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理,玩点真的吧
芥末味的夏天
在网上,看到昨天总理访谈录,心里暖洋洋的,就像刚喝了一斤65度老白干一样。但,暖过之后又觉得很凉,因为这么多年,总理允诺许多好事,都落实不了。
就说大学生就业优惠政策吧,总理许下许多诺言,国家也制定了不少优惠政策。但,你到工商局和税务局试一下,一样也落实不了。
还有房价“国六条”、“国八条”……限价政策多了去啦,但实际情况是房价越调越高,老百姓越来越买不起房子,只能望房兴叹。或者只能站在街上骂房。
这次总理又许了四条愿,但,实际内容只有两条:
一、安居工程——“经济适用”,“廉租房”。这东西本来是为市长的小舅子,土地局长的小情人,还有送的起礼的大款们准备的。老百姓等着这房子住——驴年去啦!
再说这和原先的“福利房”有啥本质区别呢?
福利房时代的噩梦还要重演吗?——房管局长们每人据有十几套福利房,“快乐张大民”只能把孩子们生在长树的小窝棚里——太可怜了!
二、改造棚户区。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前几天我在网上发了一篇《谁为天价拆迁补偿费埋单?》的文章,请总理偷闲一阅,然后再说这种话。
至于您说的其他调控手段,都是说过得啦,结果也可想而知——不是把房地产市场调死,就是把房价越调越高。
总理,您是好人,也是好心,我绝没有埋怨您的意思。在一个没有哲学,没有宏观经济学指导的时代,做您这角色,太难了。
我既不是这专家,也不是那教授,但,我出几个点子,咱玩点真的,行吗?
一、目前的高房价,根本原因在于刚性需求。因此,根据实际情况,理性地调节市场需求(这在世界经济史上是第一次),这是治理高房价的根本之道。
办法很简单,成立“居民住房消费合作社”的公民合作组织,把无序的,隐性的市场需求公开化,条理化。然后根据“住房消费合作社”的需要,以开发商为中介,合理地配置资源,收取税费和规费。然再由市场决定住房品质和价格。
我敢拿脑袋担保,只要这样做,房价立刻下降20?-30?;而且开发商还有合法的利润空间。“万恶的开发商”再也不用背黑锅了。
二、以“第三次土地革命”的精神,向以党内资产阶级为核心的新土豪劣绅开战,坚决清理城乡违法占地、圈地。并将一切违法占地收复为国有。
只要您敢这样做,再加上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正如您允诺的那样),中国十几年乃至几十年不再占一分耕地,也不乏低成本住宅建设用地。
三、土地的有效供给和市场理性化问题解决以后,就要改革制度。要坚决禁绝“吃祖宗饭,刮百姓油,造子孙孽”的土地财政现象。将国家在住宅开发、建设、销售各环节多如牛毛的苛捐杂税统一化,税率统一在15-30?之间。
四、充分利用新思维,新科学,新技术,新方法四位一体的手段,改变人的居住观,住宅观和住宅本身的品质(怡人、宜居、环保、节能)。
五、鼓励居民进行“文化住宅”和“住宅文化”投资。
以上方法试没试过,我不敢说。我敢说,准行!
怎么样,总理,敢玩真的吗?
如果以上几点您办不到,说点再简单实在一点的。
一、在全国实行土地招、拍、挂的“合理标”制度,彻底废除从当年港英当局那里学来的缺德带冒烟的土地招标竞价制度。
二、将房价纳入计划调控的范畴。
这总行了吧?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标[2008]12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人防办,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发展,规范工程建设标准的翻译出版工作,保证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质量,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七月四日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需要,加强国际贸易、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国工程建设标准的国际化水平,规范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标准的翻译及出版发行。
第三条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翻译出版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统一组织,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负责有关具体工作。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翻译出版工作,可由标准的批准部门委托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或其他有关单位组织开展。
第五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翻译出版,应当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规划和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第六条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的经费,可以从财政补贴、科研经费、企业资助、发行收入等渠道筹措解决。
第七条 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应与中文版保持一致,出现异议时,以中文版为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牵头成立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有关的行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其工作职责是:组织制订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规划;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九条 领导小组下设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翻译出版办公室)。翻译出版办公室设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翻译出版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是:负责翻译出版的日常工作,包括项目计划的汇总、编制和报批;组织计划项目的实施;协调翻译出版有关具体事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行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应明确具体人员作为翻译出版办公室的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第十条 根据翻译年度计划,组建相应的翻译组、审核组。翻译组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工程建设标准的翻译工作。审核组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工程建设标准翻译稿的审核工作。
第三章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计划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翻译计划,应按照实际需要、配套完善、保证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工程建设标准优先列入翻译计划:
(一)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国际贸易、经济、技术交流需要的重要标准;
(三)与以上标准相配套的标准。
第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列入翻译计划:
(一)未正式批准的工程建设标准;
(二)已废止的工程建设标准;
(三)未经备案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四)其他不应翻译的工程建设标准。
第十四条 翻译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翻译出版办公室在征求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编制翻译计划项目草案。
(二)领导小组对翻译计划项目草案进行审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批准。
(三)各行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翻译计划由相应的管理机构批准并及时向翻译出版办公室通报。
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的翻译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翻译必须忠于原文,并符合完整、准确、规范、统一的原则。
第十六条 翻译出版办公室应根据工程建设标准翻译计划,落实翻译单位和人员,组建翻译组。翻译组原则上应有该标准编制组的成员参加。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被认可的外语水平;
(二)有独立的笔译能力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三)熟悉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翻译,应由翻译出版办公室下达任务书。任务书应包括项目名称、主要工作内容、翻译人员组成、进度计划和质量要求等。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翻译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准译文应当完整。标准的前引部分、正文部分、补充部分均应全文翻译,不得误译、缺译、漏译、跳译。
(二)标准译文应当准确,术语和符号应当统一,确保外文译本内容与中文版本一致。
(三)强制性条文译文必须采用黑体字。
(四)对我国特有、直译较难的词、句的翻译,可加译注。
(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翻译细则》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 翻译组完成翻译工作后,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翻译稿2份及其电子文本1份;
(二)翻译人员名单。
第五章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稿的审核
第二十一条 翻译出版办公室组建审核组,落实审核人员。
第二十二条 审核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被认可的外语水平;
(二)有独立的审核能力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三)熟悉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稿的审核实行主审负责制。由多人组成的审核组,应明确一名主审。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稿的审核,一般采取函审方式,必要时可召开小型审核会议。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审核任务书由翻译出版办公室下达。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稿的审核内容包括:
(一)译文是否完整;
(二)内容是否准确,术语和符号是否统一;
(三)语法和修辞是否正确,用语是否恰当;
(四)译注是否贴切;
(五)译文格式、标点符号是否符合惯例。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稿的审核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准原文和翻译稿应对照审核。
(二)对数值、公式、图表、计量单位、强制性条文应重点审核。
(三)审核修改意见应标记明显,以示区别。
第二十八条 审核工作完成后,审核组应向翻译出版办公室报送下列文件:
(一)由主审人员签字的审核意见书;
(二)带审核标记的工程建设标准翻译稿或带审核修订标注的电子文本。
第六章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文本的报批
第二十九条 翻译组根据审核组的审核意见,对翻译稿修改完善后,形成最终翻译文本。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文本经翻译小组组长签字后,连同其他报批文件报送翻译出版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文本的报批文件应包括翻译文本、工作报告、审核意见各一式两份,以及电子文本一份。
第七章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文本的批准公告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文本由其中文版的批准部门批准公告。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工作计划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批准公告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文本批准后,其公告由批准部门在政府公报及指定媒体上公布。
第八章 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的出版发行
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的出版印刷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出版印刷规定》;其他语种可参照《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出版印刷规定》出版印刷。
第三十五条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文本应当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统一组织出版发行。由行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自行组织的翻译文本,可由其相应的管理机构组织出版发行。
第三十六条 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的出版应选择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正式出版单位出版。
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的版权归该外文版标准的批准部门所有。
第三十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和发行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
第九章 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的修订
第三十九条 工程建设标准中文版修订或局部修订后,相应的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也应及时进行修订或局部修订,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 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的修订或局部修订,除应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修订后,应及时出版发行。
(二)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局部修订后,应在政府公报及指定媒体上公布修订内容。该标准外文版再版时,应将局部修订内容及时纳入并在封面或文本中予以标注。
第十章 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的日常管理
第四十一条 翻译出版办公室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的日常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搜集、汇总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的翻译出版信息。
(二)根据中文版的修订情况,及时组织相应标准外文版的修订或局部修订。
(三)处理外文版使用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四)及时搜集、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使用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五)开展与国外有关标准化机构标准文本的交流与合作。
(六)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样书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应当从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发行收入中提取适当比例,作为翻译出版专项经费,推动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持续开展。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翻译细则(试行)》、《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出版印刷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