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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

时间:2024-07-22 16:16: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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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益阳市人民政府益阳军分区关于发布《益阳市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益政发〔200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直有关单位:
《益阳市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已经益阳市人民政府、益阳军分区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二○○三年八月十二日

              益阳市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城市民兵工作和军事工作需要,确保民兵预备役各项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城市民兵工作的通知》(湘发〔2003〕5号)和《湖南省军区关于湖南省城市民兵工作改革实施方案》(〔2003〕司务动字第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民兵工作经费,由政府保障为主,企事业单位保障为辅。
  第三条 城市民兵工作经费包括以下项目:
  (一)民兵军事训练费;
  (二)民兵政治教育、宣传、文化活动费;
  (三)民兵战备执勤费;
  (四)民兵大项军事活动费;
  (五)民兵装备维修和仓库建设、管理费;
  (六)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民兵工作经费;
  (七)民兵守护重要目标、维护稳定和其他临时性任务经费。
  第四条 城市民兵军事训练经费,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民兵军事训练期间的补贴、伙食、服装、医疗、交通、水电、通信、训练教(器)材购置、教员聘请等开支。资阳区、赫山区、朝阳开发区的城市民兵训练经费由市财政负担1/3,其他县(市)和大通湖区的城市民兵训练经费由市财政负担1/4,其余部分由各县(市)区级财政负担。
  城市民兵军事训练费按年参训人数人平训练22天、每人每天不低于50元的标准安排。
  第五条 城市民兵政治教育、宣传、文化活动经费,由各区县(市)人民武装部和基层武装部据实提出经费开支计划,纳入区县(市)、乡镇(街道)财政预算和企事业单位财务计划。
  第六条 城市民兵大项军事活动费,按照一事一办的原则,由同级财政核实安排。
  第七条 城市民兵武器装备维修和仓库建设、管理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专项用于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建设、警卫和维修人员工资、武器装备及有关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水电等开支。
  第八条 街道民兵工作经费由街道负担;企事业单位民兵工作经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计入企业管理费用。
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民兵工作经费,专项用于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民兵连(营)建设和组织开展民兵活动等。
  第九条 城市民兵守护重要目标、维护稳定、战备值勤和完成其他临时性任务的经费,本着谁用兵、谁负担的原则,由用兵单位支付。城市民兵完成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的经费,由调兵单位负担。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民兵参加教育、训练活动期间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由原单位照发。
  第十一条 城市民兵工作经费是保障民兵工作的专项经费,应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划拨到军事机关的城市民兵工作经费,由军事机关财务部门专项管理,分科目核算。
  第十二条 城市民兵工作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接受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要求,结合劳动保障工作实际,现就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好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和培训
行政复议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重要监督制度,对于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工作机构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抓好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和培训,1999年9月底前,要组织本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重点抓好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学习和培训。通过学习和培训,全面理解和掌握行政复议法的内容,增强贯彻行政复议法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二、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对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重点清理有关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许可等方面的文件。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越权制定的和明显失当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废止,防止因规范性文件不适当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清理工作应于1999年9月20日前完成,1999年9月底前将清理情况书面报我部法制司。
三、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国发〔1999〕10号文件要求,在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范行政复议的受理、审查、决定等工作程序,建立和完善本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制度、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统计制度等。我部近期将陆续制定行政复议文书规范格式、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等方面的规定。
四、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对受理的每一个行政复议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作出明确的复议决定。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要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及时转送其他复议机关处理,不得贻误。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审查时效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依法可以延长期限的,要按照规定报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没有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要及时查处,坚决纠正。
五、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为契机,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首先,要提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在规范性文件发出前,应把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核作为必经程序,防止出现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不符的情况,从源头上解决依法行政问题。第二,要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重点规范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行为和行政许可审批行为。要做到执法主体合法和行政程序合法,使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和形式上合法有效。第三,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自觉接受上级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的监督,司法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监督,社会组织和职工群众通过申诉、举报等方式实施的社会监督。同时,还应通过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备案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核和听政制度、行政执法行为的评查制度、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等,加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内部监督。通过各种监督机制的有效运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抓紧制定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意见,并组织好落实。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部法制司联系。



卫生部关于临床检验中心管理的几点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临床检验中心管理的几点意见
卫生部


为了加强检验中心建设,为不断改进和提高临床检验工作质量,更好地为医、教、研服务,现对检验中心的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1.体制和编制:
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是直属卫生部的负责全国临床检验管理、业务指导和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临床检验中心是直属卫生厅(局)的负责本省、自治区、市的临床检验管理、业务指导和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既为省会城市又为计划单列市的城市,原设有检验中心的(省检验中心或市检验中心)原则上不再新建检验中心。
各级检验中心均实行主任负责制。
检验中心业务人员的技术职称按科研人员和临床检验人员系列晋升。
各级临床检验中心设独立的事业编制,编制人数,应根据工作任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报有关部门审定。
2.任务:
(1)负责组织临床检验的质量评价和管理活动;
(2)开展临床检验理论和方法学研究,开发、使用与推广新技术;
(3)培训临床检验人员;
(4)开展特殊检验项目,促进临床检验工作逐步社会化;
(5)负责临床检验试剂及仪器的咨询工作,并协调生产管理;
(6)组织学术活动及信息交流;
(7)为卫生主管部门提供临床检验管理方面的咨询意见。
3.经费:
临床检验中心的经费纳入卫生事业费预算,由主管上级单位单独拨款。在完成任务前提下,可开展面向社会的技术咨询及技术转让。



198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