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
(2003年10月22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1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广场管理,维护城市广场秩序,保持城市广场环境整洁及广场设施完好,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广场是指经过绿化、亮化,公共设施配套齐全并具有一定规模,供市民游憩、娱乐、观赏的开放性场所。
城市广场管理区域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在城市广场的显著位置立牌公示。
第三条 凡进入城市广场管理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城市广场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广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属的城市广场管理处具体负责市级城市广场的日常管理、设施维护、环卫保洁和绿化养护等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指定有关部门负责辖区内其他广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广场管理处的指导。
文化、体育、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广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进入城市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注意公共卫生、遵守社会公德和游园准则,自觉爱护城市广场内的花草树木和设施。
第六条 城市广场的喷泉和户外灯饰应按规定开放或开启。
第七条 城市广场应保持设施完好并保证安全,地面破损或者设施损坏的,城市广场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维修。
城市广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广场内绿化植被的管理和养护,保持环境整洁。
第八条 进入城市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内的社会治安秩序。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打架斗殴、酗酒、寻衅滋事或煽动闹事;
(二)看相算命或其他封建迷信活动;
(三)非法集会、游行;
(四)赌博或变相赌博;
(五)其他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进入城市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内的管理秩序。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喷水设施、健身设施、电信设施、照明设施、公告栏、雕塑、各类标志和其他公共设施;
(二)杂耍、卖艺;
(三)店外经营、无证经营;
(四)机动车、非机动车(童车、轮椅除外)擅自在广场内行驶或停放;
(五)其他妨害广场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进入城市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地和绿化卫生设施。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乱扔、乱倒废弃物;
(二)践踏花坛、绿地、草坪;
(三)偷挖、折损、刻划花草树木、采花摘果;
(四)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挖坑取土;
(五)盗窃、损毁或拆迁封闭市政、绿化、环境卫生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六)其他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保持广场环境整洁、和谐。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或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
(二)吊挂、晾晒物品;
(三)携犬等宠物进入;
(四)捕捉、伤害广场鸽;
(五)随地躺卧、露宿;
(六)在喷泉、水池中洗澡或洗涤、投掷物品等;
(七)其他影响广场容貌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广场内从事下列活动,经广场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文娱、体育等群众性活动,商业性活动;
(二)散发、悬挂标语、条幅、充气球等宣传品、广告;
(三)设置公共服务和经营设施;
(四)其他临时性使用广场的活动。
第十三条 临时使用城市广场应向城市广场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使用时间、期限、面积、目的、人数等;
(二)使用城市广场开展的活动含有宣传、文艺、体育、商业等内容的,提交文化、体育、工商等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参加城市广场活动的人数超过二百人的,提交公安部门的审核意见;
(四)城市广场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临时使用城市广场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城市广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城市广场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使用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第十五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城市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开展活动。
临时使用广场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有关费用,所得费用全部上缴财政,专款用于城市广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需要使用广场电力或水源的,还应当支付相应的水费或电费。
经城市广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益性活动可减免有关费用。
第十六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城市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要求临时设置收集垃圾、废弃物的容器。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按照《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造成广场鸽受伤或死亡的,赔偿损失,每只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暂扣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和工具,并通知违法行为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暂扣物品的处理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7日颁布的《南宁市民族、朝阳广场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中斯外长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斯里兰卡
中斯外长联合新闻公报
2004/12/29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李肇星的邀请,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外交部长拉克什曼·卡迪加马于2004年12月27日至29日正式访华。卡迪加马外长分别拜会了中国国家副主席曾庆红和国务委员陈至立。李肇星外长同他举行了深入会谈。
二、在会见和会谈中,双方重点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了意见。
双方一致认为,中斯建交47年来,传统友好与互利合作关系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稳步发展。两国同意继续保持高层互访势头,加强议会、政党、民间、商界、青年的多层次交往。中方欢迎斯里兰卡总统库马拉通加明年访华。
双方强调,进一步加强包括投资、合资企业、贸易在内的双边经贸合作对全面推动两国关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表示愿在农业、能源开发、旅游、科技、教育、学术、文化等领域探讨深化合作的新途径,包括斯在上海设立领馆等。
双方同意,扩大两国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的协调与配合,并表达了维护南亚和平与稳定,谋求合作与繁荣的共同立场。双方对中国贸促会与南亚工商会于昆明签定的合作协定表示欢迎。
三、斯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斯里兰卡坚定执行一个中国政策,反对任何形式的“台独”,支持中国政府为捍卫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所做的一切努力,支持中国为反对“台独”势力分裂国家所采取的立法措施,希望中国早日实现国家统一。
中方重申,将继续支持斯里兰卡为维护国家主权、民族团结和领土完整、发展国家经济所做的努力。
双方重申,反对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这三股邪恶势力。
四、中国政府和人民对斯里兰卡近日遭受海啸袭击,蒙受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表示深切慰问和同情。为表达中国人民对斯里兰卡人民的友好情谊,中国政府决定向斯里兰卡政府提供紧急援助。相信斯里兰卡政府和人民一定能战胜困难,重建家园。斯方对中国的支持和援助深表感谢。
五、卡迪加马外长感谢中方在他访问期间给予的热情友好接待,邀请李肇星外长访斯。李肇星外长愉快地接受了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