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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05 08:33: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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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厦门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0年1月13日通过,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遵循宪法的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教堂、清真寺、宫观及其他固定处所。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进行登记。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第四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务的原则,不受国(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支配。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活动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负责宗教事务的部门在市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按规定职责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 记
第七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有固定的场所和名称;
㈡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
㈢有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
㈣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宗教规定的人员;
㈤有管理制度;
㈥有合法的维持本场所正常开支的经济收入。
第八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向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要求的资料和证件。
第九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完整的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宗教规定予以登记、临时登记或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迁移以及变更登记内容的,应事先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登记时应同时办理法人登记。
第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须按规定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年度检查。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本教教规、教义安排本场所的宗教活动;
(二)依照管理制度管理本场所的人员和事务;
(三)管理、使用本场所的财产和收入;
(四)申请兴办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和自养企业;
(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本场所内经营销售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书刊。
第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二)教育场所的人员和信教公民爱国爱教,遵纪守法,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三)保护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建筑设施、园林绿化、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做好治安、防火、卫生等工作;
(四)按规定申报办理本场所常住人员和暂住人员的户口登记,并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新建、重建、改建和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在征得市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立项、建设等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接受信教群众自愿捐献的布施、奉献、乜贴。
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专项庆典、法会等大型活动,必须在举办的30日前报市宗教事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传递、散发和销售非法入境、非法印制的宗教书刊和宗教宣传品。
第十九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进行算命、看相、测字、跳神、驱鬼治病等活动。
第二十条 非本市宗教教职人员到本市宗教活动场所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的,应由该场所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与国(境)外宗教界开展友好往来,应当坚持独立自主、相互尊重、互不干涉、互不隶属的原则。
宗教活动场所因对外交往需要,邀请国(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来访或者应邀出访,应当报经市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保 护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和管理的土地、山林、房产和其他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二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寺院、教堂、清真寺、宫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应事先征询宗教事务部门意见,与被拆迁人协商,按照原规模、性质、用途就近予以重建,或者妥善安置和补偿。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位于公园、风景名胜区内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应为该宗教活动场所的人员和居士的出入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设立商业、服务性网点,或者进行商品销售、展览等活动,必须经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征得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国(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和新闻采访,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有关规定,尊重宗教传统习惯。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没收非法的宗教书刊和宗教宣传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九条 未依法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而以宗教活动场所名义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市宗教事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侵害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由侵害方依法赔偿。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或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月13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

国办发〔2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开展有关工作,在加强地区间协作、服务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处置突发事件、维护首都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驻京办事机构设置过多过滥、职能定位不准确、公务接待不规范、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驻京办事机构设置,加强监督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推动驻京办事机构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

(二)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明确驻京办事机构的职能定位,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努力为派出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节俭、高效的服务。

(三)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切实加强驻京办事机构党的建设、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把驻京办事机构建设成为密切联系群众、清正廉洁、务实为民的服务窗口。

二、认真清理现有驻京办事机构

(四)保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驻北京办事处,经济特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省级及经济特区政府驻京办事机构)。

(五)已经设立的地级市、地区、盟、州人民政府驻京联络处(以下简称地市级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可予保留。

(六)撤销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

(七)撤销县、县级市、旗、市辖区人民政府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

三、严格规范驻京办事机构职能

(八)驻京办事机构主要承担派出地党委、政府委托的工作,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承办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交办事项;配合北京市做好维护首都稳定的有关工作。

(九)驻京办事机构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切实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积极推进公务接待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努力为本地区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群众在京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十)驻京办事机构要协助流入地党组织做好本地区在京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四、着力加强驻京办事机构管理

(十一)按照“谁派出、谁监管”的原则,派出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对驻京办事机构监管的主体责任,严格驻京办事机构设置,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预算、财务和资产管理,将驻京办事机构国有资产收益及其他非税收入纳入派出地财政管理,每年对驻京办事机构进行审计。不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在北京新建和购置具有经营、接待服务性质的场所。

(十二)国管局要做好省级及经济特区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的有关管理和协调工作,拟定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加强省级及经济特区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的党团工作,协助派出地政府抓好廉政建设,必要时会同审计署对省级及经济特区政府驻京办事机构审计情况进行抽查。

(十三)北京市政府要做好保留的地市级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的核准和年检工作,负责所有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工作户口和工作居住证管理,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为驻京办事机构在京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十四)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机构要加强对本省(区、市)地市级政府驻京办事机构工作的指导,协助派出地政府抓好廉政建设。

(十五)驻京办事机构各派出地政府与国管局、北京市政府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定期通报驻京办事机构廉政建设、履行职责、执行财经纪律等重要情况。

(十六)驻京办事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认真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行政事业性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要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不得超标准接待,严格控制经费支出。

五、切实落实驻京办事机构管理责任

(十七)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定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十八)妥善做好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工作。对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的土地、房屋、车辆及其他资产,派出地政府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工作人员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进行安置。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工作要在本意见下发后6个月内完成,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务院,并抄送监察部、国管局。

(十九)除按规定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任何形式在北京设立新的办事机构,或者派驻人员以驻京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地方各级机构编制管理和财政部门不得为违规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审批编制、核拨经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转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1年上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转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1年上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综便字〔2011〕48号  


部属在京单位、部管社团:
现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1年上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办发〔2011〕10号)转发你们,请按通知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考试。
请登陆交通财会网(http://www.moc.gov.cn/zizhan/siju/caiwusi/)查询相关信息和要求。
联系人:辛琏 联系电话:65292902。
交通运输部财务司(章)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1年上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管办发[2011]1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中央在京企业: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国管财〔2005〕24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及财政部关于推进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有关要求,我局定于2011年5月进行中央国家机关2011年上半年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人员条件
(一)申请参加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基本条件,应符合《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且2009年及以后毕业的人员,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二、考试科目、方式、时间和地点
(一)考试科目: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二)考试方式:实行无纸化考试,即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和初级会计电算化采用计算机三科联考;符合免试条件的,只参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机考。
(三)考试时间和地点:
时间:5月21日、22日(每场三科联考180分钟,每科60分钟,具体考试时间以准考证上时间为准)。
地点:北京交通大学(具体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三、报名方式
考试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环节,报考人员完成网上报名后,即可进行现场确认和交费。网上报名需登录国管局网站(www.ggj.gov.cn)进入“会计从业”专栏,按照网上报名流程及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打印报名表,并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网上报名后,请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以下资料到现场确认地点办理报名确认手续,缴纳考试费用,否则将被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1)考试报名表(需加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复印件;
(3)符合免试条件,只参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考试的人员,须提供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并交验证书原件;
(4)报考三科的人员交考试费150元,只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的人员交考试费35元。
四、网上报名时间和现场确认时间、地点
(一)网上报名时间:2011年3月28日至4月8日 (全天)
(二)现场确认时间:2011年3月28日至4月8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节假日除外)
(三)现场确认地点:国谊宾馆(西城区文兴东街1号)院内南侧商务楼一层2110房间。
五、准考证打印
考生于2011年4月25日至5月6日登录国管局网站进入“会计从业”专栏,自行打印准考证。
六、考试成绩
考生于本次考试工作全部结束3个工作日后,60个工作日内(具体查询时间考试当天另行通知)登录国管局网站进入“会计从业”专栏查询考试成绩。参加三科考试的人员,其三科成绩必须同时达到合格标准,才能取得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资格;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其报考科目成绩合格,才能取得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资格。考试成绩当次有效。
七、其他事项
(一)请各主管部门及时将通知内容传达到所属在京单位,组织参加考试人员在规定时间报名。
(二)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网上报名的人员,可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到现场确认地点进行现场报名。
(三)国管局不组织任何考前培训,不强制销售相关考试用书。考生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购买辅导教材。
(四)现场确认地点联系电话:88393050 68316611转1830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章)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