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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到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工作的党和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

时间:2024-07-08 00:31: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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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到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工作的党和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到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工作的党和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2001)8号



第一条 为鼓励人才到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工作,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企业及其职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条 到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工作的党和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参加社会保险,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被保险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原在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第五条 被保险人参加医疗、工伤、失业保险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被保险人原在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历年个人应补缴的部分由原单位负责补缴。
(二)个人帐户补缴办法。凡1992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按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比例,自1992年10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2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按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比例,自本人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被保险人自1998年7月1日以后应按11%的规定标准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实际缴费不足规定标准的差额部分一并补缴。
(三)被保险人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由企业为其办理相应的养老手续。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及有关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问题,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如遇国家和本市对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进行调整时,按统一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1998年1月1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到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工作的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其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参照本规定补建个人帐户。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001年3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硝基复合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硝基复合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2号




  为明确政策,加强管理,现将硝基复合肥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的有关规定,生产含硝态氮的复合肥(俗称硝基复合肥)的中间产品熔融态氮肥属于氮肥的一种,在此基础上生产的硝基复合肥,应根据财税[2001]113号文件中免税化肥成本占该硝基复合肥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是否高于70%的规定,确定其是否属于免税的复合肥。
  硝基复合肥,是以煤、天然气为原料生产合成氨,经氨氧化、吸收、浓缩后与氨反应生成熔融态氮肥,再加入磷肥、钾肥后造粒,最终形成的氮、磷二元素复合肥或氮、磷、钾三元素复合肥。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事项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免职的名单(1989年9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免职的名单(1989年9月)

(1989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免去王蒙的文化部部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