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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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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3]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做好2013年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3年5月24日



附件:

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地方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债,是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作为债务人承担按期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责任,由财政部代理发行、代为办理还本付息和拨付发行费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地方债期限为3年、5年,利息按年支付,发行后可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三条 地方债发行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债券发行总额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行额度。

  第四条 地方债每期发行数额、发行时间等要素,由地方政府与财政部协商确定。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债涉及地方政府的相关业务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办理。

  第二章 地方债的发行与上市

  第五条 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债采用市场化招标方式。参与投标机构为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

  第六条 每期地方债招标日5个工作日前(含第5个工作日),财政部通过财政部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地方债发行文件。发行文件包括债券招标日、发行日、缴款日、上市日、还本付息日等内容。

  第七条 财政部于招标日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组织招投标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指派地方政府观察员现场观察招投标过程。

  第八条 招投标结束后,财政部通过财政部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

  第九条 招投标结束至缴款日为地方债发行分销期。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可于分销期内在交易场所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等方式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分销。

  第十条 地方债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不晚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库。地方财政部门于债权登记日(即缴款日次一个工作日)中午12:00前,将发行款入库情况告知财政部(国库司)。如地方财政部门在发行款缴款截止日期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财政部(国库司)将不晚于债权登记日15:00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地方财政部门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国债登记公司应不晚于债权登记日16:00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地方财政部门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财政部根据地方财政部门发行款收到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国债登记公司如在债权登记日15:00前未收到财政部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债权登记的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未在债权登记日16:00前收到国债登记公司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分托管债权的通知,即办理全部债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第十一条 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债,除代为收取向承销团成员支付的发行费,不向地方政府收取其他费用。3年、5年期地方债发行费分别为发行面值的0.5‰、1‰。

  第十二条 财政部于招标日日终前通知地方财政部门当期地方债应支付的发行费金额。地方财政部门于缴款日后1个工作日足额将发行费缴入财政部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往来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专户),并及时报告发行费缴纳情况。地方财政部门因故不能按时缴纳发行费的,应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财政部确认中央财政专户足额收到地方财政部门缴纳的发行费后,若承销团成员已足额缴纳发行款,财政部不晚于缴款日后5个工作日代为办理发行费拨付;若承销团成员未按时、足额缴纳发行款,财政部不晚于收到地方财政部门确认该承销团成员发行款足额入库报告后5个工作日代为办理发行费拨付。地方财政部门未按时足额向中央财政专户缴纳发行费的,财政部采取中央财政垫付方式代为办理发行费拨付。

  第十四条 地方债于上市日起,按规定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三章 地方债的还本付息

  第十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于规定时间将还本付息资金足额上缴中央财政专户。财政部按照有关规定代为办理地方债还本付息。

  第十六条 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不晚于还本付息日前11个工作日向财政部(国库司)报送还本付息信息。

  第十七条 财政部应当不晚于还本付息日前10个工作日通知地方财政部门还本付息信息。

  第十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不晚于还本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将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并及时报告还本付息资金缴纳情况。地方财政部门因故不能按时缴纳还本付息资金的,应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财政部应当不晚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将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国债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于还本付息日前第2个工作日日终前将证券交易所市场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证券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应按时拨付还本付息资金,确保还本付息资金于还本付息日足额划至各债券持有人账户。

  第二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未按时足额向中央财政专户缴纳还本付息资金的,财政部采取中央财政垫付方式代为办理地方债还本付息。

第四章 法律责任和罚则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职责,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财政部负责对发行地方债各相关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承销团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时缴纳地方债发行款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对应的地方政府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 = 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其中,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指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所包括的实际天数,下同。

  第二十三条 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等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因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给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地方政府应当严格履行发债和偿债主体的相关职责。地方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未按时足额向中央财政专户缴纳发行费、应还本息等资金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财政部支付罚息。罚息计算公式为:

  罚息 = 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中央财政垫付资金和罚息最迟在办理中央与地方财政结算时如数扣缴。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规定,未按时向相关机构支付地方债发行费、应付本息等资金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债券持有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 = 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招标日,是指地方债发行文件规定的财政部组织发行招投标的日期。

  (二) 缴款日,是指地方债发行文件规定的承销团成员将认购地方债资金缴入规定的国家金库XX省(自治区、市)分库的日期。

  (三)上市日,是指地方债发行文件规定的地方债开始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的日期。

  (四)还本付息日,是指地方债发行文件规定的投资者应当收到本金或利息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债相关工作,同时应当制定相关业务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doc

http://gks.mof.gov.cn/redianzhuanti/guozaiguanli/gzglzcfg/201306/P020130603527839959778.doc

商标侵权证据固定操作实践

商家泉


  商标侵权诉讼是指商标权利人对侵犯自己商标的行为人所提起的一种民事诉讼,其提起侵权诉讼的目的是制止侵犯自己知识产品的行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以权利人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正遭受侵犯。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一、 商标诉讼的取证范围

  无论是选择何种途径来追究商标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当事人都需要向有关主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包括证明商标权利有效的证据(权属证据)以及表明商标权被侵害的证据(侵权证据)和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

1. 权属证据
  该类证据要证明:(1)该当事人是该权利的拥有者或其利害关系人,因此他是合法的原告或投诉人;(2)该商标权在中国合法存在、有效并且因此可被依法行使。
就商标权而言,提交该类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商标权的归属,是否为驰名商标,该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主要包括:A、商标注册证(如指定颜色的须提交商标注册证的原件)及续展手续。如果是国际商标注册,则需由国家商标局发布该国际注册在中国有效的证明。B、驰名商标认证书或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判决书。
2. 侵权证据
  该类证据要证明:被告实施了或正在实施被控侵权行为。例如,被告的促销宣传材料、被告的产品样品或照片、被告的产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工商或公安部门立案材料、处罚材料等等。
提交被告实施侵犯商标权行为证据的目的在于确认被告以何种形式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等。
  主要包括: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及销售发票、买卖合同、视听资料等。在原告不能获得被控侵权产品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发票、合同也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3、损害赔偿证据
  在商标侵权之诉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应当提交有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数额计算方法有三种,(1)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2)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含调查费和律师费),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3)或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主要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4、有关侵权人情况的证据。
  该类证据主要证明侵权人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权利人根据侵权人的具体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策略和方案,确定诉讼或行政打假的方案和确定管辖的机关。

三、商标侵权诉讼的取证方法
1、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由于商标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的十分准确会有一定的难度。律师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诉讼技巧。一般说来,律师(两名)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更为方便、有效,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 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一般为法院直接采信,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基本相等的。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3、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商标权侵权案件中,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法定时间段里提起诉讼。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申请人要就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取证据,或对足以影响案件的关键证据调查手段穷竭后,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通常分为三类:1、保全被控侵权产品;2、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3、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当注意两点:一是申请调查的证据范围,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二是此项申请必须注意举证时限。
  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对易拍照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记录下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的方式,对易于调取的书籍、商标实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对于被控侵权人的财务账册往往因侵权人的阻挠或隐藏而极难得到。
5、向行政机关举报取证
  向侵权所在地工商、公安部门举报后,上述部门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上述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涉嫌侵权的产品清点数量、规格后查封并从中抽取样品。 
 
四、 商标权诉讼取证应注意的问题
1.收集证据内容及手段应合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合法。实践中,证据不合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①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②取证程序不合法。如以暴力、威胁、欺骗、引诱、收买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③内容不合法。即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虚假的、无证明力的事实材料,因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毫无意义而为非法证据。
2.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一致性。
  各个证据之间要有某种客观的联系,相互印证,而不是相互孤立的。其次,当事人应收集与证明对象相一致的证据。实践表明,证据证明对象过于分散往往容易削弱证据的证明力,至于相互矛盾的证据更是不为法庭所认定。所以,在收集证据后要仔细研究它们的内在关系,剔除无关紧要的证据,确保证据有的放矢。

关于做好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做好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办发〔2007〕80号


会内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2008年元旦、春节即将到来。认真做好节日期间各项工作,对于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社会和谐,保持社会稳定,确保全国各族人民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定的节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央有关通知精神,经会领导同意,现就做好节日期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电力安全监管

各部门、各单位要把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力正常供应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严密防范各类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坚决杜绝大面积停电事故发生。要继续深入开展电力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行动,督促电力企业彻底整改隐患。要重点加强对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和电网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电力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尤其要强化落实建设单位的全面管理责任。要加强供电安全监管,保证节日期间正常供电,尤其要确保党政军等要害部门、学校、医院、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景点及各类大型活动等的供电安全。要严密防范各类自然灾害,特别是暴风雪和大雾,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防范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完善突发事件危机处理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危机处理能力。要加强对电力信息网络安全的监管,保证电力信息网络安全。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监管责任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查处电力安全生产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二、严格落实电力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各派出机构要严格执行电力突发安全事件信息报送制度,落实信息报送责任。节日期间,电监会系统实行安全事故零报告制度,各派出机构每天要在20:00之前向电监会值班室报告当天本区域电力安全情况。遇有重要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妥善协调处理。同时,要密切关注本区域电力系统信息网络运行情况,信息网络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信息中心要了解和掌握全国电力系统信息网络运行情况,做好信息网络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三、坚决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

各部门、各单位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自觉执行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一律不准用公款搞相互送礼、相互宴请等拜年活动,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进行高档消费娱乐活动,不准收受监管对象和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要严肃财经纪律,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减少各种茶话会、联欢会。纪检监察、财务和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切实做好稳定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制定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切实做好各项稳定工作。要加强内部保卫工作,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维护本部门、本单位的稳定。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及时掌握干部职工思想动态,做好思想引导工作,稳定人心。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请假制度,节日期间外出要向单位报告。要重视解决干部职工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特别是要帮助困难职工解决燃眉之急,组织开展对离退休人员的优抚慰问工作。要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受理、交办、回复信访事项,消除不稳定因素。要采取有力措施,严密防范各类破坏活动。

五、认真做好节日期间的值守应急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值班和负责同志带班各项制度,严格岗位责任制,值班、带班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不得擅离岗位。各派出机构值班室必须与电监会值班室保持联络畅通。电监会系统局级以上领导,值班、带班和负责安全的有关人员要做到手机24小时开机,确保联络畅通。要做好值班信息的报送工作,及时掌握情况、沟通信息,遇有紧急重大事件要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故意迟报、漏报或谎报、瞒报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要准备足够应急力量,遇有突发公共事件能够按照预案迅速组织开展救援等应对工作。

请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于12月31日前将本单位节日值班表报送电监会值班室。

电监会值班室电话:66597388;66058800;66597310(传真)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