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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5:02: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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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现就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2005年度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取得应税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2005年度所得12万元以上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无需办理纳税申报。已纳入当地税务机关对高收入者管理范围的,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当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按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全部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南政办〔2011〕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南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已经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一 一年六月十日


南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表率作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坚持注重法律法规学习,自觉增强宪法和法律观念,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提高领导干部和领导集体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善于运用法律原则和精神以及法律手段妥善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工作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
第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主要采取专题学法和会前学法等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至少安排2次以上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法或专题法制讲座。除专题学法外,凡会议议题涉及法律问题的,开始研究议题前均由有关部门讲解或说明议题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重点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理论和方针政策;
(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与工作密切相关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及制度;
(五)市政府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六)国家、省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七)与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六条 法律知识学习由主持政府常务会议的市长或指定的副市长主持。参加对象: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邀请列席人员;其他列席人员。
第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计划按年度制定,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实施。市政府办公室具体做好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需要提供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用书、读本和学习资料;相关法律的主要执行机关负责选聘授课(讲座)的专家、专业人员。凡国家、省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及时邀请专家辅导解读。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参照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制定本部门领导学法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请批转《1993年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函

财政部 国家计委 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请批转《1993年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函
1993年2月6日,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办公厅:
根据2月5日全国证券管理委员会全会关于为确保国债发行,由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一个通知的精神,我们起草了《1993年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现送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附:1993年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了筹集社会资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1993年国家预算(草案)安排国债发行370亿元,其中财政债券70亿元,向社会发行国库券300亿元。根据财政运用资金的需要,财政债券的期限为五年;国库券的期限分为五年期和三年期两种,其中五年期100亿元,年利率11%
,三年期200亿元,年利率10%,从3月1日起同时向社会发行,4月30日结束。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国债优先原则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确保国债发行的精神,在国库券发行期内,除国家投资债券外,其它各种债券一律不得发行。国债以外发行的各种债券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国库券的利率。各级政府和各主管部门要把好审批关。未按上述规定发行的债券,各类证券中介机构不得代理发行,各证券交易场所不得批准上市。
发行国债筹集资金,是平衡财政预算、加强国家重点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需要,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要配合协作,采取多样化的发行方式,保证完成今年国债发行任务。199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