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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7:42: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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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
(2002年9月25日)

教学〔2002〕15号


  《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高等教育法》进一步明确,高等学历教育由国家统一管理,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因此,颁发和管理学历证书是高等学校的权利和责任,对学历证书实施规范管理也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当前,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高等教育办学形式日趋多样化,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的规范管理,对于维护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高等学校的声誉以及社会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今后一个时期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规范、客观写实、学校负责、政府监督。
  现将有关工作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专业、层次(博士、硕士、本科、专科或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毕(结)业;
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脱产、业余、夜大、函授、电视,网络);
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吋彩色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长签名;
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吋彩色照片;
专业、层次(本科、专科)、毕业;
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名称和印章、主考学校或就读学校名称和印章;
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三、对下列办学形式的毕(结)业证书填写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的分校、二级学院,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分校、二级学院颁发毕(结)业证书,证书中学校名称填写“××大学××分校(二级学院)”,并以此名称具印。如分校、二级学院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校本部名义具印颁发毕(结)业证书,证书内容填写“在我校××分校(二级学院)××专业学习”。
普通、成人高等教育专科生(高职生)经省级及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选拔或考试录取入本科学习,其毕(结)业证书内容填写“在我校××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起止时间按入本科实际时间填写。
列入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第二学士学位班、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普通专科或高职班,其毕(结)业证书填写“在我校××专业××××班学习”。
高等学校实施初级中学毕业后“五年一贯制”的专科(高职)教育,其毕(结)业证书填写“在我校(院)××专业初中起点五年一贯制专科(高职)学习”。实行三、二分段教学的专科(高职)教育,由高等学校颁发二年制专科(高职)毕(结)业证书。
  四、对毕(结)业证书格式、内容的统一规范,从2003年入学新生开始;对已在校学生参照执行。各高等学校须向学生说明已规范的毕(结)业证书格式、内容。
  五、自2003年开始,高等学校每年招生前要按以上规范要求将本校毕(结)业证书基本内容,包括办学形式、基本学习年限、分校或二级学院名称等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确,使广大考生对其有所了解。
  六、高等学校对颁发和管理学历证书负有直接责任,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所规范的内容和要求填写、颁发毕(结)业证书。高等学校采用新的办学形式或人才培养模式需变更学历证书式样内容,须报我部审批。
  七、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监督与管理,严格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对违规操作、滥发学历证书的高等学校,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请将此通知转发至你地区各高等学校。


一位律师眼中的政府采购
2006年02月20日

作者:崔丽
来源于:中国青年报
2006年02月20日


“这是我第一次真正地感受到了我国招标投标中的巨大‘猫腻’,第一次亲身感受到这一领域的‘监督体系’,第一次发现这部法律存在着严重缺陷。”他是一位律师,却热衷于接二连三地出书;他是一位律师,却谢绝了大部分法律事务和应酬活动,潜心于理论研究。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谷辽海沉寂了四年的心血成果就是这本《法治下的政府采购》。

2000年,招标投标法实施的第一年,谷辽海接手了第一例政府采购民事侵权诉讼案,诉讼结果给身为代理人的谷辽海留下了抹不去的灰色记忆。兹此四年,谷辽海几近自我封闭,一头扎进政府采购领域进行研究。《法治下的政府采购》一书从政府采购制度的历史演变、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开始谈起,全面介绍了WTO《政府采购协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示范法》等公认且普遍适用的政府采购规则,对比分析了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每个章节的缺陷和冲突,指出了两部法律所存在的尖锐矛盾。

作者认为,政府采购法属于国家的公共采购制度,相当于国家公共采购领域里的“宪法”,招标投标制度是属于这部“宪法”的核心内容和组成部分,不能在同一位阶存在着两部调整同一采购对象的法律,故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必须取消,必须纳入到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中。

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谷辽海在书中提出了大胆设计:我国的这两部公共采购法律只有走向统一,明确公共采购市场的主管机关,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够彻底解决我国目前招标投标领域里存在的黑箱操作问题。

我国的公共采购法律制度几乎完全是从国外移植的,国内对这一制度的了解者寥寥,谷辽海愿作为先行者在这一领域开拓。他在一些报刊开办专栏,去各地讲学,不遗余力地宣讲政府采购制度,谷辽海把自己的所为形容成“空谷有音”。

《法治下的政府采购》

谷辽海著

群众出版社

2005年12月出版




民政部关于加强民政部门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民政部门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民政部门的内审机构,开展和加强内审工作,特作以下通知:
(一)民政部门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是严肃财经纪律、加强民政业务建设的重要内容,省级民政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应配合审计部门对民政事业费的全面审计,把内部审计工作开展起来。去年以来,各地审计部门和民政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查出了一些问题,有的相当严重。有的
地方抚恤、救灾、救济费被贪污私分、挪用,或者被严重损失浪费,一些重大违纪违法者被撤职或依法惩办。这说明我们的工作确有漏洞,需要继续加强管理和监督。各地民政部门,特别是领导同志,一定要支持配合审计部门对民政财务工作的审计,欢迎他们的检查监督。对查出的问题一
定要核实定案,认真处理。属于严重违纪违法的应按规定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属于财务制度不健全、政策界限不清、手续不齐全、帐册混乱等涉及管理和人员素质方面的问题,应积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管理,培训财会人员,堵塞漏洞,疏通渠道,理顺关系,防止类似问题再度发生;
属于改革中缺乏经验出现的失误,应该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在改革中逐步完善,使内审工作为改革服务,促进改革的健康发展。
(二)民政部门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分工。部审计室负责对部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及其效益的审计监督;组织系统的经验交流、人员培训;有重点地研究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地方民政部门的内审工作,应在当地审计机关的指导下,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厅(局)的内审机构负责。当前民政部门内审工作的重点是自然灾害救济款和直属单位的经费。
(三)建立、健全内审机构,加强对内审工作的领导。现在已有不少厅(局)建立了内审机构,开展了内审工作,取得了成绩,但也有少数厅(局)至今尚未建立。凡未建立内审机构的或虽已建立还不健全的均应按照国办发[1987]42号文件的要求,抓紧建立健全起来。我们计划在适当的时
候,召开民政系统的内审工作会议。
(四)为了沟通信息,交流情况,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厅(局)把你们内审机构的级别、领导关系、人员情况、建立的时间函告部审计室,并将年度审计计划和年终总结以及主要审计报告抄部审计室一份。平时工作中发现重大违纪问题或有好的经验及时抄送部审
计室。



198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