制度。按照工作要求,突出重点,对干部有计划地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院校要把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和培训规划,加强法制课程建设。

  完善领导干部自学法律制度。领导干部要结合自身的工作性质与特点,联系工作实际,确定学习内容。坚持自学,持之以恒,并主动接受各种形式的辅导,努力提高学习效果。

  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在重大事项决策之前应进行法律咨询和论证,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在政府决策中的参谋作用。

  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考试考核。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结合对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考核,对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核。考试考核可采取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及提交论文等形式。考试考核工作要严格管理,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把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对领导干部完成年度或阶段性学法情况、法律知识考试情况和遵纪守法、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情况进行考核。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考核可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同时进行。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列入工作议程,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领导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宣传部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工作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列入干部培训计划,协调党校、行政学院、干部院校开设法制课程,加强对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的考核。党委宣传部门负责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舆论宣传。司法行政部门和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计划安排、组织实施,负责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法制培训和考试考务等日常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情况,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定期向党政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加强领导干部学法讲师团建设。调整和充实讲师团队伍,加强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讲师团作用,为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提供师资保证。

  加强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检查监督。加强分类指导,统筹安排,整体部署,积极探索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有效形式和监督激励机制。适时开展检查或督查,保障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区、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员当湖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员当湖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1992年9月24日发布的厦府(1992)综233号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快员当湖的综合整治,维护员当湖的蓄洪防洪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厦门市环境保护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於厦门市及进入厦门市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员当湖环境的义务。对污染破坏员当湖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 厦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员当湖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协调员当湖的综合整治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综合整治总体规划。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检查、监督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污染治理,组织员当湖环境监测,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环境质量。
厦门市规划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划定员当湖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制定员当湖综合整治规划、园林规划和其他设施规划。
厦门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员当湖整治工程的实施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厦门市园林管理局负责湖岸植树、绿化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任何填湖造地工程必须严格控制,必须确保蓄洪防洪所需的蓄水面积和库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填湖造地,蚕食员当湖。
第六条 任何填湖造地工程必须严格按建设管理程序办理。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动工。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将污泥、土头、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倾倒入湖内或堆放於湖岸。
禁止一切妨碍、损害、破坏污水截流管网、泵站及辅助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 严禁在员当湖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物质的容器及其他污物。
第九条 禁止在湖岸绿化地带种植蔬菜、放牧、饲养家禽家畜。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员当湖沿岸的树木或损坏植被。
现有绿地或市总体规划已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或改作它用。
确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或砍伐、移植树木的,须向市园林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得进行,并缴纳赔偿费。
第十一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湖岸的,须持建筑许可证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对市政设施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确需改变原有设施的,应一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得进行,并得承担赔偿损坏和改变设施的费用。
第十二条 沿岸的污水截流管建成后,禁止向员当湖排放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在排水系统采用分流制的区域,所有单位都不得将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所有单位排放废水需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经市环保局审核发给排污许可证后,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申请接通城市污水管网。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污染、损害员当湖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酌情分别给予批评、警告、罚款或并处责令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责令其改正外,可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下罚款;
㈠未经批准擅自填湖造地或建造破坏景观项目的;
㈡超过规定的期限,污水仍继续排入员当湖的;
㈢破坏湖岸绿化或侵占公用绿地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责令其改正外,可对单位处5千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下罚款;
㈠未经核准,将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的;
㈡临时占用湖岸未经批准的;
㈢往湖内或湖岸倾倒污泥、土头、垃圾等废弃物的;
㈣在湖内清洗污物的;
㈤在湖岸放牧、饲养家禽家畜的。
第十六条 员当湖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或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员当湖污染损害或洪水灾害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破坏和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罚款收入列为员当湖环境综合整治专项基金,由财政部门监督,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1月24日

咸阳市城区门前卫生“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咸政发〔 2003 〕 83 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区门前卫生“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市各企事业单位,驻咸各部门:
《咸阳市城区门前卫生“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 200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咸阳市城区门前卫生“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为市民创造清洁、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和郊区城镇内的临街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等(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市城区责任单位门前“三包”工作统一由秦都、渭城区政府以及各街道办事处和近郊镇政府负责落实 , 由市城管办负责指导、监督。
第四条 城区责任单位门前“三包”的范围是城区内沿街、沿路人行道路以及该人行道区段内的地面和建筑立面。具体划 分由秦都、渭城区政府按各沿街、沿路责任单位的所在位置界定。
第五条 城区责任单位门前“三包”的内容为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其标准是:
(一)包卫生:负责门前卫生责任区内地面清洁及绿化带、树坑垃圾杂物的清理。卫生责任区域内地面要全天干净整洁,即无烟头,无果皮,无纸屑,无污水,无积雪。市政、消防等公用设施及建筑物立面、厨窗等干净整洁,无乱贴乱画。
(二)包绿化:负责门前卫生责任区内的树木、绿篱、花坛、草坪和绿化设施的卫生维护等,做到绿化设施完好美观,绿化带内无杂物、无践踏损坏。
(三)包秩序:制止在门前卫生责任区内晾晒衣物、乱摆摊点、堆放杂物、店外经营、乱停放车辆的行为,保证人行道畅通,无影响市容环境秩序现象。
第六条 秦、渭两区政府及各办、镇具体负责辖区内“三包”管理工作,协调解决辖区沿街单位三包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 各责任单位门前“三包”工作直接责任人是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责任区内的“三包”管理工作,接受城管部门的监督、考核。
第八条 责任单位门前“三包”管理工作实行自包与委托统包相结合,采取自包或委托统包原则上由各责任单位自己选择,自包单位不认真履行责任的应改为统包。
实行自包的责任单位,由自己选定三包员;实行统包的责任单位,由办、镇推荐有资质的保洁服务公司代办责任单位门前的“三包”工作,委托代办双方应当签订协议,并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
第九条 责任单位与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签订门前卫生“三包”责任书,并接受门前卫生“三包”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三包员在工作时应佩戴统一标志,按“三包”内容、标准和要求做好工作,并有权对责任区域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违章行为进行劝阻、纠正。对不听劝阻的,要及时向所在辖区的城管人员或办、镇反映,并协助城管人员进行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三包”责任区内设置摊点、占道经营或借机收费。对于在“三包”管理工作中乱收费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是三包员的,应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 秦、渭两区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加强对门前卫生“三包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或随时抽查,督促门前卫生“三包工作责任的落实。
第十三条 各办、镇负责考核责任单位门前卫生“三包”工作,秦、渭两区政府考核各办、镇“三包”管理工作,市城管办代市政府考核秦、渭两区政府“三包”管理工作,并将考核工作列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评比项目。当月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评比先进名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该区不得获得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先进单位,主管领导不得获岗位责任制工作奖。
第十四条 对门前卫生“三包”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三包员工作按日考核记录。考核为不合格的三包员,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是自包的由辖区办、镇责令其单位更换三包员;是统包的,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六条 对责任单位不履行门前卫生“三包”义务的,由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城管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除责令其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外,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城市管理规定,不服从三包人员管理,由城管监察部门依照《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及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对侮辱、谩骂、殴打三包员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城市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与三包员密切配合,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公民有权监督门前卫生“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卫生“三包”责任的单位和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一条 秦都、渭城区政府可按照本办法,制订本辖区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0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