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华市2003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华市2003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2003〕55号
各县(市、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机关有关部门:
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金华市2003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8月18日
金华市2003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领导,继续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确保2003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实现,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签订的2003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制订考核、评估办法如下:
一、考核评估依据和原则
(一)依据:按责任书的工作要求,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对计划生育部门实行工作评估。
(二)原则:1、突出重点,鼓励创新。以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为重点,注重实效,引导各地提高工作水平。同时鼓励各地改革创新,更好地形成综合决策、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良好局面。2、年终检查与平时暗访相结合。根据不同考核指标和评估内容,实行年终考核评估和平时暗访相结合,综合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年度工作实绩。3、坚持客观、公平、公正,提高工作透明度。严格按统一标准和方法进行考核评估。
二、考核指标和标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设7项指标,总分共300分。具体要求如下(具体分值和评分标准见附件1):
(一)出生人口计划。控制在市下达的“出生人数”计划指标内。如超过下达计划数视为未完成年度目标责任制。
(二)计划生育率。要求达到96%以上。未达到考核指标,视为未完成年度目标责任制。同时,将外来人口计划外出生列入此项指标考核,实行倒扣分的办法。
(三)统计误差率。要求控制在2%以下。超过2%或者在统计数据上经查实有严重弄虚作假的,视为未完成年度目标责任制。同时,将群众举报并经查实有出生瞒(漏)报的列入此项指标考核,实行倒扣分的办法。
(四)出生性别比。控制在责任指标内,超过的酌情扣分。
(五)依法行政。无因违反“七不准”等行政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恶性案件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发生。有违反“七不准”事件的视为未完成年度目标责任制。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有关奖励优惠政策:1、2002年以来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2、独生子女家庭享受至少一项奖励优惠政策;3、开展计划生育公益金试点工作。
(六)财政投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或人均经费达到8元以上(以户籍人口和“五普”时县外半年以上流入人口为基数)。达不到上述指标的,视为未完成年度目标责任制。落实省定的农村税费改革乡镇计划生育经费转移支付额,以及社会抚养费纳入财政预算后相应增加的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按前三年社会抚养费的平均支出数计算)。
(七)综合决策。落实中央(2000)8号文件和省委(2000)19号文件精神,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决策和综合治理。具体应做到:1、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分线分类考核,落实党政领导、机关部门及计生职能部门责任;1、执行″一票否决″制度;3、开展专项督查工作,有检查、有反馈、有落实;4、协调解决计划生育重点和难点问题;5、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帮助解决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困难。
三、评估内容和标准
对各县(市、区)计划生育部门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评估总分共300分,具体评估内容和标准如下(具体分值和评分标准见附件2):
(一)育龄群众基本知识接受率和宣传品入户率均在85%以上。
(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应随访的对象85%得到随访服务,有完善的随访和服务登记制度。
(三)80%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实行知情选择。
(四)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措施有效率在95%以上。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无避孕失败人数达95%以上。
(五)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公正,无乱收费或搭车收费。信访或暗访查实有案例的,按例扣分。
(六)计生干部工作态度好,群众办事方便。如有认为“不方便”或“态度不好”,按例扣分。
(七)对外来已婚育龄妇女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和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达80%以上。达不到80%的,按比例扣分。
(八)信息管理规范。县联网建库,并与市和省联网,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基础信息变动及时,月报告单填写准确、规范。
(九)基层基础工作。60%以上的村(居)开展村(居)自治工作。村(居)有村规民约或自治章程;村(居)人员、报酬落实;村级协会组织落实。
四、考核评估方法
(一)组织形式。各县(市、区)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结果和平时工作要求落实情况,以年终考核评估和平时暗访结果为依据综合评定。年终考核评估由市委、市人民政府组织;平时暗访由市计生委组织。
(二)计分方法。考核、评估分别实行千分制,其中年终考核、评估占60%,平时暗访占40%。
(三)样本抽取。按各县(市、区)所属乡(镇、街道)的工作水平,年终考核评估每个县(市、区)抽取两个乡(镇、街道)和每个乡(镇、街道)各抽取一个村(居),平时暗访每个县(市、区)抽取一个村(居)。
(四)考核评估时间。年终考核评估安排在年底或次年的年初,平时暗访不定期实施。
五、奖惩措施
根据考核评估奖实绩结果,设立优胜奖、进步奖、创新奖、达标奖。
奖项可以空缺,但不重复。
附件:1、对各县(市、区)政府考核指标的具体分值和评分标准
2、计划生育部门工作质量评估内容和标准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
银监发(2011)10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结果,防范商业银行因外部评级调整产生的系统性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应当审慎使用外部信用评级,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不应直接作为商业银行的授信依据。
二、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在授信业务过程中管理全行的外部信用评级使用情况,确保外部评级机构具有独立性、专业能力和评级公信力。
(一)商业银行在决定使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时,应当对其进行下列内容的尽职调查:
1.具有法人资格,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保持独立性;
2.具有一定规模的实缴注册资本与净资产;
3.拥有足够数量具有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
4.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
5.具有完善的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以及相匹配的营业场所、技术设施;
6.具有健全的业务制度,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标准、评级程序、评级委员会制度、评级信息披露制度、跟踪评级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7.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无重大不良记录;
8.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二)商业银行在使用外部评级结果时,应当知悉评级原理并阅读相关披露文件,外部评级结果只能作为内部判断的补充参考。
(三)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外部评级机构的持续评估机制,至少每两年对评级机构的独立性、专业性与内部控制能力进行一次评估。商业银行应当将认可的外部评级机构的变更情况和评估报告书面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三、商业银行的重大投资行为原则上应以内部评级为依据。
(一)如果重大投资产品没有内部评级,则该投资产品的信用风险评估必须引用至少两家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进行比较,选择使用评级较低、违约概率较大的外部评级结果。
(二)重大投资金额下限由商业银行总行依据其内部授权机制确定。
四、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如果在评级确定方面引用或参
考外部评级结果,应当至少选择两家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和
违约概率数据进行比较,并选择使用评级较低、违约概率较大的外部评级结果。
五、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应对本银行外部评级变化的制度和措
施,评估因外部评级机构业务中断或其他问题导致的可能后果,制订替换外部评级机构的应急计划。
六、如果商业银行认为外部评级机构对本银行的评级结果有
失公正,则商业银行可向银行业协会申诉,银行业协会应组织对该项评级的流程、方法、依据、结果等进行调查,并公开调查结果。
七、外部评级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商业银行不得使用其评级结果:
(一)客户数量、规模与专业评级能力明显不相称的;
(二)受到过刑事处罚或两年以内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三)与被评级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缺乏评级独立性的。
八、外国银行分行及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外部信用评级
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