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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09:56: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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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4]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使出口退税适应外贸经营权放开后的需要,鼓励生产型出口企业利用国际销售网络扩大出口,积累生产企业收购产品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管理经验,经研究,现决定对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具体通知如下:
  一、列名生产企业(见附件)在外购产品出口并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列名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后,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及国税发[2002]ll号文件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审核无误的予以办理免、抵、退税及调库手续。
  三、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如属应税消费品,税务机关可比照外贸企业退还消费税的办法退还消费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应税消费品按现行规定免征消费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的免、抵、退税管理。对列名生产企业的税收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上述税收政策试行期间,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试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并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附件:列名生产企业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七月十日



附件:列名生产企业名单

序号
地区
企业名称
企业代码

1
北京
北京顺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2
天津
天津三星光电子有限公司


3

天津飞马缝纫机有限公司


4
上海
上海索广电子有限公司


5

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6

上海惠普有限公司


7
江苏
吴江市英诺时装有限公司


8
浙江
绍兴振德医用敷料有限公司
3306933282

9

北极品水产(浙江)有限公司
3316940lll

10
青岛
青岛扶桑精制加工有限公司


11

青岛碧湾海产有限公司


12
山东
济宁小松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13

烟台胜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14
厦门
厦门进雄企业有限公司


15

厦门富尔泰服装包袋有限公司


16
福建
泉州寰球鞋服有限公司


17

福建省建阳市绿业竹木制品有限公司


18
辽宁
辽宁美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19
湖北
武汉爱帝高级服饰有限公司


20
甘肃
酒泉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1
深圳
杜邦中国有限公司
4403140109

22

深圳英兰电子有限公司
4403134848

23
大连
大连友爱室内用品有限公司
2102240051

24

大连大森服装有限公司
2102932224

25
重庆
重庆市涪陵金帝麻业股份有限公司
5002910340

26
河北
河北省瑞达家用纺织品实业有限公司
1301950078

27
宁夏
银川佳通长城轮胎有限公司


28
河南
河南环宇电源有限公司


29
青海
青海新力土畜有限责任公司


30
江两
江西省赣州虔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31
安徽
安徽洽洽食品有限公司
3401930554

32
吉林
珲春风华制农有限公司


33
四川
成都光明光电信息材料有限公司
5101910224

34
黑龙江
哈尔滨名人服装有限公司


35
山西
山西新华化工厂
1401910047

36
云南
昭通市三艾有机魔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37
内蒙
包头中纺山羊王有限公司


38
宁波
怡人工艺品(宁波)有限公司
3302246021

39
广西
柳州龙城化工总厂
4502950505

40
新疆
新疆美克家私有限公司
6501330009






铜陵市国债项目建设目标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文件
铜政〔2000〕8号


印发《铜陵市国债项目建设目标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铜陵市国债项目建设目标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0年三月一日



铜陵市国债项目建设目标考核奖惩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国债基础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约束机制,保证各项国债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债建设项目实行定性定量考核制,每年应根据年初制定的目标、年终目标完成情况和平时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第三条 国债建设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负责,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

第四条 国债建设项目考核的内容为:形象进度、投资完成、“四制”执行、工程质量、财务制度、档案管理、工期等。

第五条 市财政、土地、环保、城建、档案、公安等部门应履行职责,配合市计委各项服务工作,保证国债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第六条 建设项目获奖的条件;

(一)一等奖的条件:

1、超额完成当年形象进度和投资目标;

2、严格执行工程的“四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

3、工程质量优良;

4、财务制度健全,专款专用;

5、工程档案资料齐全。

(二)二等奖的条件:

1、完成当年形象进度和投资目标;

2、严格执行工程的“四制”;

3、工程质量优良;

4、财务制度健全;

5、工程档案资料基本齐全。

(三)三等奖的条件:

1、完成当年形象进度或投资目标;

2、执行工程的“四制”;

3、工程质量优良;

4、财务制度健全;

5、工程档案资料基本齐全。

第七条 市政府将根据工程的完成考核情况给予奖励和处罚。

(一)经考核建设项目获一等奖的,奖励人民币50000元;

(二)经考核建设项目获二等奖的,奖励人民币30000元;

(三)经考核建设项目获三等奖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

(四)经考核建设项目未完成年度目标的,对项目法人予以通报批评、一定的经济处罚,不称职的调离工作岗位;

(五)项目年度计划目标虽然完成,但项目实施结束后,总的建设工期、质量、资金使用等未按规定执行,不符合总体要求,对项目法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交纳10000元的责任风险金。

(六)未完成建设目标,造成不良的影响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八条 市有关部门在国债项目建设协调服务中,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对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对协调不力,影响工程进展的将追究有关部门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建设项目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项目配套资金中各支付50%,对法人代表或第一责任人的奖金不少于总金额的30%。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0年三月九日印发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5月14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3年6月2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委会职权
第三章 投资和技术引进
第四章 优惠待遇
第五章 注册与经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在湛江市霞山与赤坎两区之间设立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开发区是在湛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领导下实行国家优惠政策的经济技术区域。
第三条 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市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协调开发区内各部门和各单位(含中央、省属单位)有关开发区的工作。
第四条 开发区遵循“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外引内联,引进先进技术及先进管理经验,发展外向型经济,重点兴办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加快发展新兴产业和第三产业,把开发区建设成为粤西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第五条 开发区应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并举。
第六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内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开发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有权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工会活动。

第二章 管委会职权
第八条 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实施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执行上级政府的决议和命令;
(二)依法制定开发区行政管理规定;
(三)制定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四)组织编制开发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五)审批(或报批)和管理国内外投资者在开发区的投资项目和计划;
(六)审批和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计划和业务;
(七)负责开发区土地的统一规划、征用、开发,并根据市政府的授权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发证和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区内基建工程的报建、招标、发证、施工和管理;负责区内房地产的登记、发证、交易和管理;
(八)统筹管理开发区的财政和税收;
(九)管理、监督、指导、协调开发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并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
(十)在市政府外事部门的指导和配合下,负责处理开发区涉外事务,审批区内人员出入境有关事项;
(十一)统一规划和管理开发区内的公益事业;
(十二)统一管理和监督各部门设在开发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三)负责开发区内行政、事业机构人员的编制的制定和人事干部、劳动用工的调配和管理;
(十四)负责开发区治安和户籍管理,依法保护开发区内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调处开发区内的有关纠纷;
(十五)根据需要设立必要的办事机构,并按照规定权限任免、聘用和奖惩管委会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
(十六)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投资和技术引进
第九条 鼓励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经营以下实业和业务:
(一)技术先进企业;
(二)高新技术产业;
(三)生产性外向型企业;
(四)出口创汇型企业;
(五)科技事业;
(六)能源、交通、通讯和环保等项目;
(七)信息、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服务业;
(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九)国际劳务输出业务。
第十条 在开发区投资,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资独资经营;
(四)国内独资经营或联合经营;
(五)外国政府贷款,商业贷款;
(六)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
(七)租赁或受让开发区企业;
(八)购买开发区企业的债券或股票;
(九)兴办股份制企业;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鼓励开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到区外、国外投资兴办企业。
第十二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个人在开发区进行各种方式的技术合作或建立科工贸联合体。
第十三条 开发区重点引进下列新技术:
(一)与国内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和产品有关的;
(二)对国内和湛江市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有显著效果的;
(三)产品能开拓外销市场的;
(四)生产工艺和制造技术是国内外特别需要的;
(五)与综合利用现有资源和自然资源有关的。
第十四条 技术引进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专利、专有技术许可贸易;
(二)技术服务;
(三)计算机软件许可;
(四)合作生产或合作设计;
(五)聘请专家任职;
(六)购买技术资料等。
第十五条 开发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以技术作价入股,兴办合资合作企业。
第十六条 开发区的土地开发和各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兴建,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国内外投资者成片开发;
(二)国内外投资者与开发区合资或合作兴建;
(三)开发区与湛江市有关部门共同兴建;
(四)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开发区设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用于鼓励先进科技的研究、开发、引进、消化、吸收。

第四章 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 开发区内企业和机构,经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进口供区内使用的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生产用燃料、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及上述机器设备、车辆所需进口的维修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第十九条 开发区内企业进口专为生产出口产品所实际耗用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旅游饮食业营业用的餐料,利用外资养殖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饲料,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产品转内销的,照章补税。
第二十条 开发区内企业出口开发区生产的产品,免征出口关税。使用内地料件或半成品,在开发区内加工出口应征出口关税的产品,凡经实质性加工,增值20%以上的,可视为开发区产品,海关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免征出口关税。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内企业在开办初期,内销产品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免。
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内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开发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先进技术企业,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将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汇出中国境外时,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征、免征优惠待遇的,由管委
会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在开发区内企业工作或在开发区内居住的外籍人员和华侨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携带自用的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在合理数量内可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二十五条 外商从其投资的企业中分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开发区其他企业,期限在5年以上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如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经营期不足5年撤出该项投
资的,应当缴回已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二十六条 开发区内联生产性企业,由企业申请,经开发区税务部门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凡按规定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同时可以享受国务院、广东省和湛江市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二十八条 开发区内从事保税业务的企业,可经营保税加工、保税仓储和国际转口贸易。

第五章 注册与经营
第二十九条 凡在开发区内兴办各类企业,须到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到开发区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三十条 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开发区内银行开立人民币帐户,银行可以对企业开办抵押贷款业务。
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在开发区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银行办理外汇事宜。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办现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业务。在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监督下
,企业可通过外汇调剂中心调剂外汇余缺。
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保险,可分别向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机构投保。
第三十一条 开发区内企业应按照国际惯例和先进的科学方法进行管理。
开发区内企业有权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筹措、运用资金,采购生产资料,销售产品;自行确定工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可以根据生产、科研、经营的需要,自行确定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依法招聘、辞退经营管理人员和工人。招聘职工须依法签订劳动合
同。
第三十二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歇业或停业应按有关规定清理税务、债务,依法向海关、工商、税务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清理完毕后,企业的剩余财产可以依法出卖或转让,外商分得的外汇资金可以按规定汇出境外。
第三十三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破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开发区内企业应执行国家关于劳动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保证职工在文明、安全、卫生的条件下进行生产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开发区内投资举办的企业,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