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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增加国有工业企业自有生产经营资金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0:34: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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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增加国有工业企业自有生产经营资金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增加国有工业企业自有生产经营资金办法的通知

1994年10月13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上海、天津、太原、沈阳、长春、武汉、成都、青岛、齐齐哈尔、唐山、常州、蚌埠、淄博、株洲、柳州、宝鸡、哈尔滨、重庆市人民政府:
为缓解国有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紧张的矛盾,推动企业建立健全企业补充自有生产经营资金的机制,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决定在实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18个城市试行增加国有工业企业(包括所在城市行政区内的中央企业)自有生产经营资金的办法。经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工业企业自有生产经营资金比例过低,负债过高,对银行贷款依赖程度过高,是当前企业运营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造成企业成本上升、生产波动的一个重要原因。企业要逐步建立自我补充机制,增加自有生产经营资金比重。增加企业自有生产经营资金要坚持企业自补为主,国家在所得税、信贷政策上给予鼓励的原则。
二、企业要严格按照“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方案的要求,在提取盈余公积金之前,将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用于补充企业自有生产经营资金。企业要合理运用《企业财务通则》赋予的理财自主权,统筹安排使用各项资金,优先满足生产经营资金的需要。
三、在企业自补的基础上,由同级财政部门将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收入的15%拨给企业,用于补充企业自有生产经营资金。
四、以1993年末企业自有生产经营资金实际数额为基数,银行每年按企业自有生产经营资金的增加数,给予一定数额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今后银行在安排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时,要把企业自有生产经营资金占其流动资产的比例作为一个条件,比例高的优先安排贷款。
五、新建企业或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将所需铺底流动资金列入工程概算,并在取得财政、银行资信证明后,才予批准立项开工、登记注册和发放贷款,不得给投产后的正常生产经营留下资金缺口。
各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在审批技改项目时,要把企业自有生产经营资金占流动资产的比例作为条件,在审批项目的顺序上,按照该比例的高低排队安排。
六、经贸委系统要督促企业增加自有生产经营资金,帮助企业加强产品销售,积极清理企业间债务,减少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本通知自1994年7月1日起试行。有关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订。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基督教青年会、宗教界爱国组织的性质以及在这些单位人员的工作时间能否计算为工作年限或工龄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基督教青年会、宗教界爱国组织的性质以及在这些单位人员的工作时间能否计算为工作年限或工龄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复函
江苏省人民委员会民族宗教事务局:
你局(64)宗字第136号函悉。关于基督教青年会、宗教界爱国组织的性质以及这些单位人员的工作时间能否计算为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龄的问题,我们与内务部共同研究,认为根据一九五○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的“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一九五五年国务院“关于处理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以及有关计算工龄问题的规定、指示精神,基督教青年会是宗教团体,不属于人民团体;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天主教爱国会、佛教协会、道教协会和伊斯兰教协会等组织,是宗教界的爱国团体,虽然它们不从事宗教活动,但
也不属于“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中所指的人民团体。对待这些团体同对待人民团体应有所不同。在这些团体工作的人员,不宜一般地把他们都看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的工作时间可否计算为工作年限或一般工龄,应根据具体人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一、属于由党和政府机关调派,决定在这些团体做工作的人员(包括宗教界进步分子中的一些实际上已经作为干部使用的人员),他们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二、在这些团体靠自己劳动收入为生的一般职员(如会计等)和勤杂人员,他们的工作时间一般都可以计算为工龄(解放以前的工作时间为一般工龄,解放以后的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三、对这些团体中属于安排、照顾性的人员,只发给他们生活费,他们在这些团体的时间不能计算为工作年限或一般工龄。
以上意见,请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办理。



1965年5月5日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海省关于律师执行职务的苦干规定》的决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海省关于律师执行职务的苦干规定》的决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99.07.30


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审议废止《青海省关于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的议案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对该议案的审议报告,决定废止《青海省关于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