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为“三贷”业务申请免征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05 20:04: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0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为“三贷”业务申请免征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为“三贷”业务申请免征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国税地函发[1992]16号

1992-06-14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信贷二部:
  你行中行贷四(91)129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其中,无息、贴息贷款合同是指我国的各专业银行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发放的无息贷款及由各专业银行发放并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贴息的贷款项目所签订的贷款合同。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是指由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提供资金,具有援助性质的优惠贷款项目所签订的政府间的协议。因此,买方信贷及混合贷款中的商业性贷款性质上不同于政府贷款。
  二、你行与国内用款单位签订的转贷合同与“三贷”合同(政府贷款、买方信贷、混合贷款)所依据的法律文件不同,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不同,在借贷经济业务中形成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同一签约行为,而是两类不同的合同。
  因此,你行的混合贷款、买方信贷合同与转贷合同均应按印花税的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印发《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关于印发《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



建住房综函[2001]0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及有关城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资金管理中心、开发办(建委开发处):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建立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1] 97 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全面做好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的建设工作,我司会同部信息中心制定了《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建设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实施。

  各地要按照《通知》和《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实施方案,认真做好本地区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的组织建设工作。各试点单位要尽快落实人员、设备、场地等,加大工作力度,抓紧开展试点工作。没有列入试点的省市也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建网做好基础工作。

  各地在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司及部信息中心联系。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联系人:陈健容、侯玉魁、杨震,联系电话:010-68394117,68393066(传真)。部信息中心联系人:宋秀明、吴明,联系电话:010-68393575,电子邮件地址:sxm@mail.cin.gov.cn, wm@mail.cin.gov.cn。

  附件:《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建设方案(试行)》   方案下载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建设方案(试行)



2001年5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一、房地产网的作用和任务
  二、建立房地产网的目标
  三、房地产网建设的基本原则
  四、社会经济效益

    第二部分
  一、建设内容
  二、技术方案
  三、信息内容、来源渠道及报送方式
  四、运行管理模式
  五、省市级网站人员及设备配置(参考)

    第三部分
  一、房地产网的领导机构
  二、房地产网承办单位的职责
  三、网员的责任和义务
  四、信息员责任
  五、省级网站的建设
  六、市级网站的建设

  为了推动全国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搞好住宅与房地产市场的建设与管理,提高房地产业行政管理信息化、现代化水平,根据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企业的计算机应用现状,建设部决定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覆盖全国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建设和供应、住房金融、住宅产业化推进、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权属登记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物业管理和社区服务等方面的公益性计算机管理信息网络体系。网络的名称为: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简称房地产网)。

 

第一部分

  一、房地产网的作用和任务

  房地产网的主要作用和任务是:

  1、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机制,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各级政府管理部门运用高新技术管理手段,特别是通过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络的应用,将房地产管理业务全过程中产生的动态数据,及时、准确、全面的采集和分析,作为政府宏观决策的基础资料,便于各级政府对住宅与房地产业的现状做出准确的判断,对发生的问题及时处置,对未来的发展做出正确的预测,为宏观决策和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从而有效地引导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2、规范各级房地产行政部门的管理行为,加强对窗口行业的规范,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与升级。房地产网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设置了拆迁、开发、交易、权属管理、物业管理、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所有房地产行政管理内容的管理模块。各级房地产行政部门可以通过这些模块对管理行为和业务流程进行控制,并按照监督考核标准对岗位、人员进行考核。以房地产权属管理为例,通过建立权属管理模块将受理登记申请、权属审核、公告和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等各环节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并对各个程序的时限做出具体要求,提高了工作透明度,一旦发生办件逾期行为,可以按照办事程序启用监督考核机制,直接责任到岗、责任到人。另外,各地管理部门通过房地产网可以快捷的实现网上交流,及时总结、推广行业发展的先进经验,有利于政策研究,从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3、建立、完善和规范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体系,建立统一规范的房地产信息系统。全国很多城市都在建设各种性质的房地产信息系统和网站,但缺少统一规划,盲目投资,重复建设,造成了很大的浪费。同时数据指标不规范,不利于信息交流,甚至误导企业和消费者。建设政府房地产网,可以规范、统一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体系,建立政府房地产信息发布的权威渠道。

  4、引导企业和消费者,实现房地产投资和消费的互动。建设房地产网,有助于企业做出准确的市场预测和投资回报预测,避免盲目投资。通过透明的市场信息,真正给社会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有助于形成规范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体系,促进消费,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充分发挥住宅与房地产业关联度大的特点,带动和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拉动国民经济增长。

  5、运用高科技和现代化管理手段实行行业管理,为政府与社会之间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建立房地产网为各级政府部门、政府与社会、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提供了快速的信息沟通平台,这不仅为政府提供了信息收集、反馈的渠道,同时也为政府宣传房地产业政策、更好地为社会服务提供了窗口。

  二、建立房地产网的目标

  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等高新技术和产品,逐步建立起一个覆盖全国各主要城市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经营与服务单位的房地产网棗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实现两个预期目标:为政府的宏观决策与预测提供信息服务;为社会公众的需要提供信息服务。建立房地产行业动态管理系统,以信息技术的应用为手段,全面提升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推动我国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具体目标是:

  1、建立一个服务于房地产网的信息收集、汇总、发布、检索与反馈的机制和运作体系;

  2、建立统计信息的动态管理系统,并实现统计信息的网上收集、传输、汇总和查询;

  3、逐步实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管理企业等企业资质管理的网络化和电子化;

  4、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住宅产业现代化的动态管理系统,并通过网络对房地产项目经营与管理的有关数据进行监测;

  5、建立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物业管理、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公积金管理等业务的动态管理系统,并通过网络实现有关信息的公开查询;

  6、探索房地产网信息增值服务的市场化机制与模式;建立从事房地产专业化信息服务的咨询机构;

  7、在全行业广泛推广应用开发项目管理、交易市场管理、权属登记管理、物业管理、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公积金管理、住宅产业现代化管理等规范化管理软件。

  三、房地产网建设的基本原则

  房地产网的建设,必须把握当今世界信息技术发展的趋势,立足我国住宅与房地产市场建设与管理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在全国公用数据交换网络平台的基础上,从纵横两个层面搭建覆盖全国住宅与房地产行业的信息网络总体框架,力求技术上的先进性、应用上的实用性、实施上的可操作性和系统建成后的效益性。

  房地产网的建设应坚持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1、统一性原则。以政府为主导的房地产网建设涉及的部门和业务范围多,应用水平和需求也各不相同。因此,必须采取统一规划与组织、重点领域和试点城市先行、分期分步实施、逐步推行的原则。建设部负责制定房地产网的建设方案、系统建设的基本原则、数据交换与网络接口标准等相关要求,各地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按照部里的统一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2、开放性原则。房地产网在体系结构设计上实行开放性策略。包括通用数据交换接口、软件产品应用等。开放性的策略要贯穿于房地产网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全过程。

  开放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技术上的开放性。包括网络技术、操作平台、开发工具、数据库的选择及应用软件的开发等。

  (2)应用系统的兼容性。目前,我国许多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企业已经建立了自己的计算机业务管理系统,其应用水平也有了一定的深度。因此,房地产网的建设必须考虑保护用户已有的投资和现有数据资源。

  (3)通用数据接口标准化。房地产网包含了许多不同的业务子系统,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系统、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管理系统、物业管理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等。各子系统之间既相互独立,又要实现通用数据特别是上报数据的标准化,以便于数据的交换与共享。

  3、安全性原则。作为一个面向全国房地产管理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信息网,网络与业务系统的安全性问题是一个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

  安全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层面:

  (1)网络级的安全性。是指数据传输中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获性,是面向数据级的安全。这一级的安全性一方面可通过建立防火墙,在系统中设置数据定期备份制度和设备冗余,建立系统灾难预防和恢复系统等措施来保障。另一方面将原始数据或专业数据的存放、管理与其他数据物理隔开,减少其遭到破获的可能性。

  (2)用户级的安全性。主要是指用户对网络和数据库的访问控制。包含了授权、鉴别、访问控制以及基于内容的个人隐私、知识产权的保护等。同时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内部安全机制和权限管理,建立严格的信息传送与发布规范,加强内部教育与审计手段。

  4、拓展性原则。以房地产网的主网站为核心,向下辐射构成覆盖全国各省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企业的广域网络是我们建设房地产网的纵向体系。同时,房地产网还要实现与行业内外各专业部门间的横向拓展。

  5、公益性原则。由于房地产网是由政府业务和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与实施的公益性网络。因此,作为政府发布房地产信息的专业网站,应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式信息服务。

  四、社会经济效益

  房地产网建成以后,将会把社会效益的体现放在首要的位置来考虑。同时,通过对已有资源的挖掘和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提供信息的增值业务而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来保障社会效益的主导地位。因此,房地产网的建设与发展应坚持以社会效益为主的指导思想。

  1、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房地产网的建立将促使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充分发挥、利用和挖掘已有的信息资源,为社会公众和企业提供更加高效、快捷的信息服务。包括政策法规、标准、有关数据、业务办案进展查询等。

  2、树立政府办事公开、公正的形象。一方面,计算机的应用会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规范行业行为,减少贪污腐败现象的滋生;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建立在网络基础上的信息发布平台向公众提供在线的、高质量的信息和查询服务,缩短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的时空距离。

  3、打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房地产网建成运转以后,将为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24小时全天候且不受地域限制的信息服务。信息的获取会更加及时和丰富。

  4、为政府的宏观预测、决策提供依据。通过房地产网,政府主管部门能够及时地获得详实、可靠、动态的数据,并利用决策支持系统对本地乃至全国的房地产市场发展作出正确的判断和预测,以利于工作的主动性。

  5、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服务。企业通过房地产网可以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国家的产业政策,把握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动态,准确地做出预测和决策。同时企业还可以利用房地产网展示和树立自身形象,提高企业的社会知名度。

  6、降低社会管理成本。计算机和网络的应用可以进一步降低整个行业的管理成本,提高全行业的劳动生产率水平。


第二部分

  一、建设内容

  房地产网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业务流程管理系统;信息发布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和电子商务应用系统等。

  1、业务流程管理系统

  根据专业和业务管理内容、权限的不同,由部统一组织开发业务流程管理系统供有关房地产业务主管部门在内部业务工作中使用。同时为房地产网的信息资源组织与管理和信息的发布提供必要的环境和手段。

  (1)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系统。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等。

  (2)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管理系统。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管理等。

  (3)房屋拆迁管理系统。包括:《房屋拆迁许可证》管理、拆迁单位资格管理、拆迁纠纷调处情况、拆迁过程管理、拆迁违法行为管理、拆迁信访管理等。

  (4)交易与权属管理系统。包括:权属登记、商品房预售、房地产测量与面积计算、转让、抵押、租赁、房屋置换及房地产中介管理等。

  (5)物业管理系统。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基本情况、经营及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情况,实有房屋及物业管理房屋建筑面积情况、示范项目情况、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等。

  (6)住房制度改革管理系统。包括:房改政策出台与实施、住房普查、住房补贴发放、公房出售、租金改革、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等情况。

  (7)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包括: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公报,住房公积金政策信息咨询,住房公积金帐户查询系统,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的政策规定及程序,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审批等。

  (8)专业人才管理系统。包括: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地产权属登记及物业管理等专业人才管理。

  2、信息发布系统

  (1)信息发布系统建设。房地产网将提供中央和省市三级面向社会服务的信息发布系统平台。设立在互联网上的中央和省市三级对外信息发布系统,将面向社会发布经过审核和权限范围内的信息与数据。主网站网址为:HTTP://www.realestate.gov.cn。

  根据需要和发展,房地产网还将设置内部信息发布系统平台,用于实现业务管理网络化、电子化及内部数据、专业数据的分级交换。

  房地产网的服务对象是省建设厅、市建委、市开发办、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资金管理中心、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等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

  (2)信息发布系统将提供的主要功能包括:

  Ⅰ、信息发布功能。发布经过分类、选择的信息和数据,这些信息可通过手工录入及业务应用软件自动生成。

  Ⅱ、信息检索功能。主要为用户提供基于结构型和非结构型数据的全文及定制、非定制方式的检索功能。

  Ⅲ、上报数据的自动汇总。房地产网将提供由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的数据自动采集和人工设定时间自动上传上报数据的功能。

  Ⅳ、电子公告板。该功能的设置是旨在利用房地产网这一新型人机交互形式,建立政府与民众信息沟通的桥梁。政府可及时得到并解释社会上对房地产市场建设、发展与管理的意见与建议。

  Ⅴ、电子邮件。

  Ⅵ、业务上网和办案程序查询功能。主要是通过网络方式提供有关涉及公开办案进展情况的在线查询功能。

  (3)、房地产网信息发布系统主要栏目设置

  Ⅰ、行业动态,主要有以房地产市场为主的国内动态、国际新闻等12个子栏目;

  Ⅱ、法律法规,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等6类;

  Ⅲ、文件,分建设部文件、相关部委文件、地方文件等;

  Ⅳ、资质、资格信息,设置了各类房地产企业和各类房地产专业人员等6个子栏目;

  Ⅴ、市场分析,包括统计资料和分析报告;

  Ⅵ、经典展示,分开发企业、开发项目、中介机构、物业公司等7个子类;

  Ⅶ、新材料和新技术,设置了住宅建设技术等6个子栏目;

  Ⅷ、组织机构,有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学会等子栏目;

  Ⅸ、图书资料。

  以上内容各地信息发布系统还可以根据需求进行调整。

  3、决策支持系统

  为政府对房地产市场建设与发展的宏观决策和预测提供动态、准确的数据服务是房地产网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房地产网在发展到一定规模时,通过全网采集的数据积累将会有较高的可信度和代表性,由此而做出的决策和预测分析必然具有较高的实用性和准确性。因此,根据用户的需求、利用丰富的数据资源,并适时建立数学模型,开发和提供针对不同要求和内容的房地产专业决策支持系统。

  4、电子商务应用系统

  随着我国住宅和房地产以及金融、工商等相关行业在互联网平台上电子业务的发展,房屋交易、项目招投标、企业年检等用电子方式进行在线处理将成为可能。即用电子商务模式和方法对传统业务进行重新的整合,从而使本行业数字化的信息服务水平进入高级应用状态。整个电子商务系统的建设应包括网络系统、网上结算系统以及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的配送体系等。

  二、技术方案

  房地产网将覆盖全国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及相关的企业、咨询服务机构等。

  房地产网将以国家公用数据通信网为网络基础平台,采用互联网技术和虚拟网络技术,建立以建设部为主网站,各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二级网站,连接房地产及相关企业的广域网络。各级网站需要建立局域网络并接入互联网。没有条件建立网站的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地产企业及相关企业作为网员,可通过互联网进入房地产网。

  1、联网

  各级网站有条件的应建立内部局域网,并向各地方电信部门申请安装数据专线,将局域网接入互联网,通过互联网实现与房地产网的连接,局域网中必须配置防火墙设备。对一些条件暂不具备建立内部局域网条件的省市级网站可以通过PSTN(公用电话交换网)和ISDN(综合业务数字网)方式上网,实现与房地产网的联接。



  2、信息发布

  各级网站应建立Web信息发布站点(Web站点)或委托部主网站发布当地信息。Web站点可以建立在本地局域网,将局域网接入互联网,实现信息发布;另外,各级网站的Web站点也可以通过当地ISP(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进行托管。

  各级网站应建立两个Web站点,一个用于发布供内部使用的信息,置于局域网防火墙内;另外一个用于发布可公开的信息,置于局域网防火墙外。

  3、网络安全

  为保障内部网络的安全,各省市级网站上要采用防火墙对内部网络与外部网络之间进行隔离。同时,各级网站应配置必要的安全网关产品。部主网站统一负责房地产网的整体安全,对各网站间设置必要的存取权限。

  网上传输的数据,要根据密级情况实行加密方式的传输。

  4、远程用户访问管理

  根据建设部令,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中介评估机构和一级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批和年审由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直接管理。因此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应直接接入部主网站,实现数据的直接报送和有关资质申报、审批、年审的业务工作网络化、电子化。因此,部级主网站将设置拨号服务器,或在互联网上通过对登录用户的身份鉴别和认证,授予相应的访问权限。其他级别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评估机构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批和年审由所属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5、数据接口标准

  目前房地产网涉及到的一些数据接口标准有:

  (1)上报统计数据的接口标准;

  (2)政策法规的数据标准;

  (3)房地产行业动态的数据标准;

  (4)企业资质申报表及年检申报表数据的接口标准;

  (5)建设部文件数据标准。

  三、信息内容、来源渠道及报送方式

  房地产网涉及的信息内容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文字信息,包括政策法规、行业动态、预测分析报告、标准规范等;第二类是统计数据信息,包括房地产行业的各类统计报表等。

  (一)文字类信息

  1、政策法规

  内容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公告等。

  信息来源渠道:属于国家及部级范围的,由部主管部门和主网站承担单位负责提供;属于地方的,由各地业务主管部门或当地省市级网站负责提供;通过交换或购买等其他方式获取。

  2、行业动态

  内容包括:领导讲话、地方动态、企业动态、会展活动、经验交流材料等。

  信息来源渠道:由主管部门、各合作媒体和各地方网站提供。

  3、预测与分析报告

  内容包括:市场预测、政策研究、热点讨论、项目分析等。

  信息来源渠道:由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组织有关业内专业人士撰写全国性的专题分析和预测报告。由地方撰写并提供地方性的分析和预测报告。

  4、企业基本状况

  主要指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等企业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最新审批日期、主管部门、经济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企业域名、电子邮件、成立时间、注册资金、货币单位、企业人数、业务经营范围、企业简况等。

  信息来源渠道:主要是政府部门通过企业资质评审和年检提供。

  5、标准与规范

  内容主要是建设部和各地发布的有关业务技术标准与规范。

  信息来源渠道:建设部和各地方网站提供。

  6、专业人才信息

  主要指房地产估价、经纪、权属登记及物业管理等专业人才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资格等级、资格证书号、证书有效期、获得资格时间、注册号、注册时间、学历、毕业学校、从事专业、个人简历等。

  信息来源渠道:由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等提供。

  (二)统计数据信息

  1、房地产交易信息

  内容包括:商品房预售及销售情况、存量房买卖情况、房地产抵押情况、房地产租赁情况、产权登记发证情况、税费征收情况、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情况等。详见附件一《房地产交易信息汇总表》(指标解释另发)。

  2、房地产权属管理信息

  内容包括:产权产籍管理人员情况、房屋产权按性质分类情况、房屋产权按行业分类情况、房屋结构及使用情况、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情况等。详见附件二《房地产产权统计年报》(指标解释按建房[1996]278号文件执行)。

  3、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信息

  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情况、开发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投资情况、项目建设情况、项目销售情况等。详见附件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动态管理情况汇总表》(指标解释另发)。

  4、房地产开发统计信息

  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情况、施工及竣工情况、销售情况等。详见附件四《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指标解释按国家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执行)。

  5、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信息

  内容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数量情况、施工建设情况、销售情况及银行贷款情况等。详见附件五《经济适用住房汇总表》(指标解释另发)。

  6、住房制度改革信息

  内容包括:包括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出台及实施情况、职工住房档案建立情况、租金改革情况、住房补贴落实情况、公房出售情况、廉租房制度建立情况等。详见附件六《住房制度改革情况汇总表》(指标解释另发)。

  7、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

  内容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使用情况、增值收益及分配情况等。详见附件七《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指标解释按建房改字[2000]37号执行)。

  8、物业管理信息

  内容包括:实有房屋总量、物业管理房屋建筑面积、物业管理企业数量、从业人员数量、业主委员会数量、物业管理企业经营情况、项目分包工程合同金额、企业代管维修基金情况等。详见附件八《物业管理情况汇总表》(指标解释另发)。

  (三)报送方式

  1、已建立省级网站的地区,由省级网站报送部级中心网站。

  2、未建立省级网站但已建立市级网站的地区,在试点期间,由市级网站分别报送省房地产主管部门和部级中心网站。

  3、其他地区按统计制度等规定的报送方式及报送渠道报送。

  (四)报表编码说明

  本次报表编码均以“F”开头(取自房地产网第一个字“房”的汉语拼音字头),代表“房地产网”;报表共分为八套,每套报表的编码取自该套报表主要内容的汉语拼音字头,如下所示:

  1、房地产交易信息汇总表

  报表编码:F-JY,“JY”代表“交易信息”。

  (1)商品房预、销售情况表

  报表编码:F-JY-XS,“XS”代表“销售情况”。

  (2)存量房买卖情况表

  报表编码:F-JY-CF,“CF”代表“存量房”。

  (3)房地产抵押情况表

  报表编码:F-JY-DY,“DY”代表“抵押情况”。

  (4)房地产租赁登记备案汇总表

  报表编码:F-JY-ZL,“ZL“代表“租赁登记备案”。

  (5)产权登记发证情况汇总表

  报表编码:F-JY-CQ,“CQ”代表“产权登记发证”。

  (6)税费征收情况表

  报表编码:F-JY-SF,“SF”代表“税费征收”。

  (7)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情况表

  报表编码:F-JY-ZJ,“ZJ”代表“中介服务行业”。

  2、房地产产权统计年报

  报表编码:F-CQ,“CQ”代表“房地产产权”。

  (1)年城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汇总表

  报表编码:F-CQ-RY,“RY”代表“管理人员”。

  (2)年城市房屋产权情况汇总表一

  报表编码:F-CQ-HZ1,“HZ1”代表“汇总表一”。

  (3)年城市房屋产权情况汇总表二

  报表编码:F-CQ-HZ2,“HZ2”代表“汇总表二”。

  (4)年城市房屋结构、层数、用途汇总表

  报表编码:F-CQ-YT,“YT”代表“房屋用途”。

  (5)年城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情况汇总表

  报表编码:F-CQ-FZ,“FZ”代表“产权登记发证”。

  3、房地产开发企业动态管理情况汇总表

  报表编码:F-KM,“KM”代表“开发项目”。

  (1)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情况表

  报表编码:F-KM-QY,“QY”代表“开发企业”。

  (2)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情况表

  报表编码:F-KM-XM,“XM”代表“开发项目”。

  (3)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本年度以前竣工仍在销售的单位工程情况表

  报表编码:F-KM-XS,“XS”代表“竣工并正在销售工程”。

  (4)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前期筹备阶段单位工程情况表

  报表编码:F-KM-CB,“CB”代表“前期筹备阶段”。

  (5)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正在施工阶段单位工程情况表一

  报表编码:F-KM-SG1,“SG1”代表“施工阶段情况表一”。

  (6)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正在施工阶段单位工程情况表二

  报表编码:F-KM-SG2,“SG2”代表“施工阶段情况表二”。

  4、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

  报表编码:F-KB,“KB”代表“开发统计年报”。

  (1)房地产开发经营情况表

  报表编码:F-KB-JY,“JY”代表“经营情况”。

  (2)房地产开发统计基层标准表

  报表编码:F-KB-JC,“JC”代表“统计基层标准表”。

  5、经济适用住房汇总表

  报表编码:F-JF,“JF”代表“经济适用住房”。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情况

  报表编码:F-JF-TZ,“TZ”代表“建设投资”。

  (2)经济适用住房银行贷款情况

  报表编码:F-JF-DK,“DK”代表“银行贷款”。

  6、住房制度改革情况汇总表

  报表编码:F-FG,“FG”代表“住房制度改革”。

  (1)各省、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情况汇总表

  报表编码:F-FG-SHZ,“SHZ”代表“各省住房制度改革情况汇总”。

  (2)三十五个大中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情况汇总表

  报表编码:F-FG-CHZ,“CHZ”代表“大中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情况汇总”。

  7、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

  报表编码:F-GJJ,“GJJ”代表“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统计表

  报表编码:F-GJJ-GJ,“GJ”代表“归集情况”。

  (2)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统计表

  报表编码:F-GJJ-SY,“SY”代表“使用情况”。

  (3)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统计表

  报表编码:F-GJJ-ZZ,“ZZ”代表“增值收益”。

  8、物业管理情况汇总表

  报表编码:F-WY,“WY”代表“物业管理”。

  (1)物业管理情况基层表

  报表编码:F-WY-JCB,“JCB”代表“基层表”。

  (2)物业管理情况汇总表一

  报表编码:F-WY-HZ1,“HZ1”代表“物业管理汇总表一”。

  (3)物业管理情况汇总表二

  报表编码:F-WY-HZ2,“HZ2”代表“物业管理汇总表二”。

  四、运行管理模式

  房地产网的运行管理拟分三级进行。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地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地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6〕106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全市各单位:

《北海市地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北海市地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地名是指:
(一)市、县(区)、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及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
(二)住宅小区、村、街巷等居民地名称;
(三)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设施名称;
(四)山、河、湖、海、岛、礁、滩、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五)风景名胜、文物古迹、游览地、纪念地、广场、公园、自然保护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名称;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车站、水库、电站等交通、水电设施名称以及楼群、大型建筑物等名称和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业事业单位名称。
第四条 地名管理应从当地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做到地名标准化和译写规范化。
第五条 市地名管理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我市地名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审核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三)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监督、检 查标准地名的使用;
(四)组织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
(五)编辑出版各种地名资料、书刊、图册和挂图;
(六)依照本暂行办法查处地名违法违规行为。
县(区)地名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暂行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第六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和销名。
第七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愿望,与有关方面协商一致;
(二)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和经济特征;
(三)楼群、大型建筑物的名称与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使用功能、环境等因素相协调;
(四)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五)不以外国地名作本市地名;
(六)用字规范,并按照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避免重名、同音和使用生僻字;
第八条 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地名,应当更名。
因自然变化、行政区划调整和城市建设而消失的地名,应当销名。
第九条 同类地名在全市范围内不得重名和避免同音,以免造成歧义。
第十条 申报的地名必须符合“专名+通名”的格式,一地一名。
第十一条 专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使用带有浓厚封建色彩的词语。
(二)不得使用有违社会道德风尚的词语。
(三) 不得使用不规范文字、生僻字、贬义字、外文、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及带有排他性的词语。
(四)一般不使用具有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有特定含义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和特定政治色彩的词语。
(五)使用外文音译命名,原意应当健康,中文名称含义明确,无不良含义,且不致产生歧义。
(六)冠以本市行政区划名、著名区片名的,应在该区域范围内。
(七)住宅区、建筑物专名还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般不使用“国际”、“国家”、“自治区”等类别的词语。冠以“北海”或市属各区行政区划名,且以体现产业功能词语命名的,应征得本市或区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不得使用非本企业拥有的驰名商标命名。
(八)市政交通设施、公共场所、自然地理实体专名还应遵循下列规定:
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经济特征,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对应。
派生地名必须与主地名相协调。
第十二条 通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通名应当名实相符。
(二)通名不得重叠使用。
(三)住宅区、建筑物通名不得采用有等级含义的修饰文字。
(四)住宅区、建筑物名称均可使用的通名有:楼、庭、舍、筑、居、轩、庄、阁、台、寓、园、苑、坊、湾、城、村、大楼、大厦、花园、花苑、家园、公寓、别墅、山庄等。
非居住用途的建筑物的通名可用广场、中心、大厦、商厦、汇等,社会公益性非居住用途的建筑物的通名还可用馆等。
(五)市政交通设施可使用的通名有:大道、快速路、路、街、巷、里、大桥、桥、站、隧道等。
(六)公共场所可使用的通名有:花园、庭园、广场、公园、廊、苑、园、林、圃、坪等。
(七)自然地理实体可使用的通名有:海、江、河、湖、洲、滩、溪、涧、岛、山、峰、岭、岗、丘、洞、谷等。
(八)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水电设施使用的通名,可按专业主管部门要求使用。
(九)住宅区、建筑物、市政交通设施使用下列通名必须符合相应的规模和技术标准。
大厦:市区层高16层或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县、郊区层高10层或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园、苑:用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绿化率大于35%。
花园、花苑:用地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绿化率大于40%。
城:用作住宅区通名的,用地面积300000平方米以上,绿化率大于30%。用作专类贸易场所通名的,用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总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
山庄:位于郊区,依山而建的商宅区。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容积率小于1.0。
村:指集中的相对独立的大型住宅区。用地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幼儿园、学校等)的住宅区。
广场: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总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有1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化地或宽阔公共场地。
中心:指某些功能较具规模的建筑群。用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总建筑面积100000平方米以上,在功能上必须是较具规模、起主导地位的建筑群。用作专类贸易场所通名的,可适当放宽。
大道:指道路红线宽度60米以上的主干道。
大桥:即主桥长于200米以上。
路:一般指道路红线宽度15米以上的道路,村、工业园区、大专院校等内路可适当放宽。
街:指道路红线宽度7米以上的道路。
第十三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按下列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一)行政区划名称,按照国家行政区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村和城镇街巷名称,在市辖区范围内的,由镇、街道办事处向辖区人民政府申报,辖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县范围内的,由镇、乡人民政府申报,经县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新建的道路、桥梁、隧道名称,由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在市辖区范围内的,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地名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县范围内的,向县地名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工程跨区或跨县的,向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楼宇、住宅小区(含小区内道路)名称,用地面积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由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则许可证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县(不包括区)地名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地名,经市、县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五)市、县的专业部门管理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电设施名称,以及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广场、公园、自然保护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名称,由建设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地名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六)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按照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地名更名,地名一经命名,应当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实需要更名的,要严格控制,并按以上六项条款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对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的申报,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
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命名、更名的地名,由市或县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标准地名使用证书。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命名、更名和销名的地名,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批准文件送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经批准命名、更名和销名的地名,由批准机关登报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在以下范围使用现行地名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一)涉外协定、文件;
(二)政府及所属部门的文告、文件;
(三)编列的门牌;
(四)地图、报刊、广播、电视和有关书籍;
(五)其他标有现行地名的商标、牌匾、广告、印信和公共交通站牌等。
第十七条 书写标准地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汉字书写地名,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
(二)用汉字译写少数民族地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译写规则;
(三)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的地名,应当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为规范。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证及门牌时,凡涉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应当向国土、房管、公安部门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企业单位在申办核准企业名称手续时,凡涉及建筑物、住宅小区地名命名、更名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没有取得地名命名证书的,国土、房产、公安、工商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地名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由地名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汇集出版。地方性标准地名书籍,由本级地名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纂,报上一级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审定,交国家批准的专业出版社出版。
第二十条 凡公开出版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旅游指南等与地名密切相关的图册的,应当在出版前送市或县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地名,并在出版后送市或县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命名、更名的地名,不得在报纸、期刊、图书、电视、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其他公开场合宣传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名档案的管理制度,保持地名资料的完整,提供地名信息咨询服务。

第四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

第二十三条 地名标志是标示地名的牌、碑、桩、匾等形式的标志物。
地名标志标示的地名,应当是标准地名,按规范格式书写,并标注汉语拼音。
第二十四条 下列地方应当设置地名标志:
(一)住宅小区、乡(镇)、村、街巷;
(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
(三)机场、港口(码头)、车站。前款规定以外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地名标志。同类型的地名标志,其设置位置和样式应当统一。
第二十五条 以下地名标志,由有关管理部门设置、维护、更换:
(一)行政区划界位标志,由民政部门负责
(二)城市道路、街巷、地名标志,由民政部门负责;
(三)公路、机场、港口(码头)、车站的地名标志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四)城市桥梁、隧道地名标志、由城建部门负责;
(五)乡(镇)、村、街、巷等地名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六)自然地理实体地名标志,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责成的有关部门负责;
(七)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广场、公园、自然保护区、体育场馆等地名标志,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八)住宅小区、具有地名意义的楼群、大型建筑物地名标志,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负责;
(九)门牌由公安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地名标志,应当自地名批准命名、更名之日起45日内设置,其中新建筑物应当在竣工验收前设置。
第二十七条 各级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地名标志的设置、维修、更换进行检查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知有关管理单位在30日内进行维修、更换:
(一)非标准地名或用字不规范的;
(二)已更名的地名,地名标志仍未改名称的;
(三)锈蚀、破损、字迹模糊或残缺不全的;
(四)设置位置不当的。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玷污或遮挡地名标志;
(二)在地名标志上悬挂物品;
(三)擅自移动或损坏地名标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由市或县地名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盗窃、破坏地名标志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颁布之前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有关单位应当在本暂行办法颁布之日起半年内,依照本暂行的要求办法补办申报手续。符合本暂行办法的,予以保留;不符合本暂行办法的,应当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北海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