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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2:45: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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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04)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我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批具有重要经济、科研和生态价值的生物物种资源得到了保护。但由于多种原因,我国生物物种资源丧失和流失的问题还很突出。为全面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重要性。生物物种资源(包括生物遗传资源,下同)是维持人类生存、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物质基础,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资源。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站在国家和民族长远利益的高度,以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将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定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开展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宣传教育,广泛普及科学知识,树立生物物种资源保护意识。要针对突出问题,抓住典型案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责任感。
  (二)开展生物物种资源调查。我国生物物种资源种类多、数量大、分布广,是世界生物物种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为全面掌握我国生物物种资源状况,要迅速开展一次全国生物物种资源调查,争取用二到三年的时间,基本查清我国栽培植物、家畜家禽种质资源和水生生物、观赏植物、药用植物等物种资源的状况。
  (三)做好生物物种资源编目工作。开展动植物特有种、我国起源的栽培植物、家畜家禽及其野生亲缘种、变种、品种和品系,以及具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或潜在用途的野生药用、观赏动植物和微生物等物种资源的整理和编目。要研究制定生物物种资源评价指标和等级标准,完善重点保护生物物种目录,建立国家生物物种资源协调交流机制、全国统一的数据库系统,实现信息网络联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全国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编目工作,由环保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
  (四)制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在开展生物物种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环保总局要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农业部、林业局、中科院、中医药局等部门制定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分别编制本行政区和相关领域的保护利用规划。各级保护利用规划要纳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五)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基础能力建设。加强野生动植物物种资源及其原生境、栽培植物野生近缘种、家畜家禽近缘种的就地保护和生物物种资源收集保存库(圃)、植物园、动物园、野生动物园、种源繁育中心(基地)建设,做好生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和保存;建设一批离体保护设施和生物物种资源基因核心库,加强动物基因、细胞、组织及器官的保存和特异优质基因的保护。
  (六)健全生物物种资源对外输出审批制度。进一步建立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生物物种资源对外输出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国家生物物种资源联络机制,对外提供及国外机构和个人在我国境内获取生物物种资源,必须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将有关进出口资料信息抄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
  (七)建立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查验制度。建立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查验制度,加强对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的监管。携带、邮寄、运输生物物种资源出境的,必须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批准证明,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涉及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须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要按各自职责对出入境的生物物种资源严格检验、查验,对非法出入境的生物物种资源,要依法予以没收。
  (八)加强生物物种资源对外合作管理。对外提供生物物种资源,涉及生物物种资源的对外合作项目,要签订有关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知识产权等研发利用的成果和利益共享,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对外合作项目必须严格遵守我国有关规定,应有我国研究人员的充分参与,所涉及的研发活动主要在我国境内进行。对于申请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生物物种资源研究开发成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要予以保护。
  (九)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要制定专项科研计划,加强生物物种资源基础理论、保护技术和开发利用研究,开展生物物种资源遗传分析和综合鉴定,为科学保护和利用生物物种资源提供技术支撑。
  (十)加强人才培养。要针对当前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人才流失和业务骨干缺乏的实际,积极采取措施,创造必要条件,吸引和稳定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引进科技骨干人才,开展技术培训,切实加强专业和管理队伍建设。
  (十一)加大资金投入。要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将所需经费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切实加强和完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技术手段,提高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水平。
  (十二)强化预警监督。建立生物物种资源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掌握重要生物物种资源的动态变化,科学预测近期、中期和长期发展趋势,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开发建设项目要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生物物种资源及其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制定和落实补救措施。
  (十三)完善立法工作。抓紧起草生物物种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规范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采集、收集、研究、开发、贸易、交换、进出口、出入境等活动。严格控制直接商品化利用野生资源,鼓励优先使用人工培育的生物物种资源。
  (十四)加大执法力度。要明确职责,强化责任,严格执法,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当前要重点检查现有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持有、对外交换和提供生物物种资源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五)加强领导和协调。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涉及多部门和多领域,为避免工作重复和疏漏,国务院决定建立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组织、协调国家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由环保总局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环保总局负责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组织协调,会同监察部加强监督检查。教育、建设、农业、卫生、林业和中医药等部门负责本行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工商、商务、海关、质检等部门负责市场和出入境管理;科技、知识产权等部门负责科研开发和知识产权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负责制订经济政策并落实所需资金。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我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不再实施特定上市公司特殊审计要求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不再实施特定上市公司特殊审计要求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7]12号


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2006年,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会计、审计准则”),并已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会计、审计准则同国际会计、审计准则实现了实质性趋同。鉴于我国会计和审计制度的调整,此前实施的金融类上市公司在法定审计之外聘请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和对一次发行量超过3亿(含3亿)股以上的公司进行补充审计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证监发[2001]161号),《关于A股公司做好补充审计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1]162号),《关于2002年A股公司进行补充审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2]10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4号——金融类公司境内外审计差异及利润分配基准》(证监会计字[2001]58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证监发[2000]76号)第13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证监发[2000]80号)第5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监会计字[2003]3号)第17条、第21条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证监发行字[2006]151号)第25条等规定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三月八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09〕35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加强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彻底扭转工程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多发的局面,依据《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管理范围及目标
  (一)管理范围:在市区从事工程建设运输的工程运输车,以及以工程运输车为主要运输工具的在市区从事工程建设运输的企业。
  本意见所称工程运输车是指散装水泥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自卸货车、4.5吨及以上栏板货车。
  (二)管理目标:工程建设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更加落实,政府部门安全监管更加有效,驾驶员素质明显提高,工程运输车交通违章肇事事故明显减少。
  二、工程运输安全管理职责
  企业是工程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为本企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职责。
  市公安局交警局、交通局、建委、城管办、城管执法局、经委、安全监管局等为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成员单位,是工程运输安全的监管主体,承担安全监管职责。
  1.市公安局交警局:负责对工程运输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和对车辆驾驶人员相关证件有效期的检查;负责制订工程运输车交通管制范围和内容,加大对重点路段的查处力度。
  2.市交通局:负责对运输企业资质的审查及日常检查工作;负责对运输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驾驶员的安全上岗培训工作;负责对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情况及工程车辆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加大对重点企业的监管。
  3.市建委:负责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及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督促工程施工企业做好运输业务发包管理工作;负责对工程车辆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4.市城管办:负责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准运证及渣土处置的行政许可管理工作;负责无证无照运输渣土行为的查处工作。
  5.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无渣土准运证、渣土处置证工程运输车辆的查处。
  6.市经委:负责对散装水泥生产企业及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7.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对工程运输企业的综合安全监管和各安全监管部门工作的协调、督促。
  三、特许通行证管理
  (一)在2009年11月30日前,由市建委、交通局、公安局交警局、城管办、工商局依法对许可范围内的各种证照进行复核,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车辆予以行政许可,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车辆一律不予许可。
  (二)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召开联席会议,在各有关部门审查的基础上,明确“工程运输车特许通行证”发放事宜。特许通行证由市公安交警部门核发,并作为执法检查的依据。凡工程运输车辆挡风玻璃醒目位置未张贴“特许通行证”的,公安交警部门均予以查处。
  (三)各有关部门如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的,应及时上报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决定是否注销其“特许通行证”。
  (四)今后凡新申请行政许可,办理特许通行证的企业和车辆,各部门必须首先审核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不予办理。
  四、从业人员资质管理
  工程运输企业从业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
  (二)经工程运输营运驾驶员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
  (三)非本市公安交警部门颁发驾驶证、行驶证的人员和车辆,须在企业所在地公安交警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五、安全责任实行一票否决制
  (一)列入市公安交警部门发布的《全市客、货运企业机动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排行情况及分析》的工程运输企业,取消其当年的评优资格。
  (二)1年内2次列入市公安交警部门发布的《全市客、货运企业机动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排行情况及分析》且发生道路交通有责死亡事故的工程运输企业,对其实施停业停产整顿。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由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其相关证照。
  (三)1年内3次列入市公安交警部门发布的《全市客、货运企业机动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排行情况及分析》且发生道路交通有责死亡事故的工程运输企业,由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其相关证照,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工程运输企业虽未发生交通事故,但违法经营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其相关证照。
  (五)对未列入市公安交警部门发布的《全市客、货运企业机动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排行情况及分析》的工程运输企业,若发生道路交通有责死亡事故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其相关证照。
  (六)如1年内2次列入市公安交警部门发布的《全市客、货运企业机动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排行情况及分析》的企业,3个月内不能参与政府项目的招投标,已在实施的属政府类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中止其运输业务和供应资格。
  六、明确运输安全责任。
  (一)各类项目建设单位,特别是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运输安全管理责任,并在工程实施中予以督促落实。
  (二)施工单位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将工程运输业务发包给有资质和证照齐全的工程运输单位,否则取消其招投标资格。
  (三)工程运输业务发包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与工程运输单位必须签订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在工程运输中的安全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措施。
  七、责任追究
  (一)对涉及工程运输车违章肇事的,将依法追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关责任。
  1.同一施工项目中,工程运输车辆累计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一般交通事故达到3次,或有违法纪录的工程运输车占运输车辆总数30%以上,或发生一起负次要责任死亡事故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停发该施工项目所有运输车辆通行证3个月;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施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2.同一施工项目中,工程运输车辆累计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一般交通事故达到5次,或有违法纪录的工程运输车占运输车辆总数50%以上,或发生一起负主要责任以上死亡事故的,由公安交警部门立即收回该施工项目所有运输车辆的通行证,并停发通行证6个月;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施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单位实施诚信扣分。对整改不到位的,由公安交警部门继续停发通行证;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实施诚信扣分,直至取消其招投标资格。
  (二)工程运输企业及车辆违法违规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1.对1年内累计违法行为达到2次(含)以上的车辆,虽未发生交通事故,停发通行证1个月。
  2.对1年内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一般交通事故的车辆,停发通行证3个月,对其所属企业进行通报批评。
  3.对1年内累计违法行为达到5次(含)以上或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车辆,停发通行证6个月,取消其所属企业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4.对1年内累计违法行为达到10次(含)以上或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车辆,停发通行证2年,责令其所属企业停业停产整顿,限期整改。
  停业整顿期间,暂扣“车辆道路营运证”、通行证等相关证照,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进行全面安全轮训,禁止其所属工程运输车违法上路运输,一经发现依法予以查处。在整改期限内仍未达标的,由交通运管、公安交警等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其相关证照。
  八、技术保障
  (一)工程运输车(8吨以上自卸车)必须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并作为公安交警部门对车辆年审的前置条件。对符合安装GPS条件的新增工程运输车,将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超载即时信息系统作为交通运管部门许可营运资格的前置条件。
  (二)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企业在两个月内完成工程运输车GPS系统、隔离网、左右转弯呼叫等安全技术装置安装工作。由市建委负责,督促商品混凝土生产运输企业,在3个月内建立车辆荷载信息即时反馈系统,并与指定的商品混凝土协会安全分会进行联网,及时发现和制止车辆超载行为。市、区两级财政根据隶属关系,对企业投资给予适当资助。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负责GPS工作站的建立、规章制度的制订以及必要的日常管理。
  九、对优秀企业实行奖励
  (一)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经济效益好、管理力量强的运输企业收购重组规模偏小、管理较弱的小型运输企业,在自身做大做强的同时,提升工程运输行业的整体素质。
  (二)对信誉好、重安全、讲效益、守法纪的工程运输企业,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报道,树立学习典型。
  (三)市政府每年组织召开优秀工程运输企业安全表彰大会,对1年以上未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连续3年未被列入违法排行榜、每次检查抽查安全生产状况均为良好以上的企业进行表彰奖励。
  (四)支持、鼓励优秀工程运输企业积极参与各级政府类投资项目招投标,承接工程运输业务。
  本实施意见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