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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0:55: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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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中医药科技发〔2012〕7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进一步加强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的管理,规范项目组织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我局制定了《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财政部、科技部设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进一步支持公益性行业部门组织开展本行业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行业专项”)。为提高行业专项实施效果,规范和加强行业专项组织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专项重点支持落实《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优先领域和重点任务,围绕行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和重点需求,开展中医药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主要包括:
(一)中医药应用基础研究;
(二)中医药重大公益性技术(方法、方案)前期预研;
(三)中医药实用技术(方法、方案)研究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中医药行业重要技术标准规范研究;
(五)中医药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等。
第三条 行业专项坚持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权责明确、规范管理、科学安排、整合协调、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面向中医药行业发展需求,突出中医药工作重点和特点,直接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服务。其项目内容应当针对行业发展急需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并与其他国家科技计划合理衔接。
第四条 行业专项项目组织管理的模式是:政府决策、专家咨询、重点申报、择优立项、分层管理、统筹安排。
第五条 行业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行业专项的组织实施单位主要包括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同时由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和相关专家组提出咨询意见。
第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在国家每五年规划的最后一年,根据《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组织制定行业专项下一个五年规划,并报送科技部和财政部备案;
(二)负责把握行业专项的重点方向与要求,协调与其他国家科技计划的衔接;
(三)负责组织征集行业专项需求建议,建立需求库;
(四)审核委员会提出的项目建议,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行业专项项目经费预算及年度经费预算安排建议方案,组织进行项目顶层设计;
(五)负责组织进行项目承担单位的遴选、确定工作及项目实施方案的评估,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六)负责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项目业务验收;
(七)负责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形成的成果及知识产权进行管理。
第八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专项项目单位编制经费预算,组织专家对项目预算评审评估;
(二)根据财政部批复,负责核批和下达行业专项经费总预算及年度预算;
(三)负责组织对项目经费进行财务监督检查、决算和绩效考评等;
(四)负责加强预算管理,协调开展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开展项目财务验收。
第九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财政部、科技部的指导下组织成立行业专项经费管理咨询委员会。委员会主要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以外相关部门的管理代表和中医药行业学会协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方面科技、管理、经济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领导担任。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中医药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实际问题,梳理需求建议;
(二)指导专家组对需求和项目进行论证;
(三)提出项目建议及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
(四)对项目执行全过程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第十条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主要协助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本地区牵头承担的项目进行过程监管;及时总结行业专项成果,并进行推广应用和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研究实施方案和预算,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与科研部门共同参与项目立项及预算编制,提出项目经费预算申报细化方案;
(二)履行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职责,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任务书所确定的各项任务;
(三)按照规定管理项目经费,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自筹经费及有关保障条件;
(四)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研究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
(五)建立项目科技档案,确保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系统;
(六)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记录和报告制度,接受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
(七)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管理、使用项目经费,配合做好项目验收。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行业专项规划,围绕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实际问题,征集需求建议,建立需求库。
需求建议征集的主要渠道包括:
(一)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有关部门重点实验室等中医药系统内外重点单位;
(二)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
(三)各有关中医药行业学会、协会;
(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各部门;
(五)其他相关单位或专家。
第十三条 根据需求征集情况和相关专家组论证意见,委员会负责提出年度研究项目建议和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
项目建议主要要求:
(一)符合行业专项支持的范围,具有明确的目标和考核指标;
(二)有很好的研究基础,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
(三)避免与其他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重复交叉。
第十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和财务主管部门根据委员会建议,组织年度项目建议的论证和完善,并将年度项目建议提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会议审定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科技部、财政部。
第十五条 根据科技部反馈意见和委员会提出的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采取面向重点单位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择优立项或定向委托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一)评审专家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技咨询和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由中医药系统内、外单位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中医药系统外单位专家比例应不低于30%。每个项目的评审专家一般不少于7人。
(二)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可定向委托有关单位承担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2、项目建议符合行业专项要求,且相关单位具有良好的研究基础、较强的完成能力和充分的保障条件。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系统外的单位承担行业专项,经费的财政资金应当占一定比例,每年度具体比例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并报送财政部备案。
项目承担单位一般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机构以及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四)项目负责人应为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申报当年不超过60周岁,过去三年没有国家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不良记录;已承担国家各类科技计划在研课题,不能保证工作时间和精力的人员不得再承担行业专项项目。
第十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和财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总体目标、年度目标;
(二)项目研究任务、技术路线和组织实施方式;
(三)项目分年度实施计划安排;
(四)项目承担单位相关保障条件。
第十八条 项目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按照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和财务主管部门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执行与预算统筹安排相挂钩的工作机制,建立预算执行责任制等有力措施,提高行业专项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和财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单位提交的项目实施方案及预算进行审查和评估,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并按照优先顺序排序。
第二十条 委员会对年度项目预算安排进行审核,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会议审批后,于每年7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的预算批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达行业专项项目立项计划,并根据批复组织修订和论证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通过论证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内容落实项目实施的相关配套条件,开展项目研究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出国研修不能按时完成项目等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15日之前将年度报告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反馈。

第五章 验收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务和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
第二十六条 财务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须完成项目财务审计。财务审计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财务审计单位进行,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财务验收完成后,才能进行业务验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业务验收:
(一)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技术资料无法溯源;
(三)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四)超过下达的项目任务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五)科技档案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技术资料无法溯源。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复核,根据复核情况,可以取消项目负责人三年内参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八条 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项目的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需要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在首次验收后的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结合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逐步建立对项目经费的绩效考评制度,年度检查、财务审计和绩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信誉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积极推行信息公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时对非涉密项目的预算安排、研究成果、验收结论和绩效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知识产权和成果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研究成果在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申报奖励时均应当标明“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资助项目”。
第三十三条 加强行业专项项目成果的转让和转化。按照项目实施方案中的成果转化和应用方案,对其成果应用状况和效益的综合评价,作为验收评价指标之一。验收之后,项目承担单位、相关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做好行业专项成果的转化、推广和评估工作。
第三十四条 项目研究产生的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第三十五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启动实施前,应与各参与单位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如项目承担单位违反成果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约定,五年内不得承担行业专项项目。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国家科技计划有关科学数据共享和科技信息管理的规定,按时上报项目和课题有关数据和成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建立项目数据和成果库,推行信息公开、资源共享。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09]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监督检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六月三日    



许昌市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机制的意见》(许政〔2009〕17号),保障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工作的落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由市政府大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项目办)负责,监督检查结果报告市政府,工作落实情况每月进行通报。



第三条 监督检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选定的重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全生产、节能减排政策,是否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



(二)重点项目前期谋划情况,其中包括:



1.有关部门、重点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否牵头谋划重点项目前期工作。



2.各级财政部门是否将重点项目前期谋划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切实保障重点项目前期谋划工作顺利进行。



3.重点项目经市政府确定后,有关部门、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企业是否制定项目的启动方案、工程网络计划、目标任务等。



(三)重点项目的资源优先配置情况,其中包括:



1.土地优先配置情况。国土资源部门是否坚持有限指标保重点的原则,实行全市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对重点项目优先保障、统一配置;是否优先办理重点项目涉及的用地手续等事项;是否在限定期限内制定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的具体方案,并按要求报送市大项目办。



2.环境容量优先配置情况。环境保护部门安排全市通过减排腾出的环境容量指标时,对重点项目是否优先保障、统一配置;对重点项目是否实行环评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同时推进,符合审批条件的随到随批;是否在限定期限内制定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环境容量指标的具体方案,并按要求报送市大项目办。



3.资金优先配置情况。市大项目办定期向金融机构通报重点项目实施情况后,有关金融机构对重点项目是否优先支持;各级财政部门是否优先保证重点项目建设资金、配套资金及补助资金的供应,并将资金到位情况按要求报送市大项目办。



4.重要资源优先配置情况。有关单位和部门在矿产后备资源配置、资源整合、矿业权属设置上,是否优先支持重点项目。供气、供电、供水、供油、供热和运输等单位是否在限定期限内制定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的具体方案,并按要求报送市大项目办。



5.优先纳入规划审批情况。规划部门对重点项目推进中涉及的各种规划审批手续,是否在限定期限内制定优先快速办理的具体方案,并按要求报送市大项目办。



6.相关部门对重点项目涉及的文物勘探、地质勘探、安全评价、消防许可、地震评估、水资源论证审批、人防审批、开工审批、市场准入等手续,是否优先办理,限时办结。



7.相关单位资源优先配置方案经市大项目办审查,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各有关单位是否按要求执行并跟踪服务至项目竣工验收。



(四)重点项目的审批联动情况,其中包括:



1.经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重点项目,由市大项目办牵头制定审批计划并下发任务单后,相关部门是否按要求限时办结并向市大项目办报告审批情况。



2.有2个或2个以上审批环节的重点项目,前一环节审批完毕后,审批部门是否会同行政服务中心帮助指导重点项目单位准备好下一环节所需各种材料,并把审批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单位。



3.需报国家、省审批的重点项目事项,牵头责任单位、相关部门是否明确责任人全程跟踪服务。



(五)重点项目联合推进情况,其中包括:



1.重点项目推进中,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以及市级领导联系重点项目现场办公议定的事项,相关单位和部门是否按要求及时办结。



2.重点项目建设中的一般性问题,市大项目办向重点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发出督查通知后,受理单位是否按限定时限解决,并报办结报告。



3.重点项目推进中涉及面较广的问题,经市大项目办组织召开重点项目协调会确定的事项,相关单位是否按承诺时限办结。



第五条 监督检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主管单位或相关部门、重点项目所在县(市、区)关于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情况汇报;



(二)参加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重要会议或主要环节的活动;



(三)查阅、复制或要求主管部门、相关单位、重点项目所在县(市、区)报送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到重点项目单位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五)依职权可采取的其它方式。



第六条 监督检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确定检查内容,制定检查方案,组织实施检查。



市大项目办既可就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和重点项目建设全过程,也可就其中的具体环节,对业务主管单位、相关部门和重点项目所在县(市、区)落实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业务主管单位、相关部门和重点项目所在县(市、区)应积极配合检查,汇报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工作落实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做好各项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对落实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工作不力的,由市大项目办公开通报批评。



对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和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业务主管单位、相关部门、重点项目所在县(市、区)存在效能过错的,由市监察局按照《许昌市影响重大项目建设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追究效能过错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效能告诫、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建议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监督检查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写出检查、调整工作岗位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的效力相关问题辨析

  张喜亮 任连国


  案例:
  孔某家在农村,婚后因经济困难,经朋友介绍到一家餐饭企业工作,那里的工作虽然非常苦,每天要从早上八点工作到晚上八点,但孔某想,好不容易找到了一份工作,累点没关系,反正比在农村老家强多了,况且工资待遇还不错,遂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孔某工作很认真,把公司当成自己的家一样,从早忙到晚。
  很快一年过去了,一天,孔某找到经理请假说去医院,经理问她怎么了?孔某这才告诉经理要去做生育检查,这下经理发火了,立即通知财务部结清了孔某的工资,以不适合在餐厅工作为由解除了与孔某的劳动合同,孔某也很生气,与经理理论,经理拿出了与孔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的特别约定中说明:由于甲方行业的特殊性,乙方(孔某)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得生育,如果乙方违反此约定怀孕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孔某看到白纸黑字写明了,也没什么办法,但总觉得心里憋气,自己每天工作那么长时间,辛辛苦苦的,实在委屈,与经理吵了起来:,走可以,得给我加班费!经理说,我们单位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没有加班费,这在劳动合同中是有约定了的。孔某知道上了当,但自己也没办法,只得自认倒霉。
  案例分析:
  目前在我国,由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他们的工作技能不高,纯朴而生疏城市务工的游戏规则,受到排挤的现象时有发生。更重要的是他们法律意识淡薄,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孔某的遭遇很是典型。尤其是在餐饮等服务行业,劳动者经常被延长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有的用人单位利用农村劳动者知识水平不高的特点,歪曲法律,哄骗劳动者,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但是,是不是就像有些人认为的那样,只要合同上白纸黑字写明了的,就对劳动者生效呢,不管什么样的劳动合同劳动者都在遵守呢?从劳动法律分析,并非尽然。
  一、劳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成立说明合同在实事上已经存在,是对一种客观事实的认知和判断。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已经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对当事人双方必须遵守,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劳动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劳动合同成立后,是否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具体情况还还需具体的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成立需要以下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依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明确无误地表达其意思真实意思。从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这个条件分析,上面案例中的孔某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成立了。尽管劳动合同成立了,但是不一定符合生效的法律要件而具有对当事人的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生效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当事人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法律认可的资格和能力。根据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方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注册登记经审核设立,才能取得合法的用工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劳动合同当事人另一方即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且须符合劳动法律对劳动者特殊条件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不具备法定的这样的主体资格,那么劳动合同不能生效。
  第二,意思表示真实。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诚实信用”,这就要求当事人双方都必须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而不能欺骗对方或者采取办法是对方不能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如果有这样的情况发生,劳动合同不能生效且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尽管劳动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双方都明确无误地认可,但是,如果这些内容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有些内容违背了社会公共道德或利益,那么,劳动合同也不能生效。
  第四,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盖章。未签字或者非本人签字、没有本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也属于不能生效的。
  只有符合了上述条件的劳动合同才能生效,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约束力,根据法律规定的这些条件分析,孔某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却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首先,这个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即违反了女职工生育保护规定和劳动工时的规定;其次,从上述情况看,劳动者孔某实际上是根本不知道劳动合同的内容如不得怀孕、综合计算工时不给加班费等等,这些都违反了诚实信用真实意思表示的原则。所有这些那些就导致了这份劳动合同的相应条款不能生效即对孔某是没有约束力的。该单位经理依据劳动合同的所谓约定,解除与孔某的劳动关系且不支付加班费的辩解,是不能成立的,孔某完全可以对这家单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根据法律的规定请求其履行相关义务保护自己的加班费及怀孕生育待遇的权利。
  二、无效劳动合同的类型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几项:
  第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这种情况主要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故意制造虚假情况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致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为意思表示,从而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某些岗位需要执业资格,而劳动者提供了虚假的资格证书,或者用人单位是非法成立的,伪造了用人单位注册文件等。威胁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以给对方造成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损害为要挟,强迫对方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第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即劳动合同条款显失公平。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也较为常见,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自己去缴纳社会保险,企业对劳动者的工伤等不负责任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农村劳动者中最为常见。
  第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如违法劳动法律法规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关于女职工三期保护的规定等。
  第四,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确立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以上三种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即使是成立的(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不成立),但由于其缺少法定的劳动合同生效要件而对劳动合同双方不产生约束力。
  三、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将导致下列法律后果: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过错一方可能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用人单位违反这项规定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因劳动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来看,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赔偿的具体内容包括:1。 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2。 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3。 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4。 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由于劳动者的过错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3。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 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而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订立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确认无效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仲裁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地方政府依法设立的,处理本地方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性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行政部门。
  诉讼是解决劳动争议最后解决手段。一个劳动争议解决的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和解等,且劳动争议案件都必须要经过劳动仲裁,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即不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不能受理。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劳动争议案件的最后也是最权威的解决办法。
  五、劳动合同无效后的其他救济途径
  第一,劳动者可能通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专门为职工办实事的组织。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地方工会组织都设有维权部或信访部或职工维权中心等,这些机构专门受理劳动者举报的侵权案件。职工无论是不是工会会员都可以请求工会维护帮助其维权。
  职工首先应当向本单位的工会组织请求维权,如果本单位没有工会的,便可以到本地的区域工会提出请求,如开发区工会、社区工会、地方总工会等等。
  第二,劳动者可能通过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专门处理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案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一般都设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工会代表和单位代表三方组成,工会代表依法担任调解委员会的主任。劳动者可能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解决相关劳动争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劳动者还可通过劳动监察部门解决相关争议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方劳动事务工作,劳动合同无效一般伴随着劳动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和请求维权。劳动行政部门专设有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大队依照《劳动监察条例》所赋予的职权可以直接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由于劳动监察部门依法行使执法权,履行行政程序,具有经济、简便、快捷的优势,劳动争议可以较快的解决劳动争议,同时,还有利于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