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8:37: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2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1998]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玉林市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宏观调控,确保我市副食品生产稳定增长和供给总量大体平衡,维护副食品流通秩序,防止副食品价格大幅度波动,安定居民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菜篮子”和粮棉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4]23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农业部《关于实施(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94)财商字第453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市两级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4]10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是市政府专项用于保护我市肉、禽、鱼、蛋、奶、菜等副食品生产,稳定副食品市场价格的宏观调控资金。从1998年1月1日起建立玉林市副食品风险基金。

第二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及征收办法

(一)从1998年起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100万元,以此为基数,以后每年按财政收入增长幅度而增加。

(二)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征收的菜地、鱼塘征用费(专项用于菜地、鱼塘的建设)的全额。

(三)市辖区内宾馆、饭店、对外营业性招待所、旅店(社),按住宿费3%征收(不足一元按一元收取)。

(四)在外来施工单位、外来企业的税后收入中提取0.5%。

以上(三)、(四)两项收费不计税,由地方税务局代征,按收取总额5%付代征手续费。

市副食品风险基金的收缴工作,按季结算,由代征部门汇入市财政副食品风险基金专户。凡1998年1月1日起已经征收的,由有关征收部门在1998年8月10日前汇入市财政副食品风险基金专户。

第三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的用途

(一)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性因素造成人民生活必需的副食品(主要是肉、菜)价格大幅度波动,为平抑物价而需要的价格补贴。

(二)重大节日和淡季的副食品价格补贴。

(三)政府对某些副食品实行限价致使生产和流通单位发生价格倒挂亏损的差价补贴。

(四)扶持发展我市“菜篮子”工程的生产贷款贴息。

(五)“菜篮子”工程项目建设短期周转金贷款。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它临时性副食品价格补贴。

第四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的管理

(一)成立市副食品风险基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菜篮子工作办公室。副食品风险基金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本市征收、管理及使用副食品风险基金的有关举措,制订全市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征集和使用计划。

(二)市副食品风险基金由市菜篮子工作办公室,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共同管理。市菜篮子工作办公室根据我市“菜篮子”工程发展需要会同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编制年度副食品风险基金收入及使用计划,报领导小组审核,并经市长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列入预算并监督实施。

(三)市副食品风险基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设专户管理。在执行预算中,副食品风险基金的拨付应摆在优先位置,当年结余的副食品风险基金可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

(四)征收副食品风险基金,统一使用财政专用收款票据,存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虚报冒领。

(五)市副食品风险基金的拨付审批办法: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副食品风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报分管菜篮子工作的副市长审核,然后由市长一支笔审批。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菜篮子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由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电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电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电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10月13日



  湖北省电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电子监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电子监察及其与电子监察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监察,是指监察机关运用电子信息技术,对行政监察对象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预警纠错和绩效评估等活动。

  第三条实施电子监察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制度建设与科技应用相结合、网上实时监察与网下监督检查相结合、预警纠错与绩效评估相结合、责任追究与批评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子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

  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和实施电子监察工作,针对具体公共事务制定电子监察的建设标准和实施细则。

  电子政务主管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电子政务网络,保障电子监察的网络环境安全畅通,负责推行电子政务应用。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同推进电子监察工作。

  全省多级或者多部门可共同使用的电子政务、电子监察应用软件,由省级电子政务主管机构和监察机关组织有关单位,制定联网技术规范和信息交换标准,统一开发,联网运行。

  第五条可实行电子政务的下列事务应当纳入电子监察范围:

  (一)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活动;

  (二)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公共项目招投标等需要竞争择优的管理活动;

  (三)社保资金、住房公积金、惠农资金、救灾救济资金物资等管理和发放活动;

  (四)公众诉求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服务活动;

  (五)其它需要实施电子监察的公共事务。

  第六条电子监察重点监督公共事务的下列内容:

  (一)实施主体的合法性情况;

  (二)信息公开和执行业务保密规定情况;

  (三)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工作效率和行政服务情况;

  (五)公众投诉和满意度评价情况;

  (六)其它应监督的情况。

  第七条对纳入电子监察的公共事务,除经保密部门审查定为涉密的外,事务的实施机关应当在网上依法实时办理,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确定的电子监控方式、预警纠错规则和绩效评估标准实施电子监察。

  第八条监察机关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电子监控:

  (一)从网上办公系统或者互联网门户网站获取有关信息;

  (二)对关键工作场所进行视频监控;

  (三)利用电子化方式受理有关投诉、收集公众评议意见;

  (四)依法可以利用的其它监控方式。

  为查实电子监控方式获取信息的真实性,监察机关可以依法执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以下规则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向公共事务的实施机关发出预警纠错信号:

  (一)对存在违规风险、违规嫌疑或者有未经核实的投诉等情况,发出蓝色预警信号(蓝牌);

  (二)对已经发生但能够纠正排除的违规问题,发出黄色纠错信号(黄牌),违规问题未在规定期限内纠正排除的,消除黄色纠错信号(黄牌),改发红色处罚信号(红牌);

  (三)对发生无法挽回或者性质严重的违规问题的,直接发出红色处罚信号(红牌)。

  监察机关应当在具体公共事务的电子监察实施细则中明确监察内容、工作要求、违规问题及纠错期限等规定,并事前告知公共事务的实施机关。

  第十条监察对象对电子监察系统发出红牌不服的,可以在发牌之日起五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于问题不属实或者电子监察系统误发的黄、红牌,应当不予计算或者解除。

  第十一条监察机关可以利用电子监察的预警纠错结果,结合其它监控方式获取的信息,定期评估公共事务实施机关的工作绩效,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开,年度绩效评估结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考核政府各部门目标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依据。

  监察机关应当在具体公共事务的电子监察实施细则中明确评估对象、评估指标和评分标准等内容,并事前告知评估对象。

  第十二条监察机关对电子监察系统所获得的公共事务管理信息,应当进行定量定性分析,为改进公共事务的管理提供决策参考。

  第十三条电子监察发现违规问题不属于监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接受移送的单位或者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回告监察机关。

  第十四条监察对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已纳入电子监察的事务不实行电子政务的;

  (二)以逃避电子监察为目的,实行电子政务时故意隐瞒、虚假办理的,或者调整、中断、破坏电子监察有关设施的;

  (三)被电子监察系统判发红牌的;

  (四)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五)拒绝就电子监察工作人员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电子监察运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实施危害电子监察网络和应用软件安全行为的,或者利用电子监察网络和应用软件实施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监察机关的派出监察机构或者行政机关自行实施的电子监察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监察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意见》的通知


科工安[2003]12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其它法律法规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针对目前一些单位在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中存在的内容不统一、针对性不强、措施不落实的情况,我们制订了《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企事业单位,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和实施工作中参照执行。
2003年12月29日

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意见

为了对生产安全事故实施迅速、有效的救援,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六十八条、六十九条规定和国防科技工业的实际,各地国防科工委(办)和各军工集团公司应根据各自的职能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响应预案,国防科技工业各企事业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从事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针对本单位存在的现实危险和有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在积极预防的基础上,为避免和防止事故中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而实施应急救援的组织方案和行动计划。
(一)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原则
1应根据本单位危险源的特点编制,要有较强的针对性。
2救援措施、避险要领应简洁明了,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3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应遵循企业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二)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
1危险源辨识及评价结果。
2事故类型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分析。
3事故应急救援及紧急避险措施。
4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及职责分工。
5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装备。
6需请求社会救援的事项。
7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考核评价标准。
8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三)应急预案制定的基本程序及要求
应急预案的制定是针对各项事故应急措施(含信息)、程序和行动计划的文件化过程。预案的制定应按如下程序及要求进行。
1危险源评估。通过辨识危险因素和危险部位,确定危险(危害)类型。
2事故类型与危害分析。事故类型与危害分析是在危险源评估的基础上对其可能发生的危害类型进行分析认定,从而科学地预测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及事故产生危害的大小,以此作为制定事故应急措施的依据。
3制定应急措施。根据不同的事故类别、事故危害等,研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对可能发生无法直接施救或可产生较大次生灾害的事故要给予特别关注,制定紧急疏散等应急措施,防止盲目施救导致伤亡扩大。
4根据事故应急措施需要,制定应急救援装备、器材配置方案。主要包括抢险器材设备、人员防护装备、通讯设备、救护器材设备的种类和数量等。
5制定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方案,并明确职责分工。保证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在发生事故时能根据事故状况实施有效的协调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能够实施有效的应急抢险、排险、救援、救护等工作。
6分析确定需社会救援的事项。为了在发生重、特大事故时能够及时得到有效的社会救援支持,应依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危害,分析确定需要社会救援的事项,纳入预案管理。
7制定有关人员培训内容和预案演练考核标准。为使应急指挥人员和救援队伍掌握应急指挥与救援要领,危险岗位工作人员掌握事故状态下应急抢险或避险逃生的要领,应研究制定相关培训内容和预案演练考核标准。
8形成预案。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经过专家评审和领导审批后,作为执行性文件。
企事业单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报集团公司、各地国防科工委(办)和当地人民政府及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四)预案措施的落实与管理
应急救援预案确定后,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组织预案措施的落实工作。
(五)预案演练
预案演练是保证一旦发生事故,预案可以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环节。演练的主要内容:
1事故报告与接报。包括第一时间的事故现场人员或事故发现人员的报告;事故单位接报响应;事故单位向当地政府及其应急保障系统报告,请求外围应急救援支援及其接报响应。
2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的现场应急抢险或避险。
3事故应急调度指挥部指挥与抢险。包括指挥部人员迅速赶赴现场预定位置指挥抢险工作;通知各有关应急机构进入应急状态;指挥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排险、疏散、警戒、救护等相关工作。
4调用物资。包括应急抢险车辆、装备、通讯器材、医疗器材、药品和个人防护用品等。
5演练总结和预案补充。根据演练考核标准,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补充完善预案。

二、重、特大事故应急响应预案
重、特大事故应急响应预案是指国防科技工业行政管理机构和军工集团公司,针对行业、地区或所属军工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可能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迅速掌握和报送事故信息,及时协调抢险、救灾、救护等工作而制定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和行动计划。
重、特大事故应急响应预案由各地国防科工委(办)、军工集团公司制定,报主管领导审批执行。各地国防科工委(办)制定的响应预案报国防科工委和同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各军工集团公司制定的响应预案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及各部分职能
1组织领导机构。
2办事机构。
3明确事故应急响应职责。
(二)事故信息报送程序及要求
1各类事故信息报送程序及要求。
2通讯方式和通信联络体系。
3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4重大指令下达程序。
(三)事故分级响应指挥调度程序
1重大事故响应程序。
2特大事故响应程序。
3特别重大事故响应程序。
(四)应急响应终结
1事故情况上报事项。
2需向事故调查处理小组移交的相关事项。
3事故应急情况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