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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沪深证券交易所跨市场市值配售股份转登记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1:49: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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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沪深证券交易所跨市场市值配售股份转登记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沪深证券交易所跨市场市值配售股份转登记的通知

为积极支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适应权证发行与交易等市场创新需要,保护投资者权益,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兹决定对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跨市场市值配售股份(上海证券代码为609XXX、深圳证券代码为003XXX,以下统称“配售股份”)实施转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有深圳市场发行上海市场配售股份(证券代码为609XXX上市地为深圳,以下简称深市发行沪市配售股份)或上海市场发行深圳市场配售股份(证券代码为003XXX上市地为上海,以下简称沪市发行深市配售股份)的投资者需按本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其配售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提出转登记申请,将其持有的深市发行沪市配售股份(609XXX)从其上海证券账户转登记至其深圳证券账户,或者将其持有的沪市发行深市配售股份(003XXX)从其深圳证券账户转登记至其上海证券账户。

二、转登记申请以证券账户为单位,持有配售股份的投资者可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向其配售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登记,投资者申请办理转登记时须如实申报姓名、身份证号、沪深证券账户号等内容,证券公司应认真审核投资者身份资料,确保沪深证券账户的持有人为同一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在2006年7月17日前做好配售股份转登记申报的准备工作,并自该日起接受投资者转登记申请,办理转登记业务。

三、深市发行沪市配售股份(609XXX)转登记至深圳市场的具体安排

1.集中转登记
持有深市发行沪市配售股份(609XXX)的沪市投资者应在2006年7月17日至2006年8月10日向其配售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提出股份转登记申请。尚未开立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应在申请转登记前开立深圳证券账户,已经开立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应如实申报,不得重复开立深圳证券账户用于配售股份转登记。
自2006年7月31日至2006年8月10日(双休日除外),证券公司每日将经审核的投资者转登记申请汇总后以电子数据形式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每日对证券公司申报的数据进行核查,并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将核查结果发送证券公司。对核查通过的,中国结算沪、深分公司将于2006年8月11日闭市后对截止该日投资者持有的深市发行沪市配售股份(609XXX)一次性集中完成跨市场转登记,投资者可从2006年8月14日起在深圳市场通过其深圳证券账户卖出股份(证券代码改为002XXX)。对核查未通过的,证券公司应及时通知投资者,并在与投资者核实沪深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后于2006年8月10日前重新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转登记数据。

2.余股补登记
对2006年8月10日前因投资者未申报或申报无效而未成功于2006年8月11日闭市后转入投资者深圳证券账户的剩余深市发行沪市配售股份(609XXX),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于2006年8月11日闭市后进行余股明细挂账处理。
从2006年8月14日开始,持有被挂账配售股份的投资者,可向其配售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提出补登记申请,通过补登记方式将其持有被挂账的配售股份转至其深圳证券账户中。

3.对投资者权益的影响
在2006年8月11日闭市前,投资者持有的深市发行沪市配售股份(609XXX)可继续在上海市场通过其上海证券账户卖出,配售股份的送股、配股及现金红利等相关权益分派仍在上海市场办理,投资者权益不因办理转登记申报而受影响。
从2006年8月14日开始,对于已成功转入投资者深圳证券账户的配售股份,投资者可通过其深圳证券账户直接卖出,该部分股份的权益分派在深圳市场办理;对于未成功办理转登记而被挂账处理的配售股份,投资者虽仍可获得相应的现金分红、送红股和转赠股份等权益,但该部分股份的权益领取、股份卖出、参与新股配售市值计算及配股等事项需要在投资者将该股份补登记至投资者深圳证券账户后才能办理。

四、沪市发行深市配售股份(003XXX)转登记至上海市场的具体安排

1.集中转登记
持有沪市发行深市配售股份(003XXX)的深市投资者应在2006年7月17日至2006年8月24日向其配售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提出股份转登记申请。尚未开立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应在申请转登记前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已经开立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应如实申报,不得重复开立上海证券账户用于配售股份转登记。
自2006年8月14日至2006年8月24日(双休日除外),证券公司每日将经审核的投资者转登记申请汇总后以电子数据形式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每日对证券公司申报的数据进行核查,并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将核查结果发送证券公司。对核查通过的,中国结算沪、深分公司将于2006年8月25日闭市后对截止该日投资者持有的沪市发行深市配售股份(003XXX)一次性集中完成跨市场转登记,投资者可从2006年8月28日起在上海市场通过其上海证券账户卖出股份(证券代码改为600XXX)。对核查未通过的,证券公司应及时通知投资者,并在与投资者核实沪深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后于2006年8月24日前重新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转登记数据。

2.余股补登记
对2006年8月24日前因投资者未申报或申报无效而未成功于2006年8月25日闭市后转入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的剩余沪市发行深市配售股份(003XXX),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于2006年8月25日闭市后进行余股明细挂账处理。
从2006年8月28日开始,持有被挂账配售股份的投资者,可向其配售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提出补登记申请,通过补登记方式将其持有被挂账的配售股份转至其上海证券账户中。

3.对投资者权益的影响
在2006年8月25日闭市前,投资者持有的沪市发行深市配售股份(003XXX)可继续在深圳市场通过其深圳证券账户卖出,配售股份的送股、配股及现金红利等相关权益分派仍在深圳市场办理,投资者权益不因办理转登记申报而受影响。

从2006年8月28日开始,对于已成功转入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的配售股份,投资者可通过其上海证券账户直接卖出,该部分股份的权益分派在上海市场办理;对于未成功办理转登记而被挂账处理的配售股份,投资者虽仍可获得相应的现金分红、送红股和转赠股份等权益,但该部分股份的权益领取、股份卖出、参与新股配售市值计算及配股等事项需要在投资者将该股份补登记至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后才能办理。

五、在证券公司处冻结的配售股份处理

1.对于冻结在证券公司处的配售股份,证券公司应与投资者和冻结单位联系、沟通,冻结单位同意跨市场转登记且投资者已开立上市地市场证券账户的,托管证券公司在配售股份合法办理解除冻结、质押手续后,再申报配售股份转登记。转登记后,冻结单位仍需冻结相关股份的,托管证券公司应协助办理。

2.未取得冻结单位同意跨市场转登记的,由托管证券公司一并作配售股份挂账处理,有关司法协助工作仍由原托管证券公司负责办理。待司法冻结解除后,投资者再通过托管证券公司向上市地市场中国结算分公司申报补登记。

六、跨市场转登记及补登记业务不收取费用,因办理转登记或补登记业务需新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须按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缴纳开户费。

七、因持有配售股份的投资者未按本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向托管证券公司申请办理转登记或未如实申报其已开立的上市地市场证券账户而造成转登记失败的,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因证券公司未按本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为申请转登记的投资者办理转登记申报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由证券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八、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沪、深分公司申报转登记及补登记数据的具体要求按中国结算沪、深分公司的相关业务操作指引办理。

九、证券公司以外的结算参与人办理其托管的投资者配售股份转登记及补登记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00六年七月五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委



为表彰和奖励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教师和研究人员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方面所取得的优秀成果,鼓励和推动他们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开展学术理论研究,勇于攀登科学高峰,更好地为党和政府的决策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为高等教育发展和改革服务,特制定《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第一条 为奖励普通高等学校教师和研究人员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所取得的优秀成果,推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为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的奖项,每三年评选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获奖者按等级颁发相应的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分为著作、论文和研究咨询报告三类。其中,著作类成果包括专著、编著(工具书等)、资料和古籍整理著作、译著等,但不包括教材;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包括软件、音像制品等其他形式的成果。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评奖的成果,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科学研究。
(二)学术上具有先进性,理论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应用研究成果具有明显的实用价值和社会效益。
(三)观点正确,论证严密,资料准确、翔实,文风端正。
第六条 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成果奖励的具体标准:
(一)基础研究成果:学术上有所创新,理论上有所建树,提出了新思想、新观点、新概念,或在国情、社情调查、资料搜集整理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填补了学科的空白,纠正了前人的错误观点,推动了理论发展和学科建设,受到学术界重视和好评。
(二)应用研究成果:在解决社会实践和改革开放中的重大问题方面有所突破,为党政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大决策提供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和方案,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得到较高的社会评价。
第七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制定和修改奖励办法,确定专家评审组的组成,审定获奖成果名单,处理异议投诉等。
奖励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由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主管司负责人和国家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八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学科专家评审组,由学术造诣深、思想水平高、办事公正的专家组成,负责成果奖励的学科评审工作。
第九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教育委员会社会科学司,负责处理评奖工作中的日常事务,受理申报并对申报成果进行资格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工作,受理异议等事宜。
第十条 各类研究成果申请参加评奖的时限为:
(一)自上届评奖受理申报的截止期限始,至本届评奖受理申报的截止期限前,三年内公开出版、发表的研究成果。
(二)未公开出版、发表,但被政府、企事业单位等采用,对实际部门管理决策起了重要咨询作用或产生重大社会效益的调研、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不受采用时间下限限制。申报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奖,不论其是否公开发表,必须附采用单位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在编教师、研究人员,在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所取得的享有著作权的研究成果,均可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其中,合作研究成果原则上由第一署名人向所在单位申报。
第十二条 各普通高等学校向国家教育委员会申报评奖成果,地方院校和其他部委院校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为单位,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院校以学校为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集中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三条 各申报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第五、六、十、十一条的规定,对申报成果进行初审推荐。
第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对各申报单位推荐申报的成果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专家通讯评审和学科专家评审组会议评审。
第十五条 学科专家评审组通过的获奖成果名单,经奖励委员会审核,报请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自获奖成果名单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为异议期。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的授奖成果持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申明异议理由和事实依据,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地址。过期或不按要求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获奖的,由授奖单位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2月25日

邮电部关于放宽商品包裹重量、尺寸限度和严格印刷品封装标准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放宽商品包裹重量、尺寸限度和严格印刷品封装标准的通知
1993年2月9日,邮电部

为贯彻全国邮政工作会议提出的:“发挥优势、适应市场、规模经营、全面发展”的方针,进一步开拓商包市场,适应社会需求和竞争的需要,经研究决定,放宽商品包裹的重量、尺寸限度,同时严格印刷品的封装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放宽商品包裹和大件商品包裹的最大重量、尺寸限度。商品包裹和大件商品包裹的最大重量限度均放宽为28千克,最大尺寸限度均放宽为以能装入3号邮袋为限。脆弱易碎、流质易溶物品包裹和民用包裹的最大重量、尺寸限度不变。邮袋封发重量规定不变。为减少内部处理手续,加快邮件传递速度,各局应重点发展大件商品包裹业务。

1993年将统一制作一定数量的3号邮袋,各省内邮袋调拨局可根据实际用量作出计划,报省际邮袋调拨局。
二、严格纸质品包裹和印刷品的封装标准。目前纸质品包裹和印刷品邮件破损情况严重,给用户带来损失,也给邮件处理带来困难。因此,各营业部门收寄纸质品包裹和印刷品时必须严格封装规格标准,特别是大件的一定要包装捆扎牢固。对不符合封装规格要求的,要劝请用户使用包装箱盒,以确保邮件安全运递。印刷品必须平直封装,圆卷的(包括邮发报刊的圆卷)一律不予收寄。纸质品包裹除怕压易折的(如挂历)以外,也必须平直封装,不得卷寄。
以上规定,自即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