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南昌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23 08:54: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4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昌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1995年8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 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97年12月1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修正)
全文
第一条 为了控制吸烟的危害,公民健康,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卫生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县(区)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民航、铁路等部门的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禁止吸烟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和音乐厅的观众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卡拉OK厅及音乐茶座(室);
(二)室内体育馆(场)的观众厅和比赛厅;
(三)图书馆的阅览室,书店,博物院、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展求厅;
(四)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场)的经营场所;
(五)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等候室;
(六)医疗机构的侯诊室、诊疗室、病房;
(七)学校的教室、实验室等室内教育活动场所,托幼机构的幼儿活动场所;
(八)根据实际需要,市卫生局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第四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可以设置吸烟室。
第五条 卫生、文化、教育、环境保护等部门及新闻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社会宣传。
第六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禁止吸烟的化共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二)制定本单位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制度;
(三)对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阴。
第七条 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的被动吸烟埏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职责;
(三)向市或者县(区)卫生局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区)卫生局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元至50元罚款:
(一)未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二)对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的吸烟埏不予以劝阻。
第九条 对拒绝、阻碍卫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卫生管理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可以将其内部的会议室、图书馆、车间、非营业性娱乐室等场所设定为禁止吸烟场所,并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化工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实施办法

化工部 劳动部


化工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实施办法

1991年3月25日,化工部、劳动部

根据劳动部劳培字(1990)14号文《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化工行业的实际,特提出化工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实施办法如下:
一、评聘高级技师专业(工种)范围和职务名称
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评聘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高级技师应在化工行业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专业(工种)中具有高超技能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技师中评聘。根据化工行业的特点,决定先在氮肥、复肥、硝酸、硫酸、纯碱、氯碱、染料、农药、乙烯、电石、合成橡胶、基本有机化工和轮胎加工等十七类专业(工种)中进行试点。
化工高级技师的职务名称,原则上按专业命名。对于化工工艺操作高级技师,前面冠以专业或产品名称,如合成氨、尿素、纯碱、烧碱、轮胎加工高级技师。对于化工设备检修高级技师,按照检修物类型命名,如化工机械设备检修、化工电气设备检修、化工仪器仪表检修、化工防腐蚀高级技师。
专业(工种)范围和职务名称附后(见《化工行业高级技师试点专业范围及职务名称表》)
二、任职条件
(一)担任技师职务三年以上,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和解决本专业(工种)高难度生产技术问题等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
(二)在本专业(工程)具有较系统的技术理论知识,并了解和掌握相关专业(工种)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有高超的专业技能和综合操作技能,有参与组织系统或工序开停车的能力,在行业或企业内部有一定的知名度。
(四)热心传授技艺、绝招,有培训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能力,能指导、带领技术工人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
三、考核内容和重点要求
考核内容,应包括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工作业绩和劳动态度等项。在坚持全面考核的原则下,重点放在工作业绩、分析解决生产技术难题和创新能力上。专业技术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的考核,应以笔试为主,同时应撰写单项成果论文或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并进行知识答辩。工作业绩的考核应以定量为主,包括履行技师岗位职责、技术成果、传授技艺等方面的成绩。各试点企业要根据上述要求,制定考核标准。考核标准要具体、明确,尽量定量化。
四、比例限额
化工行业高级技师的设置,原则上按生产装置或生产流水线确定。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应控制在技师总数的百分之十以内。试点地区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调剂使用。
五、组织领导
(一)化工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由化学工业部劳动安全司归口管理,负责提出实行范围、职务名称、考核标准及要求,制定实施办法,指导行业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
(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主管部门应会同本地区劳动部门成立化工行业工人考核委员会和各专业(工种)的考评组织,负责本地区化工企业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
(三)各试点企业要成立考核组织和各类专业考核组织,负责本企业高级技师的具体考核工作。各专业考核组织成员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二。
六、评聘程序
考评高级技师,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基层单位审查推荐,经专业考核组织考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行业考评组织评审。经考评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证书。取得高级技师合格证者,由所在单位行政领导进行聘任,签订聘约。
为了加强化工技术人才的管理和交流,各试点企业应将高级技师考核评审表分别报劳动部一式二份和化工部一份。
七、职务津贴和其他待遇
高级技师从受聘之月开始,享受高级技师职务津贴,取消技师职务津贴。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按平均每人每月50元标准核算,具体标准在每月40元至60元的幅度内(不得压低或提高,更不准挪作它用),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对核准下达的增资指标,列入企业成本。
高级技师可享受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待遇。
高级技师任职二年以上,在受聘期间退休,其职务津贴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
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根据生产工作的特殊需要及其身体健康状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八、使用和管理
(一)高级技师属工人编制,由企业劳动部门负责管理。
(二)高级技师的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连续聘任。
(三)对高级技师应定期进行考核,并建立考核档案,不称职者应予解聘。
(四)高级技师脱离生产岗位从事非直接性生产工作后,应予解聘。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化学工业部。
附表
化工行业高级技师试点专业范围及职务名称表
┏━━━━━━━━┯━━━━━━━━━━━━━━┯━━━━━━━━━┓
┃ 专 业 │ 工 种 或 岗 位 │ 职 务 名 称 ┃
┠────────┼──────────────┼─────────┨
┃ 1. 氮肥 │ │ ┃
┠────────┼──────────────┼─────────┨
┃ 合成氨 │煤(焦)造气.油气化.转化.变换.│合成氨制造高级技师┃
┠────────┼──────────────┼─────────┨
┃ │净化.合成.高压压缩机工 │ ┃
┠────────┼──────────────┼─────────┨
┃ │空分.氢分工 │ ┃
┠────────┼──────────────┼─────────┨
┃ 尿素 │尿液加工.尿素合成工 │尿素制造高级技师 ┃
┠────────┼──────────────┼─────────┨
┃ 硝铵 │中和.结晶造粒工 │硝铵制造高级技师 ┃
┠────────┼──────────────┼─────────┨
┃ │ │ ┃
┠────────┼──────────────┼─────────┨
┃ 2. 复肥 │磷铵中和工 │磷铵制造高级技师 ┃
┠────────┼──────────────┼─────────┨
┃ │ │ ┃
┠────────┼──────────────┼─────────┨
┃ 3. 硝酸 │氨氧化工.浓硝酸工 │硝酸制造高级技师 ┃
┠────────┼──────────────┼─────────┨
┃ │ │ ┃
┠────────┼──────────────┼─────────┨
┃ 4. 硫酸 │硫矿(硫磺)焙烧工.二氧化硫气 │硫酸制造高级技师 ┃
┃ │体氧化工 │ ┃
┠────────┼──────────────┼─────────┨
┃ │ │ ┃
┠────────┼──────────────┼─────────┨
┃ 5. 纯碱 │碳化.煅烧.氯化铵结晶工 │纯碱制造高级技师 ┃
┠────────┼──────────────┼─────────┨
┃ │ │ ┃
┠────────┼──────────────┼─────────┨
┃ 6. 氯碱 │电解.氯氢处理工 │烧碱制造高级技师 ┃
┠────────┼──────────────┼─────────┨
┃ │ │ ┃
┠────────┼──────────────┼─────────┨
┃ 7. 染料 │染料中间体合成工.精馏工;染料│染料制造高级技师 ┃
┃ │合成工 │ ┃
┠────────┼──────────────┼─────────┨
┃ │ │ ┃
┠────────┼──────────────┼─────────┨
┃ 8. 农药 │合成功.精制工 │农药制造高级技师 ┃
┠────────┼──────────────┼─────────┨
┃ │ │ ┃
┠────────┼──────────────┼─────────┨
┃ 9. 乙烯 │裂解.分离.压缩工 │乙烯生产高级技师 ┃
┠────────┼──────────────┼─────────┨
┃ │ │ ┃
┗━━━━━━━━┷━━━━━━━━━━━━━━┷━━━━━━━━━┛
续表
┏━━━━━━━━━┯━━━━━━━━━━━━━┯━━━━━━━━━┓
┃ 专 业 │ 工 种 或 岗 位 │ 职 务 名 称 ┃
┠─────────┼─────────────┼─────────┨
┃ 10. 电石 │电炉工 │电石生产高级技师 ┃
┠─────────┼─────────────┼─────────┨
┃ │ │ ┃
┠─────────┼─────────────┼─────────┨
┃ 11. 合成橡胶 │聚合工 │合成橡胶高级技师 ┃
┠─────────┼─────────────┼─────────┨
┃ │ │ ┃
┠─────────┼─────────────┼─────────┨
┃ 12. 轮胎加工 │炼胶.压延.压出.成型.硫化. │轮胎加工高级技师 ┃
┃ │内胎制造工 │ ┃
┠─────────┼─────────────┼─────────┨
┃ │ │ ┃
┠─────────┼─────────────┼─────────┨
┃ 13. 基本有机化工│合成.氧化.精馏.精制.萃取. │有机化工高级技师 ┃
┃ │聚合. │ ┃
┠─────────┼─────────────┼─────────┨
┃ │缩合工.石油炼制工 │ ┃
┠─────────┼─────────────┼─────────┨
┃ │ │ ┃
┠─────────┼─────────────┼─────────┨
┃ 14. 化学分析 │分析工 │化学分析高级技师 ┃
┠─────────┼─────────────┼─────────┨
┃ │ │ ┃
┠─────────┼─────────────┼─────────┨
┃ 15. 水.电.汽运行│ │ ┃
┠─────────┼─────────────┼─────────┨
┃ 锅炉运行│司炉工 │锅炉运行高级技师 ┃
┠─────────┼─────────────┼─────────┨
┃ 电气运行│汽轮机工.变输电工 │电气运行高级技师 ┃
┠─────────┼─────────────┼─────────┨
┃ │ │ ┃
┠─────────┼─────────────┼─────────┨
┃ 16. 化工设备检修│ │ ┃
┠─────────┼─────────────┼─────────┨
┃ 化工机械设备│钳.管.铆.焊.起重 │化工机械设备检修 ┃
┃ 检修 │ │高级技师 ┃
┠─────────┼─────────────┼─────────┨
┃ 化工电气设备│内外线电工.电机修理工.电气│化工电气设备检修 ┃
┃ 检修 │试验工 │高级技师 ┃
┠─────────┼─────────────┼─────────┨
┃ 化工仪器仪表│仪器.仪表检修工 │化工仪器仪表检修 ┃
┃ 检修 │ │高级技师 ┃
┠─────────┼─────────────┼─────────┨
┃ │ │ ┃
┠─────────┼─────────────┼─────────┨
┃ 17. 防腐蚀 │衬里工.玻璃钢工.塑料工 │化工防腐蚀高级技师┃
┠─────────┼─────────────┼─────────┨
┃ │ │ ┃
┠─────────┼─────────────┼─────────┨
┃ │ │ ┃
┠─────────┼─────────────┼─────────┨
┃ │ │ ┃
┗━━━━━━━━━┷━━━━━━━━━━━━━┷━━━━━━━━━┛


商洛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鼓励外来客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


商洛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鼓励外来客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全面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我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陕西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投资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和市外客商投资企业、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指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及港、澳、台地区客商投资企业。 第二章投资方向和投资方式 第三条除国家颁发的《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禁止类和少数限制类项目.外,其它项目均可投资,鼓励外商和区外客商在下列领域投资: (一)农业、林业综合开发,农副产品深加工,农业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二)交通、能源、水利、水电及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经济适用房建设; (三)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与利用; (四)冶金、建材、食品饮料、医药化工、中药材基地建设、市场建设、中医药研制及开发; (五)国有工业企业的嫁接改造; (六)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和为老年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 (七)传统产品的升级换代,高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八)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和植树造林工程以及森林公园、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建设; (九)旅游业和旅游资源的开发; (十)出口产品开发; (十一)创建风险投资公司; (十二)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十三)兴办中外合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程设计公司、铁路和公路货运企业、市政公用企业和其他已承诺开放领域的企业; (十四)国家允许投资的其他领域。 第四条投资者可按下列方式投资: (-)以货币、设备、物资、知名商标、知名品牌、专利、技术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其它出资方式进行投资。采取合资、合作或独资方式经营企业; (二)收购、兼并、租赁、控股、参股经营国有、集体和非公有制企业; (三)开展三来一补业务(即来料、来图、来样加工和补偿贸易)。 第三章土地政策 第五条客商在我市投资可享受以下用地优惠政策: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二)在下列领域投资的项目用地,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l、农业、林业综合开发,农副产品深加工,农业新技术的推广和利用; 2、交通、能源、水利及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及其他公益事业,非盈利性社会福利事业,经济适用房建设; 3、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和植树造林工程; 4、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5、高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三)收购、兼并、租赁、控股、参股国有、集体或个体非公有制企业的,投资商可以选译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人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法定土地出让最高年限设定使用期限。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出让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最高限确定。以出让方式取得新增国有建设用地的,除支付征地费用外,按征地总费用的 15%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出让方式取得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按评估地价的30%缴纳土地出让金。 投资于支柱产业、产品出口型、高新技术型、高附加值项目,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土地出让金按不高于评估地价的25%收取。 (五)经依法批准后,客商投资企业可租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年租金按该集体中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具体由双方商定,租金依法归农村集体组织和原土地使用者。 (六)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合资、合作,可依法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按评估地价的40%作为中方的投资额。 (七)鼓励投资商以购买或承包方式取得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坡、荒滩兴办农业开发项目,购买或承包期限最长为70年。 (八)投资于公路建设用地的,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投资从事高等级公路建设的,享有在公路沿线依法开发房地产、经营服务设施和从事公路运输的优先权,并可在高等级公路附近有条件的城镇,以优惠价格取得部分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和利用。 (九)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免收土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费用按法定低限标准收取。投资企业在基建期间(二年内),免征土地使用费。 (十)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荒山荒地,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对在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及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的,实行谁退耕、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 (十一)凡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人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后,可以设定抵押。 第四章财税政策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以下财税优惠政策: (一)凡在我区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 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用其在国内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我区再投资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三)外商在我区兴办的各类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按照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免征耕地占用税,三年内减半征收或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的,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五)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和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胜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上级国税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八)外国企业向我区内转让技术,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九)外商投资企业暂不缴纳教育附加费(税) (十)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包括利息、股息、红利),可自由汇出境外。 (十一)外商从其投资企业中获得的利润,用于该企业增资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财政机关审核确认后,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用于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技术先进企业的,且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所缴纳的增值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共享税中地方留成部分,经企业申请,同级财政审核确认后,可在三年内列支安排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 第六条市外客商在我市投资兴办的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凡在我市新办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二)投资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经税务机关批准,投产后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客商投资的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四)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技术、配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企业综合利用本企业或外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汽、废渣,以及利用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六)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的第三产业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技推广、畜牧兽医和为水产、农机等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鼓励企业开发、研制、推广新技术、新产品,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人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收购、兼并我市国有或者集体亏损、关停或破产企业,从改制年度起,在三年内享受企业所得税超上年基数退还政策,所得税超上年基数部分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入 库级次列支返还,用于支持企业的再发展。 第八条外商和市外客商投资企业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草),利用荒坡、荒地、荒滩等非耕地进行农业科技开发项目的应税农业特产品收入,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十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在荒坡、荒地、荒滩等非耕地进行农业科技开发的短、平、快项目的应税农业特产品收入,免征农业特产税三年。 第九条外商和区外客商投资创建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额的70%用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可允许风险投资公司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允许企业提取3%的总投资作为准备金。风险投资公司可以全部资产投资,不受注册资本限制。 第十条外商和区外客商投资企业可向财税机关申请加速固定资产折旧;企业发生亏损,可用下年度利润弥补,但时间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十一条企业出售优惠政策 (一)凡外商和区外客商投资购买我区国有、集体企业的,经职代会同意,可整体购买,也可部分购买,购买时一次性付清款的,可视其出售资产量的大小给予15—20%的优惠;一次性付清有困难的,在不影响职工安置补偿费的情况下,可分三年付清,首次不低于40%。 (二)净资产为零的企业,具备承担企业债权债务能力的,可实行零价出售,实现债权债务过户。对负资产数额较大的企业,可用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价格弥补资产,也可免缴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赁费,还可以破产收购或托管经营。 第五章有关地方收费政策 第十二条国内外有资质的勘探企业在我市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经批准,可减缴或免缴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 第十三条对外商和市外客商投资于旅游业开发或生产型的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高科技含量企业,以及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减半征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排污费、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外商和区外客商投资企业的法人资格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土地使用权登记等只收工本费,地价评估费、测量费按不高于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 第十五条对在企业出售中,凡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如审计、评估、验资、公证、交易等费用,按下线收50%;变更工商登记、产权登记、税务登记、地籍登记及土地登记证等,只收取工本费。 第十六东凡在我市内投资经商办企业,取得合法经营执照、有固定场所的业主和其直系亲属可在该企业驻地城镇免费人户;外来投资企业需引进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才和大学专科以上工作人员、免费及时办理入户手续。 第六章投资保障回务 第十七条对投资者申请企业成立过程中各项手续的办理,按照高效简便原则,实行“一厅式”办公。有关部门自收到齐备的投资企业申报材料后,属于我市审批权限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妥开业所需的全部证照手续;属需报省级以上机关审批的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转报上级审批机关。 第十八条进一步放宽项目立项审批权限。凡是企业用自有资金或利用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项目,除国家有规定的外,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会并一道按规定程序报批。除建设项目涉及环保、质量、安全等方面内容由有关部门审批外,初步设计、开工报告不再报政府审批,只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禁止对外来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除国务院、省政府明确规定外,取消所有不合理收费项目。除税收、排污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税务、环保和矿管部门按规定直接征收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所有行政事业性规费,均要执行统一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两证一票卡”制度(即《收费员证》、《收费许可证》、统一收据、收费登记卡),“一个窗口”集中缴费,收缴分离。凡进企业检查者,必须持有《检查证》,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检查。 切实保障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市、县(区)设立外来客商投诉中心,投诉中心协同纪检、监察及相关部门统一受理、查处外来客商的投诉。建立恳谈会制度,由行管或县(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二十条对外商和市外客商投资企业所需水、电、煤、气、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及在金融、保险、劳动、用工等社会服务方面,有关部门要充分保障,收费标准与市内企业一视同仁,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不得随意终止或暂停服务。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01年6月27日商署发[200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