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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5 20:14: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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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6 号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特殊和稀缺煤类,特制定《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9日起实施。



                             主 任:张 平
                              2012年12月9日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特殊和稀缺煤类,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特殊和稀缺煤类的开发 建设、生产管理、加工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特殊和稀缺煤类,是指具有某种煤质 特征、特殊性能和重要经济价值,资源储量相对较少的煤炭种类, 包括肥煤、焦煤、瘦煤和无烟煤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适时公布 特殊和稀缺煤类矿区范围(首批公布的特殊和稀缺煤类矿区范围 见附件)。
第四条 国家对特殊和稀缺煤类实行保护性开发利用,坚持 统一规划、有序开发、总量控制、高效利用的原则,禁止乱采滥 挖和浪费行为。
第五条 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特殊和稀缺煤类开 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六条 国家对特殊和稀缺煤类实行生产总量控制,并加强 规划管理,优化开发布局。
   按照国家的总体要求,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资源 储量、市场供需、利用方向等,安排本地区煤炭企业特殊和稀缺煤类的产量。
第七条 特殊和稀缺煤类矿区的资源开发由中方控股。
第八条 特殊和稀缺煤类优先采用露天开采。矿区均衡生产 服务年限不得低于矿区规范规定的 1.2 倍。
第九条 特殊和稀缺煤类煤矿的设计服务年限不得低于煤矿 设计规范规定的 1.2 倍。
第十条 新建大中型特殊和稀缺煤类煤矿投产后 10 年内,原 则上不得通过改扩建、技术改造(产业升级)、资源整合(兼并 重组)和生产能力核定等方式提高生产能力。
第十一条 在特殊和稀缺煤类采区范围内不得建设公用工程 或者其他工程,确需压覆煤炭资源建设的,应当与煤矿企业充分 协商,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同意 后,方可批准建设,并由建设单位依法对压占资源及其他损失予 以补偿。
在未设采区的特殊和稀缺煤类矿区范围内,确需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国务院煤炭行业 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组织施工建设。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开展极薄煤层、薄煤层、厚煤层等开采 技术研究,鼓励生产企业采用无煤柱、充填等开采技术,提高资 源回采率。
特殊和稀缺煤类矿井采区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 88%,中厚煤层不低于 83%,厚煤层不低于78%。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不得超能力生产,不得使用落后工艺, 不得采厚弃薄、采易弃难。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生产企业在安全、合理、经济的前提下, 对特殊和稀缺煤类进行复采或者开采边角残煤和极薄煤层等。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管理制度,对采区回采率完成 情况进行考核。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生产企业采区回采率等 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抄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特殊和稀缺煤类保护和开采工作中做出 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达到本规定要求且考核优秀的生产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在 煤矿项目核准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七条 因地质条件、安全条件等原因,造成采区或者工 作面资源无法开采回收的,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制定处理方案,报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核销。省级煤炭行业管理 部门应当将审查结果抄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生产企业的煤矿 储量年度报告,将审查结果抄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并抄 送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四章 加工利用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开展选煤技术研发,提高精煤产率。特 殊和稀缺煤类应当全部洗选。
第二十条 经洗选加工的优质特殊和稀缺煤类应当优先用于 冶金、化工、材料等行业。限制特殊和稀缺煤类作为燃料直接利 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要求,未达到规定回采率的,由煤
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回采率的,吊 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煤炭行业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的罚款。
(一)超过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排的产量限额进行生产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要求制定处理方案并报审核;
(三)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要求报送煤矿储量年度报告。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生产企业,是指从事特殊和稀缺煤类生产的煤矿企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附件:


特殊和稀缺煤类矿区范围


省(区、市)
矿区名称 主要煤类 备注


北京
京西 无烟煤

河北
开滦 肥煤、焦煤
峰峰 肥煤、焦煤、瘦煤
邢台 焦煤、瘦煤

山西
西山 焦煤、肥煤、瘦煤
汾西 肥煤、焦煤、瘦煤
霍州 肥煤、焦煤、瘦煤
霍东 焦煤、瘦煤
离柳 焦煤、肥煤、瘦煤
乡宁 肥煤、焦煤、瘦煤
晋城 无烟煤
阳泉 无烟煤
潞安 瘦煤

内蒙古
乌海 肥煤、焦煤
包头 焦煤

辽宁
沈阳 焦煤、肥煤、瘦煤

黑龙江
鸡西 焦煤、肥煤
鹤岗 焦煤
七台河 焦煤、肥煤、瘦煤

江苏
徐州 肥煤、焦煤
丰沛 肥煤

安徽
淮北 肥煤、焦煤、瘦煤


省(区)
矿区名称 主要煤类 备 注


山东
兖州 肥煤
新汶 肥煤
枣滕 肥煤
巨野 焦煤、肥煤
黄河北 焦煤、肥煤、瘦煤、无烟煤

河南
平顶山 肥煤、焦煤
永夏 无烟煤
安鹤 瘦煤、无烟煤
焦作 无烟煤

重庆
南桐 焦煤
天府 焦煤
永荣 焦煤

四川
攀枝花 焦煤、瘦煤

贵州
盘江 肥煤、焦煤、瘦煤
水城 肥煤、焦煤、瘦煤

云南
恩洪 焦煤、瘦煤、无烟煤

陕西
韩城 焦煤、瘦煤、无烟煤

青海
木里 肥煤、焦煤、瘦煤
        
宁夏
石炭井 焦煤
汝萁沟 无烟煤 包括内蒙古古拉本

新疆
阿艾 焦煤
温宿博孜敦 肥煤、焦煤、无烟煤
艾维尔沟 肥煤、焦煤、瘦煤
巴里坤 肥煤、焦煤
拜城 焦煤
注:1/3 焦煤和气肥煤分别列入焦煤和肥煤之中。
















西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


  《西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8年12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 列确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西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进程,规范事业单位行为,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第三条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四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是各级机构编制部门。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实施登记管理:
  (一)自治区所属事业单位,由自治区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二)地区(市)所属事业单位,由地区(市)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三)县(市、区)及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由县(市、区)
  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五条 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
  第六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经费来源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事业单位登记的事项包括: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职责范围、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机构规格、编制员额、经费来源、单位住址。
  第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请登记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在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趵、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申请开立银行帐户。事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名称应与其职责范围相一致。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受国家法律保护。
  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不得相同。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申请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机关批准变更的文件;
  (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书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趵决定。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里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经费无保障的;
  (二)登记后满六个月末开展活动的;
  (三)停止活动满一年的;
  (四)主动申请注销的;
  (五)依法撤销或者解散的。
  第十八条 申请事业单位注销登记的,应当询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机关同意撤销的批准文件;
  (三)清算组织出具的债务清理完结证明;
  (四)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之日起终止。对准予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年度检验和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经核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年度检验报告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接受年度检验。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遗失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在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以后,方可申请补发。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的法律效力相同。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有关的文书表格,由自治区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家制定的式样统一印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收缴印章。
  (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年度检验手续或者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二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半年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西藏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工商明电[20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5月8日,朱容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58次常务扩大会议,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近一个时期,特别是今年4月以来,重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此极为重视,江泽民总书记、朱容基总理和中央、国务院其他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切实防止重大事故发生。5月8日,国务院又专门召开第58次常务扩大会议,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安全生产常扩大会议,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各级干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当前,尤其要教育引导广大干部正确认识和处理加强市场监管与保障安全生产的关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机关,承担着依法确认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市场交易和竞争行为,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的重要职责,多项工作都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在维护安全生产方面责任重大。各级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真正把维护安全生产作为加强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中之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尽职尽责,抓紧抓实。

二、严把市场准入关,坚决把所有可能影响安全的市场主体堵在市场门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关于企业前置审批的规定,依法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资质审查,坚决把不合格的市场主体堵在市场门外。特别是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应经消防、卫生、安全监管等部门审批或许可的行业和项目,凡未经审批或未取得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得核发营业执照。要正确处理依法登记与推进改革,热情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更要严格坚持依法办事;不得以简化手续为由擅自减少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或随意增加不必要的审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监督检查,一经发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三、认真开展清理整顿,严格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立大检查的同时,重点抓好以下几项清理整顿工作:一是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市场主体的前置审批继续进行清理。凡未按规定办理前置审批的,要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二是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继续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严肃查处“三无”企业。三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清理整顿“五小”企业。对产品质量低劣、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五小”企业,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关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清理整顿中遇到阻力或暴力抗拒执法的,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和公安、司法机关反映,积极争取领导和支持。

四、继续加大力度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章生产经营行为。一是继续密切配合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国务院已经确定的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煤矿安全、化学危险品储运、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等五项专项整治,严肃查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二是围绕与工农业生产和消费者吃、住、行密切相关的商品,集中力量开展打假治劣专项执法行动,切实保护生间;以食品、饮料打假为重点,保安全消费;以建筑装饰材料打假为重点,保安全居住;以汽车、摩托车配件打假为重点,保安全行驶;三是把保安全作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的一项重要内容。集贸市场是商品集散地、火灾易发部位和公众聚集场所,管理不严,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各极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在集贸市场专项整治中,要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化妆品等违法行为,维护群众消费安全;积极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监督市场主办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切实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

五、加强市场巡查监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改革监管模式,创新监管制度,依法强化对各类市场主体和交易市场的监管。一是继续大力规范和完善市场巡查制,重点加强对国务院确定的有关五项安全专项整治的企业和场所的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案件线索,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和查处。二是在工商所全面建立企业“经济户口”,充分发挥工商所对辖区内各类企业的属地监管作用,及时掌握企业动态情况,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六、严格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严格执法纪律,对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违章行为决不姑息手软,切实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究,有处必果;坚决纠正和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罚代刑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抓紧制定完善涉及安全生产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完善法规,健全法制,是加强安全生产的治本之策。一是加快立法立规步伐。抓紧拟订《取缔无照经营办法》,报国务院审定后发布主季行,为清理取缔无照经营,从源头上遏制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加快《商事登记法》、《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的起草步伐,通过完善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违章行为。二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涉及安全生产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促进守法经营,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法律环境。

八、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强化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把手要对本单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确保安全的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对管辖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责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要忠于职守,严格执纪。对于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确保安全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九、转变作风,狠抓落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确保安全是一项十分艰巨繁重的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精神,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失容基总理“忠于职守,勇于负责,清正廉洁,执法如山”的要求,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统一部署下,采取有力措施,尽职尽责抓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安全生产的工作,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国家工商总局将派出12个工作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安全生产的工作进行重点督查。

附件:国家工商总局督办督查工作组分工名单(略)


二OO二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