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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次修正)(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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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次修正)(已废止)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次修正)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6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1年7月30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正 根据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
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决定》修正)

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国土厅、市、县(区)国土局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统一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三条 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只享有按原确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土地所有权;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或用途的,或将农业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须向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和更换证书。
国营农、林、牧、渔、盐场使用的土地的面积及其界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但依法划拨的除外。
第四条 集体和个人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依法划定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只享有按原确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土地所有权。不得擅自在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地上毁田打坯、建房、葬坟和开矿。
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的变更,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到同级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和更换证书。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证和非农业建设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证,统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明确其使用权。
拥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领取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证,明确其所有权。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领取集体所有土地使用证,明确其使用权。
使用跨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土地的单位,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领取土地证书,明确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本条规定的土地证书的发放,以及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办理的有关土地证书的清理、更换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建立地籍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统计,并进行土地利用的动态监测。地籍管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因地制宜,有计划地、合理地组织垦荒造地,扩大耕地面积。开发、利用荒山、荒地、滩涂、岛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非农业建设使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耕地占用税和垦复基金。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取沙、采石、挖土用地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取沙、采石、挖土的,必须依法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但生活自用少量采挖者除外。
第十一条 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土地,军事设施保护区域的土地,水库、堤防等水利设施和科学试验的土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特种农产品基地的土地,应重点保护。
第十二条 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用地审批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用地报告时,应同时提交下列附件: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预备项目计划;征用、划拨土地地形图;设计部门绘制的项目平面布置图;征用、划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提
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的,还应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非农业使用耕地要控制在年度非农业建设使用耕地控制指标内。征用土地或划拨、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及农业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的审批权限: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耕地(含水田、菜地、旱地、园地、鱼塘。下同)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但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内土地除外。
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耕地五十亩以下,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下。
广州市、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耕地五百亩以下,其他土地一千亩以下。
经济特区范围内的耕地一千亩以下,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下,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耕地一百亩以下,其他土地二百亩以下,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各类土地总和,每宗不得超过上述各款中“其他土地”的最高限额。
超过以上限额的,按审批权限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水田,按其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六倍补偿;征用菜地、旱地、园地和鱼塘,按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补偿。平均年产值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2、征用已种植但尚未收益的园地,可按长势与邻近同类作物园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补偿。
3、征用用材林地和经济林地,按被征林地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十倍补偿。用材林地平均年产值为该种林一代林产值除以一代生长周期。
4、征用其他土地,按不超过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百分之五十的额度内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
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人工林地和零星树木按实际价值补偿;非人工林地,被征用单位自行砍伐的人工林地,或者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种的作物,不予补偿。
(三)附着物补偿费
国家建设用地需要拆除单位或私人的房屋设施,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由建设单位按当地统一产价标准补偿给原单位或个人;房屋所有者要回房屋产权的,建设单位按原有建筑面积补回质量相当的房屋。
拆迁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的私人房屋,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补偿。
被征用土地的水井、坟墓和其他附着物,按实际情况合理补偿;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四)经国家批准建设的铁路、县道以上公路、航道、港口、机场及其通讯设施等交通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事业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可按上列各项补偿额度内,取低限或者接近低限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
国家建设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根据需要安置的人口数,按林地的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计算。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安置费,但每亩林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征用宅基地和未计税的土地,不付给安置补助费。
第十六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通过发展农副业生产和举办乡(镇)、村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由劳动部门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用地单位或有安置能力的单位就业,并将
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
第十七条 被征用的耕地原负担的农业税和粮食任务应相应减免。减免的粮食指标和供应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口粮差价,属国家和省的建设项目由省承担;属市、县(区)的建设项目,分别由市、县(区)承担。农业税的减免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因耕地被征用造成口粮低于当地农村中等口粮水平的,不足部分,分别由建设项目所属的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安排解决。
第十八条 国家建设经批准划拨、使用国营农、林、牧、渔、盐场生产用地的国有土地,视其投入情况,按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同类土地补偿费百分之七十的额度内给予补偿;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及劳动力安置,按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 因抢险或军事等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土地的,可先行用地,并报当地人民政府,随后办理征地、划拨手续。

第二十条 农村居民、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以及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建住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向乡(镇)、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上报审批: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用地手续;使用
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 乡(镇)、村居民兴建住宅用地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需要使用耕地的,必须从严控制。每户用地限额:
平原地区,八十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下;山区,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但在人多地少地区和城市郊区以及乡(镇)非农业户,六十平方米以下。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在以上用地限额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用地标准。
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兴建住宅用地,参照当地标准,可在增加百分之二十的额度内给予照顾;超过限额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乡(镇)、村企业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批准权限规定办理,并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四
条、第十五条规定支付补偿费。
第二十三条 对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对农村居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和执行外,其余统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决定和执行。
被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1983年3月16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和1983年11月15日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省内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法,与《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执行。


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决定

(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16日公布施行)

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将《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违反本实施办法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正,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人民之声》杂志上重新公布。



1997年10月16日

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9月20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87年9月23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二号公布 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血吸虫病的防治管理,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实行依靠群众,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有血吸虫病疫区(以下简称疫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制定规划,落实任务,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
省和有疫区的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血防管理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工作。
省和有疫区的地方各级农牧部门负责牲畜血防工作。
省和有疫区的地方各级水利、水产、航运、湖洲管理及其它部门和单位都有做好血防工作的责任。
第四条 有疫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公民进行防治血吸虫病的宣传教育。疫区公民都有防治血吸虫病的义务。
疫区的中小学校应对学生讲授防治血吸虫病的基本知识。
第五条 血吸虫病防治站、所负责血防监督工作,其职责是:(一)监测、报告疫情;(二)血吸虫病的预防和查治;(三)宣传防治知识,进行防治技术指导;(四)对有钉螺地带的工程设计进行血防安全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五)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血吸虫病防治站、所设血防监督员。血防监督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并发给证书。
第六条 有疫区的地方的县级、乡级人民政府从芦苇生产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灭钉螺。
疫区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不含在校学生)按国家规定负担血防义务工;不出义务工的,可缴纳相应的费用。
国家安排的血防业务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
第七条 血防科学研究机构应加强防治应用技术的研究,努力提高防治技术水平。
急性血吸虫病的确诊单位,应及时向当地血吸虫病防治站、所报告疫情。
第八条 疫区居民和进入有钉螺地带从事水上运输、砍芦苇、捕鱼、放牧等生产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血吸虫病防治站、所的检查和治疗,领取查治证。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由单位承担检查和治疗费用,当地其他居民免收检查费和治疗专用药物费。
第九条 在有钉螺地带进行生产活动的单位,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作业人员感染和钉螺扩散。
第十条 到垸外有钉螺地带放牧的单位和个人,应在一个月前使牲畜接受血吸虫病的检查和治疗。
第十一条 在疫区的耕地、林地、池塘和沟渠灭钉螺,由有关的土地承包者负责;在内河、内湖、排灌渠道和垸外易感染地带灭钉螺,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在不同行政区域接壤地带灭钉螺,由有关各方协商,统一组织实施;协商不成的,报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二条 使用药物灭钉螺,要对生活用水和水产资源采取保护措施。
矮围蓄水灭钉螺,要常年蓄水。
第十三条 在有钉螺地带兴建工程,建设单位应把灭钉螺措施和血防安全设施纳入工程计划,同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血吸虫病防治站、所应在血吸虫病易感染地带设置标志。
禁止到有钉螺地带打草,禁止在疫水中游泳,禁止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疫水作为生活用水,禁止向水体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
第十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上级或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防治血吸虫病效果显著或达到消灭血吸虫病标准的县级、乡级人民政府;
(二)在血吸虫病防治、科研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从事血防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血吸虫病防治站、所给予行政处罚:
(一)到有钉螺地带打草或在疫水中游泳的,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处5元以下罚款;
(二)未领取血吸虫病查治证进入有钉螺地带进行生产活动的,责令接受检查、治疗,拒不接受的处5元以下罚款;
(三)将未经查治血吸虫病的牲畜带到垸外有钉螺地带放牧的,责令牵回,拒不执行的处10元以下罚款;
(四)损坏血防安全设施或标志的,责令修复或赔偿损失,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五)在有钉螺地带进行生产活动造成人员感染和钉螺扩散的单位,责令加强防护措施,限期消灭扩散的钉螺,可并处单位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六)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疫水作为生活用水或向水体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的,责令改正,并处单位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七)在有钉螺地带兴建工程,不把灭钉螺措施和血防安全设施纳入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的,必须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并处建设单位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因隐瞒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工作失职而使他人健康遭到危害的单位有关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拒绝、阻碍血防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过去本省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1987年9月23日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30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方案(暂行)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30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方案(暂行)的通知

计办价格[2001]14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为鼓励企业生产经营优质药品,我委对质量、疗效及安全性明显优于或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它企业同种药品的药品实行单独定价,并对药品单独定价的申报、专家论证及定价原则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根据药品单独定价的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论证会进行评审,并多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在此基础上,我委制定了30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方案(暂行,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共30种抗感染类药品,其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11种甲类药品的单独定价,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一),从2002年1月5日起执行;19种乙类药品的单独定价,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详见附表二),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此为基础在上下5%的幅度内,于2002年1月20日前制定公布本辖区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并报我委(价格司)备案。
  二、对附表所列企业的单独定价药品,我委将组织有关方面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实际质量标准达不到提交给论证会的药品内控质量标准的,将取消其单独定价资格。
  三、附表未列名企业生产的抗感染类药品,一律按国家规定的统一价格执行。


  附表:

一、11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药品名称
(通用名) 药品商品名 剂型 规格 单位 最高零售价格 生产企业 备注
1 羟氨苄青霉素
胶囊 250mg*20粒 盒 16.50 昆明贝克诺顿 仿制药品
羟氨苄青霉素
胶囊 250mg*30粒 盒 24.00 昆明贝克诺顿 仿制药品
羟氨苄青霉素
胶囊 500mg*16粒 盒 22.60 昆明贝克诺顿 仿制药品
羟氨苄青霉素 阿莫仙 胶囊 250mg*24粒 盒 19.60 联邦制药厂 仿制药品
羟氨苄青霉素 阿莫仙 胶囊 500mg*12粒 盒 17.20 联邦制药厂 仿制药品
羟氨苄青霉素 阿莫仙 胶囊 500mg*24粒 盒 34.20 联邦制药厂 仿制药品
羟氨苄青霉素 阿莫灵 胶囊 250mg*24粒 盒 19.60 香港长澳 仿制药品
羟氨苄青霉素 阿莫仙 片剂 125mg*12片 盒 6.80 联邦制药厂 仿制药品
羟氨苄青霉素 阿莫仙 片剂 125mg*24片 盒 13.20 联邦制药厂 仿制药品
羟氨苄青霉素 弗莱莫星 分散片
(可溶片) 125mg*10粒 盒 12.20 山西迈特 仿制药品
羟氨苄青霉素 弗莱莫星 分散片
(可溶片) 250mg*10粒 盒 19.80 山西迈特 仿制药品
羟氨苄青霉素 弗莱莫星 分散片
(可溶片) 500mg*10粒 盒 35.50 山西迈特 仿制药品
羟氨苄青霉素 阿莫仙 干糖浆剂 125mg*12包 盒 12.80 联邦制药厂 仿制药品
羟氨苄青霉素
干混悬剂 125mg*10袋 盒 11.50 昆明贝克诺顿 仿制药品
羟氨苄青霉素
干混悬剂 2500mg 瓶 21.00 昆明贝克诺顿 仿制药品
羟氨苄青霉素 再林 干糖浆剂 125mg*18袋 盒 18.90 海南海富制药厂 仿制药品
羟氨苄青霉素钠 益萨林 注射剂 0.5g 瓶 8.20 哈药总厂 仿制药品
羟氨苄青霉素钠 益萨林 注射剂 1g 瓶 14.50 哈药总厂 仿制药品
2 氨苄青霉素 安必仙 胶囊 250mg*24粒 盒 18.80 联邦制药厂 仿制药品
3 青霉素V钾
片剂 250mg*15片 盒 15.00 华北制药股份 仿制药品
青霉素V钾
片剂 250mg*30片 盒 28.50 华北制药股份 仿制药品
青霉素V钾
片剂 250mg*12片 盒 12.50 沈阳施德制药 仿制药品
青霉素V钾
片剂 250mg*12片 盒 14.50 奥地利比切姆(BIOCHEMIE)公司 原研制药品
青霉素V钾 美格西 片剂 60万单位*10片 盒 18.50 德国格兰泰 仿制药品
青霉素V钾 美格西 片剂 625mg(100万单位)*10片 盒 28.00 德国格兰泰 仿制药品
青霉素V钾
片剂 625mg*10片 盒 28.00 德国通益 仿制药品
青霉素V钾
干混悬剂 21g:1.5g/60ml 瓶 19.80 德国柏林化学 仿制药品
青霉素V钾
干混悬剂 35g:2.5g/100ml 瓶 29.50 德国柏林化学 仿制药品
4 头孢氨苄 力欣 片剂 250mg*10片,异形素片 盒 8.20 广东清远华能 仿制药品
头孢氨苄 力欣 片剂 500mg*10片,异形素片 盒 15.00 广东清远华能 仿制药品
5 头孢拉定 泛捷复 胶囊 250mg*24粒 盒 45.00 施贵宝 原研制药品
头孢拉定 泛捷复 胶囊 250mg*12粒 盒 23.00 施贵宝 原研制药品
头孢拉定 泛捷复 胶囊 500mg*12粒 盒 42.00 施贵宝 原研制药品
头孢拉定 君必青 胶囊 250mg*12粒 盒 15.00 江苏长澳 仿制药品
头孢拉定
胶囊 250mg*24粒 盒 28.00 江苏扬子江 仿制药品
头孢拉定 泛捷复 干混悬剂 125mg/5ml,60ml 瓶 28.00 施贵宝 原研制药品
头孢拉定 新达德雷 干混悬剂 125mg*12袋 盒 15.50 山东新达 仿制药品
头孢拉定 泛捷复 注射剂 0.5g 瓶 12.20 施贵宝 原研制药品
头孢拉定 泛捷复 注射剂 1g 瓶 21.80 施贵宝 原研制药品
6 头孢噻肟钠 凯福隆 注射剂 0.5g 瓶 40.00 华北赫司特 原研制药品
头孢噻肟钠 凯福隆 注射剂 1g 瓶 70.80 华北赫司特 原研制药品
头孢噻肟钠 治菌必妥 注射剂 0.5g 瓶 13.00 安徽威尔曼 仿制药品
头孢噻肟钠 治菌必妥 注射剂 1g 瓶 25.00 安徽威尔曼 仿制药品
头孢噻肟钠 治菌必妥 注射剂 2g 瓶 46.00 安徽威尔曼 仿制药品
头孢噻肟钠 新亚雅太 注射剂 1g 瓶 25.00 上海新亚 仿制药品
7 头孢唑啉钠 先锋5号 注射剂 0.5g 瓶 6.50 西南药业股份 原研制药品
头孢唑啉钠 先锋5号 注射剂 1g 瓶 12.00 西南药业股份 原研制药品
8 盐酸林可霉素 丽可胜 注射剂 600mg/2ml,吹填封包装 支 6.00 普强法玛西亚 原研制药品
9 环丙沙星 西普乐 注射剂 200mg/100ml,一次性软塑袋 瓶 99.00 拜耳公司 原研制药品
环丙沙星 西普乐 注射剂 200mg/100ml塑瓶 瓶 94.00 拜耳公司 原研制药品
环丙沙星 西普乐 注射剂 400mg/200ml塑瓶 瓶 166.00 拜耳公司 原研制药品
环丙沙星 悉复欢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39.60 广州南新 仿制药品
环丙沙星 西普乐 片剂 500mg*6片 盒 52.00 拜耳公司 原研制药品
环丙沙星 悉复欢 片剂 250mg*10片 盒 12.00 广州南新 仿制药品
环丙沙星 林青 片剂 250mg*10片 盒 12.00 广州贝氏 仿制药品
环丙沙星 林青 片剂 250mg*20片 盒 23.00 广州贝氏 仿制药品
环丙沙星 林青 片剂 250mg*30片 盒 34.00 广州贝氏 仿制药品
10 氧氟沙星 泰利必妥 片剂 100mg*20片 盒 41.00 日本第一制药 原研制药品
氧氟沙星 泰利必妥 片剂 100mg*100片 盒 202.00 日本第一制药 原研制药品
氧氟沙星 泰利必妥 片剂 200mg*6片 盒 21.50 上海信谊 原研制药品
氧氟沙星 奥复星 片剂 100mg*12片 盒 9.00 北京双鹤 仿制药品
氧氟沙星 贝立德 片剂 100mg*10片 盒 8.00 广州贝氏 仿制药品
氧氟沙星 贝立德 片剂 100mg*20片 盒 15.50 广州贝氏 仿制药品
氧氟沙星 泰利必妥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94.00 赫司特公司 原研制药品
氧氟沙星 奥复星 注射剂 100mg/100ml 瓶 15.00 北京双鹤 仿制药品
氧氟沙星 奥复星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18.00 北京双鹤 仿制药品
11 甲硝唑
注射剂 500mg/100ml 瓶 12.50 上海百特 仿制药品
甲硝唑
注射剂 500mg/100ml 瓶 12.50 天津百特 仿制药品



二、19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指导意见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药品通用名 药品商品名 剂型 规格 单位 最高零售价格 生产企业 备注
1 氨苄青霉素钠/舒巴坦钠 优立新 注射剂 750mg(500mg/250mg) 瓶 41.00 辉瑞公司 原研制药品
舒他西林甲磺酸盐 优立新 片剂 375mg(250mg/125mg)*10片 盒 96.90 辉瑞公司 原研制药品
2 美洛西林钠 拜朋 注射剂 1g 瓶 42.00 拜耳公司 原研制药品
3 哌拉西林钠 唯依旺 注射剂 2g,冻干粉 瓶 12.00 江苏海宏 仿制药品
哌拉西林钠 唯依旺 注射剂 4g,冻干粉 瓶 22.00 江苏海宏 仿制药品
哌拉西林钠
注射剂 0.5g 瓶 3.50 山西博康 仿制药品
哌拉西林钠
注射剂 1g 瓶 6.00 山西博康 仿制药品
哌拉西林钠
注射剂 2g 瓶 10.00 山西博康 仿制药品
哌拉西林钠
注射剂 4g 瓶 18.00 山西博康 仿制药品
4 头孢呋辛钠 安可欣 注射剂 750mg 瓶 56.00 塞浦路斯麦道甘美大药厂 仿制药品
头孢呋辛钠 明可欣 注射剂 750mg 瓶 58.00 意大利依赛特大药厂 仿制药品
头孢呋辛酯 达力新 片剂 250mg*6片 盒 37.00 深圳制药厂 仿制药品
头孢呋辛酯 达力新 片剂 250mg*12片 盒 72.00 深圳制药厂 仿制药品
头孢呋辛酯 伏乐新 片剂 250mg*6片 盒 37.00 苏州中化 仿制药品
头孢呋辛酯 伏乐新 片剂 250mg*12片 盒 72.00 苏州中化 仿制药品
5 头孢克洛 希刻劳 胶囊 250mg*12粒 盒 94.00 礼来制药 原研制药品
头孢克洛 可福乐 胶囊 250mg*6粒 盒 38.00 广州南新 仿制药品
头孢克洛 可福乐 胶囊 250mg*10粒 盒 63.00 广州南新 仿制药品
头孢克洛 可福乐 干混悬剂 125mg/5ml,30ml 盒 26.00 广州南新 仿制药品
头孢克洛 可福乐 干混悬剂 125mg/5ml,60ml 盒 46.00 广州南新 仿制药品
6 头孢哌酮钠 先锋必 注射剂 0.5g 瓶 44.00 大连辉瑞 原研制药品
头孢哌酮钠 先锋必 注射剂 1g 瓶 76.80 大连辉瑞 原研制药品
头孢哌酮钠 麦道必 注射剂 1g 瓶 62.00 塞浦路斯麦道甘美大药厂 仿制药品
7 头孢哌酮钠
/舒巴坦钠 舒普深 注射剂 1g(0.5g/0.5g) 瓶 119.00 辉瑞公司 原研制药品
8 头孢羟氨苄 力欣奇 片剂 250mg*10片 盒 34.00 广东清远华能 仿制药品
头孢羟氨苄 力欣奇 片剂 250mg*12片 盒 40.80 广东清远华能 仿制药品
头孢羟氨苄 力欣奇 片剂 125mg*12片 盒 22.00 广东清远华能 仿制药品
9 头孢曲松钠 罗氏芬 注射剂 0.25g 瓶 45.00 上海罗氏 原研制药品
头孢曲松钠 罗氏芬 注射剂 0.5g 瓶 75.00 上海罗氏 原研制药品
头孢曲松钠 罗氏芬 注射剂 1g 瓶 139.00 上海罗氏 原研制药品
头孢曲松钠 泛生舒复 注射剂 0.25g 瓶 24.00 台湾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仿制药品
头孢曲松钠 泛生舒复 注射剂 0.5g 瓶 40.50 台湾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仿制药品
头孢曲松钠 泛生舒复 注射剂 1g 瓶 75.00 台湾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仿制药品
10 头孢他定 复达欣 注射剂 1g 瓶 130.00 葛兰素史克 原研制药品
头孢他定 凯复定 注射剂 1g 瓶 130.00 礼来公司 原研制药品
头孢他定 泰得欣 注射剂 1g 瓶 88.00 海南海灵 仿制药品
11 硫酸奈替米星 力确兴 注射剂 100mg/2ml 瓶 77.40 先灵葆雅 原研制药品
12 琥乙红霉素 利君沙 片剂 125mg*24片 盒 15.60 西安利君集团 仿制药品
琥乙红霉素 利君沙 胶囊 250mg*12粒 盒 18.00 西安利君集团 仿制药品
琥乙红霉素 利君沙 颗粒剂 100mg*12袋 盒 11.20 西安利君集团 仿制药品
13 阿奇霉素 希舒美 片剂 250mg*6片 盒 99.60 辉瑞公司 原研制药品
阿奇霉素 希舒美 片剂 250mg*4片 盒 66.50 辉瑞公司 原研制药品
阿奇霉素 希舒美 干混悬剂 100mg*6袋 盒 60.00 辉瑞公司 原研制药品
阿奇霉素 舒美特 片剂 125mg*6片 盒 50.00 克罗地亚普利瓦 原研制药品
阿奇霉素 舒美特 片剂 500mg*3片 盒 96.00 克罗地亚普利瓦 原研制药品
阿奇霉素 舒美特 胶囊 250mg*4粒 盒 66.00 克罗地亚普利瓦 原研制药品
阿奇霉素 舒美特 胶囊 250mg*6粒 盒 98.00 克罗地亚普利瓦 原研制药品
乳糖酸阿奇霉素 其仙 注射剂 125mg 瓶 40.50 沈阳一药 仿制药品
乳糖酸阿奇霉素 其仙 注射剂 250mg 瓶 76.00 沈阳一药 仿制药品
14 罗红霉素 罗力得 片剂 150mg*6片 盒 48.90 安万特公司 原研制药品
罗红霉素 仁苏 胶囊 150mg*12粒 盒 42.00 江苏扬子江 仿制药品
罗红霉素 仁苏 胶囊 50mg*12粒 盒 16.00 江苏扬子江 仿制药品
罗红霉素 罗力得 分散片 50mg*10片 盒 53.40 安万特公司 原研制药品
罗红霉素 丽珠星 分散片 50mg*6片 盒 12.00 珠海丽珠 仿制药品
罗红霉素 丽珠星 分散片 50mg*12片 盒 23.50 珠海丽珠 仿制药品
15 克拉霉素 克拉仙 片剂 250mg*8片 盒 98.00 雅培公司 原研制药品
克拉霉素 克拉仙 干混悬剂 125mg*6袋 盒 60.00 雅培公司 原研制药品
16 磷霉素钠 复美欣 注射剂 4g 瓶 28.60 东北制药总厂 仿制药品
17 去甲万古霉素 万迅 注射剂 0.4g 瓶 77.00 华北制药股份 仿制药品
18 洛美沙星 美西肯 片剂 400mg*3片 盒 35.00 美国西尔药厂 原研制药品
19 左氧氟沙星 可乐必妥 片剂 100mg*10片 盒 56.00 北京第一制药 原研制药品
左氧氟沙星 可乐必妥 片剂 100mg*6片 盒 33.60 北京第一制药 原研制药品
左氧氟沙星 可乐必妥 片剂 100mg*10片 盒 56.00 北京优你特 原研制药品
左氧氟沙星 可乐必妥 片剂 100mg*10片 盒 56.00 第一制药北京有限公司 原研制药品
左氧氟沙星 可乐必妥 片剂 100mg*100片 盒 554.00 日本第一制药 原研制药品
左氧氟沙星 可乐必妥 注射剂 100mg/50ml 瓶 46.00 第一制药北京有限公司 原研制药品
左氧氟沙星 可乐必妥 注射剂 300mg/100ml 瓶 130.00 第一制药北京有限公司 原研制药品
左氧氟沙星 左克 注射剂 100mg/2ml 瓶 28.00 江苏扬子江 仿制药品
左氧氟沙星 左克 注射剂 100mg/100ml 瓶 32.00 江苏扬子江 仿制药品
左氧氟沙星 利复星 注射剂 100mg/100ml 瓶 32.00 北京双鹤 仿制药品
左氧氟沙星 利复星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60.00 北京双鹤 仿制药品
左氧氟沙星 来立信 注射剂 100mg/100ml 瓶 32.00 浙江新昌 仿制药品
左氧氟沙星 来立信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60.00 浙江新昌 仿制药品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