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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联合公报

时间:2024-07-23 18:20: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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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国 吉尔吉斯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92年5月16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的邀请,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总统阿·阿卡耶夫于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二日至十六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杨尚昆主席、江泽民总书记、李鹏总理分别同阿·阿卡耶夫总统在友好、求实的气氛中举行了会晤和会谈。
  访问过程中,吉尔吉斯贵宾到深圳进行了参观访问。

 二、在中吉首次高级会晤期间,双方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交换了意见,并各自介绍了本国国内的情况和发展计划。

 三、双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于一九九二年一月正式建立外交关系表示满意,并认为这符合两国人民的愿望和利益,有助于维护亚洲和全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中吉建立外交关系不针对第三国,也不损害第三国的利益。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声明,彼此视作友好国家,并愿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这些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普遍原则的基础上发展相互关系。双方将以和平谈判的方式,以睦邻友好的精神解决两国之间的一切问题,相互不以任何形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领导人认为,双方观点的某些差异和不同做法是自然的,并不妨碍两国国家关系的正常发展。

 六、两国将就双边合作及其他共同感兴趣的问题经常进行政治磋商。两国领导人,议会、各部门、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将经常保持接触。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愿共同致力于巩固和加深各领域的互利合作,特别是扩大在政治、经贸、科技、运输、教育、卫生、文艺、新闻、旅游等领域的交往。
  双方认为,双边经济合作具有巨大潜力,将促进这一领域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在经济合作方面支持采用世界通用的一切形式。

 八、双方商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的主管机关将在与有组织的犯罪、国际恐怖活动、贩毒、走私和其他犯罪活动的斗争中合作。这方面的合作形式和办法将专门商谈。

 九、双方对中国同原苏联在边界谈判中就现中吉边界地段所取得的成果给予积极评价。双方将以有关目前两国边界的条约为基础,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继续讨论尚未解决的边界问题,以尽快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公平合理的解决办法。

 十、双方愿就在中吉边境地区裁减军事力量和信任措施问题举行谈判,以期取得实际成果。

 十一、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确认不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维护民族独立、发展经济所作的努力。

 十二、会谈表明,两国在和平与发展、裁军、防止军备竞赛和反对在国际事务中推行霸权主义等当代基本问题上立场相近。两国将继续为维护亚太地区以及全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双方认为,各国都有权根据自己的特点选择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经济模式和发展道路,这方面的差异不应妨碍各国之间的正常关系和合作。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在参加讨论和解决世界事务方面都具有平等的权利。
  双方将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两国各自加入的其他国际协定和条约。

 十三、中国和吉尔吉斯斯坦领导人对中吉首次高级会晤的成果表示满意。中吉人民传统的友好睦邻关系掀开了新的一页,两国领导人对此给予高度评价。双方相信,两国关系的发展前景是美好的。

 十四、阿·阿卡耶夫总统对中方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他代表吉尔吉斯斯坦领导邀请中国领导人在他们方便的时候正式访问吉尔吉斯斯坦。
  中国领导人对此表示感谢并接受邀请。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六日于北京

河北省禁止赌博条例(修正)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禁止赌博条例(修正)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10月3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修正)

条例
第一条 为了禁止赌博,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
第三条 凡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活动,都是赌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查禁赌博的工作,督促和检查本条例的实施。
公安机关是查禁赌博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机关在查禁赌博工作中,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有对村民、居民进行禁止赌博的宣传教育的责任,并把禁止赌博的内容列入村规民约、街规民约,经常予以检查。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教育本单位干部、职工不参与赌博,发现赌博活动,予以制止,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检举和揭发赌博活动。对于劝阻、制止或者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公民应当予以保护。
第八条 参与赌博,一场赌资在一百元以下的,由本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给予批评教育。
第九条 参与赌博,一场赌资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一场赌资在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至十五日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至三千元罚款:
(一)参与赌博,一场赌资在二千元以上的;
(二)因赌博受治安管理处罚后又参与赌博的;
(三)具有第十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劳动教养:
(一)因赌博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屡教不改的;
(二)聚赌抽头,情节较轻的;
(三)具有第十一条第(一)、(二)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
第十三条 赌资、赌具一律没收,赌博所得财物一律追缴,赌场上输欠、借欠的赌债一律无效。
第十四条 对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除按照本条例有关条款处罚外,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或者主管人员明知本单位工作人员赌博而不制止、不报告,或者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仍放任不管的,按照第十条第(二)项处罚。
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发生赌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前款情形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对拒绝、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查禁赌博公务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威胁公安人员依法执行查禁赌博公务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劝阻、制止或者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 参与赌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主动交代赌博行为,并表示悔改的;
(二)检举他人赌博的;
(三)受他人胁迫、诱骗而赌博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一)检举或者制止赌博的;
(二)协助公安机关查禁赌博成绩突出的。
第二十一条 公安人员执行查禁赌博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严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违者,视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没收、追缴赌博财物和罚款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收据,并详细登记,经被罚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没收、追缴的赌博财物和罚款金额必须全部上交当地财政部门。对截留、挪用或者贪污没收、追缴的赌博财物和罚款金额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冒充公安人员查禁赌博的,依法惩处。
第二十四条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均指参赌者个人。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的“以上”含本数在内,“以下”不含本数在内。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河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

(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29日公布施行)

决定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禁止赌博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河北省禁止赌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一场赌资在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至十五日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至三千元罚款:
(一)参与赌博,一场赌资在二千元以上的;
(二)因赌博受治安管理处罚后又参与赌博的。”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劳动教养:
(一)因赌博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屡教不改的;
(二)聚赌抽头,情节较轻的;
(三)具有第十一条第(一)、(二)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禁止赌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1997年6月29日

舟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安监局


舟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的通知

  
舟安监管法规〔2008〕3号

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察大队、本局各处(室)、监察支队:

为规范我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为,保证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舟山市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该办法已经由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舟山市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工作,促进安监部门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需要向市安监局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指县(区)安监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下列处罚:
  (一)处以二万元及以上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二万元及以上;

(三)没收非法生产的采掘设备价值二万元及以上;

(四)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

(五)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

(六)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备案的处罚决定。
  第三条 市安监局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
  第四条 处罚机关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市安监局法制工作部门备案。十日后一个月内报送的视为迟报,一个月内不报送的视为不报。
  第五条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报送下列材料:
  (一)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表;
  (四)违法事实的证据目录及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
  (五)受理备案的法制工作部门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备案需要的有关文书由市安监局统一编制。
  第六条 受理备案的法制工作部门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视情进行审查。

第七条 市安监局有权根据需要向实施处罚的安监部门调阅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调阅案卷或材料时,应填发《调阅行政处罚案卷通知书》。
  实施处罚的安监部门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案卷材料报送市安监局。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安监局法制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1、舟山市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范本)
2、舟山市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表
3、调阅行政处罚案卷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