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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税收征管协调配合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8:34: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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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税收征管协调配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税收征管协调配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精神,加强外国企业的税收控管,防止税款流失,现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外国企业税收征管中的有关协调配合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源控制的协调问题
为了有效地控制税源,最大限度地减少漏管、漏征现象,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与主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承包商、海运、空运业务的经贸、工商、海关、边防等部门的联系,注意税源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分析。国税局、地税局两局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有效的税源资料交换
制度,对通过各种途径所掌握的外国企业机构、场所情况应定期进行交换、分析比较;对日常管理或税务检查中发现的漏管户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对方。
二、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义务判定的协调问题
(一)凡在这次征管范围调整前已判定为纳税户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国税局、地税局统一按纳税户进行征管。
(二)对尚未判定为纳税户及新增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国税局、地税局可以联合依照有关规定判定是否为纳税户。凡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判定的,应及时将各自的判定结果填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管理情况交换表》(式样附后)按月通报对方。对于对方已做出判定而本
局尚未做出判定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及时做出相应的判定;凡一方与另一方判定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及时进行沟通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应分别将情况和意见逐级行文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两局统一按总局批复的意见执行。
三、关于确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计算纳税方法问题
国税局、地税局应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实际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确定采用“核实”、“核定”或“经费换算收入”方法计算征税,在确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计算征税的方法时,国税局、地税局应加强协调,及时沟通情况,并按月填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管理情况
交换表》通报对方。凡采用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征税的,国税局、地税局均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算征税方法的有关条件审核认定,并分别将审核认定意见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国税局、地税局统一按总局批复的意见执行。
四、关于从事海运、空运的外国企业征税问题
从事海运、空运的外国企业,凡按4.65%(营业税3%,企业所得税1.65%)的综合征收率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并由代收代缴义务人代缴税款的,国税局、地税局两局指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应一致;代缴税款由代收代缴义务人按国税局、地税局所管税种的税额分别缴入国
税局、地税局指定的银行;应付的代收代缴手续费,由国税局、地税局按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入库金额乘以规定的手续费比例分别退给代收代缴义务人。
五、关于外国承包商及零散税源控管问题
国税局、地税局对外国承包商及体育文艺演出、展览展销、广告、讲学、培训等零散税源应加强协调控管。一方面对查出的漏管户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及时做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六、关于判定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是否构成常设机构问题
为保证执行税收协定的一致性,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的经营活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原则上由国税局负责判定。国税局应及时将判定为构成常设机构的外国企业书面通知地税局。
七、关于外国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申请表和中国居民证明表的使用问题
国税局、地税局应统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1994〕255号)。具体办理时暂按以下原则处理:凡涉
及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法人的证明事项统一由国税局负责;凡涉及居民个人的证明事项,统一由地税局负责;凡涉及内资企业法人的,按其所得税归属管理分别由国税局或地税局负责办理。各地可根据上述规定按照统一格式自行印制申请表格。

附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管理情况交换表

填制日期: 填制所属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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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 业 | 纳税户判定情况 | 确定计税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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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是 | 否 | 尚未判定 | 核实 | 核定 | 经费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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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制单位(印章)



1996年4月19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查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查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考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 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1〕21号)的部署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推动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重点工作向纵深开展,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以更加扎实的工作和持续稳定的安全生产形势迎接建党90周年,现就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检查督查的范围

此次综合检查督查的范围是全国各地区和所有行业(领域),重点检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铁路交通、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及消防等行业(领域)的企业。

二、综合检查督查的内容

1.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发〔2010〕23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以“三深化”和“三推进”为重要抓手,全面推进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重点工作情况。

2.按照安委办〔2011〕21号的部署要求,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情况。

3.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部署,深入开展“打非”专项行动情况。

4.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部署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

5.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落实雨季汛期安全防范措施情况。

6.落实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和非法违法较大事故跟踪督办制度各项要求,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进行事故查处,严格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三、时间安排

请各地区按照安委办〔2011〕21号文件和本通知的部署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查活动。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于6月21日至30日,组织对部分重点地区进行督导调研(各督导调研组具体抵达时间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开展好此次综合检查督查,对于维护建党9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的安全稳定,推动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实抓好综合检查督查工作。

2.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周密安排,落实责任,细化任务,改进方式方法,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检查督查全面彻底,不走过场。要以此次综合检查督查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监察,深化“打非”专项行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等重点工作,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3.深入检查,及时整改。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能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隐患严重不能保证安全的企业,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4.调查研究,推动工作。要将此次综合检查督查活动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调查研究相结合,以国发〔2010〕23号文件发布一周年为契机,深入总结基层和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政策方针的好做法、好经验,研究形成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思路和对策,进一步指导和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5.广泛宣传,强化监督。要在开展综合检查督查的同时,向所到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传达张德江副总理在山西、湖南考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加大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进一步调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要充分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检查工作,组织职工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全面、深入、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

6.认真分析,全面总结。各地区要在认真、深入开展综合检查督查的基础上,对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地总结,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措施的检查督查工作报告,并于7月10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10-64463023、64463760)。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工作的通知

教师函〔2008〕1号 2008年1月30日


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精神,结合2006、2007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情况,现将2008年特岗计划实施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抓紧做好2008年设岗计划申报工作。各地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在摸清拟设岗县教师队伍实际情况和需求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实施特岗计划的县(市)、学校和特设岗位教师数量(见附件),并于2月29日前将申报计划报我部。我部与财政部将根据各地教师队伍实际情况、两年来计划执行总体情况和2008年申报数等核定设岗计划。

  二、认真研究制订2008年计划实施方案。各地要在认真总结前两年计划实施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上述四部门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订本省(区、市)2008年具体实施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要提前研究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后的留任问题,与教师编制安排及教师正常补充统筹考虑,做到政策落实。

  三、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和特岗教师招聘工作。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充分宣传实施特岗计划的相关政策,吸引更多优秀大学毕业生报名应聘。要严格把握招聘政策,坚持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进一步提高招聘本科毕业生的比例。各地招聘工作应在3月底前启动实施。

  四、进一步做好特岗教师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地要釆取有效措施,落实好特岗教师的工资发放、住房安排等相关生活待遇保障工作。同时要加强特岗教师的跟踪管理工作。每学期开学后应及时将特岗教师人员变动情况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以省为单位报教育部、财政部。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