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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矿长安全资格证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2 04:53: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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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矿长安全资格证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矿长安全资格证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险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进采矿业的发展,根据《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依法取得矿产资源开采权的矿山企业的矿长及矿山建设施工企业的负责人。
第三条 申请办理《贵州省矿长安全资格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了解国家和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身体健康,能适应矿山现场工作的需要;
三、掌握矿山的基本开采方法和生产工艺,具有管理安全生产的能力;
四、有从事矿山井下或露天采场工作3年以上的实践经验。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人员,应填写《贵州省矿长安全资格证审查申请登记表》,由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在30日内签署意见,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发证。
第五条 《贵州省矿长安全资格证》考核发证工作,实行分级负责:
县及县以下所属矿山企业的矿长,报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发证。
地、州(市)所属矿山企业的矿长,经地、州(市)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发证。
中央在省和省属矿山企业的矿长,经省级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省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发证。
无主管部门的矿山企业的矿长,报县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发证。
第六条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发证工作按分级负责的原则报上一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通知该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 《贵州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持有者,只能在规定的矿种行业范围内任职,超过规定的范围,应重新申报。
第八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持有《贵州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任职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验证复审。未复审的,其资格证自行失效。
第九条 具有《贵州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任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安全法规。对违章指挥经教育不改者和事故主要责任者,视其情节,可吊销其安全资格证。
第十条 对未取得《贵州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任职人员,按《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规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
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一条 未取得《贵州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人员,矿山企业主管部门不得任命其为矿长及矿山建设施工企业负责人。
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依法行政。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贵州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发证收费,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矿山以外有瓦斯的坑道、隧道及其他地下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负责人执行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5月17日
行政法治视域中的城管制度初探

高军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江苏常州 213001)

[摘要]我国现行的城管制度设计违反了依法行政、行政合理、权力制约等行政法治原则。强化城管制度的做法只能使其更加非理性和暴力化,完善城管制度的根本在于将其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关键词]城管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行政法治
城管制度是近年来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出现了规模膨胀、流动人口增加、环境污染、交通拥挤等一系列问题,传统城市管理模式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为了解决城市执法主体分散、行政职能交叉、多头执法、执法责任不清等问题,国务院发布国发[1996]13号《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决定从1997年开始,在全国部分地区有针对性地开展将若干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剥离出来,集中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城管制度在我国遂应运而生。然而,自城管制度诞生以来,社会对它的评价一直存在着巨大的争议:政府部门往往对之评价甚高,认为它对于解决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问题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从来自媒体的报道来看,城管形象往往却是负面的,经常和野蛮执法联系在一起。特别是2006年底发生在北京的小贩杀死城管队员,以及2007年4月发生在南京的城管吓死一名卖水果妇女等极端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网络上对城管制度的讨伐之声更是不绝于耳。对一个制度存在着如此截然不同的两种评价,促使我们反思该制度本身一定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在法治社会,一切权力都必须接受法律评价,权力普遍受法律评价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1]从行政法治的视域考量,可以发现,现行的城管制度存在着严重的合法性危机。
一、现行城管制度不符依法行政原则
1.城管制度来源的合法性尚存疑问。现行城管制度产生的直接依据是上述国发[1996]13号《通知》,而该《通知》的依据则是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第16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授权立法的规定。迄今为止,城管制度诞生已有十年,“试点”的城市已扩大到三百多个,各地城管也一直在“执法”,可是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却始终没有产生一部具体的、明确的、独立的法律、法规。虽然,国务院曾先后下发过数个《通知》,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出了一些具体原则、要求和程序。但是,在城管所涉及的城市规划、工商管理、环境保护等相关领域里,本来都有相应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由相应领域的主管行政机关行使。笔者认为,职权依法设定后即具有法定性,职权之间的界限不得被随意打破,权力的集中与转移从实质上来讲是一个宪政问题。这里对《行政处罚法》本身是否有权授权“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改变其他法律中有关行政职权设定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法》第16条授权范围是否过于宽泛,关于国务院可以转授权的规定是否恰当等问题姑且不论,仅对于国务院通过一个指导性质的、带有临时性、政策性特点的《通知》来对行政处罚权的转移进行规范是否恰当这一点而言,实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更何况《行政处罚法》第17条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该《通知》显然不属于“法律”以及“地方性法规”的范畴,同时无论按照1987年实施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3条的“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和办法”的规定,还是按照2002年1月施行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4条“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的规定,该《通知》显然也不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因此,国务院的《通知》本身难免有违法之嫌。
2.城管制度违反了权力法定原则。
众所周知,对公权力行使来说,“法无授予权即无权”,此即权力法定的原则。具体而言,行政权只有经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来设定,才具有合法性,才能成为一项合法的行政权力。行政权力经立法设定,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实际上也就是法律来限定行政权力的范围。[2]以此要求来观照,可以发现,现行的城管制度违反了权力法定的原则。
首先,城管是否具有作为执法主体的身份目前尚不无疑问。行政处罚权是行政管理权中一项重要的权力,其行使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也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而不能是除此之外的任何其他组织。虽然,国办发[2000]63号文及[2002]17号文都明确要求:试点城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本级政府的一个行政机关,不得作为政府一个部门内设机构或下设机构。但是,实践中,各地城管队伍的编制非常混乱,差异极大。例如,仅就上海而言,黄埔区的城管队员就有8种身份,而浦东新区的城管队员更是有12种不同编制。[3]从全国范围来看,有些城市设立作为一级行政机关的城管行政执法局,但大多数城市还是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大)队,属于受委托执法的事业单位,在人员、经费上没有足够的保障,有些地方城管的“执法经费”甚至都靠“自筹”。[4]
其次,城管的执法范围无统一的规定,处于极混乱的状态。到底城管应该管什么,至今在国家层面还没有统一的立法来规范,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机构来回答这个问题,只是原则上规定集中执法权的工作是由国务院法制办负责,建设部来牵头日常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地造成实践中的混乱。事实上,在各个已采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行政处罚权的“转移”往往只是地方领导基于工作便利的考虑,显得相当的随意。有关职能部门也乐得将一些获利不大的行政处罚权当作甩包袱而“转移”,但对于有利可图的处罚权,即使地方政府规定该处罚权已“转移”给了城管部门,但往往这些职权部门并不理会。例如,北京市政府把打黑车的职能统一交给城管部门,但是,北京交通管理委员会也一直在行使打黑车的权力,而交委会是有法律依据的,我给你的职权是政府临时划给你的,我随时可以要回来。这就变成了两家都在管,势必造成冲突。[5]实践中,各地城管的执法范围往往差异极大。例如,广州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任务包括15个方面106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上海市城管执法局目前行使着10个政府部门的13个方面167项行政处罚权,而北京城管执法组织享有的行政处罚权,已经由改革之初的5个方面共94项,增加到14个方面308项。[6]事实上,现行城管制度中,一些地方的“政府令”赋予城管部门的部分职权依法无据。例如,许多城市出台的“政府令”将部分行政许可的权力赋予城管部门。事实上,所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顾名思义,只是指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而不包括行政许可权、收费权等其他行政管理权的集中。因此,这种做法在违反《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和原则的同时,还明显突破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宗旨和范围。
3.城管执法的直接依据——“政府令”常与法律优位的原则相冲突。法律优位原则是指“一切行政权之行使,不问其为权力的或非权力的作用,均应受现行法律之拘束,不得有违反法律之处置而言”。 [7]换言之,即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当前,各地城管执法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往往是各个城市的政府部门以“政府令”形式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这类规范性文件效力之低下姑且不论(绝大部分不属于我国《立法法》所规定的广义的法律系列),甚至其中的一些规定往往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本身就不具有合法性。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关于规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政府令”中,往往规定行政执法局有权强制拆除当事人的违法建筑。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2条规定,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规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上述“政府令”中的规定本身违法确凿无疑。
4.城管事实上采取的侵害性行为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权之行动,仅于法律有授权之情形,始得为之,换言之,行政欲为特定之行为,必须有法律之授权依据”。 [8]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保留原则还特别要求行政权对公民自由和财产的侵害,必须取得议会立法的明确授权,否则,不得为之。现实中,城管普遍对公民的财产与身体采取种种“即时强制措施”以及对公民财产采取“罚没行为”(所谓城管执法,给人的印象就是打人、掀摊、抢东西,因此,“执法局”也被市民戏称为“只罚局”、“执罚局”),因为没有法律的授权,毫无疑问应当属于违法行为。
二、城管“执法”不符合行政合理原则
行政合理原则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①执法者在对不确定法律概念解释时必须符合法律精神;②目的符合公共利益,当没有直接法律依据必须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以公共利益为目的;③无偏私,首先是执法者在执法行为中不得有自己的利益,其次是不能有偏见;④不得作出不合理行为,具体又包括:不得做不合具体法律目的的行为、相关原则、一致性原则、比例原则。[9]
1.罚款提成违反了行政机关不得从行政行为中获利的原则。从法理上来说,行政权力的根源来自于人民的委托,其直接的依据则来源于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是依据法律代表国家而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对行政职权无权自由处分,行政处罚所产生的罚款只能全部归属国家,行政机关绝不能因拥有行政处罚权而从中获得利益。当前,很多地方的城管依靠“罚款”来“创收”已是公开的秘密,例如,有作者在分析广州市城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时就曾指出,“目前,除市财政能全额拨给市城监支队经费外,区城监队伍的经费,绝大多数未按行政单位标准全额拨足,罚款虽交区财政,但返还给区城监大队的经费则视罚款数额而定,据各区城监大队反映,城监队伍经费每人约需3.5万-4.5万元(包括人员工资福利、办案设备、经费等),现在许多区财局只按人均1万元/年标准拨款,其余靠区城监大队自行解决”。[10]事实上,这种现象并非广州市所独有,相当一些地方的城管经费都是靠 “罚没款”的“创收”来补充甚至来解决的。城管执法中,靠行政权力“罚款”为本单位“创收”,甚至下达“罚款指标”、“罚款”与队员的福利奖金挂钩等现象严重违背了行政伦理,属于典型的公权力异化,它不可避免地造成执法中的腐败,最终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
2.城管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效的约束。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需的权限,它能使行政执法者审时度势、灵活机动、大胆地处理问题。但是,要实现行政法治,又必须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加以一定的控制,正如弗兰克•福特认为的那样,“自由裁量权,如果不设定行使这种权力的标准,即是对专制的认可”。 [11]目前城管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基本处于失控的状态。这种状况的产生,很大程度上要归因于城管执法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缺陷。例如,作为目前城管主要执法依据之一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自身就比较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而作为各地城管执法直接依据的“政府令”,由于大多由地方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缺少精通法律的专家学者的参加,以及缺少公众的参与,这些规范性文件中往往存在着不少的缺陷,特别是其中常常存在着大量的“情节严重”及类似的模糊性概念,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需要城管部门自由裁量,这样势必造成执法的混乱以及相对人的困惑,为城管的权力寻租埋下了种子。
三、城管制度的设计不符合权力制约的原则
1.以权力约束城管权力的缺失。在法治社会,授予权力的同时即意味着责任,权力与职责是统一的,不存在没有职责或职责不清的权力。当前城管事实上在行使着广泛的、对相对人的法益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权力,然而,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城管立法,城管的主管部门、城管执法的监督部门、监督的程序、城管执法的责任承担等目前都尚不明确,约束城管权力似乎只能靠各地“政府令”中的“政府自觉”,以权力约束城管权力的有效机制远未建立。
2.以权利约束城管权力的缺失。同样,由于统一的城管立法的缺失,各地城管的法律地位尚不统一,在城管城法过程中,相对人不服城管处罚决定的,是否可以提起听证和复议?如果可以,具体如何操作?另外,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何提起?以谁为被告?城管部门执法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被侵犯的相对人是否有权提出国家赔偿?等等。以上这些问题,目前在国家立法层面上还尚不明确,事实上难以实现。
3.以程序约束城管权力的缺失。对程序的重视源于人类的本性,美国法学家戈尔丁指出:“历史上最早的正义要求看来就是一种程序上的正义,像《圣经》中告诫法官‘既要听取隆者,也听取卑微者’等等。”[12]国内外行政法学界通常都认为现代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最初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以及在该原则基础上发展形成的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当代,程序控权理论受到了学术界的普遍重视。英国行政法学家韦德在其权威著作《行政法》一书中提出:行政法的精髓就在于对行政裁量权力的控制。就控制行政裁量权力而言,“对程序的漠视终将导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紊乱”。威廉•道格拉斯指出,“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和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13]具体而言,程序公正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应当听取相对人意见,相对人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坚持公开原则,接受相对人及社会公众对行政权行使的监督;自己不得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行政主体对行政争议纠纷的裁决必须接受司法上的审查等等。总之,行政程序在行政活动中的事先设置,其目的在于“防止专横、任性的行政决定的产生,同时保障行政机关办事公平而又有效率”。[14]目前,我国虽然还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但《行政处罚法》中已确立了相对完备的行政处罚程序。然而,事实上,在当前城管执法的过程中,《行政处罚法》中的程序性条款规定根本未得到遵守。由于程序的缺失,当前城管所行使的权力,基本上属于一种不受限制的强制性权力。从相关报道的情况来看,城管人员在处罚过程中随口要价,相对人就地还钱的情形比比皆是;在本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城管对相对人财产采取“暂扣”措施,不出具暂扣清单,更无签字盖章等现象也屡见不鲜。由于城管执法过程中暴力性冲突事件不断上演,一些地方政府也意识到城管执法中程序缺失的危害,因此规定了城管执法中必须履行向相对人“敬礼”的所谓“人性执法”程序,试图柔性地化解此类矛盾。笔者认为,这还是基于人治的、“亲民”思维的产物,并未达到权力制约的高度,是治标不治本的办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程序控权的问题。
由于法律监督以及法律救济途径的缺位,因此,在城管执法过程中,人们所看到的只是城管队员上街驱赶小商贩,但是这些被驱逐的小商贩却无法对自身权利予以有效地救济。其实,退一步来说,即使是有相应的救济渠道,但是根据我国的国情,面对救济的时间、金钱付出等高额的成本, [15]弱势群体往往也只能望而生畏,或者只能忍气吞声,这样社会的不满将郁积;或者激愤之下转而采取私力救济,当前城管执法过程中暴力冲突事件不断乃是明证。
结语
针对当前城管执法中不断上演的暴力性事件,有学者尖锐地指出,现行城管制度是基于传统的“单位人”思维而产生的,即试图用单位的管理模式(非法治模式)来管理“自由人”的城市,从本质上讲,有关部门设置这一制度的目的本身就是为了权力行使的便捷和规避法律。[16]笔者认为,这一看法一针见血地指出了问题的症结所在。但遗憾的是,有关部门似乎对此缺乏必要的反思能力,没有考虑到,或不愿意去思考城管制度设计的本身所存在的制度性缺陷,反而认为主要在于城管保障措施不到位,因此一味地强调要强化这一制度。在这种错误思维的支配下,有的城市为加强城管的“综合执法能力”,专门为城管执法人员配备了各种警械等以对付“暴力抗法”;还有的城市花费巨资在街道上安装摄像头并设置统一的监控中心以彻底清查“无证摊贩”;有的人大代表甚至建议“城管部门应当被赋予像公安一样的刑事执法权,以应对暴力抗法者”。事实上,以上做法和建议都没有认清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也没有认识到法律之所以有效的根本不在于强制,而在于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基于这种信仰而产生的对法律自觉的服从,更没有基于“执政为民”、“政治文明”的立足点。这类做法和建议,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只能使现行的城管制度更加非理性和暴力化,从而加剧底层群众的反感甚至敌视情绪,最终只能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同时也从根本上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笔者认为,完善城管制度的根本在于将其纳入法治化的轨道,舍此别无他途。
1.当前,城管制度设计的权力行使便捷的功利性目的由于违反了行政法治原则的要求,不具有合法性,在实践中产生了混乱的局面以及大量暴力性冲突的严重后果,城管制度处于严重的合法性危机的状况。因此,必须通过全国范围内的统一立法来解决城管制度自身的合法性问题。在城管立法方面,可以参考一些国家和地区在类似事项管理方面成功的经验。例如,在我国香港地区,警察机构内部设专职城市管理的“小贩科”,由民事警察直接负责城管执法,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也大都采取的是这种模式。在我国,警察执法无论从实体上,还是从程序上都有相应的较为成熟的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且相对人救济途径也比较完备。因此,将现行城管制度纳入警察系列是可以考虑的一个途径。但是,由于城管制度在我国已推行了十年,改变现行的体制较为困难。因此,更务实的办法应当是:在十年“试点”积累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由国务院以制定行政法规的形式来进行全国范围内城管统一的立法,使城管制度走出当前的法律地位及执法依据不明、职责权限不清、执法程序缺失、执法监督缺位的困境。
2.当前,“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写入我国宪法,必须认识到,“依法治国”和“保障人权”绝不是空洞的口号,作为宪法性规范,它们理应具有规范的效力,应当成为检验包括一切立法、行政和司法行为的宪法性准则。因此,按照其要求,在进行城管立法时,必须确立以下几个原则:(1)立法价值应服从伦理正当性的要求,必须坚持弱势群体生存权优先的原则。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政意识,奉行政府行为克制,在行政权必须损害相对人权利时必须遵循比例原则;在设计相对人权利救济的途径时,应当考虑到“城管是管穷人的”这一事实(城管的主要“执法对象”是下岗职工、失地农民和其他种种原因而生活困窘的城乡下层民众),尽量降低相对人权利救济的成本;在涉及到利益冲突的衡量与取舍时,应当始终以人权作为逻辑的起点与终点,特别是必须考虑到弱势群体的利益,在弱势群体的生存权与所谓的“城市的秩序”、“市容市貌”的整洁、甚至道路的通畅等关系的权衡方面,生存权必须占第一位。考虑到小商小贩古今中外各国城市中均有之,甚至改革开放之初,广州以及其他一些城市搞活经济都曾从推行“马路经营”开始的等事实,小商小贩对繁荣城市经济和方便市民生活功不可没,他们没有任何理由被驱赶、被侮辱。(2)权力制约的原则。权力具有腐败的天然倾向,人类的历史已充分证明,“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因此,在设置行政权力的同时,绝不能寄希望于“我们的干部大部分是好的”那种无根据的、抽象的“公务员性善”的假设,坚决摈弃那种将公务员清廉主要寄于“思想政治教育”方式的落后的管理模式,必须设置相应的通过权力、权利、以及程序来制约行政权的具体的、可操作的制度,以此来制约行政权力的行使,扼制行政权力无限扩张的天然冲动倾向,防止行政权力的腐败。(3)立法程序公开、民主的原则。由于城管立法与公民权益休戚相关,同时城管职能涉及众多的职能部门,为避免产生“部门立法”所导致的“部门本位主义”现象,笔者认为,国务院在进行城管立法时,应当尽可能选择地位相对超脱的机构或团体起草,充分重视和采纳法学界专家学者的建议,同时,立法草案应当向全社会公开,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尤其是应当听取城市弱势群体的意见,对于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通过举行大规模的立法听证会来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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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参见.高军.王斌余案背后的法理思考[J].民主与科学,2005(5).
[16]参见.周永坤.城管吓死人的制度性反思[EB/OL]. http://guyan.fyfz.cn/blog/guyan/


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函[2005]84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结合我国工程建设、城镇建设和建筑工程发展的实际情况,经与有关部门、单位协商,我部组织制定了《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切实做好编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五年三月三十日









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

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1. 住宅建筑规范(暂定名) 制订 适用于城镇住宅建筑(包括综合建筑的住宅)的建设、使用、维护管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基本规定、外部环境、建筑、结构、室内环境、设备、防火、使用与维护等技术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公安部消防局 2004.12~2005.06 2005.02 征求意见稿2005.04 送审稿2005.06 报批稿
2. 城镇燃气规范(暂定名) 制订 适用于城镇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及设备管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城镇燃气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必须强制执行的条文。 建设部 主编单位: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北京燃气集团公司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城市煤气设计研究院 2004.04~2006.08 2004.10 征求意见稿2005.10 送审稿2006.08 报批稿
3.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制订 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主要技术内容包括重新核定现行居住建筑采暖能耗的节能目标,打破现行建筑气候分区界限,依据采暖度日数和空调度时数来确定住宅的采暖和/或空调能耗指标和技术要求;采暖居住建筑的节能目标提高到65%或更高;确定室内设计参数和能耗指标、建筑和建筑热工设计技术要求、采暖和空调设计等技术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节能专业委员会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2005.03~2006.12 2005.12 征求意见稿2006.08 送审稿2006.12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中国建筑中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重庆大学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华南理工大学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4.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制订 适用于按节能设计标准设计的建筑工程所涉及的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系统、空调制冷装置、通风与空调系统、照明系统的施工验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建筑物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建筑物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缺陷;供热采暖系统中供热量,水力平衡度,换热设备效率,建筑物室内平均温度,表面温度、辐射量,耗电输热比,管道设备保温绝热,通风与空调系统设备效率,设备能源输入与冷、热量产出比,建筑物室内平均温度、相对湿度、洁净度、新风量、噪声等参数,室内空气中含尘浓度或有害气体浓度与排放浓度,室内气流组织、防排烟;采暖与空调系统的监测与控制参数,冷热计量、控制、调节,安全、功能、环保、卫生、节能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广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建设部供热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哈尔滨天硕建材工业有限公司 2005.03~2006.10 2006.01 征求意见稿2006.08 送审稿2006.10 报批稿
5. 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制订 适用于居住小区、工业与民用建筑。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各地气象及雨水水质资料,可利用雨水量的计算及水量平衡,雨水综合利用系统选择,地面入渗及管道入渗系统水力计算与设计,屋面雨水及地面雨水收集系统设计,雨水储存构筑物计算与设计,雨水处理工艺选择与设计,雨水回用系统设计,超量雨水排除管道设计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北京水利科学研究所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2005.03~2006.03 2005.11 征求意见稿2006.01 送审稿2006.03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北京工业大学泰宁科创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西北建筑设计研究院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大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6. 城市环境保护规划规范 制订 适用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规划。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城市环境调查评价,城市环境影响预测,环境功能区划,环境整治,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城市生态保护的标准,城市环境污染应急响应系统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青岛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沈阳市城市设计研究院 2005.03~2007.03 2006.03 征求意见稿2006.11 送审稿2007.03 报批稿
7. 城市照明规划规范 制订 适用于城市照明规划与设计单位、市政管理部门、照明企业、科研机构等组织和编制城市照明规划与设计工作。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城市照明的定义与城市照明规划工作内容,城市照明规划通则,城市公共交通照明规划,城市建筑与构筑物室外照明规划,城市绿地景观要素照明规划,城市广告标识照明规划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郑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莹辉集团 2005.03~2006.03 2005.11 征求意见稿2006.01 送审稿2006.03 报批稿
8. 城市供热规划规范 制订 适用于设市的城市供热规划工作。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城市供热规划编制基本要求,城市供热负荷,城市供热热源,城市热力网和城市供热设施规划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北京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沈阳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杭州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05.03~2007.03 2006.03 征求意见稿2006.11 送审稿2007.03 报批稿
9. 城市停车设施规划规范 制订 适用于全国特大、大、中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工作。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停车设施规划原则,停车设施分类,停车需求分析方法,各类用地及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各类停车设施的技术指标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同济大学北京工业大学 2005.03~2006.09 2006.01 征求意见稿2006.07 送审稿2006.09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10. 建筑设计术语标准 制订 适用于建筑设计技术与管理工作。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建筑设计通用术语,各类建筑设计的专用术语,室内及环境设计术语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清华大学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005.03~2006.09 2006.01 征求意见稿2006.07 送审稿2006.09 报批稿
11. 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制订 适用于采用瓦材的坡屋面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一般规定,坡屋面瓦材和垫层要求及选用标准,坡屋面结构体系和设计要点,坡屋面细部构造、施工方法、施工控制的规定,坡屋面构造的技术要求,检测方法和工程质量验收规定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工业协会参编单位:中国化建苏州防水研究设计所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深圳大学建筑设计院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广州嘉泰陶瓷有限公司上海欧文斯科宁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上海建筑防水材料(集团)公司中国砖瓦工业协会中国绝热隔音材料协会 2005.03~2006.09 2006.01 征求意见稿2006.07 送审稿2006.09 报批稿
12. 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 制订 适用于实验动物设施的设计、施工、检测和验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建筑平面布置,装饰装修材料,结构设计,消防,室内温度、湿度、风速、噪声、照度、换气次数、新风量、洁净度和压力要求,过滤器的检漏,给水排水,污物处理,自动控制以及对设计、能量回收、施工验收的要求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实验动物研究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北京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建研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大学浙江省实验动物中心 2005.03~2007.03 2006.03 征求意见稿2006.11 送审稿2007.03 报批稿
13. 城镇供热系统评价标准 制订 适用于城镇供热用锅炉房、换热站、冷热机组,室外供热管网,建筑物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等方面的评价。主要技术内容包括供热设备的配置、运行、输送、管网平衡、管网热损失、建筑物采暖温度、时间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建设部供热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005.03~2006.12 2006.02 征求意见稿2006.09 送审稿2006.12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等主要性能指标,以及运行管理安全,系统节能,操作程序等管理标准。按照管理、技术性能、安全、节能、环保等提出评价指标。 中国城镇供热协会北京市供热办公室北京市热力集团公司天津市供热办公室沈阳市供热办公室沈阳市惠天热电股份公司西安市供热办公室乌鲁木齐市供热办公室乌鲁木齐市热力公司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牡丹江市热力公司青岛市热电集团全国锅炉房供暖信息网国际铜业协会(中国)
14. 盾构掘进隧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制订 适用于用盾构法修建的城市地铁工程、市政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交通工程、人防等隧道与地下工程的施工及验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施工准备,盾构施工测量,管片制作,盾构施工,特殊地段及地质条件施工,管片拼装,壁后注浆,隧道防水,盾构机的保养与维修,运输,施工管理,监控测量以及隧道缺陷处理,管片预制工程验收、管片防水工程验收、管片拼装以及盾构成型隧道验收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参编单位:北京市城建集团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学同济大学华中科技大学 2005.03~2006.03 2005.11 征求意见稿2006.01 送审稿2006.03 报批稿
15. 预应力混凝土路面技术规范 制订 适用于高等级公路、机场、集装箱堆场、汽车站和特殊堆场的路面工程。主要技术内容包括荷载应力分析、温度翘曲应力分析、主要设计参数、混凝土路面板平面尺寸和板厚设计,相关参数关系图表,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与高强、低松弛、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在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应用,锚具选择,接缝、构造及施工工艺,路基材料及施工,验收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东南大学参编单位: 江苏省交通厅华东预应力中心江苏新筑预应力公司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2005.03~2006.03 2005.11 征求意见稿2006.01 送审稿2006.09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16. 急救中心建筑技术规范 制订 适用于医疗急救机构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设计、施工、验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医疗急救机构建设项目的组成、分级和技术指标,基地和总平面,建筑设计,空调、通风与空气净化,给水排水与气体供应,电气和自动控制,安全消防的设计、施工与验收等技术要求。 卫生部 主编单位: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救护中心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急救中心天津市急救中心成都市急救中心沈阳市急救中心甘肃省急救中心 2005.03~2006.03 2005.11 征求意见稿2006.01 送审稿2006.03 报批稿
17. 单轨交通技术规范 制订 适用于单轨交通工程设计、施工与验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单轨交通的术语、运营组织、车辆、限界、线路、轨道桥梁、车站建筑、地下结构,工程防水、通风与空调、给排水、供电、通信、信号、道岔、安全门与屏蔽门、电梯及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系统、防灾与报警、设备监控系统、控制中心,车场与综合基地、环境保护等。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主编单位:重庆市轨道交通总公司参编单位:铁道第二勘测设计院天津铁道电气化设计院北京市城建设计研究院上海隧道工程设计院重庆捷顺轨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 2005.03~2007.06 2006.02 征求意见稿2006.12 送审稿2007.06 报批稿
18. 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制订 适用于坡地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坡地高层民用建筑在不同条件下进行防火设计时对防火设计高度的确定,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楼层的规定等。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主编单位: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重庆市设计院参编单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2005.03~2007.03 2006.03 征求意见稿2006.11 送审稿2007.03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19. 工程建设标准体系(铁路工程部分) 制订 适用于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按主从关系和配套需要,整合优化铁路工程各专业技术标准,以基础标准、通用标准、专用标准为框架,形成层次清楚、分类明确、构成合理,具有配套性和协调性的有机体系。 铁道部 主编单位: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铁路工程技术标准所参编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铁路工程分委员会铁路工程标准有关主编单位 2004.03~2005.09 2005.03 征求意见稿2005.06 送审稿2005.09 报批稿
20. 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工程防火部分) 制订 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化管理工作。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国内外建筑工程防火技术发展简况、国内外消防技术标准现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存在的问题、新体系概述、框架示意、体系表等。 公安部 主编单位:公安部消防局参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2004.02~2005.10 2005.03 征求意见稿2005.06 送审稿2005.10 报批稿
21. 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 修订 适用于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主要技术内容包括三个领域17个专业的标准现状、发展趋势和今后一定时期内所要制订的标准项目,以体系框图、体系表和项目说明的形式进行表述。 建设部 主编单位: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参编单位:有关专业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和有关设计、科研院校等单位 2005.03~2006.02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2 报批稿
2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修订 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与监督。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水利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水文测报与勘测、规划、设计、电气、施工、验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征地移民和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等技术标准中直接涉及工程质量、人身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及公众利益等方面必须强制执行的条文。 水利部 主编单位: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参编单位: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中水东北勘测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中水北方勘测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2004.06~2005.06 2005.02 征求意见稿2005.04 送审稿2005.06 报批稿
23.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 修订 适用于冶金、机械、有色金属、建筑材料、轻工、纺织、核工业和国内贸易(粮食局)等八大工业领域工程建设管理与监督。主要技术内容包括直接涉及工程质量、人体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等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参编单位:有关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工程建设标准有关主编单位 2005.03~2006.09 2006.03 征求意见稿2006.06 送审稿2006.09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24.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 修订 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的普通混凝土质量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增加术语和符号,修订坍落度和维勃稠度的分级指标及允许偏差指标,增补混凝土强度等级的级别指标,在混凝土的质量要求中增加混凝土抗氯离子渗透性、碱含量、抗冻(快冻法)等耐久性内容,完善混凝土耐久性规定的技术指标和表述方式,修订组成材料质量控制的水泥、骨料、外加剂、拌和用水的相关内容并增加纤维等有关内容,增补预拌混凝土、泵送混凝土、高强高性能混凝土和其它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质量控制内容,增补混凝土裂缝控制内容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甘肃省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深圳大学中建三局商品混凝土公司 2005.03~2007.03 2006.03 征求意见稿2006.11 送审稿2007.03 报批稿
2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 修订 适用于防核武器为4级、4B级、5级、6级和6B级共5个抗力等级,防常规武器为5级和6级共2个抗力等级,防生化武器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和不防化等共5个防化等级。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在原有的防核武器抗力级别的基础上增设6B级,增设防常规武器不防核武器工程类型,按防常规武器抗力大小设置6个级别,在防生化武器的防护要求方面进行部分调整;在平战结合方面以及在建筑、结构、通风、给排水、电气等各专业的防护标准、防护要求方面进行相应的调整。 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理工大学上海市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总参工程兵科研三所 2004.04~2005.04 2004.10 征求意见稿2005.02 送审稿2005.04 报批稿
26.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 修订 适用于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设计。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备,电气等,并按《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取消20000㎡封堵的技术要求。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安部 主编单位:清华大学城市规划院消防研究所参编单位:总参工程兵国防工程设计研究院黑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05.03~2005.12 2005.09 征求意见稿2005.11 审查稿2006.12 报批稿
27.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 修订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地下工程、市政隧道、防护工程、山岭及水底隧道、地下铁道等地下工程防水的设计和施工。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地下工程混凝土结构主体防水,地下工程混凝土结构细部构造防水,地下工程排水,注浆防水,特殊施工法的结构防水,地下工程渗漏水治理等。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主编单位:总参工程兵科研三所参编单位:山西建工集团总公司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 2005.03~2006.09 2006.01 征求意见稿2006.07 审查稿2006.09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上海人防设计科研所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铁道部隧道局科研所
28.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 修订 适用于村镇中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规划和防火设计,不适用于炸药、花炮厂(库)。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村镇建筑耐火等级与建筑构造,村镇建筑规划及建筑布局,村镇厂(库)房、储罐、堆场消防设计,村镇民用建筑消防设计,村镇消防给水设计,村镇建筑电气设计等。 公安部 主编单位: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参编单位:山西省建筑设计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5.03~2006.09 2006.01 征求意见稿2006.07 审查稿2006.09 报批稿
29.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修订 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包括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的防雷(包括防直击雷和防感应雷)设计。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建筑物的防雷分类,建筑物的防雷措施,防雷装置,接闪器的选择和布置等。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主编单位: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参编单位: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兵器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中国气象学会雷电防护研究会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 2005.03~2007.03 2006.03 征求意见稿2006.11 送审稿2007.03 报批稿
二、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
30. 既有建筑幕墙可靠性鉴定及加固规程 制订 适用于既有玻璃幕墙、金属与石材幕墙以及组合幕墙。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建筑幕墙的安全性、适用性及可持续使用性的检查、检验、评估及维修加固措施等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江河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坚朗建材有限公司 2005.03~2006.12 2006.03 征求意见稿2006.07 送审稿2006.12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1.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水平方向夹角大于75°的建筑屋面外维护结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采光顶和非采光顶的设计、制作、安装、施工、验收和维修等技术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集团中山盛兴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深圳方大集团深圳中航集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中原胶粘厂清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 2005.03~2006.08 2005.11 征求意见稿2006.02 送审稿2006.08 报批稿
32. 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03(JGJ108-96、JGJ109-96) 制订 适用于房屋与一般构筑物中受力钢筋各类机械连接接头的设计、应用及验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各种连接接头的性能、型式检验、现场检验,连接型式包括带肋钢筋套筒挤压、锥螺纹、镦粗直螺纹和滚轧直螺纹连接接头。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上海钢铁工艺技术研究所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施工科学研究所 2005.03~2006.04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4 报批稿
33. 轻钢结构住宅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6层以下或房屋檐口高度低于20m的非抗震设防以及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的低层或多层轻钢结构住宅设计与施工,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材料性能、节能设计、截面设计、节点构造、放火等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清华大学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长安大学 2005.03~2006.08 2005.11 征求意见稿2006.02 送审稿2006.08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北京华丽联合高科技公司北新建材集团
34.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检测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检验检测方式方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对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各种管道安全和功能、设备试验、试运转,温度、洁净度、新风量、噪声及防排烟等检验、检测方法。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质量监督分会国家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5.03~2006.04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4 报批稿
35. 建筑幕墙工程检测方法标准 制订 适用于建筑幕墙的性能检测,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对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热工、隔声、遮阳等性能检测方法规定。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2005.03~2006.12 2006.02 征求意见稿2006.06 送审稿2006.12 报批稿
36. 混凝土耐久性检验标准 制订 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与一般构筑物的混凝土耐久性检验和评定。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对混凝土的取样,试件的制作、养护和试验;混凝土抗渗性、抗冻性、抗碳化性、抗裂性、耐钢筋锈蚀、碱骨料反应、抗硫酸盐腐蚀、抗除冰盐剥蚀性、耐磨性检验评定的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深圳大学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铁道科学研究院甘肃省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 2005.03~2006.12 2006.02 征求意见稿2006.06 送审稿2006.12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37.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新建和改造的国际、国内比赛游泳池、公共游泳池、宾馆饭店及俱乐部的游泳池和各种游乐休闲池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和管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游泳池的分类、特殊设计要求、水处理系统、附属设施、特殊装置及管道施工验收、维护管理的要求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游泳运动协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2005.03~2006.12 2006.02 征求意见稿2006.06 送审稿2006.12 报批稿
38. 体育场馆建筑智能化系统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供比赛和训练用的体育场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主要技术内容包括体育场馆的智能监控系统、通信网络系统、应用信息系统及场馆专用系统的技术要求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设施建设和标准办公室参编单位:建设部建筑智能化技术专家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信息中心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5.03~2006.04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4 报批稿
39. 城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技术标准 制订 适用于国内各城市对新建项目的交通专项分析。主要技术内容包括交通影响评估整体框架体系研究、项目用地性质与规模等级划分、交通量预测敏感性分析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同济大学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05.03~2006.08 2005.11 征求意见稿2006.02 送审稿2006.08 报批稿
40. 展览建筑设计规程 制订 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综合性展览建筑和专业性展览建筑。主要技术内容包括选址、总平面布置、建筑设计、消防和疏散、建筑设备的要求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消防局 2004.12~2006.07 2005.10 征求意见稿2006.01 送审稿2006.07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41. 地下工程逆作法施工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较深基坑且对围护结构的水平变形有严格限制、在城市建筑密集区要求尽早恢复施工作业区和城市原貌的工程。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土体结构、地下土方开挖、地下水平结构施工技术、防潮技术、验收等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参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黑龙江省建工集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哈尔滨市长城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人防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04.07~2005.12 2005.07 征求意见稿2005.10 送审稿2005.12 报批稿
42.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施工机械现场检查。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种机械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安全等方面的检查检测技术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参编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机械设备管理分会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 2005.03~2006.04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4 报批稿
4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项目分类标准 制订 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及管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项目分类及各检测项目参数设置的要求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2005.03~2006.04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4 报批稿
44. 轻型钢丝网架墙体应用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以下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内外填充墙及总高度在10m及以下的低层民用建筑中的承重墙。主要技术内容包括规定房屋的隔声、隔热、节能技术指标,3D系统的构造连接技术、计算方法、材料要求、施工要点、质量验收规定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上海沪标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上海市消防局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医药工业设计院上海胜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2005.03~2006.06 2005.11 征求意见稿2006.03 送审稿2006.06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45. 种植屋面防水工程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所有花草、树木、农作物的种植屋面工程。主要技术内容包括种植屋面防水层、排水层及屋面构造要求、施工方法及质量控制和验收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工业协会参编单位:中国化建公司苏州防水研究设计所深圳大学建筑设计院渗耐防水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浙江骏宁特种防漏有限公司北京高能垫衬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圣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2005.03~2006.04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4 报批稿
46. 清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结构表面有清水混凝土装饰效果要求的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主要技术内容包括统一清水混凝土的概念,对清水混凝土的设计、施工、验收做出规定。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2005.03~2006.04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4 报批稿
47. 城市桥梁桥面防水工程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城市桥梁桥面工程的防水设计、施工、验收及检测,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参编单位: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工业协会中国化建苏州防水研究设计所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005.03~2006.12 2006.01 征求意见稿2006.06 送审稿2006.12 报批稿
48. 建筑能耗统计标准 制订 适用于民用建筑的能耗统计。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建筑能耗的构成、建筑能耗各构成部分的数据采集、统计方法、建筑能耗统计数据库的有关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重庆大学城市建设学院清华大学建筑学院 2005.03~2006.12 2006.02 征求意见稿2006.06 送审稿2006.11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49. 城市人口规模预测规程 制订 适用于城市规划中的总体规划阶段。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城市人口按职业和年龄的分类、流动人口的计算方法,提供城市人口发展规模预测的方法、程序和校核手段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哈尔滨市规划院北京大学中山大学 2005.03~2006.04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4 报批稿
50.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制订 适用于各城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房地产市场信息采集与交换数据指标、发布数据指标、数据统计与分析、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管理信息系统、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系统、数据接口以及数据安全和保密技术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参编单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建设部信息中心 2005.03~2006.03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3 报批稿
51. 城镇燃气管道修复工程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燃气及各种市政管线的修复、改造等非开挖施工技术。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旧管道修复的内衬、U型内插、缩径内插、缠绕法和旧管道更换的裂管法、碎管法等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参编单位:北京天环燃气有限公司北京派普瑞非开挖工程技术公司创安亚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非开挖技术协会香港非开挖技术协会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江苏十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百莱玛-威猛有限公司 2005.03~2006.12 2006.02征求意见稿2006.06送审稿2006.12报批稿
52. 建筑全生命周期可持续性影响评价标准 制订 适用于住宅、写字楼、宾馆、酒店和体育场馆等。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建筑全生命周期的耗能、耗水和其他资源消耗以及污染物质排放分析,确立多因素生命周期定量评价方法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清华大学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中建恒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05.03~2006.09 2005.12 征求意见稿2006.04 送审稿2006.09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53. 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程JGJ6-99 修订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各种箱形和筏形基础。主要技术内容包括箱筏基础设计、基础底版设计以及多塔楼和带裙房的建筑下的整体基础设计。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元岩土工程公司同济大学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2005.03~2006.09 2005.12 征求意见稿2006.04 送审稿2006.09 报批稿
54.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 修订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及一般构筑物所采用的普通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混凝土配制强度的确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基本参数、配合比计算、试配与调整和特殊要求配合比设计。增加按耐久性要求设计的混凝土配合比和无统计资料时强度标准差取值等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深圳大学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2005.03~2006.12 2006.02 征求意见稿2006.06 送审稿2006.12 报批稿
55. 建筑照明术语标准JGJ/T119-98 修订 适用于建筑照明工程设计、科研、教学、照明电器生产企业以及照明主管部门使用。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基本术语、室内外照明技术、电光源及其附件、灯具及其附件、建筑物采光技术、材料的光学特性和照明测试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北京电光源研究所复旦大学电光源研究所上海东升灯具厂 2005.03~2006.04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4 报批稿
56. 建筑排水塑料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29-98 修订 适用于建筑高度100m及以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和一般多层工业厂房的室内雨污水重力流排水系统塑料管道的设计、施工、安装。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材料性能、管道设计和水力计算、敷设安装施工及试验和验收。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全国塑料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005.03~2006.12 2006.02 征求意见稿2006.06 送审稿2006.12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57.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 修订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和一般构筑物的桁架、网架结构、框架结构、膜结构和拉索结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对各种钢结构焊接技术及特殊焊接技术的要求和试验方法。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宝钢股份有限公司中冶集团重庆钢铁设计研究总院中冶集团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武汉钢铁集团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重工起重公司特种焊接加工厂深圳建升和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中国第二十冶金建设公司钢结构制造总厂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公司 2005.03~2006.04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4 报批稿
58.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15-87 修订 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渡和出租汽车新建、扩建和改造的站、场(厂)。主要增补电动汽车、客运出租车、轨道交通等相关内容;增加ITS等相关内容。 建设部 主编单位:武汉市交通科学研究所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武汉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2005.03~2006.02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0 送审稿2006.02 报批稿
59. 城市粪便处理厂(场)设计规范CJJ64-95 修订 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粪便处理工程的选址和设计。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净化处理工艺和构筑物、无害化卫生处理,增加生粪便机械脱水、粪便上清液与城市污水处理厂合并处理、脱水粪便与垃圾卫生填埋场共同处理等技术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参编单位:武汉市环卫科研设计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广州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所琥珀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05.03~2006.04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4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60.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 局部修订 适用于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室内设计参数和能耗指标(将采暖能耗的节能率提高到65%)、建筑和建筑热工设计、采暖设计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工业大学辽宁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所 2005.03~2005.06 2005.04 征求意见稿2005.05 送审稿2005.06 报批稿
61.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 局部修订 适用于夏热冬冷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室内热环境和建筑节能设计指标、建筑和建筑热工节能设计、建筑物节能综合指标(用“权衡判断法”替代“建筑物节能综合指标限值”)。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重庆大学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西南建筑设计研究院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2005.03~2005.06 2005.04 征求意见稿2005.05 送审稿2005.06 报批稿
62.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94-2003 局部修订 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镇居民住宅、商业建筑、燃气锅炉房、实验室、使用城镇燃气的工业企业等用户室内燃气管道和燃气设备的施工及验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室内燃气管道安装、燃气计量表安装、燃气设备安装、室内燃气管道和用气设备安装的检验以及试验验收。 建设部 主编单位: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成都市煤气总公司昆明市煤气总公司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北京市公用工程监督站成都康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国际铜业(中国)协会佛山日丰企业有限公司宁波圣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005.03~2005.12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0 送审稿2005.12 报批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