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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盲人刘春和生前从事“算命”所积累的财产死后可否视为非法所得加以没收的电话答复

时间:2024-06-28 14:18: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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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盲人刘春和生前从事“算命”所积累的财产死后可否视为非法所得加以没收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盲人刘春和生前从事“算命”所积累的财产死后可否视为非法所得加以没收的电话答复

1987年10月14日,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盲人刘春和生前从事“算命”所积累的财产,死后可否视为非法所得加以没收的请示,我们研究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四款“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或骗取财物”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对这两种行为人予以拘留或罚款。据公安部法规局、政策研究室的同志解释,是指正在进行非法活动之当时,对其所得予以没收,对其其他财产则不予追缴。本案中刘春和死后遗留的财产,没有没收的法律依据。第二,事实上也无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确凿的证据证明刘春和死后遗留这笔财产都是“算命”所得。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委会的意见,即:刘春和遗留的存款和其他财产,应视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1987〕民请第4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院收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请示一件关于生前为“算命”的盲人,他从事这种迷信活动所积累的财产,是否应该视为非法所得,并按《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没收的问题(案情见武进县人民法院的报告)。对此,研究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瞎子算命所得,是利用迷信进行欺骗取得的,法院只能保护合法财产的继承权,非法财产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依法没收。另一种意见认为:瞎子算命固然是一种迷信活动,但是一种社会现象,不同于一般的欺诈行为,现在并无取缔“算命”,没收其所得的法规,对其遗产予以没收无法律依据,可以作遗产继承。我们研究,倾向于可以作遗产继承。因对这种案件过去很少碰到,政策界限究竟应该如何掌握吃不准,特此报告,请予复示。
1987年2月25日


全国少工委关于加强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建设的意见

全国少工委


全国少工委关于加强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建设的意见
(一九九一年九月三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工委,全国铁道团委:

  随着少先队事业的深入发展,"一手抓教育、一手抓建设"的工作思路被越来越多的少先队工作者所接受。特别是确定了"深化教育活动,加强基础建设,突破薄弱环节"的工作格局,少先队组织开展了以"五有十率"为内容的"达标创优"活动之后,收到了十分明显的效果。基层组织建设、队伍建设、阵地建设、制度建设得到了有效加强。实践证明,凡是注重基础建设,肯于投入,措施得力的地方,少先队工作就呈现蓬勃发展,后劲充足的好形势。几年来,全国少工委与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推进各地少代会的召开,建立健全省级少先队工作领导机构;推广总辅导员制度,使少先队辅导水平和辅导力量得到加强,全国70%的县设有少先队总辅导员;用三年时间在全国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中进行了大面积培训,促进了基层建设。

  为适应少先队工作形势的全面发展,逐步落实关于在"团省、地、市委内要设立单独的少先队工作部门"的规定,形成少先队经常性工作的领导系统,使少先队基础更加完善和巩固。特提出加强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建设的意见:

  一、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的作用

  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是同级团委领导之下的职能部门,同时又是地市少先队领导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它影响着所属各区县和基层学校的少先队工作。因此,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的建设对少先队事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当前,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的建设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相当一部分市还没有召开过少代会,没有比较健全的少先队工作领导部门,只分派个别干部兼管少先队工作,很难使工作有较大发展,有的还没有形成良好的社会工作环境,没有理顺与工作相适应的各种关系。这些都有碍于少先队工作的发展,应通过加强少先队工作部门的建设来加以改进。

  二、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建设的具体任务

  加强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的建设,要着重抓好健全机构,完善体系、争取政策、优化环境、建设队伍、完备制度的工作,形成工作机制和自身激励目标,建立健全少先队的各项工作基础。

  1.有系统的领导机构。要建立健全本地少先队工作的机构,设立少工委办公室或团委少年部。暂时没有条件的要努力创造条件,先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并做到专人专用。

  2.有配套的政策。上级机关为基层服务的最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在调查研究基础上与有关部门共同颁发或争取党政部门制定颁政策性文件。政策性文件能为基层解决长期困扰少先队干部、阻碍少先队事业发展的问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各地市要积极落实团中央、国家教委、全国少工委有关少先队工作部门建设的规定,努力争取有关部门制定加强少先队工作,落实辅导员责、权、利等问题的配套政策。

  3.有素质优良的工作队伍。少先队工作队伍的水平决定少先队工作的水平,要逐步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的工作队伍,其中包括少先队工作干部队伍、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少先队理论研究队伍、少先队培训工作队伍等,特别要在选聘,培训好工作干部和辅导员队伍上下功夫。

  4.有较稳定的经费来源。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要努力争取专项经费,要争取在财政和团、教经费中解决固定的经费比例。同时,要开发多种渠道,通过社会各方面的帮助解决一部分经费。

  5.有巩固的阵地。要创造条件建立培训阵地、宣传阵地、教育阵地和活动阵地、供本地区少先队员和少先队工作者学习、活动、集训、锻炼使用(如青少年宫、活动中心、团校、夏令营地、培训基地、少年军校等)。阵地建设要坚持"建、管、用"相结合的原则,加强管理、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其工作效益、教育效益和社会效益。

  6.有地方特色的主题教育活动。活动是少先队教育的主要形式。要根据党的中心任务,从本地实际出发,有计划地倡导有鲜明特色的,有较大影响的,有时代性、教育性、实践性、趣味性、自主性、针对性的生动活泼的活动,引导少先队教育的方向,推动工作的落实,促进队员的全面发展。同时,要特别重视大、中、小队经常性活动的开展,这是活跃少先队生活的标志。

  7.有较强的信息网络。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要形成畅通的信息渠道,及时、准确地把党的精神、团组织的意见传达到每一位辅导员和少先队员。要使本地及兄弟地区的工作经验、典型事迹、理论研究成果较好地得到反映和交流,做到上下畅通、左右畅通。各地市应逐步创办自己的信息载体。

  8.有在本地产生较大影响的工作典型。典型具有导向、示范、激励、警示的重要作用,抓典型是行之有效的重要的工作方法,要努力培养、善于发现、运用、树立、宣传典型。地市工作部门要在少先队工作的各个方面树立具有本地特点的榜样和旗帜,推动工作的开展。

  9.有工作制度和发展规划。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要建立健全代表大会和全委会制度,建立必要的工作计划、检查、总结制度,以及学习、调研、培训、宣传、管理等制度,形成规范的工作程序。要制定本地区少先队工作发展的目标和具体实施规划,建立检查和奖惩工作机制。

  10.有较完整的档案管理。档案管理是少先队工作规范化的重要内容,对于变动频繁的少工干部来说,搞好档案管理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地市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上级文件、简报、有关刊物、工作资料、工作计划、总结、重要活动、少先队工作的大事记等都应记载清楚。使少先队工作逐步向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三、措施和注意事项

  1.为推动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的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工委每年应检查一次所属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的建设情况,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全国少工委将在适当时候对地市级少先队工作机构建设情况分类进行检查。

  2.组织建设必须实实在在地进行,不能搞大轰大嗡。各地可借鉴"五有"建设的有益做法,采取"达标创优"的方式进行。条件暂不具备的地方,可创造条件逐步达标。条件已经具备的地方,可按照更高标准,争创优异成绩。各地也要采取一些有效的激励措施,推动基础建设的全面发展。

  3.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条件差异很大,组织建设工作又涉及到各方面,非一日之功,一蹴而就之事。因此,各地一定要因地、因时制宜,利用条件和契机,积极解决问题,不可一刀切,一风吹。

  加强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建设是一项周期长、任务重、难度大的工作,需要各地认真安排,具体指导,积极争取。各地要将本地情况做一次全面了解,根据本地实际做出规划和安排,并将情况、规划目标报全国少工委办公室。

 


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建立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建立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度的通知

1978年2月5日,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经研究,确定从一九七八年起,在全国有计划地逐步建立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度。特作以下原则规定:
一、实行的范围
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所在地的城市和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城市(不包括农业人口和市属县城关非农业人口),可以实行。
个别人口不满五十万的主要工矿区,如省、市、自治区认为有必要实行本办法时,需报经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同意。
二、实行的条件
职工家距工作地点四华里以上,必须乘坐公共汽车、电车或骑个人自行车上下班的,可以享受上下班交通费补贴。
三、补贴的标准
上下班乘坐公共汽车、电车的职工,原则上由本人负担一部分,其余部分由工作单位给予补贴。每月本人负担的部分,不要少于一元五角。
乘坐工作单位交通车上下班的,应当适当收费。
骑个人自行车上下班的,适当补贴修理费。每月补贴标准,不要高于一元五角。
已实行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的城市,凡补贴标准高于或低于上述原则规定的,应当适当调整。
关于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的开支,企业单位由企业管理费中支付,事业单位由事业经费中支付,国家机关由行政经费中支付。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财政局、劳动局,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拟定实施办法,报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