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古巴共和国贷款的协定
中国政府 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古巴共和国贷款的协定
(签订日期1972年3月4日 生效日期1972年3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人民间的兄弟友谊和发展彼此间的经济互助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向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提供八百七十五万英镑的无息贷款(每一英镑含纯金2.13281克),用来抵偿一九七一年和一九七二年两国出口合同中中国方面的估计顺差额。
第二条 本协定第一条规定的贷款,由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从一九七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分十年每年以平均的金额偿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第三条 上述贷款将由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以双方同意的商品偿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这些商品的交货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之间当时有效的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进行。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古巴国家银行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各自开立贷款专项帐户,并确定有关的技术细则。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古巴国家银行从一九七三年一月一日起,将八百七十五万英镑的贷款总金额由一九七一年五月十一日两国政府之间签订的支付协定第一条规定的清算帐户转记到本协定第四条所述的专项帐户。
第六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指的英镑含金量如发生任何变动,则第四条规定的贷款专项帐户的余额应根据变动比例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各自完成本协定规定的全部义务之日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七二年三月四日在哈瓦那签订,共两份,每份都以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代表
周 化 民 埃米尼奥·加西亚·拉索
(签字) (签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作经营的外方有两个合作者应分别计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作经营的外方有两个合作者应分别计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财税外[1985]252号
1985-11-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税务局:
(85)粤税外字第240号文悉。关于中外合作经营的外方有两个(或多个)合作者应如何计征所得税问题,总局意见:对中外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外方合作者有两个(或多个)公司参与合作的,应按每个合作者分得的利润分别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