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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上市公司进行调查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08:02: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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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上市公司进行调查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上市公司进行调查的通知

1997年2月26日 证办上字[1997]8号

 

各上市公司:

  为全面了解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我会决定对全国上市公司进行一次全面调查。

现将调查办法和要求通知如下:

  1.调查采取由上市公司提交书面报告和我会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2.各上市公司应高度重视本次调查工作,由董事会指定专人负责, 认真整理

并及时报送有关资料;

  3.报告的有关内容应做到对比分析,如上市前后、配股前后的对比分析;

  4.报告和调查表须打印并加盖公司公章;

  5.请于1997年3月15日以前传真并以快件发至我会上市公司部。

  请各地证管办(证监会)督促本地上市公司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并协助我会做

好实地调查工作。

  联系人:周瑞明 蔡建春

  联系电话:010-67617310、67617341、67617324(传真)

  附件:1.上市公司总结报告(提纲)

     2.上市公司调查表

 

附件一

 

上市公司总结报告(提纲)

1.上市对公司的发展起到了哪些作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发行股票、配股筹资对促进企业发展的作用和意义;

(2)转机建制给公司带来哪些新的活力;

(3)解决了哪些未上市前难以解决的问题;

(4)本公司在公司所在地经济中的地位及在本行业中地位的变化;

(5)公司对“复关”的适应能力及开展跨国经营的情况;

(6)公司重要产品或主营业务在市场占有份额的变化;

(7)公司品牌争创及保持情况。

2.比较上市前后公司对国家所做的贡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历年纳税和实现税后利润情况对比;

(2)历年创造就业机会(含临时工)及职工工资、福利增加情况;

(3)本公司收购、兼并其它亏损企业的情况;

(4)为民族工商业发展,同国外跨国公司竞争国内外市场情况。

3.上市后还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外部方面:国家宏观政策与改革不配套等方面给公司带来的困难和问题;

(2)内部方面: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开展情况、经营机制转变情况等。

4.对进一步搞好上市公司、 规范发展证券市场的意见和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方面)

(1)各级政府对上市公司的管理和服务;

(2)证券市场管理体制;

(3)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服务;

(4)证券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服务;

(5)对改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建议。

注:总结报告要求不少于5000字,对比情况要以案例和数据说明,报告的格式和内

容可以不受本提纲要求的限制。

附件二

上市公司调查表

表一上市公司简要资料

公司详细名称:

首次发行

股票日期
  股份公司

设立日期
  股票首次

上市日期
   
实行股份制会计 制度的起始时间
  公司联系

电 话
  公司传真
   
年 份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历年职工人数
           

 

表二上市公司主要经济指标

公司详细名称:

单位:万元

年份
产业增加值
资产总额
净资产
营业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
利润总额
税后利润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注:1.产业增加值计算公式为:产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工资总额+营业税及其附加+利润总额

2.实行股份制会计制度前的数据填写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的有关情况。公司为1991年以后

成立的,公司只须从首次发行股票的年份开始填写。

3.尚未完成1996年财务审计工作的公司,依据本单位向地方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填写当年数据。



陕西省重大防汛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重大防汛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陕西省重大防汛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已经省政府2004年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贾治邦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陕西省重大防汛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防汛工作责任,防范重大防汛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防汛安全事故是指:



(一)防汛行政责任人擅离防汛工作岗位,导致雨情、水情、险情、灾情等信息发布、传递不及时;瞒报、谎报,造成防汛抢险工作严重失误;发生防洪工程溃坝、决口;一处山洪灾害一次死亡超过10人;



(二)防汛行政责任人组织巡堤查险工作不力,或组织抢护工作不到位,致使主要江河堤防和城镇堤防在防洪标准以内发生决口;



(三)由于管理不善和防汛抢险工作不力造成水库溃坝;



(四)因渎职致使河道行洪范围内修建碍洪建筑物、设置行洪障碍物、违法采砂等行为未得到有效制止,导致堤防发生决口或者其他重大险情;



(五)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水库洪水调度运行计划,导致洪水威胁加重,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



(六)因质量管理工作疏漏,致使防洪工程建设质量未达到设计标准,造成防洪工程垮坝、决口;



(七)其他重大防汛安全事故。



第三条 省、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防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汛安全负总责;分管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防汛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防洪设施建设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对防汛安全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四条 省、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建立和完善防汛安全责任制,明确重点河段、水库、城镇等区域防汛安全责任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的防汛工作责任。



第五条 分工负责重点河段、水库、城镇等区域防汛安全的责任人,组织实施所负责区域的防汛准备和抗洪抢险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防汛预案,建立防汛安全检查和报告制度,建立健全防汛抢险组织,按标准定额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履行防汛指挥调度责任。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汛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涉及防汛安全的事项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防汛安全要求的,不得批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洪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防汛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防汛安全事故发生,确保防汛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第十条 重大防汛安全事故发生后,所在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开展抢险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不得迟报、瞒报。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防汛安全事故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或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分工负责重点河段、水库、城镇等区域防汛安全工作的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造成重大防汛安全事故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造成重大防汛安全事故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防汛抗旱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防洪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造成重大防汛安全事故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任何部门或单位不执行防汛指挥命令,造成重大防汛安全事故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对重大防汛安全事故不按规定上报或瞒报、谎报、迟报,阻挠事故查处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重大防汛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当地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查报告应包括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调查报告应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各级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履行防汛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青岛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办发〔2005〕3号
关于印发《青岛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青岛警备区:
  《青岛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3月25日


  青岛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激励专业技术人才多出、快出优秀成果,促进青岛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下简称拔尖人才)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领域,从事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并代表着当前青岛地区领先水平,为青岛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三条 选拔拔尖人才应当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严格标准、总量控制的原则,以对青岛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和现实政治表现为主要依据,不受学历、职务、资历、身份、年龄的限制。
  第四条 对拔尖人才实行“全出竞进”的动态管理办法。拔尖人才每两年选拔一次,每一届管理期四年;管理期满后拔尖人才资格自动终止,同时不再享受有关待遇,但可参加新一届拔尖人才的评选。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凡在青岛地区工作的各类专业人才,均可参加拔尖人才的评选。推荐和选拔的重点是在生产一线直接从事工程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经济管理工作,并取得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第六条 拔尖人才推荐对象应当是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崇尚科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近四年取得以下成绩之一者:(一)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及获得山东省、青岛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首位人员;(二)获得两项以上山东省、青岛市科技进步二等奖的首位人员;(三)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专利并已实施,且具有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四)获得两项以上国家设计金质奖、银质奖,省优秀设计一等奖,并均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五)在工农业生产一线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在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成绩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六)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工作,运用现代管理知识进行科学管理,有重大改革创新的管理措施,有反映其管理思想和经验的论文、综述或著作,所在单位管理水平及综合经济效益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七)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重大建设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作出突出贡献,并带来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八)获得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并具有较大科学和实用价值的;(九)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成绩突出,获国家、省(部)级表彰,为青岛市精神文明建设赢得重大荣誉的;(十)在政法、教育、卫生,体育等专业技术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在省内外行业和专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被公认为青岛市专业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十一)专业技能水平高,在职业技能操作中有被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代表青岛市参加国内外重大评奖或竞赛获得优异成绩,在全省乃至全国有较大影响,并取得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拔尖人才选拔工作由青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市科技局组织实施。选拔程序为:(一)宣传发动。广泛宣传选拔拔尖人才的相关政策,公布拔尖人才评选标准、条件和方法步骤。(二)逐级推荐。推荐人选采取单位推荐、学术团体举荐或个人自荐的方式产生。单位推荐和学术团体举荐的,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或学术团体申请,材料核实后,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确定推荐人选应当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并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三天,如无问题,由推荐单位与被推荐对象填写《青岛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推荐登记表》,连同反映推荐人选成果业绩的原始资料及复印件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一并报青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个人自荐的,可以由个人直接报青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三)资格审查。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市科技局等部门和单位,聘请专家和学者,对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四)专业评审。组建以专家学者为主体的若干个专业评审组,采取审阅材料、集中评议和专家实名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推荐人选进行专业评审,提出专业评审意见。(五)组织考察。根据不同行业、专业具体情况,确定考察人选比例。组成考察组对人选进行综合考察,重点核实人选的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成果业绩等情况。(六)社会公示。青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通过综合考察的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初选人员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征求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部门意见。(七)组织审批。将经公示无问题的初选人员名单,提报市委审议批准。
  第四章 奖励形式和待遇
  第八条 拔尖人才由市委、市政府表彰,并颁发《青岛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证书。
  第九条 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1000元政府津贴,享受二类医疗保健待遇,休假20天。
  第十条 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所在单位岗位数额限制;管理期满未续评为拔尖人才的,应当参加所在单位的岗位竞聘。
  第十一条 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一般不办理退休手续(因身体健康原因或个人申请除外)。管理期满的拔尖人才退休后,退休费补贴到本人退休时标准工资的100%。
  第十二条 连续两届以上(含两届)被评为拔尖人才的,授予“青岛市资深专家”称号。
  第五章 管理内容和措施
  第十三条 拔尖人才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市科技局代市委、市政府进行综合管理,各区市、各主管部门协助管理,拔尖人才所在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一)目标管理。拔尖人才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四年奋斗目标和办法措施,填写《青岛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考绩档案》,并每年以书面形式报告工作、学习、生活情况。
  (二)重点扶持。拔尖人才申报的科研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当由所在单位优先申报,主管部门优先审批,科研经费优先拨付。其科研成果的开发应用和学术著作的出版发行,列入重点计划,给予经费支持。
  (三)实绩考核。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对拔尖人才进行日常跟踪考察,了解掌握其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时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对拔尖人才进行年度考核。
  (四)培训教育。将拔尖人才的政治理论教育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每两年至少轮训1次,每次时间不少于5天。
  (五)走访联系。建立市委组织部、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负责同志与拔尖人才联系制度,经常交流思想,及时掌握情况,听取拔尖人才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六)宣传表彰。积极宣传贡献突出拔尖人才的先进事迹和突出业绩,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
  第十四条 重视发挥青岛高级专家协会的作用,支持和帮助拔尖人才开展科研和合作攻关活动,积极促进科研成果向社会生产力的转化。
  第十五条 市财政在资金上对拔尖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给予重点保障,按每位拔尖人才每年3600元的标准拨付工作经费,用于拔尖人才年度目标考核、休假、培训、查体等有关管理工作。青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市委、市政府管理使用年度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拔尖人才犯有严重错误,或因个人过失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拔尖人才称号和相关待遇;管理期内的拔尖人才,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工作计划,或奋斗目标中期考核不称职的,调整出拔尖人才队伍;脱离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再作为拔尖人才管理。
  第十七条 拔尖人才调出本市或专业工作有变动,以及有其他重大变故的,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并征得同意。
  第十八条 获得国家、山东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山东省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的,直接列入拔尖人才管理服务范围,不重复发放政府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外省市获奖成果项目和国外获奖项目不作为拔尖人才评审的主要依据,但是可以作为参考。
  第二十条 对扶持和爱护拔尖人才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压制、刁难拔尖人才发挥作用者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拔尖人才称号的,取消其称号,追回已发放津贴,取消其四年内拔尖人才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各区市、市直各单位和中央、省驻青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本单位本行业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