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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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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政办发(2001)3号



第一条 为了解决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病发生的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医疗保险资金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组织实施。
第三条 凡参加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都必须参加大额医疗保险。
第四条 大额医疗保险基金一年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第五条 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缴费标准为参保人员每人每年100元,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双方负担。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60元,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40元(含退休职工)。
第六条 大额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在每年一月底前一次缴清。参保人员应缴费额由参保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新参保人员的大额医疗保险费在参保时一次性全额缴纳。
第七条 大额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帐户,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大额医疗保险费不能减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或少缴。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不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暂停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自治区本级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大额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参保人员调离自治区本级统筹范围的,大额医疗保险关系及待遇从调离之日起终止。
第九条 参保人员在呼和浩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大额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经自治区医保中心批准,转往外地诊治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第十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按医嘱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发生的费用,个人自付20%,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的参保人员发生的以上费用,个人自付25%,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5%。参保人员在急救、抢救期间按医嘱使用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发生的费用,个人自付30%,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支出的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超出部分需用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时,应由经治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申请表》,经自治区医保中心批准后,所发生费用进入大额医疗保险。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先由本人或单位垫支,待治疗结束后,持审批手续、病历资料或复印件、复式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结算单等有关证明到自治区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 大额医疗保险基金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运行,分开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一年后,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对大额医疗保险费率、支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01年1月22日

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大会常务委员会


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大会常务委员会


《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9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土地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确定给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土地承包,是指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农民以承包方式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管理活动的组织、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鼓励、引导农民珍惜土地,增加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土地产出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具体工作由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工作。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
(二)协助有关部门承办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确认;
(三)承办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颁发;
(四)指导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负责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五)培训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人员;
(六)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农民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权、生产自主权和经营收益权,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发包方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发包方为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发包方为该乡(镇)集
体经济组织。
国有土地依法确定给农民集体使用的,发包方为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第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依法确定给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承包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
农民集体所有和依法确定给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包方可以为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发统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承包经营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超过30年。
实行投标承包经营的土地,承包经营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适用《云南省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十二条 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发包的土地依法行使所有权或者管理权;
(二)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监督、指导土地资源开发利用;
(三)对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承包单位或者个人和第十四条投标承包的承包方,按照承包合同约定收取土地承包费;
(四)依法收取村提留、乡统筹费和调用承包方应当承担的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五)保障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生产自主权、经营收益权及其他有关的合法权益;
(六)为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生产自主权和经营收益权;
(二)承包期限内可以将承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流转;
(三)享受国家、集体提供的生产经营服务;
(四)服从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合理使用承包的土地,保护种植条件,改善生态环境;
(五)依法缴纳税金,承担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
(六)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缴纳土地承包费。
第十四条 下列土地可以实行投标承包:
(一)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预留的机动地;
(二)承包方全户转为非农业人口后由发包方收回的土地;
(三)承包方连续二年弃耕抛荒,发包方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建设单位已办理征用手续;连续二年未使用,依法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的土地;
(五)农民自愿退包的土地。
第十五条 农民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经批准开垦的耕地,在明确土地所有权后纳入土地承包管理,但不扣减农户原承包面积。有收益五年后,可以收取适当的土地承包费。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异地开发中,农民按规定开垦的耕地,应当实行家庭承包经营。
第十七条 土地承包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土地承包期限内,必须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对个别承包者承包的土地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以个人名义承包的土地,如承包人在承包期限内死亡,其继承人可以依法继续承包,承包合同由继承人继续履行,直至承包合同期满。
第十九条 农民从事非农业产业后,应当允许退包,同时终止原承包合同,退包的土地纳入投标承包管理。退包的农民以后重新要求承包时,发包方应当允许其承包,并订立新的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在承包期限内,经发包方同意,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和用途的前提下,可以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抵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农民流转土地。
第二十一条 发生承包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乡(镇)以上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一)擅自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期限的;
(二)擅自将土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的;
(三)擅自调整或者收回农民承包土地的;
(四)强制农民流转承包土地的。
第二十四条 侵占、挪用土地承包费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侵占、挪用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包方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拒不改正或者治理的,依法收回其承包的土地:
(一)弃耕抛荒承包土地的;
(二)对土地实行掠夺式经营,造成土地生态环境严重恶化的;
(三)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
(四)破坏土地,毁坏种植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9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1996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我院公布第一批予以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之后,即着手对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废止的第二批司法解释目录印发给你们。这批废止的司法解释共69件,包括刑事审判方面16件,民事审判方面34件,经济审判方面19件。其中,有个别文件是以“函”、“复函”等形式发出的,考虑到这些文件具有司法解释的性质,而且在当时也起到了指导审判工作的作用,本着尊重历史、保持原貌的原则,这次也将其作为司法解释一并予以清理。废止的司法解释从即日起不再适用(有的早已自行失效)。但过去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清理司法解释工作将继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性文件需要废止的,我院将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予以废止。对一些司法解释中只有部分内容不适应当前审判实践需要的,不在这次清理之列,我院将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修改。各地有何意见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二批)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69次会议讨论通过

目录
序号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1 刑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 1979年3月21日 该批复是对个案问题
辖区划变更后复查案 (79)法办研字第7 的处理意见,现已不再
件审批程序问题的批 号 适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 1979年12月12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4
送死刑复核案件的几 (79)法办字第92号 年3月21日最高人民
项规定的通知 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
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
规定》代替。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 1980年3月18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83
几类现行犯授权高级 年9月7日最高人民
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 法院发布的《关于授权
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
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代
替。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揭 1980年4月17日 该批复是对特定历史
批“四人帮”斗争中清 (80)法研字第13号 时期遗留问题的处理
查出来的犯罪分子在 意见,现已不再适用。
逮捕前被隔离审查的
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
批复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 1981年6月10日 该批复已被1994年3
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 (81)法研字第11号 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
认为必须判处死刑立 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
即执行的案件应如何 代替。
处理问题的批复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 1982年9月8日 该批复是对个案问题
逮捕前交“群众监督劳 〔1982〕法研字第7 的处理意见,现已不再
动”的日期可否折抵刑 号 适用。
期问题的批复
序号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 1983年2月4日 该批复已被1994年3
事案件被告人在审理 (83)法研字第1号 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过程中患精神病应否 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
中止审理的批复 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
代替。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 1985年5月9日 1993年2月22日全国
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 法(研)复(1985)28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 号 员会通过并公布了《关
犯罪的应按假冒商标 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
罪惩处的批复 犯罪的补充规定》,该
批复内容与之抵触,不
再适用。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播 1985年7月8日 1990年12月28日全
放淫秽录像、影片、电 法(研)复(1985)40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视片、幻灯片等犯罪案 号 委员会通过并公布了
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 《关于惩治走私制造贩
复 卖传播淫秽物品犯罪
分子的决定》,该批复
内容与之抵触,不再适
用。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 1985年11月14日 该批复是对最高人民
罪犯减刑时应将判决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前羁押的日期折抵为 院、公安部1979年10
已执行的刑期的批复 月10日《关于死缓犯
和无期徒刑犯减刑问
题的联合通知》有关问
题的解释,该《联合通
知》已废除,该批复不
再适用。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 1987年7月24日 该批复已被1988年11
法严惩猎杀大熊猫、倒 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
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犯 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罪活动的通知 并公布的《关于惩治捕
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
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
的补充规定》代替。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 1988年1月5日 该批复已被1994年3
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 法(研)复〔1988〕1 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 号 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
的罪犯减刑的管辖和 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
处理程序的批复 代替。
序号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 1988年5月11日 该批复已被1994年3
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 法(研)发〔1988〕2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害人对刑事案件中附 号 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
带的民事诉讼部分提 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
出的上诉应全案审查 代替。
并就附带民事诉讼部
分作出终审裁判的批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 1988年7月6日 该批复已被1994年3
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被 法(研)复〔1988〕2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 号 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
潜逃应宣告中止审理 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
的批复 代替。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 1988年12月26日 该批复已被1993年2
冒商标案件两个问题 法(研)复〔1988〕73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
的批复 号 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并公布的《关于惩治假
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
充规定》代替。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 1989年7月7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12
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 法(研)复〔1989〕5 月11日最高人民法
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 号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划分问题的批复 《关于执行〈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
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
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
答》代替。
17民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 1979年2月2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86
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 年4月12日全国人民
的意见 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等法律所代
替。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1979年2月2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程序制度的规定(试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行) 国民事诉讼法》,该司
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
适用。
序号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 1979年3月21日 该批复已被1993年11
员、转业军人的复员 (79)法办研字第9 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费、转业费、医疗费能 号 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
否按家庭共同财产处 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
理问题的批复 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
体意见》代替。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给 1980年8月25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我国旅居加拿大的公 (80)民他字第26号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民寄递离婚诉讼文书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问题的批复 国民事诉讼法》,该批
复与之抵触,不再适
用。
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 1980年10月25日 1985年4月10日全国
日本国询问有关继承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的几个问题的答复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继承法》,该司法解
释有关内容与之抵触,
不再适用。
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 1982年9月21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
方外流男方要求离婚 (82)民他字第32号 年7月14日最高人民
的案件仍应由原告(男 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
方)户口所在地法院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辖的函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23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 1982年12月17日 该批复已被1991年4
(试行)第一百九十一 (82)法研字第18号 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
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九 大会通过并公布的《中
十二条第二款的两个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问题的批复 讼法》代替。
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 1983年2月7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经公告送达起诉书而 (83)法研字第2号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不应诉的居住在国外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的民事被告缺席判决 国民事诉讼法》,该批
后仍应公告送达判决 复与之抵触,不再适
书的批复 用。
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1983年3月19日 1989年4月4日全国
民法院能否受理当事 (83)法研字第8号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人因不服工商行政管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而 国行政诉讼法》,该批
提起的诉讼的批复 复与之抵触,不再适
用。
序号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 1984年3月26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
告在外地就医的离婚 (84)法民字第5号 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发布的《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 1984年5月11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
方当事人在户籍所在 (84)民他字第5号 年7月14日最高人民
地结婚后去外地居住 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
的离婚案件应由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法院管辖的函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 1984年9月8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
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 年7月14日最高人民
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29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 1984年9月15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89
讼收费办法(试行) 年7月12日最高人民
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
诉讼费收费办法》代
替。
30 最高人民法院就吉林 1984年9月11日 1989年4月4日全国
省浑江市卫生防疫站 (84)法民字第10号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的来信给吉林省高级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人民法院的通知 国行政诉讼法》,该司
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
适用。
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 1984年9月18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威与徐保俊离婚一案 (84)民他第12号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该批
复与之抵触,不再适
用。
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 1984年10月27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
方外流重婚后原夫起 (84)法民字第12号 年7月14日最高人民
诉要求人民法院受理 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
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序号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33 关于申请执行仲裁裁 1985年1月17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
决应向何地法院提出 法(研)复(1985)5 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的批复 号 发布的《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 1985年1月24日 《民事诉讼收费办法
产案件受理费如何计 法(民)复(1985)6 (试行)》已于1989年9
算等问题的批复 号 月1日废止,该司法解
释是对《民事诉讼收费
办法(试行)》中有关问
题的解释,不再适用。
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卢 1985年2月24日 该批复已被1991年4
伟明与卢伟范继承案 法民复〔1985〕14号 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
管辖问题的批复 大会通过并公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代替。
36 关于民事案件上诉后, 1985年5月30日 该批复已被1989年6
第二审法院对案件的 法民复(1985)31号 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实体问题作了改判后, 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
可否变更第一审法院 收费办法》代替。
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
决定等问题的批复
37 关于胜诉一方当事人 1985年5月30日 该批复已被1989年6
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 法(民)复(1985)3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维持原判第二审的诉 号 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
讼费用应由谁负担等 收费办法》代替。
问题的批复
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 1985年5月30日 该批复已被1989年6
事人一方提起上诉如 法(民)复(1985)3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 号 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
费问题的批复 收费办法》代替。
39 关于一方当事人在国 1985年6月11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内居住另一方当事人 法(研)复〔1985〕34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在国外居住的涉外民 号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事案件的上诉期应如 国民事诉讼法》,该批
何确定的批复 复与之抵触,不再适
用。
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 1985年7月24日 《民事诉讼收费办法
产案件受理费如何计 法(民)复(1985)6 (试行)》已于1989年6
算等问题的批复 号 月30日废止,依据《民
事诉讼收费办法(试
行)》作出的批复不再
适用。
序号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41 关于一、二两审人民法 1985年10月28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
院驳回起诉的裁定确 法(民)复(1985)5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有错误应如何予以纠 号 发布的《关于适用〈中
正的批复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 1986年1月7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占有与王言林赡养管 (1985)法民字第24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辖问题的批复 号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该批
复与之抵触,不再适
用。
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 1986年4月3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继承案件中可以将实 (1983)民他字第12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际占有遗产的其他人 号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列为被告并适用普通 国民事诉讼法》,该批
程序审理的批复 复与之抵触,不再适
用。
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 1986年5月9日 1985年4月10日全国
意将马本师房产按归 法(民)复(1985)字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侨政策处理的批复 第9号 分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继承法》,该批复与
之抵触,不再适用。
4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付 1987年7月29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
桂芬与李兴凯离婚案 (1987)民他字第37 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管辖问题的批复 号 发布的《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46 最高人民法院对生效 1987年8月25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多年的判决逾期申请 (1987)民他字第20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执行的依法不予支持 号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的批复 国民事诉讼法》,该批
复与之抵触,不再适
用。
4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 1988年1月15日 该批复已被1993年11
害名誉权案件有关报 法民复(1988)11号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刊社应否列为被告和 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
如何适用管辖问题的 件若干问题的问答》代
批复 替。
序号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4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 1988年6月20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
托执行工作中两个问 法(研)复〔1988〕2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题的批复 号 发布的《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49 关于人民法院已生效 1988年8月15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的法律文书是否适用 法(研)复〔1988〕35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号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 国民事诉讼法》,该批
申请执行期限等问题 复与之抵触,不再适
的批复 用。
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 1989年9月7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甘秀珍与李福高离婚 (1989)民他字第36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是否需要通过再审程 号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序撤销原调解书问题 国民事诉讼法》,该司
的函 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
适用。
51经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 1984年9月17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民事诉讼法(试行)》若 国民事诉讼法》,该司
干问题的意见 法解释有关内容与之
抵触,不再适用。
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1985年1月17日 该批复已被1993年12
民法院可以直接与银 法(研)复〔1985〕4 月11日中国人民银
行系统的营业所、信用 号 行、最高人民法院、最
社联系查询、冻结或者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扣划企事业等单位存 发布的《关于查询、冻
款的批复 结、扣划企业事业单
位、机关、团体银行存
款的通知》代替。
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 1985年7月4日 该批复已被1996年9
内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法(经)复〔1985〕3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中 号 发布的《关于在确定经
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 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
定的批复 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
地的规定》代替。
序号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 1985年8月3日 1993年9月2日全国
同纠纷当事人一方向 法(经)复〔1985〕4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仲 号 员会通过并公布了《关
裁机关已立案另一方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 国经济合同法〉的决
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定》,该批复与之抵触,
不再适用。
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1985年11月6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89
民法院审理经济行政 法(经)发〔1985〕25年4月4日全国人民
案件不应进行调解的 号 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代替。
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 1985年12月14日 该批复已被1991年4
告向某人民法院起诉 法(经)复〔1985〕58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
后撤诉又向另一个人 号 大会通过并公布的《中
民法院起诉该法院是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否受理的批复 讼法》代替。
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 1986年4月11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何确定合同签订地问 法(经)复〔1986〕15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题的批复 号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该批
复与之抵触,不再适
用。
5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需 1986年5月21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
要再审而发现遗漏了 法(研)复〔1986〕1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第三人的案件应 号 发布的《关于适用〈中
指令哪一级法院按什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么程序再审问题的批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复 见》代替。
5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 1987年2月5日 该批复已被1995年6
业银行信用社担保的 法(经)复〔1987〕5 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
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 号 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后保证人是否应承担 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
连带责任问题的批复 和国担保法》代替。
6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1987年7月21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
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 年7月14日最高人民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试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若干问题的解答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序号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6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决 1987年10月15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
定采取民事拘留措施 法(经)复〔1987〕4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的法院能否委托被拘 号 发布的《关于适用〈中
留人所在地法院代为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执行的批复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6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 1987年12月14日 该批复已被1993年12
人民法院裁定冻结的 法(经)复〔1987〕49月11日中国人民银
当事人银行存款其他 号 行、最高人民法院、最
人民法院不应就同一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笔款额重复冻结问题 发布的《关于查询、冻
的批复 结、扣划企业事业单
位、机关、团体银行存
款的通知》代替。
6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 1988年1月9日 该批复已被1995年6
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法(经)复〔1988〕4 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
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 号 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延期还款协议后保证 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
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 和国担保法》代替。
责任的批复
6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 1988年1月13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
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 法(研)复〔1988〕7 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限内原审法院能否采 号 发布的《关于适用〈中
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批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复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6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 1988年3月24日 该批复已被1995年6
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 法(研)复〔1988〕17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
分支机构作为经济合 号 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同一方当事人的保证 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
人其保证合同是否有 和国担保法》代替。
效及发生纠纷时应如
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6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 1988年4月22日 该批复已被1996年9
何确定合同履行地问 法(经)复〔1988〕2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题的批复 号 发布的《关于在确定经
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
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
地的规定》代替。
序号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6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 1989年8月8日 该批复已被1991年4
济合同纠纷案件复查 法(经)复〔1989〕6 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
期间执行问题的批复 号 大会通过并公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代替。
6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 1989年8月21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
事人虽表示上诉但未 法(经)复〔1989〕7 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上 号 发布的《关于适用〈中
诉状是否作为上诉案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件受理问题的批复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6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 1989年9月16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
经济纠纷案件执行过 法(经)复〔1989〕8 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 号 发布的《关于适用〈中
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人不履行或者翻悔可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否按原生效法律文书 见》代替。
执行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