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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0:33: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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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津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
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通用
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令、中央军事委员会第371号)和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的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气球,是指各类系留气球和无人驾驶自
由气球的总称。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
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

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球施放活动,应当遵守本
办法。
  因气象业务从事高空观测施放气球活动,按照中国气象局

《探空仪、气象气球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气测函〔2010〕

24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球施放
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未设气象机构的市内六区,施放气球
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公安、安全生产监管、民航空中交通管
制、空军航空管制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
和协调下,建立相应的施放气球管理、监督、执法等协调通报机
制。
  第五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第二章 施放气球单位的管理

  第六条 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取得施放气
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如需利用气球开展各种
活动,应当委托具有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施放气球活动。
  第七条 申请施放气球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
合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
  (三)有4名以上经天津市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天津市
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如
气象、物理、化学、消防)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八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市气象主管机构
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人员登记表、天津市施放气球资格证和中级以上技术
人员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五)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单位应当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
关规定,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
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天津市施放气球资质评审委员
会对本市施放气球资质进行评审。
  第十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
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市气象主管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0
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加盖市气象主管机构印章的天津市施放气球
资质证;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
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为3年,并实行年检制度。

取得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将下列材料报市气象

主管机构审验:
  (一)天津市施放气球资质证年检申请表;
  (二)天津市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
  (三)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人员登记表、天津市施放气球资格证和中级以上技术
人员职称证书原件;
  (五)上一年度施放气球的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
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十三条 取得天津市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
届满30天前向市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延续。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
据该单位的申请,按照资质认定条件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
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四条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注销其资质证:
  (一)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的; 
  (四)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年检不合格的; 
  (六)转借或涂改资质证的。 
  第十五条 取得天津市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如果发生分立、
合并、更名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30日内,向市气
象主管机构办理资质证书的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第三章 施放气球作业的条件与申请

  第十六条 对施放气球活动实施作业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
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应当提前3
天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天津市施放气球
作业申报表。
  在市内六区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提
出申请;在本市其他区县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区县
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提前2
天持气象主管机构的批准文件向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提出施放
申请;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当提前1天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
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市或区
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

理申请,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受理的施放气球活
动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
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取消施放活动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
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更改施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施放气球
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施放充灌氢气等易燃易爆
气体的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群体施放的无人驾驶小自
由气球。
  第二十二条 施放气球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用于施放气球的气体在储运、充灌、回收时,必须严
格遵守气体安全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

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磨擦和缠绕等;
  (三)施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
  (四)系留气球施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低于距其水
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系留气球施放的高度超
过地面50米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五)施放系留气球必须在球体或附属物上设置识别标志,
识别标志内容包括施放单位的名称、地域名、联系方式、安全警
告等;
  (六)施放气球活动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当天气预报
有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或其他影响气球施放安全的情况发生
时,施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收回气球。
  第二十三条 施放气球必须由持有天津市施放气球资格证的
作业人员进行操作、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执法人员发
现现场无人值守的,可以采取强制回收气球等预防措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
督管理和安全检查,并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对施放气球场所进
行实地执法检查。执法人员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材
料时,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
检查:
  (一)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作业人员是否具有资
格证;
  (二)施放气球活动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
  (三)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
内容相符合;
  (四)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
准和规程;
  (五)施放气球活动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施放条件和安全
要求;
  (六)施放气球活动现场是否有专业人员值守。
  第二十七条 在施放气球过程中,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施放单
位应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及时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做好事
故处理和现场保护工作。市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
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空军航空管制部门,采取相应的应急处
置措施。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和区县气象主管
机构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是指造成航班
停飞、机场关闭、航班紧急避让、备降,或有人员伤亡的事故情
况。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
于禁止在市内六区施放氢气球的通告》(津政发〔2003〕113号)

同日废止。




外经贸部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13号令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认真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承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现行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249件(目录见附件)。

  现预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部长:石广生

二OO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外经贸部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序号 部门规章名称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废止原因
1 关于适当放开机电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经营范围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6 已进一步下放外贸经营权,出台新办法
2 关于赋予连锁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外经贸部、内贸部 1996 同上
3 关于对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备案制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8 同上
4 关于转发〈关于实行出口中药产品质量注册和放行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部、办公厅 1996 有的规定无法执行,已颁布新文件
5 关于公布全国对外经贸1994年度中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5 新标准明年出台,建议废止此文
6 关于公布1995年度全国对外经贸行业大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7 同上
7 关于转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操作实施阶段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外经贸部办公厅 1996 已过期
8 《关于在全国非主营出口业务外经贸企业试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挂钩分配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部
劳动部
财政部 1995 被 《关于印发外贸企业工资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第235号)取代
9 《〈外经贸企业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分配办法〉及〈外经贸企业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挂钩分配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同上 1995 被《关于印发外贸企业工资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第235号)取代
10 关于印发《外经贸部所属企业合并兼并其他行业企业办法(试行)》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4 企业脱钩
11 关于做好赴港澳地区经贸团组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 外经贸部 1996 港澳已先后回归,情况有变化,该紧急通知需废止
12 关于函告进口化纤单体、化学纤维和化纤织物具体品种目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2 已被新文件代替
13 关于明确当前申领进口许可证商品种类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3 同上
14 《关于授权特派员办事处签发部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的通知》、《关于授权特派员办事处签发部分出口商品许可证的若干规定》、《关于授权特派员办事处签发部分进口商品许可证的若干规定》 外经贸部 1983 同上
15 关于对汽车、橡胶、计算机、电视机、木材、复印机加强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4 同上
16 关于印发出口许可制度有关文件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3 同上
17 关于对有色金属锑实行许可证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5 同上
18 关于出口许可证分级管理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5 同上
19 关于审批签发出口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外经贸部 1985 同上
20 关于丝类商品出口许可证由我部签发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5 同上
21 关于七种生产装配线、六种商品进口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5 同上
22 关于进出口许可证表格中有关数字栏目填写格式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5 同上
23 关于进口钢材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5 同上
24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加强汽车进口管理的指示,作好核发进口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5 同上
25 关于使用电脑发证及更换进口许可证格式和改变领、发证手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7 同上
26 关于进口胶合板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7 同上
27 关于增加对进口乳香等六种南药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7 同上
28 关于进口寄售商品办理进口许可证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7 同上
29 关于下达《对美国出口部分钢材产品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7 同上
30 关于对绿豆、红小豆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7 同上
31 关于进口纸浆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7 同上
32 关于签发进口许可证应注意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7 同上
33 关于对鸭梨等六种商品实行全面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7 同上
34 关于向国外出运货样的规定 外经贸部 1987 同上
35 关于出口许可证签发原则和有关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7 同上
36 关于使用电子计算机签发出口许可证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7 同上
37 关于违反进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 外经贸部 1989 同上
38 关于印发《空白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外经贸部 1992 同上
39 关于调整进口许可证商品种类和发证机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7 同上
40 关于调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发证单位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9 同上
41 关于(89)外经贸管出字第7号文的补充通知 外经贸部 1989 同上
42 关于加强出口许可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9 同上
43 关于《对美国出口部分钢材产品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限额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9 同上
44 关于签发糠醛、糠醇出口许可证的补充说明 外经贸部 1989 同上
45 关于对铜、锌、铅、锰、铁、镊等六种矿砂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紧急通知 外经贸部 1989 同上
46 关于授权深圳市经济发展局签发部分商品出口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9 同上
47 关于调整电冰箱、空调器、录(放)像机三类进口商品的许可证管理范围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9 同上
48 关于明确化学纤维、化学单体的进口发证手续及进口电冰箱体的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9 同上
49 关于进口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统一由经贸部签发进口许可证通知 外经贸部 1989 同上
50 关于授权经贸部各特派员办事处代部签发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汽车进口许可证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9 同上
51 关于授权签发华侨捐赠生产物资进口许可证的补充通知 外经贸部 1989 同上
52 关于加强石蜡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9 同上
53 关于同意海南省进口汽车就近领证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0 同上
54 关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口汽车改由特派员办事处签发进口许可证以及外资企业进口汽车由海关监管放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0 同上
55 关于调整特派员办事处签发进口许可证商品范围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0 同上
56 关于经济特区进口汽车由特派员办事处发证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0 同上
57 关于计算机出口许可证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外经贸部 1990 同上
58 关于对粗(轻)苯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问题的紧急通知 外经贸部 1990 同上
59 关于对铝及铝基合金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1 同上
60 《关于调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发证单位的通知》和《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1 同上
61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实施办法 外经贸部 1987 同上
62 关于我部京外直属各司申领出口许可证事宜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3 同上
63 关于对单缸柴油机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9 同上
64 关于1998年一般配额及限量登记商品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8 同上
65 关于履行向欧洲共同体供应生丝、兔毛、羊绒等纺织原料协定义务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4 同上
66 关于对共同体出口不占配额的纺织品凭签戳放行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6 同上
67 关于我对西班牙、葡萄牙出口纺织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6 同上
68 关于输美亚麻、丝产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7 同上
69 关于对澳出口手工制纺织品签发手工工艺品证书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9 同上
70 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6 同上
71 关于纺织品服装转口贸易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0 同上
72 关于销毁废旧空白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1 同上
73 关于对空白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加强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1 同上
74 关于使用纺织品免戳费的复函 外经贸部 1990 同上
75 关于对共同体出口手工制纺织品签发手工制品证书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5 同上
76 关于使用欧洲共同体纺织品OPT配额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9 同上
77 关于欧洲共同体纺织品外部加工(OPT)配额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1 同上
78 关于放宽来料加工装配品种限制及有关问题的规定 外经贸部 1988 已被新文件代替
79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 外经贸部 1989 已被314号文件代替
80 关于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管理部委直属公司来料加工业务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7 已被314号文件代替
81 关于统一使用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8 已被314号文件代替
82 关于印发《来料加工装配项目分类指导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8 已被314号文件代替
83 关于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9 已被314号文件代替
84 关于开展两纱两布来料加工业务的暂行办法 外经贸部 1994 已被新文件代替
85 关于开展两纱两布来料加工业务的补充规定 外经贸部 1995 已被新文件代替
86 关于对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实行总量控制并采取有偿使用出口配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6 99年皮制劳保手套取消招标,原文件不再适用
87 关于对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出口配额有偿使用费的交纳急出口许可证申领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6 99年皮制劳保手套取消招标,原文件不再适用
88 关于加强对实行出口招标商品来料加工业务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7 314号文规定,来料加工出口也纳入配额管理,原文件不再适用
89 关于对进料加工复出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3 不适用
90 关于印发《关于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7 同上
91 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4 同上
92 关于出口商品配额招标的有关事项 外经贸部 1994 同上
93 关于启用《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4 同上
94 关于出口商品招标配额转让、受让工作程序及签发出口许可证有关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4 同上
95 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4 同上
96 关于印发《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7 同上
97 关于修订《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7 同上
98 关于调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和发证机关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7 同上
99 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7 同上
100 关于调整部分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发证机关及出口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8 同上
101 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8 同上
102 关于《1999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8 同上
103 关于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管理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外经贸部 1996 同上
104 关于对人参等20种招标商品有偿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8 同上
105 关于稀土出口配额暂停招标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9 同上
106 关于供应港澳地区鲜活商品配额管理办法 外经贸部 1979 已停止执行
107 关于改进抽纱品出口经营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3 同上
108 关于进一步做好蘑菇罐头和盐水蘑菇出口工作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3 同上
109 关于对虾出口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5 同上
110 关于下达《对外贸易开发新商品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6 同上
111 关于下达《关于对港澳地区出口商品额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6 同上
112 关于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对中药材出口管理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6 同上
113 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加强对供应港澳地区出口商品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6 同上
114 关于加强钨砂和仲钨酸铵出口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7 同上
115 关于锑出口经营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7 同上
116 关于对向美国出口的仲钨酸铵和钨酸实行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7 同上
117 关于对美国出口部分钢材产品限额分配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7 同上
118 关于向美国出口的三氧化钨实行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8 同上
119 关于印发对港澳地区出口商品额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8 同上
120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对出口阿拉伯袍、裤协调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9 同上
121 关于混合饲料中涉及统一联合经营商品和出口许可证商品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9 同上
122 关于印发《医用乳胶制品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9 同上
123 关于重申严格禁止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通过外商、侨商和港澳商人在国内转手倒卖我出口货物有关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9 同上
124 关于加强抽纱品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9 同上
125 关于加强对港澳卫生纸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0 同上
126 关于加强薄荷脑油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0 同上
127 关于加强中药材出口管理的若干规定 外经贸部 1990 同上
128 关于加强对外贸易计划列名商品出口计划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1 同上
129 关于印发《两纱两布出口协调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1 同上
130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纸对港澳地区出口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1 同上
131 关于进一步加强苎麻纱、布对港澳地区出口管理的若干规定 外经贸部 1991 同上
132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棉漂布、棉涤纶漂布出口协调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1 同上
133 关于转发《桐木出口协调经营方案》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1 同上
134 关于加强硅铁出口管理的补充通知 外经贸部 1991 同上
135 关于加强硅锰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1 同上
136 关于对蕉柑实行出口许可证和主动配额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1 同上
137 关于发布《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稀土出口管理办法》 外经贸部 1992 同上
138 关于出口商品计划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 外经贸部 1993 同上
139 关于印发茶叶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3 同上
140 关于印发煤炭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3 同上
141 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3 同上
142 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3 同上
143 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4 同上
144 关于加强桑蚕茧统一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4 同上
145 关于从1996年起调整部分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配额品种和管理方式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5 同上
146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对石蜡部分主销市场出口协调的报告》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6 同上
147 关于印发《供港澳活畜年度配额及调整实施细则》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6 同上
148 关于印发《棉纱、棉涤纶纱、棉坯布、棉涤纶坯布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6 同上
149 关于印发《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出口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6 同上
150 关于修订《关于出口商品配额分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6 同上
151 关于印发《对南非出口鞋类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7 同上
152 关于印发《蘑菇罐头出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7 同上
153 关于印发《茶叶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7 同上
154 关于印发《抽纱制品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7 同上
155 关于棉纱、棉涤纶纱、棉坯布、棉涤纶坯布出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8 同上
156 关于《抽纱制品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外经贸部 1998 同上
157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附件部分的更改通知 外经贸部 1993 同上
158 关于处理沈阳东毛实业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从事纺织品非法转口贸易的通报 外经贸部 1994 同上
159 关于对欧共体出口三个新设限类别产品的紧急通知 外经贸部 1994 同上
160 关于1999年度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若干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8 同上
161 关于下达进口货单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外经贸部 1986 同上
162 关于明确核发“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合同项下安装、加固机器设备转用钢材进口许可证执行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6 同上
163 关于加强石油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外经贸部 1986 同上
164 关于进口食糖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6 同上
165 关于加强羊毛进口管理的规定 外经贸部 1986 同上
166 关于加强羊毛进口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 外经贸部 1986 同上
167 关于加强进口石油管理的补充通知 外经贸部 1986 同上
168 统一代理订货进口商品管理办法 外经贸部 1988 同上
169 关于调整进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种类和发证机关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5 同上
170 关于公布橡胶、钢材等六种进口商品第二批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6 同上
171 关于调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和发证机关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6 同上
172 关于补充公布小麦等十四种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进口商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7 同上
173 关于补充公布核定公司进口商品边境小额贸易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8 同上
174 关于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同上
175 关于取消部分商品进口管理的公告 外经贸部 1995 同上
176 关于加强核定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8 同上
177 关于暂停进口和禁止经销比利时等国受二恶英(Dioxin)污染食品的紧急通知 外经贸部 1999 同上
178 关于对比利时等国二恶英污染事件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外经贸部 1999 同上
179 关于印发《冻鸡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7 同上
180 关于新建纸制品加工贸易企业审批管理事项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8 不适用
181 关于开展中药材来料加工业务的批复 外经贸部 1992 不适用
182 关于对加工贸易业务进口天然橡胶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8 不适用
183 对协定国家出口纺织品管理办法 外经贸部 1985 已废止
184 关于珍珠实行统一经营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5 同上
185 关于珍珠出口许可证由我部签发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5 同上
186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售、付汇凭证发放问题的通知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1996 同上
187 关于重申OECF贷款采购程序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6 被新文件取代
188 关于印发《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设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1997 同上
189 关于等离子显示器进口管理问题的复函 外经贸部机电司 1999 废止
190 关于启用新制机电产品进口证件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7 同上
191 关于加强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9 同上
192 关于暂不批准外商投资维修、售后服务项目的紧急通知 外经贸部 1996 中美协议(服务贸易减让表):维修服务办公机械和设备:加入时,只允许设立合营企业。不迟于2001年1月1日,允许外资控股。不迟于2003年1月1日,没有限制,允许外商独资企业。
违反外商投资产业导向目录的规定。
193 关于申请举办商业性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问题的批复 外经贸部 1985 已有新的规定出台
194 关于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5 该条规定“合营企业进口下列物资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目前已不适用
195 关于中外合资企业为解决外汇平衡出口商品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5 WTO规定(TRIMS第四条):禁止“外汇平衡”要求
196 关于严格控制利用外资举办花生制品项目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7 由于该文件的各项规定现阶段大都已废止,且与WTO原则有冲突,建议废止
197 关于重申不能利用外资搞盐水蘑菇、蘑菇罐头项目的紧急通知 外经贸部 1985 同上
198 关于不再一中外合资方式经营皮制劳保手套生产项目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7 同上
199 关于从严审批利用外资举办进口废旧金属加工复出口项目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1 同上
200 关于在计算机软件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5 95年2月中美知识产权协议后,我部下发《关于执行中美知识产权协议的通知》禁止外商独资软件企业,后下发该文件将其废止,规定软件项目按《目录》办理,建议废止,软件项目按《目录》办理
201 关于使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2 该版批准证书已停止使用
202 关于举办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1 已被新的规定(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取代
203 关于举办中外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2 同上
204 关于审批中外合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2 同上
205 关于转发国办函(197)22号复函的补充通知 外经贸部 1997 同上
206 关于启用新版批准证书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7 已有最新版批准证书
207 关于改进外资统计分析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8 统计指标已作修改
208 关于从严审批利用外资养殖对虾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7 文件内容已经不符合现在的情况
209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合营的待遇问题的意见 外经贸部 1986 已有新的再投资规定
210 关于美国对华投资合同中增加“股权的转让”条款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8 废止
211 关于对《美在华投资合同中增加“股权的转让”条款的通知》的说明 外经贸部 1989 废止
212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6 已为后面的通知取代
213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补充通知 外经贸部 1997 已为后面的通知取代
214 关于加强赴韩研修生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6 与“关于下放劳务合作项目审批的通知”(99)外经贸合发333号文不符
215 关于实行《同苏联、东欧劳务承包合作进口物品批准书》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8 已不适用
216 关于同苏东国家开展互利经济合作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0 已不适用
217 关于允许从事对苏业务的外贸外经公司业务交叉的问题 外经贸部 1991 已不适用
218 关于简化对周边国家互利经济合作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2 已不适用
219 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外派劳务培训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4 已被《关于印发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1996]外经贸合发101号)废止
220 关于颁发对外承包工程等收费项目人员供应生活物资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0 已不适用
221 关于高原和多病、艰苦、高温地区承包劳务和国外合营人员生活补贴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4 已不适用
222 关于对外承包劳务出国人员制装费施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外经贸部 1984 已不适用
223 关于报送对外承包劳务企业进出口统计报表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4 已不适用
224 关于使用新统计程序的几点要求 外经贸部 1997 已不适用
225 关于提高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人员素质的几点意见 外经贸部 1987 已不适用
226 关于颁布《关于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协调行动联合对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5 已不适用
227 关于向台湾私营公司提供劳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89 已不适用
228 关于对台湾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统一归口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4 已不适用
229 关于重申加强对我国公司在巴基斯坦开展对外承包劳务业务协调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0 已不适用
230 关于转发第三届中国外派海员协调机构有关文件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4 已不适用
231 关于发送输港劳务参考合同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0 已不适用
232 关于向美国派遣护士问题的补充通知 外经贸部 1989 已不适用
233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派遣和吸收中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企业、联合公司及机构工作的原则协定〉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2 将被中俄新签的劳务协定所取代
234 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9 今后部委不再进行评奖活动
235 关于印发《中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8 已被新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所取代
236 关于更换《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表格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3 已被新文件取代
237 关于审定成套机电设备和单机对外投标资格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1 管理模式已改变
238 关于对外承包工程和举办海外企业涉及技术出口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0 管理模式已改变
239 关于加强技术出口项目中成套设备、生产线出口管理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0 管理模式已改变
240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我国公司在巴基斯坦开展承包劳务业务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7 已不适用
241 关于印发《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8 已不适用
242 关于严禁和查处利用公派劳务渠道非法移民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3 内容已过时
243 关于印发《关于在关岛、北马里亚纳联邦开展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6 已不适用
244 关于加强对锡出口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4 已被新文件替代
245 关于坯稠出口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9 已被新文件替代
246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中挪纺织品协议修改及延期的通知 外经贸部、海关总署 1997 挪威已取消对我纺织品数量限制
247 关于对非紧俏类别纺织品被动配额实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签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8 已被新文件替代
248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印发《200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9 已被新文件替代
249 关于加强对纺织品转口贸易管理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2 已被新的办法替代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对外国石油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石油合同前来华人员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对外国石油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石油合同前来华人员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油政[1989]33号

1989-08-28国家税务总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
  你局(89)国税油穗政字第011号文收悉。关于对外国石油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石油合同前来华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外国石油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合作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合同前人员费用,已明确可以视同勘探费用允许列支。因此,来华进行投标和谈判合同活动的人员,其工资薪金凡是在其在华机构中列支的,均应依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