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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08:07: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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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93)财会字第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公司: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统一制定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
各地区、各部门制订的有关制度,凡与本核算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附件: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特制定《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简称金融企业,第三章所称银行系指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等,第四章所称公司系指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性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
三、金融企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终了,办理决算。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四、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凭证、单据、帐折的各种代用符号为:“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日/万分之”;外币记帐单位和外币符号按国际惯例。
五、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收、付和记帐的依据,是核对帐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
银行业记帐凭证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基本凭证是银行业根据原始凭证及业务事项自行编制的传票。特定凭证是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专用凭证。
帐簿是记录一切交易事项、业务活动及资金、财产变化情况的重要簿籍。一切帐簿必须根据凭证记载。
各种帐簿(卡)的种类、格式,由各银行自行规定。
帐务核对应每日和定期进行。应保证帐帐、帐款、帐实、帐表、帐据、内外帐核对相符。经办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在核对相符后,必须签章。
六、金融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合并某些会计科目。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金融企业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
会计科目变更时,除年度终了,采用结转对照表办理新旧科目结转外,年度中间应一律填制传票通过分录结转。
七、金融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金融企业自行规定。
金融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期报送同级财税机关、开户银行和人民银行。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会计年度终了,各金融企业应办理年度决算。年度决算前,应当认真做好清理资金、盘点财产、核对帐务、及核实损益等准备工作,并根据11月份总帐各科目的累计发生额编制试算表。按规定及时编制决算报表及决算说明书,并及时上报。
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八、本制度未涉及的会计事项,金融企业可以作补充规定。
九、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有关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应以本制度的规定为准。
十、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修订。
十一、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二章 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一、存放款业务核算规定
1.吸收存款是金融企业按规定吸收的单位和居民个人的各种资金。存款应按所存期限和一定的利率计算并支付利息。
吸收存款应按活期和定期分别设置会计科目核算,单位的存款与居民个人的储蓄存款也应分别核算。
吸收存款在会计报表中应按短期和长期进行反映。短期存款为1年期(不含1年期)以下的存款;长期存款为1年期以上的存款。
2.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是指各金融企业在中央银行开户而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调拨款项、提取及缴存现金、往来资金结算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于中央银行的款项和其他需要缴存的款项。存放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应分别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存放同业款项和同业存放款项是指金融企业之间由于日常资金往来而发生的存入其他金融企业和其他金融企业存放本企业的往来款项。存放同业款项和同业存放款项应分别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并按有关规定计算利息。
银行业日常用于公杂费等财务开支而在本行营业部门开户的存款,应设置“银行存款”科目核算;非银行金融企业存在银行中的款项,应设置“银行存款”科目核算。
联行往来款项是指银行系统日常签发、受理的联行往来划拨款项。联行之间往来应分清签发“联行往来借方凭证”及受理“联行往来贷方凭证”与签发“联行往来贷方凭证”及受理“联行往来借方凭证”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分清借贷方性质,业务发生时,记入“存放联行款项”科目或“联行存放款项”科目,期末这两个帐户按余额较小一方的金额对转。
3.资金拆借是金融企业因资金周转需要而在金融机构之间借入、借出的资金头寸。拆借业务反映金融企业的资金运用情况,应单独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4.贷款是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的贷款。
贷款业务应按发放贷款的期限划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下的各种贷款;中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上的各种贷款。
发放的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半年以上,接受贷款单位无正当理由而不归还的贷款为逾期贷款。逾期贷款可单独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也可在有关贷款科目下进行明细核算。呆帐贷款经批准可从“贷款呆帐准备”科目冲销。
抵押贷款是申请贷款企业以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作抵押品,向金融企业申请,由金融企业按抵押品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到期收不回来,金融企业可根据合同将抵押品依法处置。(1)将抵押品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大于抵押贷款及应收利息之和的数额,作利息收入入帐;拍卖所得价款小于抵押贷款本金的数额,冲减“贷款呆帐准备”。应收利息冲减坏帐准备。(2)将抵押品转入帐内,按抵押贷款及应收利息之和作价入帐。
5.商业性贷款与政策性贷款应分帐核算。本制度对政策性贷款业务的会计科目不作规定,金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委托,自行确定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会计期末编制会计报表时,政策性贷款业务与商业性贷款业务应分别填制会计报表。政策性贷款业务可不对外公告,但金融企业认为对本企业财务有重大影响的,并有必要对外说明的,可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详细说明。
6.贷款呆帐准备是金融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帐准备。
贷款呆帐准备应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提取的呆帐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贷款呆帐损失,应冲销呆帐准备。已冲销的呆帐准备,以后又收回的,应冲回呆帐损失。全额提取的呆帐准备,增加贷款呆帐准备余额;差额提取的呆帐准备,年初呆帐准备帐面余额高于或低于应按贷款余额计算提取的呆帐准备的,应予调整,冲回多提的差额或补足少提的差额。
贷款呆帐准备应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贷款的减项单独反映。
抵押贷款和拆放资金、委托贷款不提取呆帐准备。
7.利息收支是金融企业财务的重要内容,会计人员应根据规定的利率正确计算。
利率分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
利率的换算和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
(1)利率的换算:
年利率÷12(月)=月利率
月利率÷30(天)=日利率
年利率÷360(天)=日利率
(2)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
1)定期计息。存贷款用余额表或分户帐以积数计算利息的帐户,计算天数时,应“算头不算尾”,即从存入、贷出的当日算起,至取出、归还日的上一日止。如在结息日计算时,应包括结息日,其计算公式如下: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
对联行往来资金利息的计息期,按各行有关规定办理。
2)逐笔计息。存贷款满年的按年计算,满月的按月计算。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可全部化成天数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全是整年整月的: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利息
全部化成天数的:本金×时期(天数)×日利率=利息
(3)应收未收利息和应付未付利息均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逾期3年以上的贷款不再计算应收未收利息,但应加强管理,做帐外备查登记。
(4)联行之间帐户转移,原开户行应结清利息,新开户行从开户日起计息。
上贷下转和错帐冲正涉及到计息的,应根据其发生额、天数算出应加、应减积数,过入余额表(或帐页积数栏)于计息日一并计算。
二、投资业务核算规定
1.短期投资是金融企业购入的各种能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的有价证券。应当按照取得时实际成本登记入帐,有市价的还应在资产负债表中有关项目内注明期末市价。取得的股票,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未支取的股利,应作为其他应收款记帐,不包括在短期投资的实际成本内。本期宣告股票应分得股利、债券利息收入,以及转让股票、债券所取得的收入与帐面成本的差额,列入当期损益。
金融企业应区分投资性证券和经营性证券。经批准可经营证券的金融企业不再设置“短期投资”科目;未经允许经营证券的金融企业不应设置证券业务类会计科目。
2.长期投资是金融企业投出的在1年内不能变现的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资金,如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债券投资是金融企业认购财政、金融企业和其他企业等发行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长期债券进行的投资。
长期债券投资的溢价或折价应在投资期限内逐年摊销。
金融企业在购买债券时,是以长期投资为目的的,一般不出售;但金融企业对这部分债券准备出售时,应转入短期投资科目。
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是金融企业对外进行的长期投资。应根据实际发生的支出数,区别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并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说明其所采用的核算方法。
金融企业对外投资占被投资企业全部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上或实际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3.投资风险准备是金融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长期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风险准备。
投资风险准备应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提取的风险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投资损失,应冲销风险准备。已冲销投资风险准备的投资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应冲回“投资风险准备”。年末风险准备帐面余额高于或低于应按投资余额计算提取的风险准备,应予调整,冲回多提的差额或补足少提的差额。
投资风险准备应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投资的减项单独反映。
4.投资收益是指金融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润、股利、利息等投资收入。
投资收益应单独进行核算。投资收益在全部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大的金融企业,其投资收益应在营业利润项目后单独反映。以投资为主营业务的金融企业,其投资收益应在损益表中包括在营业收入项目内,并单列反映。
三、信托业务核算规定
1.信托存款业务应按短期、长期进行明细核算和反映。
2.信托贷款是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的贷款。
信托贷款应按贷款期限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信托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半年以上应作为逾期贷款管理。逾期信托贷款应在“信托贷款”科目下进行明细核算。信托贷款呆帐经批准可从“贷款呆帐准备”科目冲销。
3.委托贷款是金融企业根据客户的委托所发放的有条件的贷款。委托贷款利息收入不作为金融企业利息收入入帐,收到收入后暂作为其他应付款项。委托贷款未贷出之前,在“委托存款”帐户核算,其应付的利息应作为利息支出入帐。委托贷款业务的收入为手续费收入。
四、证券业务核算规定
1.证券业务分为自营证券业务、代理证券业务和其他证券业务三种。
自营证券业务是金融企业作为证券自营经纪人,为获取证券买卖的利益而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的证券买卖行为;代理证券业务是金融企业作为证券代理经纪人,受客户委托,在证券市场上代客户发行、兑付、买卖证券的行为;其他证券业务是金融企业经批准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的除自营和代理业务以外的与证券业务有关的经济行为。
2.自营、代理和其他证券业务应根据会计事项分别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代理业务的有价证券,除代保管的证券外,一律纳入帐内统一核算。代保管证券业务,金融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表外科目核算。
3.自营证券业务的核算
自营证券业务可采用实际成本核算,也可采用证券票面面值核算。
(1)实际成本核算。金融企业经营性证券的应收股利和应计债券利息,应分别情况进行核算。股票买价中含有已宣布发放的应收股利,应作为“其他应收款”记帐,从买入证券的入帐成本中剔除,即自营库存证券(股票)的记帐价格为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应收股利;带息票的债券和每期支付利息的债券,其会计处理与上述股票的处理相同;到期一次支付本息的债券,应以债券的买卖差价作为收入处理。
卖出证券的实际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公式如下:
某种证券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期初结存实际成本+本期买进实际成本)/(期初结存票面价值+本期买进票面价值)
本期卖出该种证券的实际成本=本期卖出证券票面价值总额×证券加权平均单位成本
(2)票面价值核算。以购进证券的票面价值入帐,应同时设置“自营库存证券——面值”和“自营库存证券——差价”两个会计科目,分别核算证券的票面价值和实际买入价与票面价值的差额部分。售出证券,除按证券票面价值结转成本外,还要定期结转证券的差价部分。计算公式如下:
某种证券的差价率=(期初证券差价+本期买进证券的差价)/(期初证券的票面价值+本期买进证券的票面价值)
本期卖出该种证券应分担的差价=本期卖出证券票面价值×差价率
上述两种方法,金融企业任选一种。成本核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详细说明,并分析其对会计核算结果的影响。
抵押证券、贴现证券按规定转入“自营库存证券”科目时,其入帐价格以证券面值或转帐当日的该种证券市场价格记帐。
自营库存证券的收入原则上按销售价与成本价的差价入帐。
4.代理证券业务的核算。
代理证券业务按其种类分为代理发行证券业务、代理兑付证券业务、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和代保管证券业务。
代理证券业务除代保管证券外,均应纳入表内科目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方和负债方应分别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反映。
代发行证券是金融企业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发行有价证券的业务。根据金融企业与客户确定的发售方式,分别按照不同的发售方式进行核算。
其入帐依据为:一是证券入库;二是发行期开始。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在备查簿登记,不得记入帐内。
(1)代销方式。金融企业收到代客户发售的有价证券,应在资产类和负债类科目中同时对应登记入帐,发行期结束后,冲销应付款项并收取手续费收入;
(2)余额包销方式(也称助销方式)。其发行期内的会计处理与代销方式相同。在发行期结束后尚未售出的证券,金融企业根据合同规定,将剩余的证券买进,记入“自营库存证券”或“长期投资”科目;
(3)全额包销方式。金融企业以合同确定的价格承购证券,并以合同规定的发售价格或市场价格出售,发行期结束或会计期末,以承购价结转证券发售成本,计算代发行证券的差价收入。
代理兑付债券是金融企业接受客户委托对其发行的债券到期进行兑付的证券业务。代兑付债券的手续费收入应严格按会计核算手续入帐。
代理买卖证券是金融企业代理客户进行的买卖业务应如实反映,代理买入证券和代理卖出证券应分别进行核算。代理买卖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作为当期的收入。
代保管证券是金融企业代理保管的有价证券,不论采用收费保管或免费代保管的方式,还是统一入库保管或分别打包保管的方式,均不纳入表内核算,金融企业可设置单式帐簿进行登记。
5.其他证券业务的核算。
(1)买入返售证券业务是金融企业根据与客户的协议或合同规定,金融企业先买入客户的证券,在协议的期限到期后,再以协议规定的卖出价卖给原客户,以获取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差价收入。
卖出回购证券业务是金融企业根据与客户的协议或合同规定,金融企业先向该客户卖出证券,在协议的期限到期后,再以协议规定的买入价将证券从该客户买回,金融企业以卖出价与买入价的价差支出,获得资金的使用。
买入返售证券的差价收入应作为其他营业收入处理;卖出回购证券的价差支出应列入当期费用,记入“其他营业支出”科目。
买入返售证券与卖出回购证券均应单独核算。
(2)证券贴现是金融企业对客户以不能上市的证券进行贴现,应根据证券市价和市场贴现利率予以贴现。贴现的证券应区别于其他证券业务的核算,并单独反映,如金融企业对贴现的证券准备出售时,应从“贴现”科目中转至“自营库存证券”或“短期投资”等科目。
(3)金融企业为客户进行股票过户等鉴证手续,所获得的手续费收入应作为营业收入,纳入当期损益。
五、租赁业务核算规定
1.融资租赁业务是金融企业以融资的方式为其他企业购买设备,并将所购设备租给企业使用,收取租金以补偿其购买设备的成本、融资利息、经营费用、税款和一定利润。
金融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可按总额法进行核算,也可按净额法进行核算。企业可任选一种,核算方法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改变。采用净额法的企业,不应设置“未实现租赁收益”科目。
2.经营性租赁业务。经营性租赁用的资产应区别于自用的固定资产,单独进行核算。
租赁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修理费应比照自用的固定资产折旧、修理的会计方法处理。经营租赁用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单独核算。但经营性租赁资产的修理费在营业费用科目中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3.租赁收入是指经营租赁业务而获得的营业收入,包括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等;经营性租赁的租金收入;转租赁业务的租金与租出的租金差额收入。
租赁收入应单独核算。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转租赁等业务的租赁收益应进行明细核算。
六、投资基金核算规定
共同投资基金必须单独建帐核算,必须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投资基金管理分为专营的投资基金管理和兼营的投资基金管理,其发行受益证券所获得的投资基金,应作为所有者权益核算。
七、手续费收支是金融企业办理金融业务而发生的收支,应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凡是手续费收入都应纳入帐内核算,坚持收支两条线的核算原则。不得将手续费收入直接抵作支出,有特殊规定的也应先入帐,再分别按有关规定提取使用。
八、有外汇业务的金融企业,可采用外汇分帐制的核算方法,也可采用外汇统帐制的核算方法。
采用外汇分帐制的金融企业应设置“外汇买卖”或“外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帐务间的联系均通过“外汇买卖”或“外币兑换”科目。“外汇买卖”或“外汇兑换”科目的帐簿格式应采用多栏式帐簿,同时记录外币金额、汇率和折合的人民币金额。
采用外汇统帐制核算的金融企业,发生外币业务,应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帐户金额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会计期末,金融企业应将外币帐户的外币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帐户的人民币余额与原帐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作当期损益。
外币金额折合人民币记帐时,可采用变动汇率,即按业务发生时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采用固定汇率,即按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国家牌价作为折合率。
九、或有资产、或有负债应在表外科目核算。对业务上使用的重要凭证或尚未起用的有价证券,金融企业也应在设置表外科目进行登记,企业可视情况进行复式或单式记帐。

第三章 银行业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表
--------------------------------------------------------------------
序号|编号 | 会计科目 |序号|编号 | 会计科目
----|------|--------------------|----|------|------------------
| |一、资产类 | | |
1 |101| 现金 | | |二、负债类
2 |102| 银行存款 |28|201| 活期存款
3 |103| 贵金属 |29|205| 定期存款
4 |111|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30|211| 活期储蓄存款
5 |112| 存放同业款项 |31|215| 定期储蓄存款
6 |113| 存放联行款项 |32|221| 财政性存款
7 |121| 拆放同业 |33|231| 向中央银行借款
8 |122| 拆放金融性公司 |34|232| 同业存放款项
9 |123| 短期贷款 |35|233| 联行存放款项
10|124| 中长期贷款 |36|241| 同业拆入
11|125| 抵押贷款 |37|242| 金融性公司拆入
12|126| 贴现 |38|243| 应解汇款
13|127| 逾期贷款 |39|244| 汇出汇款
14|129| 贷款呆帐准备 |40|251| 保证金
15|131| 进出口押汇 |41|252| 本票
16|132| 应收利息 |42|261| 应付利息
17|138| 坏帐准备 |43|262| 其他应付款
18|139| 其他应收款 |44|263| 应付工资
19|141| 短期投资 |45|264| 应付福利费
20|142| 长期投资 |46|265| 应交税金
21|151| 固定资产 |47|266| 应付利润
22|152| 累计折旧 |48|267| 预提费用
23|153| 固定资产清理 |49|271| 长期借款
24|154| 在建工程 |50|272| 发行债券
25|161| 无形资产 |51|273| 长期应付款
26|162| 递延资产 |52|281| 外汇买卖
27|163| 待处理财产损溢 | | |
--------------------------------------------------------------------
续表
--------------------------------------------------------------------
序号|编号 | 会计科目 |序号|编号 | 会计科目
----|------|--------------------|----|------|------------------
| |三、所有者权益类 |62|513| 汇兑收益
53|301| 实收资本 |63|514| 投资收益
54|302| 资本公积 |64|515| 营业外收入
55|303| 盈余公积 |65|521| 利息支出
56|311| 本年利润 |66|522|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57|312| 利润分配 |67|531| 手续费支出
| |四、损益类 |68|532| 营业费用
58|501| 利息收入 |69|533| 营业税金及附加
59|502|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70|534| 其他营业支出
60|511| 手续费收入 |71|535| 汇兑损失
61|512| 其他营业收入 |72|536| 营业外支出
--------------------------------------------------------------------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略)

第四章 金融性公司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表
------------------------------------------------------------------
序号|编号 | 会计科目 |序号|编号 | 会计科目
----|------|------------------|----|------|------------------
| |一、资产类 |13|118| 短期投资
1 |101| 现金 |14|121| 自营库存证券
2 |102| 银行存款 |15|122| 代发行证券
3 |103| 应收帐款 |16|123| 代兑付债券
4 |104| 坏帐准备 |17|124| 代售证券
5 |105| 其他应收款 |18|125| 代购证券
6 |111| 拆出资金 |19|126| 买入返售证券
7 |112| 信托贷款 |20|127| 存出证券
8 |113| 贷款呆帐准备 |21|131| 证券交易清算
9 |114| 抵押贷款 |22|132| 缴存准备金
10|115| 贴现 |23|141| 应收租赁款
11|116| 委托贷款 |24|142| 未实现租赁收益
12|117| 委托投资 |25|143| 应收转租赁款
------------------------------------------------------------------
续表
------------------------------------------------------------------------
序号|编号 | 会计科目 |序号|编号 | 会计科目
----|------|--------------------|----|------|----------------------
26|144| 租赁资产 |54|225| 卖出回购证券款
27|145| 待转租赁资产 |55|231| 租赁保证金
28|146| 经营租赁资产 |56|232| 应付转租赁租金
29|147| 经营租赁资产折旧 |57|241| 长期借款
30|151| 长期投资 |58|242| 发行债券
31|152| 投资风险准备 |59|243| 长期应付款
32|161| 固定资产 | | |三、所有者权益类
33|162| 累计折旧 |60|301| 实收资本
34|163| 固定资产清理 |61|302| 资本公积
35|164| 在建工程 |62|303| 盈余公积
36|171| 无形资产 |63|311| 本年利润
37|172| 递延资产 |64|312| 利润分配
38|173| 待处理财产损溢 | | |四、损益类
39|174| 外币兑换 |65|501| 利息收入
| | |66|502| 手续费收入
| |二、负债类 |67|503| 证券销售
40|201| 应付帐款 |68|504| 证券发行
41|202| 其他应付款 |69|505| 租赁收益
42|203| 应付工资 |70|506| 汇兑收益
43|204| 应付福利费 |71|507| 其他营业收入
44|205| 应交税金 |72|508|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45|206| 应付利润 |73|509| 投资收益
46|207| 预提费用 |74|510| 营业外收入
47|211| 拆入资金 |75|521| 利息支出
48|212| 信托存款 |76|522| 手续费支出
49|213| 委托存款 |77|523| 营业费用
50|221| 代发行证券款 |78|524| 营业税金及附加
51|222| 代兑付债券款 |79|525| 汇兑损失
52|223| 代售证券款 |80|526| 其他营业支出
53|224| 代购证券款 |81|527|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 | |82|528| 营业外支出
------------------------------------------------------------------------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略)

第五章 会计报表及编制说明
一、会计报表种类
------------------------------------------------
序号| 报表名称 | 表号
----|------------------|----------------------
1| 资产负债表 | 会金01表
2| 损益表 | 会金02表
3| 财务状况变动表 | 会金03表
4| 利润分配表 | 会金02表附表1
------------------------------------------------
二、会计报表格式
资 产 负 债 表
会金01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
资 产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
流动资产: | | | |流动负债: | | |
现金及银行存款 |1 | | | 短期存款 |46| |
贵金属 |2 | | | 短期储蓄存款 |47| |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3 | | | 财政性存款 |48| |
存放同业款项 |4 | | | 向中央银行借款 |49| |
存放联行款项 |5 | | | 同业存放款项 |50| |
拆放同业 |6 | | | 联行存放款项 |51| |
拆放金融性公司 |7 | | | 同业拆入 |52| |
短期贷款 |8 | | | 金融性公司拆入 |53| |
应收进出口押汇 |9 | | | 应解汇款 |54| |
应收帐款 |10| | | 汇出汇款 |55| |
减:坏帐准备 |11| | | 委托存款 |56| |
其他应收款 |12| | | 应付代理证券款项 |57| |
贴现 |13| | | 卖出回购证券款 |58| |
短期投资 |14| | | 应付帐款 |59| |
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15| | | 其他应付款 |60| |
自营证券 |16| | | 应付工资 |61| |
代理证券 |17| | | 应付福利费 |62| |
买入返售证券 |18| | | 应交税金 |63| |
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19| | | 应付利润 |64| |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20| | | 预提费用 |65| |
--------------------------------------------------------------------------------------------
(01表续)
--------------------------------------------------------------------------------------------
资 产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
流动资产合计 |21| | | 发行短期债券 |66| |
长期资产: | | |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67| |
中长期贷款 |22| | | | | |
逾期贷款 |23| | | 流动负债合计 |68| |
减:贷款呆帐准备 |24| | |长期负债: | | |
应收租赁款 |25| | | 长期存款 |69| |
减:未收租赁收益 |26| | | 长期储蓄存款 |70| |
应收转租赁款 |27| | | 保证金 |71| |
租赁资产 |28| | | 应付转租赁租金 |72| |
减:待转租赁资产 |29| | | 发行长期债券 |73| |
经营租赁资产 |30| | | 长期借款 |74| |
减:经营租赁资产折旧 |31| | | 长期应付款 |75| |
长期投资 |32| | | | | |
减:投资风险准备 |33| | | 长期负债合计 |76| |
固定资产原值 |34| | |其他负债 |77| |
减:累计折旧 |35| | |所有者权益: | | |
固定资产净值 |36| | | 实收资本 |78| |
固定资产清理 |37| | | 资本公积 |79| |
在建工程 |38| | | 盈余公积 |80| |
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 |39| | | 未分配利润 |81| |
长期资产合计 |40| | | | | |
无形、递延及其他资产: |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82| |
无形资产 |41| | | | | |
递延资产 |42| | | | | |
其他资产 |43| | | | | |
其他资产合计 |44| | | | | |
------------------------|----|------|------|--------------------|----|------|--------
资产总计 |45| |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83| |
--------------------------------------------------------------------------------------------
补充资料:代保管证券(面值) 万元;
抵押品 万元。
--------------------------------------------------------------------------------------------

损 益 表
会金02表
编报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
项目 |行次|本期数|本年累计数
------------------------|----|------|----------------
一、营业收入 |1 | |
利息收入 |2 | |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3 | |
手续费收入 |4 | |
证券销售差价收入 |5 | |
证券发行差价收入 |6 | |
租赁收益 |7 | |
汇兑收益 |8 | |
其他营业收入 |9 | |
二、营业支出 |10| |
利息支出 |11| |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12| |
手续费支出 |13| |
营业费用 |14| |
汇兑损失 |15| |
其他营业支出 |16| |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 |17| |
四、营业利润 |18| |
加:投资收益 |19| |
加:营业外收入 |20| |
减:营业外支出 |21| |
五、利润总额 |22| |
------------------------------------------------------
会计主管: 复核: 制表:

财 务 状 况 变 动 表
会金03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
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 |行次|金额| 流动资金各项目的变动 |行次|金额
------------------------------------------|----|----|----------------------------|----|------
一、流动资金来源: | | |一、流动资产增加数: | |
1.本年利润 |1 | | 1.现金及银行存款 |40|
加:不减少现金的费用和损失 | | | 2.贵金属 |41|
(1)累计折旧 |2 | | 3.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42|
(2)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 |3 | | 4.存放同业款项 |43|
(3)固定资产盘亏 |4 | | 5.存放联行款项 |44|
(4)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 |5 | | 6.拆出资金 |45|
(5)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6 | | 7.短期贷款净额 |46|
| | | 8.短期委托款项 |47|
小 计 |9 | | 9.贴现 |48|
2.其他来源: |10| | 10.自营库存证券 |49|
(1)固定资产清理收入 |11| | 11.代理证券 |50|
(2)收回长期投资 |12| | 12.买入返售证券 |51|
(3)收回中长期贷款 |13| | 13.短期投资 |52|
(4)增加长期负债 |14| | 14.应收帐款净额 |53|
(5)对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 |15| | 15.其他应收及暂付款 |54|
(6)资本净增加额 |16| | 16.待处理财产损溢 |55|
| | | 17.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56|
| | | 流动资产增加净额 |57|
--------------------------------------------------------------------------------------------------
(03表续)
--------------------------------------------------------------------------------------------------
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 |行次|金额| 流动资金各项目的变动 |行次|金额
------------------------------------------|----|----|----------------------------|----|------
小 计 |19| | | |
流动资金来源合计 |20| |二、流动负债增加数: | |
二、流动资金运用: | | | 1.短期存款 |58|
1.利润分配 |21| | 2.短期储蓄存款 |59|
(1)应交所得税 |22| | 3.财政性存款 |60|
(2)提取盈余公积 |23| | 4.向中央银行借款 |61|
(3)应付利润 |24| | 5.同业存放款项 |62|
(4)应交特种基金 |25| | 6.联行存放款项 |63|
| | | 7.拆入资金 |64|
| | | 8.应解汇款 |65|
| | | 9.汇出汇款 |66|
小 计 |29| | 10.应付帐款 |67|
2.其他运用: |30| | 11.卖出回购证券款 |68|
(1)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净增加额 |31| | 12.其他应付暂收款 |69|
(2)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增加 |32| | 13.应付工资 |70|
(3)偿还长期负债 |33| | 14.应付福利费 |71|
(4)增加长期投资 |34| | 15.应交税金 |72|
(5)增加中长期贷款 |35| | 16.应付利润 |73|
| | | 17.预提费用 |74|
| | | 18.发行短期债券 |75|
小 计 |37| | 19.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76|
流动资金运用合计 |38| | 流动负债增加净额 |77|
三、流动资金增加净额 | | | 流动资金增加净额 |78|
--------------------------------------------------------------------------------------------------
会计主管: 复核: 制表:

利 润 分 配 表
会金02表附表1
编报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
项 目 |行次|本年实际|上年实际
------------------------|----|--------|------------
一、利润总额 |1 | |
减:应交所得税 |2 | |
二、税后利润 |3 | |
减:应交特种基金 |4 | |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5 | |
上年利润调整 |6 | |
减:上年所得税调整 |7 | |
三、可供分配利润 |8 | |
加:盈余公积补亏 |9 | |
减:提取盈余公积 |10| |
应付利润 |11| |
四、期末未分配利润 |12| |
------------------------------------------------------
会计主管: 复核: 制表:
三、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一)资产负债表(会金01表)
1.本表反映金融企业会计期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
编制本表是反映金融企业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以及各项目之间的相互关系;检查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构成是否合理,考核各项资金计划的执行结果。
2.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3.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现金及银行存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库存现金的情况,本项目根据“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贵金属”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买入的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本项目应根据“贵金属”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按规定存入中央银行的往来款项和各项准备金存款。本项目应根据“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存放同业款项”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与同业之间资金往来业务而存放于同业资金。本项目应根据“存放同业款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存放联行款项”项目,反映金融企业的联行之间资金往来而存放于联行的款项。期末本项目应根据“存放联行款项”科目和“联行存放款项”科目互相对转后的差额进行反映,两科目对转后,如为“存放联行款项”科目的借方余额,则填列本项目;如为“联行存放款项”科目的贷方余额,则填列“联行存放款项”项目。
(6)“拆出资金”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与其他金融企业之间进行的资金拆借业务。本项目根据“拆放同业”和“拆放金融性公司”或“拆出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短期贷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对外贷出的期限在1年以内的各种款项,包括各种短期贷款和短期信托贷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贷款”科目和“信托贷款”科目中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应收进出口押汇”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开展进出口押汇业务而发生的应收押汇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进出口押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应收帐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因经营业务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包括各种贷款的应收利息、应收手续费、应收证券买卖款项、应收租赁收益等等。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利息”科目和“应收帐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坏帐准备”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尚未转销的坏帐准备。本项目应根据“坏帐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应收及暂付的款项。本项目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2)“贴现”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对工业、流通等企业提出的票据,按一定的贴现利率予以贴现。金融企业已经再贴现的票据,应自本科目予以扣除。本项目应根据“贴现”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短期投资”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根据业务需要进行的短期投资。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项目,反映非银行金融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委托进行的贷款和投资。银行办理的委托业务不纳入资产负债表反映。本项目应根据“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15)“自营证券”项目,反映金融企业进行自营买卖证券业务而购入的所有证券。本项目应根据“自营库存证券”和“存出证券”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16)“代理证券”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进行发行、兑付;代售、代购等证券业务。本项目应根据“代发行证券”、“代兑付债券”、“代售证券”、“代购证券”科目和“存出证券”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17)“买入返售证券”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协议买入的有价证券。本项目应根据“买入返售证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8)“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在清查财产和经营中查明尚待处理的各种材料物资和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的盘亏和毁损减盘盈后的净损失。如盘盈大于盘亏和毁损的,本项目用“--”号表示。本项目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所属“流动资产损溢”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企业待处理的固定资产净损失,应在本表“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项目另行反映。
(19)“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项目,反映金融企业长期投资中将于1年内到期的债券投资部分。本项目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债券投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20)“中长期贷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对外发放的1年期(含1年)以上的贷款。本项目根据“中长期贷款”科目或“信托贷款”科目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21)“逾期贷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对外发放的到期后(含展期后)半年尚未收回贷款。本项目根据“俞期贷款”科目或“信托贷款”科目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22)“贷款呆帐准备”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根据贷款期初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帐准备。本项目根据“贷款呆帐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3)“应收租赁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以融资租赁业务租出的资产,应收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租赁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未实现租赁收益”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租出的资产,应收未收的全部租赁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未实现租赁收益”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应收转租赁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开展转租赁业务应收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转租赁款”科目的期未余额填列。
(26)“租赁资产”项目,反映金融企业进行融资租赁业务购入的租赁资产的成本。本项目根据“租赁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7)“待转租赁资产”项目,反映金融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已租出资产的所有权。本项目根据“待转租赁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8)“经营租赁资产”项目和“经营租赁资产折旧”项目,反映金融企业进行经营性租赁的固定资产以及累计折旧,包括已经出租的和尚未出租的资产。这两个项目应根据“经营租赁资产”和“经营租赁资产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9)“长期投资”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不准备在1年内变现的投资。长期投资中,将于1年内到期的债券,应在流动资产类下“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项目内单独反映。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1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30)“投资风险准备”项目,反映金融企业进行长期投资,按期末投资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风险准备。本项目应根据“投资风险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1)“固定资产原值”项目、“累计折旧”项目和“固定资产净值”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所有自用的各种固定资产,包括使用的、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原价以及已提折旧和净值。“固定资产原值”项目和“累计折旧”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固定资产净值”项目应根据前两项的数额计算填列。
(32)“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33)“在建工程”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4)“无形资产”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扣除摊销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5)“递延资产”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尚未摊销的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及大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递延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6)“其他资产”项目,反映金融企业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7)“短期存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接受企事业单位的1年期以下的各种存款,本项目应根据“活期存款”科目、“定期存款”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和“信托存款”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38)“短期储蓄存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接受居民个人的1年期以下的各种储蓄存款。本项目应根据“活期储蓄存款”科目和“定期储蓄存款”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9)“财政性存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吸收的财政性存款,本项目应根据“财政性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0)“向中央银行借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从中央银行借入的款项。本项目根据“向中央银行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1)“同业存放款项”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与同业进行资金往来而发生的同业存放于本企业的款项。期末本项目应根据“同业存放款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2)“联行存放款项”项目,反映金融企业联行之间往来发生的联行资金存放于本企业。期末本项目应根据“联行存放款项”科目和“存放联行款项”科目往来互相对转后的差额进行反映,两科目对转后,如为“联行存放款项”科目的借方余额,填列本项目;如为“存放联行款项”科目的贷方余额,填列“存放联行款项”项目。本项目应根据“联行存放款项”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计算填列。
(43)“拆入资金”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从其他金融企业借入的短期资金。本项目应根据“同业拆入”和“金融性公司拆入”或“拆入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4)“应解汇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从进行汇款业务收到的待解付的款项以及外地采购单位或个人临时性存款。本项目根据“应解汇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5)“汇出汇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接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委托汇往外地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汇出汇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6)“委托存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接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委托进行放款或投资业务,企事业单位存入本企业的款项。本项目根据“委托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7)“应付代理证券款项”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代理客户发行、兑付、买卖有价证券业务,应付给客户的款项,包括代理发行证券款项、代理兑付债券款项、代售证券款项、代购证券款项等。本项目应根据“应付代理证券款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8)“卖出回购证券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与其他企业按合同或协议,卖给企业一批证券,到一定日期后,再买回该批证券。卖出证券时收到的款项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应根据“卖出回购证券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9)“应付的帐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各种应付的帐款,包括各种存款的应付利息、买入有价证券、租赁物资、接受劳务等应付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息”或“应付帐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0)“其他应付款”项目和“应付工资”项目,分别反映金融企业各种应付的帐款、其他应付及暂收的款项和应付未付的工资。这两个项目分别根据“其他应付款”和“应付工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1)“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从成本中提取的用于职工个人的福利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2)“应交税金”项目和“应付利润”项目,分别反映金融企业的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和应付投资者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和“应付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3)“预提费用”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从成本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本项目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4)“发行短期债券”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发行的尚未偿还的各种1年期以内的债券本金。本项目根据“发行债券”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5)“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反映金融企业1年期以下的贷款,本项目根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56)“长期存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接受企事业单位的1年期以上的长期存款。本项目应根据“定期存款”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或“信托存款”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7)“长期储蓄存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接受居民个人的1年期以上的储蓄存款。本项目应根据“定期储蓄存款”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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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十政发[2000]44号

市 人 民 政 府印发《 十堰市旅游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十堰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已经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原则批准,现予印发,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九月十一日


十堰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此办法已经2000年8月22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原则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我市旅游业管理,促进旅游业
健康发展,使旅游业尽快成为我市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根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风景旅游区从事旅游业经营、管理
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旅游业,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设施,为旅游者提供食、住、行、游、
购、娱等服务的行业。
  第四条 旅游业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适度超前,合理开发、保护、
利用相结合原则,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配套服务,大力发展具有十堰特色的旅游商品
生产,不断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本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旅游行业实施归口管理。
  第六条 旅游、公安、工商、税务、交通、民族宗教、文化、城建、农林、物价、卫
生、体育、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相互支持,共同参与,
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共同加强旅游业管理。
  第七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拟定本市旅游业的管理措施, 统一管理旅
游宣传、整体推销工作。
  2、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指导旅游资源开发和基础设
施建设。
  3、编制旅游线路,指导旅游商品的研制、生产和销售。
  4、审核、批准旅游业务和旅游定点单位资格,评定、申报星级饭店等级。
  5、 组织旅游专业人员培训和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资格考评和职称的
评审。
  6、监督、检查旅游经营活动,依法处理违反旅游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7、配合物价部门制定旅游价格及有关收费标准。
  8、实施行业统计。
  9、对旅游行业的协会、学会实施业务指导。
  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旅游行业实施归口管理。

             第二章 旅游资源管理

  第八条 开发旅游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配套建设,科学管理,实现可持续发
展。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在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本
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规划。
  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应与国土、城市总体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等专业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项目,必须与周围生态环境、人文景观相协调。
严格执行资源、环境、文物保护和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不得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
做到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点),立项时,有批
准权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征求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实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参与
旅游投资项目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外贸、商业、轻纺、文物等相关部门,组织研究开
发、生产、销售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要制定优惠政策,保护旅游商品的专利,促进
旅游商品的开发。
  旅游商品生产和销售单位创汇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外贸出口创汇优惠政策。

              第三章 旅游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 凡申请开办的各类旅行社,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按程
序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足额缴纳质量保证金,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在国家批准的开放地区,凡申请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台胞的旅游饭店、
餐馆、旅游车(船)公司必须符合旅游涉外定点接待条件,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
经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内旅游定点接
待资格。非定点单位和被撤销资格的定点单位,不得经营涉外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
  第十四条 为维护星级饭店的合法权益和星级荣誉,保障正常经营秩序,星级饭店应当
按照所定星级的国家标准提供服务,依法经营。城区星级饭店应当接受市级公安机关的治安
检查和指导,其它县市星级饭店接受县(市)级公安机关的治安检查和指导。未评定星级的
饭店,不得使用星级称谓进行广告宣传及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星级标准的旅游饭店,应当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
初审后,报请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评定星级。
  星级饭店应保持其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达到相应的标准。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星级饭店,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复查。

             第四章 旅游经营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地点依法经营,信守合
同,公平竞争。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业标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
量。
  第十八条 旅游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
服务,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牟取暴利。
  第十九条 旅游经营单位应当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为旅游者提供人身保险,发
生意外事故应及时抢救并向旅游、公安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旅游经营单位应遵守国家财务、外汇管理规定,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健全财
务和外汇管理制度,依法缴纳税费。
  第二十一条 旅游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归属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财
务报表。
  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单位组团出国(境)考察,参加展销活动,举办旅游展览,派员
出国(境)外常驻的,应提前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计划,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五章 旅游服务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旅游经营单位对其服务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并接
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技能培训。
  第二十四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计划、教育等部门编制实施旅游人才开发规划,
培训、考核旅游经营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第二十五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导游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经国家导游人
员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员证书,方可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
事导游活动,经营单位亦不得安排无证人员上岗。尚未取得导游证的导游,经申请考核后,
符合职业要求的发给为期一年的见习证。
  第二十六条 导游人员应当与所属旅行社签订导游服务合同,按照旅行社的指派从事导
游活动,不得私自组团、接团,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旅游者索要收取小费,收受各种回
扣,不得违背旅游者的意愿,向旅游者兜售旅游商品或其它商品。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旅游、公安、文物、工商、物价
等相关行政部门联合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进行经营
或变相经营旅游招徕、接待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经营单位停止经营
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顿,情节严重
的,报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降星或取消星级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及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等二十六条规定,导游人员私自承揽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
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报省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原十政发[2000]23号即行废止。

商业部关于印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专业协会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印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专业协会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
1991年9月2日,商业部

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农村第二步改革的中心内容。各地供销合作社在体制改革中,牢固树立以农为本,富民兴社的思想,创造了许多新做法,积累了丰富的为农村商品生产服务的经验。截止到1990年,全国以供销合作社为依托,以从事同类(项)商品生产的农户为主体,组建的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达3.3万个,为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使全国供销社系统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这项工作,并使之规范化,我们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和《专业协会示范章程(试行)》,供各地参考。
附件:如文

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引导农民走合作致富的社会主义道路,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是由从事同类(项)商品生产的农户为主体,按照自愿互利原则,以供销合作社为依托,按经济区域建立起来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社的宗旨是为社员提供供销、加工、贮藏、运输、技术以及其它所需的服务,增加社员的经济收入,发展农村经济。
第四条 本社实行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条 本社加入当地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作为其团体社员,按受其业务指导和组织管理。
第六条 本社定名为××专业合作社。

第二章 社 员
第七条 凡从事同类(项)商品生产的农民,承认本社章程,经本人申请,社务委员会同意,均可加入本社成为社员。
社员入社不受行政区划限制。
第八条 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社员要求退社须向社务委员会提出申请。社员退社时不退入社费,股金在年度末退还。
第九条 社员的权利:
(一)在本社范围内享有本社章程所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讨论本社重要事宜;
(三)享有本社为社员提供的信息、技术、教育、培训、购销等服务的权利;
(四)享有股金分红和按农产品交售量分红的权利。
第十条 社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社员大会和社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凡获批准入社者,须缴纳一定数额的入社费和股金;
(三)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财产;
(四)认真按本社计划发展生产,并努力保质、保量将产品交由本社加工、推销。

第三章 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或四分之一以上社员有要求,可召集临时性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社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第十二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或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社务委员会成员,处理违章社员;
(三)审查和通过本社上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查和决定本社盈余分配以及对社员的奖惩;
(五)其他需由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社员(代表)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开会,会议决议须有出席者的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章 社务委员会主任
第十四条 社务委员会是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社务委员会成员均不脱产。
第十五条 社务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六条 社务委员会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本社的决议;
(二)负责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三)负责组织和开展本社的业务活动;
(四)作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和协议;
(五)向社员大会定期报告工作。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分配
第十七条 本社的资金来源:
(一)社员入社费;
(二)社员股金;
(三)开展业务活动的收入;
(四)供销合作社的预购定金和扶持生产资金;
(五)政府及有关部门或个人的资助;
(六)其他来源。
第十八条 本社财务管理制度参照供销合作社的财务制度制订。
第十九条 本社盈余按以下项目分配,具体比例由社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股金分红;
(二)按农产品交售量分红;
(三)公共积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系示范章程,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专业协会示范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专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以从事同类(项)商品生产的农户为主体,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自愿互助的原则,以供销合作社为依托建立起来的群众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提高会员的组织化程度和技术水平,通过互助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以及产品销售的组织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会员收入。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从事同类(项)商品生产的农民以及有关技术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五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入会时需缴纳会费,退会时不退会费。会员入会不受行政区划限制,一个农户可同时加入几个不同专业的专业协会。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本会范围内,享有本会章程所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在会员大会上的表决权和参与讨论重要事宜的权利;
(三)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四)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权益和名誉;
(三)根据本会的要求,认真组织生产,严格覆行合同,保证产品的数量和质量。
第八条 本会对成绩突出的会员进行奖励,对违反本会章程和本会决议的会员,给予批评,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通过或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讨论本会的工作计划;
(四)审查本会收支情况;
(五)决定对会员的奖惩;
(六)其他。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召集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所通过的决议才能生效。

第四章 理事会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理事会集体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三条 理事会主任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和法令,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对会员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提供组织、协调服务;
(三)协调本会同外部门的经济技术协作关系;
(四)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并向大会报告本会的工作;
(五)其他。

第五章 财 务
第十四条 本会财务制度参照供销合作社的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的会费;
(二)开展服务业务的收入;
(三)供销合作社给予的农产品分红基金;
(四)有关部门或个人的赞助;
(五)其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系示范性章程,由商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