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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十七批)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14:22: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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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十七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十七批)的通知

2007年3月15日 财税[200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00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人身保险产品清单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免征营业税的人身保险产品清单

  一、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长城安康团体综合医疗保险
  2.长城安康团体补充住院医疗保险
  3.长城附加团体补充门急诊医疗保险
  4.长城安康团体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5.长城安康团体重大疾病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6.长城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7.长城安康团体一年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8.长城宝康重大疾病保险
  9.长城附加喜康重大疾病保险
  10.长城团体一年定期寿险
  11.长城爱相随年金保险
  12.长城金生利年金保险
  13.长城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4.长城附加团体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5.长城附加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二、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光大永明金保无忧两全保险
  2.光大永明附加金保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3.光大永明附加金保无忧手术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4.光大永明鸿运相传终身寿险(分红型)
  5.光大永明附加两全保险(分红型)
  6.光大永明附加鸿运相传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7.光大永明智取财富山两全保险(万能型)
  8.光大永明附加成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9.光大永明附加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10.光大永明附加儿童保证保额增加权益两全保险
  11.光大永明无忧宝两全保险
  12.光大永明无忧宝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13.光大永明无忧宝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14.光大永明团体定期寿险
  15.光大永明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16.光大永明团体意外医疗保险
  17.光大永明团体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18.光大永明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19.光大永明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光大永明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
  21.光大永明金保利两全保险(万能型)
  三、广电日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广电日生附加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2.广电日生附加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3.广电日生真情呵护附加母婴健康保险
  4.广电日生完美丽人附加女性健康保险
  5.广电日生鸿福附加两全保险(分红型)
  6.广电日生恒丰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7.广电日生尊贵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8.广电日生金百利年金保险(分红型)
  9.广电日生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0.广电日生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
  11.广电日生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12.广电日生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B款
  13.广电日生附加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
  14.广电日生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15.广电日生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16.广电日生附加住院费用报销医疗保险
  17.广电日生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A)
  18.广电日生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B)
  19.广电日生附加团体住院费用报销医疗保险
  20.广电日生金至尊两全保险(万能型)
  四、国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国民福满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2.国民附加住院手术费用医疗保险
  3.国民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4.国民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5.国民附加学生平安住院医疗保险
  6.国民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7.国民学生平安一年定期寿险
  8.国民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C款)
  9.国民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B款)
  五、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1.国泰吉利满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2.国泰长利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国泰关怀101重大疾病健康保险
  4.国泰关怀202重大疾病保险
  5.国泰关怀佳人健康保险
  6.国泰卓越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7.国泰附加卓越团体门诊急诊医疗保险
  8.国泰如意菁英两全保险
  9.国泰如意宝贝两全保险
  10.国泰富贵三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11.国泰如意101终身寿险
  12.国泰如意三喜两全保险
  13.国泰附加安宜意外住院日额医疗保险
  14.国泰附加康健住院日额健康保险
  15.国泰团体住院日额医疗保险
  16.国泰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17.国泰附加团体门诊急诊医疗保险
  18.国泰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9.国泰附加团体意外住院日额医疗保险
  20.国泰开门红两全保险A
  21.国泰开门红两全保险B
  22.国泰开门红两全保险C
  23.国泰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24.国泰吉利金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25.国泰吉利高升两全保险(分红型)
  26.国泰顺意101终身寿险
  27.国泰顺意100定期寿险
  28.国泰附加学生幼儿一年定期寿险
  29.国泰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30.国泰团体手术医疗保险
  六、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海尔纽约人寿财溢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2.海尔纽约人寿账户式团体医疗保险
  3.海尔纽约人寿真爱人生两全保险
  4.海尔纽约人寿年年得利两全保险
  5.海尔纽约人寿附加特约疾病保险
  七、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海康“安康无忧”两全保险
  2.海康附加“安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3.海康“锦绣前程”两全保险(C款)
  4.海康“一生无忧”两全保险
  5.海康附加“一生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6.海康“如意256”终身寿险(万能型)
  7.海康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8.海康附加康复津贴医疗保险
  9.海康“呵护一生”住院补贴终身医疗保险(2004.5月版)
  10.海康“旺旺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
  11.海康“终身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12.海康“摇钱树”两全保险(万能型)
  13.海康附加“摇钱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4.海康“卓越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
  15.海康“摇钱树”终身寿险(A款)(万能型)
  16.海康附加“摇钱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
  17.海康附加“顺心”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18.海康附加“顺心”防癌疾病保险
  19.海康附加“锦绣前程”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海康附加“锦绣前程”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
  21.海康“健康赢家”两全保险
  22.海康附加“健康赢家”重大疾病保险
  23.海康“精彩人生”养老年金保险
  24.海康团体一年定期寿险
  八、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合众财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
  2.合众附加社会统筹补充住院医疗保险(2006年修订)
  3.合众附加幸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4.合众附加幸福人生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5.合众永福100年金保险(分红型)
  6.合众幸福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7.合众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6年修订)
  8.合众附加住院收入保障保险(2006年修订)
  9.合众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006年修订)
  10.合众长红两全保险(分红型)(D)款
  11.合众长红两全保险(分红型)(E)款
  12.合众永福养老终身寿险(分红型)
  13.合众福寿人生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九、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恒安标准欢笑满堂两全保险
  2.恒安标准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C款)
  3.恒安标准福惠连年两全保险(万能型)
  4.恒安标准幸亏有你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5.恒安标准附加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6.恒安标准附加团体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7.恒安标准天天向上大学教育金累积式分红保险(A)款
  8.恒安标准天天向上大学教育金累积式分红保险(B)款
  9.恒安标准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0.恒安标准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11.恒安标准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2.恒安标准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13.恒安标准附加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十、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恒康天安新世代终身寿险
  2.恒康天安附加恒惠宝(B)定期寿险
  3.恒康天安金多多(C)两全保险(分红型)
  4.恒康天安多利宝(B)两全保险
  5.恒康天安安享宝两全保险
  6.恒康天安附加新世代住院补贴终身医疗保险
  7.恒康天安天天康顺住院补贴收入保障保险
  8.恒康天安永康团体医疗保险
  9.恒康天安附加团体女性生育健康保险
  10.恒康天安附加团体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1.恒康天安附加团体住院补贴收入保障保险
  12.恒康天安附加团体特需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3.恒康天安天天无忧住院补贴收入保障保险
  14.恒康天安附加安意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5.恒康天安附加安宁宝意外住院补贴收入保障保险
  16.恒康天安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7.恒康天安补充养老团体年金保险
  十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华安健康一生团体住院医疗(费用型)保险
  2.华安健康一生团体住院医疗(定额给付型)保险
  十二、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华泰人寿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华泰人寿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3.华泰人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4.华泰人寿铂金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5.华泰人寿金玉满堂年金保险(分红型)B款
  6.华泰人寿保中宝终身寿险(分红型)
  7.华泰人寿康恩重大疾病保险
  8.华泰人寿吉年旺两全保险(分红型)
  9.华泰人寿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10.华泰人寿附加防癌疾病保险
  11.华泰人寿保中宝终身寿险(分红型)(延长缴费年期)
  12.华泰人寿附加吉祥学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13.华泰人寿附加吉祥学宝少儿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14.华泰人寿附加吉祥学宝少儿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十三、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院补贴保险
  十四、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金盛全方位两全保险(分红型)
  2.金盛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3.金盛附加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
  十五、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财富经典两全保险(万能型)(C款)
  2.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万事无忧终身寿险(万能型)
  3.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万事亨通终身寿险(万能型)
  4.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财富点金两全保险(万能型)
  5.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住院补贴健康保险
  6.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永馨意外住院补贴健康保险
  7.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家庭意外住院补贴健康保险
  8.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财富成长教育两全保险(C款)
  9.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花开富贵两全保险(B款)
  10.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花样年华终身寿险(B款)
  11.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安馨住院补贴健康保险
  12.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金牌保镖重大疾病保险
  13.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牌保镖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十六、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友邦利多宝终身寿险(万能型)
  2.友邦利多宝B款终身寿险(万能型)
  3.友邦永丰宝年金保险(分红型)
  4.友邦附加智尊宝儿童豁免基本保险费定期寿险
  5.友邦儿童二十二周岁期满定期寿险附加合同
  6.友邦儿童定期寿险豁免缴付保险费附加契约
  7.友邦附加境外每日重病监护收入保障保险
  8.友邦附加境外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9.友邦附加特别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10.友邦附加我爱我家意外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1.友邦附加我爱我家意外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12.友邦附加我爱我家意外重病监护收入保障保险
  13.友邦附加特别加惠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14.友邦附加特别加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5.友邦附加特别加惠每日重病监护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16.友邦附加特别加惠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17.友邦附加特别加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
  18.友邦附加阳光儿童B款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19.友邦附加合家安B款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20.友邦附加孝心意外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1.友邦附加孝心意外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22.友邦附加孝心意外重病监护收入保障保险
  23.友邦附加安行天下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24.友邦意外伤害医药补偿附加合同
  25.友邦附加宝康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26.友邦附加康福终身健康保险
  27.友邦附加玫瑰人生意外整形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
  28.友邦附加永利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29.友邦金鑫A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0.友邦金鑫B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1.友邦金鑫C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2.友邦金鑫A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3.友邦金鑫B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4.友邦金鑫C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5.友邦住院及手术B款团体医疗保险
  36.友邦住院及手术C款团体医疗保险
  37.友邦附加每日住院给付A款团体收入保障保险
  38.友邦附加意外住院给付A款团体收入保障保险
  39.友邦附加每日住院给付B款团体收入保障保险
  40.友邦附加意外住院给付B款团体收入保障保险
  41.友邦附加住院收入及手术D款团体健康保险
  42.友邦附加意外医药补偿A款团体医疗保险
  43.友邦附加意外医药补偿B款团体医疗保险
  44.友邦附加意外医药补偿D款团体医疗保险
  45.友邦附加境外紧急住院B款团体医疗保险
  46.友邦附加住院前及出院后杂费B款团体医疗保险
  47.友邦玫瑰人生A款两全保险
  48.友邦玫瑰人生B款两全保险
  49.友邦附加玫瑰人生防癌疾病保险
  50.友邦附加永利住院及手术健康保险
  十七、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江门支公司
  1.友邦金鑫A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友邦金鑫B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友邦金鑫C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4.友邦金鑫A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5.友邦金鑫B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6.友邦金鑫C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7.友邦住院及手术B款团体医疗保险
  8.友邦住院及手术C款团体医疗保险
  十八、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1.友邦金鑫A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友邦金鑫B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友邦金鑫C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4.友邦金鑫A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5.友邦金鑫B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6.友邦金鑫C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7.友邦住院及手术B款团体医疗保险
  8.友邦住院及手术C款团体医疗保险
  十九、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东莞支公司
  1.友邦金鑫A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友邦金鑫B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友邦金鑫C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4.友邦金鑫A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5.友邦金鑫B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6.友邦金鑫C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7.友邦住院及手术B款团体医疗保险
  8.友邦住院及手术C款团体医疗保险
  二十、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1.友邦金鑫A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友邦金鑫B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友邦金鑫C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4.友邦金鑫A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5.友邦金鑫B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6.友邦金鑫C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7.友邦住院及手术B款团体医疗保险
  8.友邦住院及手术C款团体医疗保险
  二十一、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1.友邦金鑫A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友邦金鑫B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友邦金鑫C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4.友邦金鑫A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5.友邦金鑫B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6.友邦金鑫C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7.友邦住院及手术B款团体医疗保险
  8.友邦住院及手术C款团体医疗保险
  二十二、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1.友邦金鑫A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友邦金鑫B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友邦金鑫C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4.友邦金鑫A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5.友邦金鑫B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6.友邦金鑫C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7.友邦住院及手术B款团体医疗保险
  8.友邦住院及手术C款团体医疗保险
  二十三、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瑞福德个人住院医疗保险
  2.瑞福德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3.瑞福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4.瑞福德费用型团体医疗保险(A款)
  5.瑞福德管理型团体医疗保险
  6.瑞福德银行渠道住院医疗保险
  二十四、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瑞泰附加创富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2.瑞泰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3.瑞泰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二十五、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生命康福来终身寿险(万能型)
  2.生命保得康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3.生命附加定期寿险
  4.生命至禧还本两全保险(分红型)
  5.生命至鑫两全保险(万能型)
  6.生命附加意外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7.生命附加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
  8.生命附加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
  9.生命金满贯终身寿险(万能型)
  10.生命金福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
  11.生命附加团体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
  12.生命附加团体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3.生命附加团体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
  14.生命永康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
  15.生命永惠团体每年续保定期寿险
  16.生命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17.生命永宁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18.生命永乐团体养老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
  19.生命永乐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20.生命母婴安康定期寿险
  21.生命附加母婴安康医疗保险
  22.生命学生平安定期寿险
  23.生命附加学生平安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4.生命附加团体定期寿险
  25.生命至尊终身寿险(分红型)
  26.生命成长快乐两全保险(分红型)
  27.生命附加成长康乐儿童重大疾病保险
  28.生命至瑞增额两全保险(分红型)
  29.生命永逸团体终身寿险(万能型)
  30.生命永福附加团体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31.生命腾飞两全保险(分红型)
  32.生命超越两全保险(分红型)
  33.生命腾飞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34.生命金满贯终身寿险(万能型)
  35.生命金六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36.生命至爱增额终身寿险(分红型)
  37.生命至福增额两全保险(分红型)
  38.生命至惠定期寿险
  39.生命金泰两全保险(C款 )
  40.生命附加豁免保险费长期健康保险
  41.生命附加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
  42.生命附加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
  43.生命附加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
  44.生命附加定期男性重大疾病保险
  45.生命附加定期女性重大疾病保险
  46.生命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二十六、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首创安泰金宝贝两全保险
  2.首创安泰附加亲子型保费豁免保险
  3.首创安泰金安两全保险
  4.首创安泰附加定期手术补贴医疗保险
  5.首创安泰附加保险费豁免保险
  6.首创安泰金利安馨两全保险(分红型)
  7.首创安泰惠得利变额终身寿险(万能型)
  8.首创安泰金万能变额终身寿险(万能型)
  9.首创安泰小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10.首创安泰团体定期寿险
  11.首创安泰岁岁红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12.首创安泰附加小福星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13.首创安泰附加团体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14.首创安泰附加团体手术定额补贴医疗保险
  15.首创安泰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16.首创安泰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
  17.首创安泰惠得利变额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
  18.首创安泰人健康之宝住院补贴终身医疗保险
  19.首创安泰健康之宝终身寿险
  20.首创安泰双盈报福还本两全保险(分红型)
  21.首创安泰双盈报吉还本两全保险(分红型)
  二十七、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泰康尊贵一生终身寿险
  2.泰康幸福一生两全保险
  3.泰康安康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4.泰康附加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
  5.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6.泰康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团体收入保障保险
  7.泰康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8.泰康员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9.泰康员福定期寿险
  10.泰康附加员福重大疾病保险
  11.泰康附加员福误工收入保障保险
  12.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
  13.泰康相伴无忧两全保险
  14.泰康附加癌症提前给付疾病保险
  15.泰康希望之星两全保险(分红型)
  16.泰康附加身故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二十八、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太平高诊无忧附加终身寿险
  2.太平一生终身寿险(分红型)2006
  3.太平锦绣前程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2006
  4.太平状元附加初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6
  5.太平状元附加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6
  6.太平状元附加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6
  7.太平丰登两全保险(分红型) 2006
  8.太平寿比南山养老两全保险(分红型)2006
  9.太平一诺千金终身寿险(分红型)
  10.太平成长型年金保险(分红型)
  11.太平稳得福两全保险(C款)
  12.太平财富定期寿险
  13.太平财富附加两全保险
  14.太平盈盛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15.太平吉祥如意两全保险2006
  16.太平高诊无忧终身医疗保险
  17.太平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2006
  18.太平附加重病监护津贴医疗保险2006
  19.太平附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2006
  20.太平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06
  21.太平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6
  22.太平附加少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6
  23.太平卓越医疗保险
  24.太平吉祥如意附加防癌长期健康保险2006
  25.太平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6.太平蓝盾团体账户式医疗保险
  27.太平金盾团体医疗保险
  28.太平环球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29.太平绿洲团体附加公共医疗保险
  30.太平稳得康附加医疗保险
  31.太平稳得康附加医疗保险B款
  二十九、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金利保两全保险(分红险)
  2.附加团体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3.附加团体住院补偿医疗保险
  4.附加团体意外医疗保险
  5.金运来两全保险(万能险)
  6.定期寿险附加合同
  7.重大疾病终身保险附加合同
  8.住院医护补贴定期保险附加合同
  9.住院医护补贴终身保险附加合同
  10.金福娃两全保险
  11.附加安康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12.附加安康意外医疗保险
  13.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14.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
  15.康居保抵押贷款定期寿险
  16.康居保抵押贷款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17.金色年华两全保险
  18.附加安逸意外医疗保险
  19.附加安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20.附加安逸住院补偿医疗保险
  21.美丽人生两全保险
  22.附加美丽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三十、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富贵人生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2.富贵人生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
  3.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
  4.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C款)
  5.吉庆有余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6.喜相逢两全保险(分红型)
  7.员工团体综合医疗保险(C款)
  8.住院费用医疗保险(2007)
  9.住院补贴医疗保险(2007)
  10.员工福利团体健康保险
  11.员工福利管理式团体健康保险(A款)
  三十一、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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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财务局:

  按照国务院要求,经研究,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扩大"少生快富"工程实施范围(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正式更名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政策口径、扶助对象条件、资格确认和资金发放程序、扶助标准、财政负担比例和制度运行模式,按照《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规定执行。

  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按照《人口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95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规定,由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则,经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审核同意后执行。2008年的扶助金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奖励扶助标准。

  即对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720元。中央财政按照基本标准,对西部地区负担80%、中部地区负担50%。

  三、从2009年1月1日起,扩大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目标人群实施范围。

  即在目前实施"少生快富"工程的内蒙古、海南、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8省(区),目标人群由"按照政策法规的规定,可以生育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孩子,并按照各省(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妇"扩大到"按照政策法规的规定,可以生育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或两个孩子,并按照各省(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妇"。

  有关奖励标准、资格审核与确认程序、资金来源和管理发放,按照《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6]11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全面实施"三项制度",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地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实施"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各地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把"三项制度"实施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抓好落实。人口计生、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建立高效务实协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情况交流,并把制度实施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二)做好政策衔接。全面实施"三项制度",难度大,要求高,任务重,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稳步推进。要认真做好"三项制度"之间的政策衔接,特别是奖励扶助制度与特别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新增对象与原有人群、国家统一政策与地方实际情况、试点工作与全面实施的衔接,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加以解决。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培训工作,通过各种宣传形式让广大群众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三项制度"的政策内容,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

  (三)严格执行政策。要严格确认目标人群,按照对象资格认定标准和确认程序,认真审查把关,维护国家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要严格按规定落实和发放资金,继续坚持资金封闭运行、社会化发放的原则。要严格实行全过程监督,加强对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管理,积极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

  (四)确保资金到位。各地要按照规定将"三项制度"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落实到位。要及时掌握"三项制度"目标人数增长情况,进一步提高资金预算的预见性和准确性,为"三项制度"顺利实施提供经费保障。要切实加强监管,严格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加快信息化建设,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规范管理。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将对"三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配套政策和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三项制度"的长效运行机制,并将"三项制度"实施情况及时报告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朱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讲师

关键词: 规制性规范,侵权责任,受保护法益,保护性法律
  内容提要: 《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二款对侵权法的保护客体做出了极为含糊的规定,这使得司法实践缺少在此问题上的合理指引。在现代社会中,更为精准地具体界定侵权法保护客体的工具之一就是规制性规范。能够界定侵权法保护客体的规制性规范必须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具体包括规范的形式和实质特征、目的特征和实质违反该规范,这同时也确立了关于该问题的实践论证框架。在解释论上,可依据整体类推方式而将违反适格规制性规范所致损失解释为侵权法所保护法益的一个类型。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适格规制性规范的规范特征
  三、适格规制性规范的目的特征
  四、实际违反规制性规范
  五、结论和我国法中的具体适用
  一、问题的提出
  侵权法的主旨任务是实现行为自由和法益保护之间的平衡,而实现工具之一是侵权法保护客体的界定,所谓侵权法的保护客体,“是指侵权责任法具体保护哪些权利和利益,换言之,哪些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以后,受害人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获得救济。”[1]通过侵权法保护客体的界定,厘清受法律保护的法益和不受法律保护的法益,可更好地实现上述平衡。至少就过错责任而言,我国侵权法立法所采取的是一种大的一般条款的模式,因此,在界定侵权法保护客体时,司法者根本不像采取小的一般条款的德国或台湾地区侵权法背景下的司法者那样会受到诸多阻碍,因此无需发展出附保护第三人契约、积极侵害债权等理论,《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或《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足以作为请求权基础。但也恰恰是因为这个原因,我国司法者在界定侵权法保护客体时似乎未得到法律明确的限定和指引,从而自由空间较大,《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二款所遭受的诸多批评已证明了这一点,那么如何妥当地控制侵权法保护客体的范围,就需要找寻合理的方式。
  在我国法律(狭义)中,常规定行为人要对违反规制性规范[2]而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侵权责任,这些损失大多属于纯粹经济损失,但却属于侵权法的保护客体,故这些规定实际上是对侵权法保护客体予以了间接界定,例如《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公司法》第208条等等。[3]其常见的规定模式是“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看出,这些规定赋予受害人就相关损失享有侵权请求权的理由是,行为人违反了这些法律中对行为人所做的行为规定,也即违反了规制性规范。[4]在我国的法实践之中,大量的解释、批复和案例也都涉及了纯粹经济损失是否属于侵权法保护客体的问题,而其中相当多的案例和批复都判定行为人因违反了规制性规范而应对受害人所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予以赔偿,规范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5]
  可以看出,在我国的规范前提下,司法者创造性地将规制性规范作为界定侵权法保护客体的方式之一,以实现行为自由和法益保护之间的平衡,这种做法极具启发性。关键问题在于,我国侵权法规范体系并未对此提供一个可堪适用的明确规范,因此司法者在进行法律适用时应予以合理说明。但我国相关判决大多欠缺此种说明,故缺少更强的论理性和说服力,更不利于对判决进行事后审查和论辩。同时,法学对此种界定方式的类型化整理尚付阙如,司法适用时就缺少一个整体的论证框架,因此在适用时错误颇多,产生诸多疑问。例如,是否所有的规制性规范都能够界定侵权法的保护客体?如果回答是否定的,那么适格的规制性规范要具备何等要件?这些都需要确立合理的论证框架。
  这不仅仅是单纯法技术的问题,它还涉及自由权的基本保障。现代社会中,由于风险社会的初步显形和规制国家的理念影响,规制性规范发展迅猛,数量多如牛毛,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如果允许所有的规制性规范都能界定法益,动辄以违反规制性规范为由强加侵权责任,没有限制地肯定受害人可就相对性权利或者纯粹经济损失请求侵权损害赔偿,则将会使得人人噤若寒蝉,极大地限缩行为自由的空间。固然,侵权法的诸多概念,例如过错、因果关系等,都是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因此存在政策评价的空间。但是,多一些政策评价可堪使用的工具,当可使得侵权法在筛选责任时更为灵活;同时,法官可得到更多的指示,减少判决理由的说明困难,在法学方法上更具有妥当性。
  因此,规制性规范当然可能会界定侵权法所保护的法益,但并非所有的规制性规范都具有如此作用,如何通过合理的方式判定具体的规制性规范是否是能够界定侵权法所保护利益的适格规制性规范,就成为本文所研究的问题。本文即细致论述能够界定侵权法保护客体的规制性规范的适格要件,包括规范特征、目的特征和实际违反保护性规范特征,在此基础上对适用的一般程序做出总结,选择相关的案例进行重新分析,并对法学方法上如何证立上述类型做出简略说明。在论述时,本文将选择具有功能相似性的“违反保护他人法律”侵权类型作为主要比较对象[《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二款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84条第(二)项],探寻“外在理由”,但同时也注重相关实践和理论的内在理由,并以我国现行规范框架作为教义学基本前提。
  二、适格规制性规范的规范特征
  (一)形式特征
  德国通说观点和判例通常认为,构成《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二款所称的“保护性法律”(Schutzgesetz)首先必须是《德国民法典施行法》(EGBGB)第2条意义上的“法律”。《德国民法典施行法》第2条规定:“《民法典》和本法意义上的法律指任何的法律规则。”其所指的并非仅仅是形式意义上的法律,而是实质意义上的法律,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其外延包括宪法、议会法律、法规命令(Rechtserordnung)、规章(Satzung)、习惯法等;行政规则(Verwaltungsvorschrift)则属于内部行政法的范畴,但也有可能间接对外发生效果。具体到第823条第二款上,最没有争议的是议会法律和法规命令,但特别命令、行政规则和宪法规范是否可被认为是保护性法律则存有争议。[6]因而,Wagner教授在论述时,区分了规范的性质而进行更为细致的讨论,此种方式颇具启发意义。[7]
  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渊源分类与德国大致类似,具体到第184条第(二)项上,通说观点与德国通说并无二致。[8]但在判例中,对除法规命令之外的行政命令(包括职权命令和行政规则)是否属于该条所称的“保护性法律”则存有争议。[9]
  1.宪法之外的法律渊源
  《立法法》规定了我国的法律渊源,同时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起到了事实上的法律渊源作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4条,法院可以在民事裁判文书中直接引用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故这些法律渊源中的规制性规范当然能够作为界定侵权法保护客体的依据。
  至于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在进行民事审判时不得引用作为裁判依据,似乎这些法律渊源中的规制性规范就不能界定侵权法保护客体。上述最高院规定第6条明确认为:“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这意味着,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在裁判文书中直接被引用,但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事实上,这些法律渊源中的规制性规范能否界定侵权法保护客体这个问题与法院能否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引用这些渊源并非必然相关,能够引用这些渊源必然意味着这些渊源中的规制性规范能够界定侵权法保护客体,但不能引用这些渊源并不能得出这些渊源的规制性规范不能界定侵权法保护客体的结论。根据以往的判例,即使法院认为这些渊源的规制性规范能够界定侵权法保护客体,但作为裁判依据而被直接引用的仍然是《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既然这些法律渊源能够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它们中的规制性规范就能够界定侵权法保护客体。从解释论的立场上来看,能界定侵权法保护客体的适格规制性规范渊源并不存在法律位阶的限制。[10]
  2.宪法中的基本权利规范
  2001的“齐玉苓受教育权案”曾引起广泛关注,最高院针对此案所公布的批复也经历了从讨论众多到被废止的命运,其所引起的反响和讨论足以使得此案作为“标志性案例”(leadingcase)。这里仅仅以与针对本案的批复同日登载的宋春雨法官的一篇文章[11](以下简称“宋文”)为视角,探讨与本文相关的问题。
  宋文认为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并不能直接约束私人,《宪法》第37条不能作为本案裁判依据,且我国法律之中不存在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因此在本案中,全部被告违反了作为“宪法类法律”的《教育法》中的规定,而构成了侵权行为,该批复实际上是确立了违反保护性法律的侵权类型。但《教育法》仅仅是具体的法律而非宪法,《教育法》的规定能否被认为是宪法规定,其实是非常令人怀疑的。[12]且根据本案事实,充其量只能认为被告滕州八中和济宁商校违反了《教育法》第29条第(三)项的规定从而构成违法侵权责任,但《教育法》中似乎并无明确条文规定其他被告的行为义务,故无法解决其余被告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的问题。宋文似乎也意识到这样的问题,因此认为全部被告的行为“违反《教育法》的基本精神”。这就非常令人费解了,《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二款意义上的违反保护性法律所指的仅仅是违反具体的法律规定,而“违反法律的基本精神”并不能作为适用根据。但无论如何,可以揣测,宋文之所以主张《教育法》作为违反保护性法律侵权类型中的保护性法律,从而颇为令人疑虑地主张《教育法》为“宪法类法律”,而不直接主张宪法作为保护性法律,其原因在于他似乎认为宪法规范不能直接界定侵权法的保护客体。
  德国许多学者主张,德国《基本法》可成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二款意义上的保护性法律。[13]同时也有学者认为,如果《基本法》规定了具体的行为强制时,此时该规定被作为保护性法律自然没有疑问,但是由于《基本法》仅仅是概括条款性质的保障(generalklauselartigeGarantie),所以仅在其通过宪法法院的裁判确定了具体行为义务时,《基本法》才能成为保护性法律。[14]但Spickhoff认为,探讨《基本法》的基本权利规范能否成为保护性法律,重点在于基本权利规范的对象是谁,因为基本权利规范对私人没有直接的强制或禁止,其直接规范对象仅仅是国家,故在私法上不能发生作用,但其能够直接以私人作为规范对象时,可例外地将该基本权利规范作为保护性法律。[15]
  该问题首先涉及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问题,此等效力可分为直接效力理论和间接效力理论。[16]直接效力理论认为,基本权利规范可直接适用于人民相互间的私法关系,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直接以基本权利规范作为规范基础。间接效力理论则认为,基本权利不能直接适用于私人之间,而只能通过民法上的“概括条款”(Generalklauseln)而实现,基本权利规范不能在民事判决中被直接引用作为裁判依据。由于直接效力理论使得基本权利辐射面过于宽泛,严重忽视了私法本身所蕴含的价值,破坏了法的稳定性和权力分立,因此德国当前的通说理论是间接效力理论,这也为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和大陆学者所普遍赞同。
  在侵权法领域,如果采纳间接效力理论,则私人并非基本权利规范的直接适用对象,基本权利规范并未在私人之间创设义务,因此基本权利规范并不能作为界定侵权法保护客体的规制性规范。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对此已有阐述,认为基本权利规范的直接效力理论是将基本权直接视为民法上的权利,侵害者从而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将基本权利规范作为保护性法律使得侵害者承担侵权责任,而间接效力理论则是将违反基本权利规范的行为通过《德国民法典》第826条或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84条第(一)项后段中的“故意以违反善良风俗方法”侵害他人,从而使得侵害人承担侵权责任。[17]因此,基本权利规范原则上不能作为界定侵权法保护客体的规制性规范。[18]
  上述讨论以基本权利规范并未直接规定该等规范适用于私人之间关系为前提,如果某些基本权利规范中出现了“个人”等语词,从而似乎把私人作为规范对象之一,例如我国《宪法》第36、40、41条,则这种基本权利规范似乎例外地能够界定侵权法的保护客体。针对这一观点,有学者主张,适用时应当先找出有关这种基本权利的具体规定,将具体规定作为界定侵权法保护客体的规制性规范,只有在别无他法时,才能够以这种基本权利规范作为界定侵权法保护客体的规制性规范。[19]但是,同时有学者认为,从实践上而言,由于该等基本权利规范并未规定具体的行为义务,所以并无太大实践意义。[20]唯本文认为,这不仅仅是实践意义大小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如下文所述,适格的规制性规范必须是明确的或已被具体化的强制或禁止规范,而上述基本权利规范仅仅提供了一个概括条款式(generalklauselartige)的保障,并未规定明确具体的行为义务,非明确的和已被具体化的强制或禁止规范,因此不得作为能直接界定侵权法保护客体的适格规制性规范。[21]
  (二)实质特征
  德国通说认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二款意义上的保护性法律必须是明确的强制或禁止规范(bestimmtes Gebot oder Verbot),其必须足够清晰地描述一个私法主体的行为义务。[22]有学者反对此种明确性的要求,认为只要能够证明行为义务的存在,纵然明确的行为义务并没有被附加到此原则性规范定中,该规范仍属于保护性法律。[23]
  无论如何,仅仅与行政机关的内部活动相关的规制性规范不能直接界定侵权法的保护客体。这类规范就是德国法上的行政规则(Verwaltungsvorschrift),也即上级行政机关向下级行政机关、领导对下属行政人员发布的一般抽象命令,它针对行政机关内部秩序或业务性的行政活动,其法律效果产生于内部领域,即下属机关及工作人员,仅仅是内部规范,对人民不发生法律约束力,[24]故未对私法主体设定行为义务,因此该等规范不能作为保护性法律。[25]
  根据是否要对行为义务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对私法主体设定了行为义务的规制性规范可被区分为抽象规范和具体规范。不管在理论上是否承认明确性要求,实践结果处理上往往区别甚小,可以将之总结为以下结论,即如果某法律仅仅确立了一般化的原则(allgemeinerGrundsatz),或者包含了关于个人所需做出义务的抽象式概念从而需要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具体化,那么即使该等规范不能因此而被排除出保护性法律,但在未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化之前,不得作为保护性法律而被适用。[26]唯需注意的是,具体化该抽象概念的具体行政行为本身并非保护性法律,原因在于其并非规范。[27]如果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在个案中具体化了规制性规范之中的抽象概念,且该具体行政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那么该规制性规范在个案中的内容之确定就要共同考察规制性规范和该个案中的具体行政行为。[28]在这个意义上,本文认为能够界定侵权法保护客体的规制性规范必须是明确的或已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化的强制或禁止规范,否则根本无法确定并因此推论出明确的行为义务,从而也不能直接界定侵权法保护客体。[29]
  三、适格规制性规范的目的特征
  (一)目的特征确立
  1.比较法经验
  《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第704条第一款(关于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的理由说明认为,如果一个行为违反了绝对的禁止性制定法,尤其是刑法,那么此行为就是不法的。所谓绝对的禁止性制定法之定义是:“对一个(主观权利的)侵犯仅仅是相对于权利人而不法,而绝对的禁止性制定法服务于每个人。”[30]但第二草案第746条第一款最终的规定是:“如果某人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犯他人的权利,或者违反旨在保护他人的法律,则他有义务赔偿该他人由此而遭致的损害……”
  两相对比,法律的范围被限缩为“旨在保护他人的法律”,因为第二委员会认为,“如果不考虑被违反的制定法是否是保护受害人利益,而赋予所有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这将是非常不合理的。[31]《德国民法典》在此草案的基础上只不过是将第二草案的第746条第一款分为两款,形成《德国民法典》的第823条。
  在起草委员会的观念中,个人法权领域是侵权责任的前提,在此基础上,试图确定个人的法权领域,以明确侵权法的保护客体,并将“服务于每个人的法律”的表述修改为“旨在保护他人的法律”。在起草委员们看来:
  个人相互之间的法权领域也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而被确定,即制定法使得某人承担某个为他人利益的义务,强制或禁止他为一定的行为。但在此,只有以下这种强制或禁止才是可以考虑的,即它们旨在保护个人的利益免遭他人侵犯,而并非为公众利益强加某制定法义务,虽然该制定法义务对所有人的利益都是必要的,但它同样对任何人都是有利的。[32]
  因此,委员会试图给法官指示出确定个人法权领域的客观标准,其中之一就是“旨在保护他人的法律”。通过此界定,排除了所有以保护全体利益为目的的规定,而只有保护性法律才能界定个人的法权领域。
  在解释《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二款时,德国几乎所有的学者都强调,被违反的规定必须是为了保护特定个人或者特定范围的个人,以个人保护为目的,而不能仅以对公众的保护作为目的,如果某规定的目的仅仅在于保护公众利益,那么它就并非保护性法律,不能界定侵权法保护的法益。判例对这一点也予以承认。[33]例如,《德国刑法典》第258条规定了阻挠刑罚(Strafvereitelung)的犯罪行为,即因行为人的行为而造成他人因违法行为而依法应受的刑罚或措施全部或部分不受追究,因为此规定仅仅保护司法,而非之后的潜在受害人,故并非保护性法律,不能根据第823条第二款产生侵权请求权。[34]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在解释“民法典”第184条第(二)项时,也持相同观点。[35]
  2.理由说明
  德国学者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虽然都将保护性法律作为法益界定的工具之一,但绝大多数所持的都是解释论立场,似乎并未充分说明,为何要以是否旨在保护个人作为界定侵权法保护客体的适格规制性规范的判断标准。
  此问题绝非庸人自扰。冯·巴尔教授在对欧洲各国侵权法考察后指出:“但是在法国尤其是在比利时,违反的是否是致力于保护个人利益的制定法,抑或受到的损害是否在其保护范围之内,都是没有关系的。”[36]由此可以看出,能够界定侵权法保护客体的适格规制性规范必须旨在保护个人,这一点并非当然。邱聪智也言明:“惟其何以非以保护他人权利或利益为目的,依愚见却又颇为疑惑。”[37]
  实际上,之所以只有旨在保护个人的规制性规范才能界定侵权法所保护的法益,上文所引用的《德国民法典》第二起草委员会的说明已经透漏出了信息。既然侵权责任的产生起源于对个人法权领域的侵害,那么个人的法权领域就是侵权责任产生的前提。绝对性权利属于个人当无疑问,而通过规制性规范确定个人的法权领域,则只能要求规制性规范必须旨在保护个人,即使其主要目的不是保护个人而只是附带地保护个人,才能确定法权领域属于个人,个人才可通过诉讼要求他人遵守此制定法,要求他人保护此法权领域,由此才可得主张侵权法的保护。举一个最为极端的例子,我国《刑法》第104条规定了武装叛乱、暴乱罪,此规定的目的非常明显是保护全体国民之利益。假如甲违反了此规定,在某地区组织武装叛乱,导致乙无法在此地区继续商业运行,蒙受损失,乙可否因甲违反了《刑法》第104条的规定主张甲对上述损失予以赔偿。恐怕没有几个人会赞同,原因就在于乙并未因《刑法》第104的规定取得私法上的法权领域。毕竟,侵权法并不具有像警察一样的维护治安的任务,它的目的只在于对具体的受害人提供个人保护。[38]
  从苏永钦教授所提出的“期待性可能性”角度考虑,规制性规范首先应当具备对世规范的特征,对于行为人而言,才可能具备防免的期待可能性。但是,如果规制性规范是以保护公众利益为目的,此时仍允许受害人提出请求,那么因行为人的违反义务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会非常多,从而在赔偿能力上仍只有极低的期待可能性,因此必须把可能的损害赔偿请求人降低到合理的程度,故作为对世规范的规制性规范必须旨在保护个人,这就成为一个合理的筛选机制,生发出其他更为具体化的筛选机制,使得请求权人有特定化的可能性,从而建立行为人赔偿能力的期待可能性。[39]在此意义上,冯·巴尔教授才会认为,原则上,只有当某一法律是以保护原告免受实际已经遭受的损害为目的的,违反法定义务才具有侵权法上的意义。[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