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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3:24: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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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政发〔2007〕6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引导企业树立科学发展观,实施“以质取胜”战略,追求卓越绩效,全面提升企业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43号),结合绍兴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绍兴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在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工程建设、服务等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和宁缺毋滥的原则,在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的基础上,每年组织评审一次,获奖企业数每年不超过3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管理专家和质量专家组成。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制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方针政策,批准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决定拟奖企业名单,处理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协调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
  2.受理企业申报资料并进行资格审查;
  3.组建行业评审组对企业进行评审,并监督考核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4.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企业名单;
  5.承担获得市长质量奖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
  第五条 评委会办公室应当组织若干行业评审组,评审组应由3名以上经资格认可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评审组成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方可被聘为评审员:
  1.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法律法规和规定;
  2.具有大学以上文化;
  3.具有三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方面的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书写能力。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三年以上;
  2.企业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体系健全,并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3.企业具有良好的经营绩效,经营规模、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现象;
  4.企业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5.得到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市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推荐。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市长质量奖:
  1.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政策的;
  2.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3.近三年国家、省、市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或有重大质量、设备、安全、环保事故及重大质量投诉的;
  4.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八条 评审标准是市长质量奖评审的基础,也是企业自我评价的依据。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七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评审细则由评委会办公室另行制订。
  第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包括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用户评价、评委会审议、公示、审定批准。根据宁缺毋滥的原则,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每年由评委会办公室预先公告当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时间安排,评委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请。
  第十一条 凡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绍兴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对本企业进行自我评价并写出自评报告。申报表中的有关内容需经相关部门验证确认并提供证明材料,经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或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一式两份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1.材料审查。对企业提交的申请书、自评报告等材料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评委会办公室据此在一个月内确定现场评审企业名单。对未获现场评审资格的,评委会办公室应书面通知企业。
  2.现场评审。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为2-4天。现场评审应当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交企业确认。现场评审结束后5天内提交评委会办公室。
  3.用户评价。对进行现场评审的企业,由评委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其主导产品进行用户满意度调查,并提供用户评价报告。
  4.综合评价。评委会办公室对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后,写出综合评价报告,提出市长质量奖审议候选名单。
  5.评委会审议。评委会根据评委会办公室的综合评价报告,审议确定拟奖企业名单,通过媒体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审定批准。经公示通过后的拟奖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获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每年由市政府表彰奖励,并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获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每家奖励30万元。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评审人员必须公正廉明,实事求是,团结协作,讲求效率,工作认真并遵守下列规定:
  1.真实、准确、公正地参与评审工作;
  2.不得参加与评审员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企业的评审工作;
  3.禁止向申报企业提供有偿和无偿的咨询服务;
  4.禁止收受申报企业任何礼物、佣金或有价证券;
  5.保守秘密,不得泄漏有关申报企业的信息,不得泄漏有关评审的信息。
  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评委会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评审员资格的处分。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市长质量奖的,由评委会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五年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八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每年2月底前获奖企业应向评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上年度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情况,评委会办公室对获奖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获奖企业持续改进,不断追求卓越。
  第十九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情况发生后30天内书面报告评委会办公室:
  1.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2.国家、行业、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3.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的,有重大质量问题投诉的,质量水平明显下降的;
  4.当年出现亏损的。
  第二十条 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经复评合格继续有效,但不再奖励。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发生第十九条情形之一的或者在跟踪检查中发现其他严重问题的,评委会应当调查,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撤销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被撤销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在五年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200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评价[2003]102号



关于做好200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促进提高中央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有效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现将《200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报表》及编制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是加强国有资本监管的重要内容,对于做好企业财务管理,促进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以及做好业绩考核、绩效评价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企业应当高度重视财务预算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细化工作责任和工作分工,认真组织做好2004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二、企业财务预算应在认真总结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效益优先、全面预算和积极稳健的原则进行编制和实施。

  (一)企业应在保障生产经营正常运转和稳步发展的基础上,以促进企业提高经营效益为目标,组织编制和实施财务预算。

  (二)企业财务预算应与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等统筹考虑、合理安排。集团预算应与各子企业预算相互协调,形成有机整体,以便于财务预算的执行与考核。

  (三)企业财务预算各项费用开支应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降低成本费用开支水平,控制财务风险。

  三、企业财务预算编报范围包括企业总部及其境内外子企业(含所属事业单位、实行法人责任制的基建项目),所属二级以下子企业并入第二级进行填报。

  四、企业财务预算报表的统一报告格式由预计资产负债简表、预计利润表、现金流量预算表、成本费用预算表、分产品(业务)收入成本预算表、分产品(业务)成本费用预算表、投资收益预算表、重大资本支出预算表组成(见附件1)。

  五、企业财务预算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关系或产权关系,认真组织所属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并按照统一格式和编制要求做好企业集团财务预算报表的汇总和上报。

  六、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在认真分析、预测影响年度经营目标实现等关键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预算方案,并将年度财务预算细化为月度、季度预算,建立必要的财务预算执行和完成情况监控及考核机制。

  七、企业应当对本企业预算报表编制与预算管理有关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并将分析说明材料随预算报表一同上报。需分析说明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预算工作组织情况;

  (二)主要预算指标同比分析;

  (三)贯彻执行预算的主要措施;

  (四)其他需说明的因素。

  八、各企业应切实做好财务预算报表的审核、汇总工作,并于2004年3月20日前将企业集团财务预算汇总报表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一式三份上报国资委(统计评价局、业绩考核局及相关监事会);二级子企业分户财务预算报表仅报送电子文档。纸质文件须以“万元”为金额单位(计算机可自动生成)。

  九、企业在2004年度企业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应按照财务预算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对确需调整的,应按企业内部规定授权审批程序修正和调整预算。

  十、企业在财务预算编制和上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资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1.200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报表

     2.200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报表编制说明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遂府办函〔2008〕319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
《遂宁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届四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遂宁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市级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投资主体的激励和引导作用,同时引导中、省支持工业发展的相关项目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加大对我市工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工业发展资金来源
由市财政预算安排,每年增长幅度原则上不低于市本级财政上一年度一般预算收入增长幅度。
第三条 工业发展资金的使用目的
(一)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二)促进化工、食品、纺织、机械、电子、生物等优势和潜力产业加大投入,做大做强优势产业;
(三)提高工业产品的科技含量和企业效益,促进企业节能降耗、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优化产品结构、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竞争能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投入的积极性;
(四)形成推动全市工业尤其是市本级工业发展的长效激励机制。
第四条 工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对象、方向和标准
(一)主要使用对象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本市所辖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正常、管理科学、会计核算规范、行业优势明显、信誉良好的规模以上的各类所有制工业企业,原则上为税收解缴关系在市本级的工业企业。
(二)主要使用方向
1.化工、食品、纺织、机械、电子、生物等优势和潜力产业项目(含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创新项目,以及工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企业信息化等项目)贷款贴息或补助,以贴息为主;
2.重大产业转移项目贷款贴息或补助;
3.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4.工业系统公共信息平台建设;
5.工业发展战略研究、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及工业经济运行协调经费;
6.兑现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支持和鼓励工业发展的奖励资金。
(三)使用标准
用于支持项目补助或贴息的资金标准原则上为每个企业(项目)10—100万元,用于其他方面的金额由市政府领导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五条 工业发展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方式
(一)项目贴息、补助资金,每年由市经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对相关项目进行筛选审核并提出意见,市工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由市财政局执行。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由市中小企业局根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小企业发展实际情况,编制申请计划,征求市经委、市财政局意见,市工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由市财政局执行。
(三)工业系统公共信息平台建设资金,每年由市经委编制申请计划,市工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由市财政局执行。
(四)兑现市委、市政府支持和鼓励工业发展的奖励资金,每年由市工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工业、财政、统计、国税、地税等部门共同提出考核、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由市财政局执行。
第六条 工业发展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工业发展资金扶持政策公开制度、财政预算制度、扶持项目会审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体现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项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二)市经委负责对资金项目的建设管理。每年初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并发布《遂宁市工业投资导向意见》,作为市工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产业领域。
(三)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与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每年初向市政府提出市级工业发展资金预算安排意见。
(四)企业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计入“资本公积金”,贷款贴息资金列入冲减“财务费用”。跨年度实施的项目或企业在年度终了前尚未计提当年度的项目贷款利息的,收到的贴息资金作为“专项应付款”单独反映,待“财务费用”发生后再作冲减。
(五)用款单位要严格按照资金的性质和使用范围使用工业发展资金。凡使用贴息或补助资金支持的企业,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写出完工报告,向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效果和资金使用的自查情况。
(六)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项目单位进行检查,并对资金项目共同进行绩效评估,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需要变更或中止时,应及时收回资金;对不按用途使用资金,甚至挪用资金、造成流失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贴息资金”是指对使用银行贷款相对较多,并已获得银行贷款项目的支持;“补助资金”是指对企业投资以自有资金及民间非金融机构融资为主,使用银行贷款相对较少,形象进度快、经济效益显著、有利于新技术或关键技术引进推广的项目的支持。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