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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入开展向李素芝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

时间:2024-05-25 21:08: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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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入开展向李素芝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入开展向李素芝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

卫办发〔2004〕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直属单位:

经中共中央宣传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中宣部、卫生部、总政治部等在京联合举行了“李素芝同志先进事迹报告会”和“学习李素芝同志先进事迹座谈会”,一场大规模的学习李素芝同志活动正在全国各行各业,特别是医疗卫生战线逐步展开。

李素芝同志1970年12月入伍,1971年10月入党,1976年毕业于上海第二军医大学,主动申请到西藏工作,历任边防团军医、西藏军区总医院外科副主任、主任、副院长,现任西藏军区总医院院长,主任医师,少将军衔,博士生导师。28年来,李素芝同志怀着对党的无限忠诚,对边疆军民的真挚情怀,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刻苦钻研医学技术,一心为西藏各族群众服务、为基层官兵服务,持之以恒地弘扬了极端负责、满腔热忱、精益求精、救死扶伤的白求恩精神,谱写了扎根边疆、无私奉献、艰苦奋斗、与时俱进,模范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时代凯歌,展示了新时期党员领导干部和医务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受到部队官兵和西藏各族人民的高度赞誉。

李素芝同志对工作极端负责,顽强拼搏,勇于攻关,甘于奉献。长期以来,他扎根雪域高原,无怨无悔,把西藏各族人民视为自己的亲人,把西藏当作自己的故乡,为了党的需要和人民的利益,舍小家,顾大家,全心全意为西藏军民服务。在恶劣的自然条件和艰苦的工作生活环境面前,他不辞辛劳,翻雪山、攀戈壁、啃干面、喝雪水,为边远地区的广大官兵和藏族同胞送医送药,行程四十多万公里,巡诊33万人次,被誉为“雪域高原的生命守护神”、“西藏人民的‘门巴’将军”。

李素芝同志对技术精益求精,刻苦钻研,严谨求实,锐意进取,勇于创新。他尊重医学科学规律,扎实进行实验,认真组织攻关,钻研高原医学难题,勇攀世界医学高峰,先后主持和参与开展134项高原医疗新技术、新业务,其中16项在世界高海拔医学领域处于领先水平,34项填补西藏高原医学空白,成功实施了世界首例海拔3700米高原浅低温心脏不停跳心内直视手术,攻克了高原手术治疗先天性心脏病和治疗急性高原病的难关,被誉为“雪域神医”、“高原一把刀”。

李素芝同志对人民极端热忱,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廉洁行医,乐于奉献。他把救死扶伤当成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把给病人解除痛苦当作自己最大的幸福,将病人的健康视为至高无上的利益。想病人所想,急病人所急,帮病人所需,精心治疗和照顾每一位患者,精心竭力为人们解除病痛。他所主刀的9000余例大小手术,从未出现过差错。他从不接受病人的红包,对经济上有困难的患者,总是无私相助。

李素芝同志是全军优秀共产党员、优秀科技干部,先后荣立二等功1次、三等功4次。他是新时期人民军队中涌现出的又一位勇于探索、无私奉献、爱岗敬业,持之以恒弘扬白求恩精神,模范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人民的好医生,是我国新时期卫生战线先进人物的杰出代表,与吴登云、赵雪芳、韦加宁等同志一样,是广大卫生工作者学习的好榜样。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决定,在全国卫生系统开展向李素芝同志学习的活动,号召广大卫生工作者深入学习李素芝同志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以“对工作极端负责任”、“对技术精益求精”、“对人民极端热忱”为核心的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白求恩精神,做人民群众满意的医务工作者。

学习李素芝同志,就要学习他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学习他迎难而上、顽强拼搏、百折不挠的进取精神,学习他奋力攻关、勇攀高峰、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学习他实事求是、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立足本职,埋头苦干,勇于创新,敢于实践,对工作极端负责任,对技术精益求精,对人民满腔热忱,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精心为人民健康服务,努力攻克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疾病,造福于人民。学习李素芝同志,就要学习他面对艰苦环境,建功立业的崇高理想和人生追求,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积极投身到支援农村、支援西部医疗卫生的建设中来,在艰苦的环境里勤奋工作,建功立业,在为人民健康事业奋斗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报效祖国,造福人民。

各级卫生部门和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学习李素芝同志先进事迹的活动对于促进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自身实际,把学习李素芝同志活动与做好当前各项工作结合起来,与继承和弘扬白求恩精神结合起来,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与学习宣传我们身边的先进典型结合起来,与纠正卫生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建设和卫生行业职业道德建设,立足本职岗位,加倍努力工作,以实际行动向李素芝同志学习,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卫 生 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钦政办〔2008〕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 


钦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钦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工作,根据《钦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钦政发〔2007〕13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钦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以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教兴钦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加快推进富裕和谐文明新钦州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第三条 钦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奖励范围:
(一)技术开发类成果,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并经实践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技术成果;完成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技术发明。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
(二)推广应用类成果,是指在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使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在钦州市有较大范围的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
(三)重大工程类成果,是指在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项目中,工程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自治区内先进水平以上的科技成果。
(四)社会公益类成果,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五)基础理论研究类成果,是指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科技成果。
此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指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具有重大的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科学发现。 
第四条 推荐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项目除符合奖励办法第八条所列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或有较大科学发现。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嫁接、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自治区内先进水平以上;或者在科学发现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水平达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科学发现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已被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或应用,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很大的影响;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或者学科发展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较大的作用;科学发现对推动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有很大影响。
第五条 推荐钦州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以下简称特别贡献奖)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得钦州市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国家、自治区科学技术奖项目(可以是以上述获奖项目为基础的组合项目,但必须突出上述获奖项目的核心技术,组合的其他成果必须是上述获奖项目的核心技术延伸派生出密切相关的成果),而且是获奖2年以后的项目;
(二)获奖以后仍继续进行后续研发创新,集约形成品牌技术,并保持其成果的先进性;
(三)目前仍在实施,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在学术理论上有较大突破,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含2篇),所有论文被他引次数5次以上(含5次);
(四)有自主知识产权,而且没有专利等知识产权纠纷;
(五)对推动钦州市行业(学科)科技进步起重要作用,对钦州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第六条 科技进步奖奖励等级的具体评价标准按《钦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价指标体系》执行。
一等奖:技术处于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含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对推动钦州市科技进步(学科发展)作用很大,并取得很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技术达到同类项目的自治区内领先水平以上(含自治区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对推动钦州市科技进步(学科发展)作用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技术处于同类项目的自治区内先进水平以上(含自治区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推动钦州市科技进步(学科发展)作用较大,并取得较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特别贡献奖:技术(学术)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含国内领先水平),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较大突破;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七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或者总体研究学术思想、研究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重要科学观念、特性和规律的发现以及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的学术疑难问题、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三)在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第八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或者在科学研究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九条 特别贡献奖授奖单位数一般不超过6个,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13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授奖单位数一般不超过5个,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11人;二等奖授奖单位数一般不超过4个,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9人;三等奖授奖单位数一般不超过3个,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7人。
项目主要完成人员和主要完成单位按贡献大小依次排列。推荐综合性重大项目的候选人或候选单位数量超过规定数量的,推荐部门(推荐人)应当在报送材料时附上书面意见说明理由。
第十条 钦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钦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价指标体系》;
(二)指导各个专业评审工作;
(三)根据专业评审结果进行综合审定,并将综合评审结果报送市科技局审核;
(四)对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五)研究解决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六)为完善科技进步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七)对项目的异议进行最终裁决。
第十一条 评审委由11~15人单数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由市科技局局长担任。评审委委员实行年度聘任制,由市人民政府授权主任委员提名,根据当年推荐项目行业分布情况,从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中选聘组成。
评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作为评审委的办事机构。奖励办设主任1名、副主任或成员1-2名。奖励办设在市科技局,负责评审委的各项评审事务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和自治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科技进步奖评审。
第十三条 推荐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在推荐前进行科技成果登记,获得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号。
第十四条 推荐部门(推荐人)推荐科技进步奖的候选项目应当征得候选单位和候选人的同意。推荐前,项目候选单位应将项目的名称、主要内容、知识产权、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等情况在本单位公示7天,无异议或者异议解除后才能推荐。
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推荐奖励时应包括参加该项目的所有子项目,子项目虽然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但仅适用于本项目。与总项目关系相当密切的,不能单独推荐奖励;若子项目成果水平较高,技术难度很大,不仅适用于本项目,还可应用于其它方面,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扣除该子项目后不从根本上影响总项目获奖的前提下,征得总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同意后,方可单独推荐奖励。
第十六条 已获市级以上(含市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如无新的重大突破,不得再次推荐市本级科技进步奖;凡推荐其他同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得再推荐市本级科技进步奖。
第十七条 当年未授奖的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如果该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十八条 科技进步奖按行政隶属关系或任务来源择优推荐。
(一)中央、自治区驻钦单位, 其他驻钦单位或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单位完成的项目,经项目实施所在地的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市奖励办推荐;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经第一完成单位所在地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市奖励办推荐。
第十九条 科技进步奖推荐项目须提供的材料及要求:
(一)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推荐项目要求提供的评价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指:
1. 《钦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
2. 技术评价证明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
3. 知识产权证书及权利要求说明书;
4. 应用证明及其他证明(涉及经济核算的证明材料必须加盖应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5. 全套技术材料。
(二)特别贡献奖推荐项目要求提供的评价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指:
1. 《钦州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推荐书》;
2. 技术评价证明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
3. 知识产权证书及权利要求说明书;
4. 应用证明及其他证明。
为方便择优向自治区推荐,市本级科技进步奖及特别贡献奖推荐书基本参照自治区相应推荐书版本。推荐项目完成人员要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及本人在项目中所做的工作进行签名承诺。推荐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装订符合科技档案管理要求。每个推荐项目报送推荐材料一式6份,其中一份须是原件另附推荐书电子版本一份。推荐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十一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部门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负责组织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部门和推荐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推荐项目是否符合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和条件;
(二)推荐材料是否齐全和按规定填写,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手续是否完备,符合要求。
第二十一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科技进步奖项目由奖励办按所属专业分类后组织同行专家进行专业评审。形式审查合格的特别贡献奖候选项目由奖励办提交评审委主任委员会议初选。
第二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规则及程序:
(一)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评审规则及程序
1. 奖励办聘请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以书面形式进行专业评审。
(1)每个项目聘请5名同行专家进行专业评审,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书面评审方式。
(2)专业评审专家在认真审阅材料的基础上,依据《钦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价指标体系》,填写《钦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专家评议表》和《钦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专家评分表》。
2. 奖励办对专业评审数据资料进行统计处理,在分析评分结果并综合专业评审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整理形成专业评审意见,进行行业综合平衡,提出推荐奖励候选项目(含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提交评审委委员进行综合审议。对于某些专业评审组个别专家评分特别偏颇、有失公允时,奖励办可个别调整评委补充专业初评;必要时也可组织答辩、实地考察进行辅助评审。奖励办推荐奖励项目数量实行优中选优,限额推荐,推荐数量视当年参评项目数具体而定。
奖励办综合行业平衡推荐奖励候选项目总数实行限额制:一等奖候选项目数每年原则上不超过4项,二等奖候选项目数每年原则上不超过9项,其余为三等奖候选项目,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
3. 评审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听取奖励办关于专业评审情况的报告,综合审议奖励候选项目,作出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决议即评审结果。
(1)审定一等奖项目。对一等奖的候选项目进行质疑答辩,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项目,成为一等奖项目;其余项目归类到二等奖投票表决。
(2)审定二等奖项目。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的项目,成为二等奖项目;其余项目归类到三等奖投票表决。
(3)审定三等奖项目。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的项目,成为三等奖项目;其余项目作为缓评或等外项目。
(二)特别贡献奖的评审程序及规则
1. 评审委主任委员会议根据特别贡献奖的奖励条件和当年推荐项目的情况,以会议形式讨论,进行综合比较,推荐特别贡献奖候选项目1项。
2. 评审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候选项目进行质疑答辩,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项目,成为特别贡献奖项目。
(三)项目答辩的时间及要求
一等奖候选项目的答辩时间为20分钟,前10分钟为项目介绍,后10分钟为质疑答辩;特别贡献奖候选项目的答辩时间为30分钟,前15分钟为项目介绍,后15分钟为质疑答辩。答辩应当由项目第一完成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到会答辩。无正当理由(生病住院、因公出访等),项目第一完成人员不到会答辩的,取消当年该项目的奖励资格。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答辩的重大项目,若需要对该项目作进一步了解,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辩时间。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成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才有效。
第二十四条 科技进步奖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自公布之日起30天内无异议或异议在规定时间内解除的,由市科技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第一次作出的评审结果在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前,除有超过二分之一的评审委委员对评审结果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复议外,其它情况不予复议。
第二十六条 科技进步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凡专业评审成员、评审委委员与被评审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在专业评审及评审委综合评议时应予以回避。
第二十七条 评审相关记录由奖励办归档留存。评审委委员、专业评审专家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没有特别的理由,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查阅评审档案。
第二十八条 科技进步奖评审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布的科技进步奖的评审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异议期)向奖励办提出。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涉及项目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推荐奖励项目的候选单位、候选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人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公布项目的评审等级及未获公布的项目要求复议的,不属于异议范围,但允许获公布的项目完成单位在异议期内申请撤回,并可按规定次年重新推荐。
第二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表明真实身份,并且留下联系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奖励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符合本细则规定要求,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三十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负责协调有关专业评审专家、推荐部门或者推荐人处理。非实质性异议由有关推荐部门或推荐人负责协调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部门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奖励办审核。奖励办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委员、专业评审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奖励办应当向评审委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部门、推荐人。评审委对项目的异议有最终裁决权。
第三十一条 异议自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并解除异议的,可以授奖;逾期尚未处理完毕的,则取消该项目本年度获奖资格,待处理完毕并解除异议后,可延至下一年度授奖;实质性异议内容成立的,取消该项目的获奖资格。
第三十二条 奖金分配办法
(一)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分配,项目主要完成人员(荣誉证书获得者)所得奖金应占奖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至八十,其余部分发给参加项目工作的其他有关人员;
(二)一个单位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第一完成人商项目其他成员提出分配方案,报单位领导批准发放;
(三)两个以上单位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第一完成人商项目其他成员提出分配方案,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或推荐部门批准后发放(必要时由推荐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四)奖金分配方案由批准单位报奖励办备案;
(五)奖金分配出现争议,经推荐部门组织有关完成人协商仍无法解决的,由市科技局作出最终裁决。
第三十三条 奖金和证书可由奖励办转发给项目推荐部门,再由推荐部门如数转发给项目完成单位;也可由奖励办直接发给项目完成单位。两个以上单位完成的项目,若第一完成单位驻地不在钦州市的,奖金和证书由项目推荐部门按分配方案发放。各级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奖金、证书。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九江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江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2004.08.27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局等部门九江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教育局、市计委、市财政局、市编委办、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订的《九江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九江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市教育局 市编委办 市公安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劳动局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九江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是指进入九江市(市、县、区)政府所在地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民营私营企业)打工、务工、个体经营及其他谋生活动的本地及外地农民。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是指户籍不在九江市区、县城或户籍虽在九江市区、县城但属农村农业户口的,随同进城务工就业的父母或监护人在本市城区(含县城)合法居住,应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四条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的原则。流入地政府和教育等有关部门要主动承担责任,统筹安排,将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中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问题纳入城市义务教育工作内容。流出地政府要积极配合流入地政府,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加强管理,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五条 凡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要求在城区(含县城)就学,凭其父母或监护人的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农业户口、身份证及流出地乡政府外出打工证明),并提供现居住地合法证明(临时户口、暂住证、社区居委会证明)以及务工就业单位证明或个体经营执照等,均可向就学地教育行政部门(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受理地县(市、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第六条 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的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健全制度、科学管理,规范办理入学手续,为学生建立借读学籍专门档案。其收费标准应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任何学校不得向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及家长收取“借读费”和其他赞助费用。根据这部分学生家长务工就业不稳定、住所不固定的特点,学校应实行分学期收取费用的办法,如他们需要返回原籍学习或转出他地就读,应提供服务和方便,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坚持以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依法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根据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实行就近入学原则确定就读学校。
第八条 政府鼓励支持民办中小学校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在学生及家长自愿的前提下,允许他们到民办学校就学。各类学校要以满腔热情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工作,将他们与本地学生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在学习生活、评优奖励、入团入队等方面给予特别的关心和爱护,并加强与学生家庭的联系,及时了解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困难,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民工子女入学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领导牵头,教育、计委(物价)、编办、公安、财政、劳动等部门同志参加,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分工:①教育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指导、督促、落实中小学校认真做好农民工子女就学的接收工作和教育教学工作。②公安部门要及时向教育部门提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的有关情况。③计划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④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⑤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按规定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⑥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⑦物价部门和教育、财政部门要制订有关收费标准并监督检查学校收费情况。⑧要充分发挥社区综合管理作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情况要进行逐一登记,对未送子女入学的家长或监护人,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与教育部门共同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及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