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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7:38: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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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淄博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工作,健全完善监管制度,规范用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是指土地使用权监管部门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人)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决定书),开发利用、交易、变更、终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等行为实施的监督、监察、监测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监管工作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属地监管为主。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门)为本辖区内土地使用权监管的主管部门。发改、监察、住建、环保、规划、城管执法、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使用权监管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人应自觉接受监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举报土地使用权人的违规用地行为。
  第二章开发利用监管
  第七条开发利用监管是指国土资源、监察、发改、住建、环保、规划、城管执法、房管等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土地使用权人开发建设和利用土地行为的监管。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人应凭出让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证书等相关资料和文件到发改、环保、规划、住建等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立项、环评和规划、施工许可等各项报批手续,按照规定时限开工。
  第九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土地使用权人应持建设项目立项和环评批复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项目平面布局图、竖向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材料到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开工申报,填写土地使用权建设项目开工申报备案表,国土资源部门对申报材料及开工情况进行核验,符合开工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十条建设项目不能按期开工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提前30日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延建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其中,属于房地产建设项目延建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据住建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变更意见办理;其他建设项目延建且土地使用权人已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上限。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竣工前,土地使用权人应持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发改部门对工业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和投资强度达标的审核意见,以及配建设施竣工和移交的证明文件或资料等到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竣工申报,填写土地使用权建设项目竣工申报备案表。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对使用权人履约和执行的情况逐一进行核查,符合约定和规定的,出具土地出让合同履约核验报告或执行划拨决定书核验报告。核验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追究其违规责任。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三章交易监管
  第十二条交易监管是指监管部门对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行为的监管。
  第十三条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未按规定缴纳土地租金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不具备抵押条件的,不予办理他项权利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
  第十四条出让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持申请书和身份证、土地房屋权属证件或证明材料,项目开发投资等证明文件或资料到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申报,经核准投资达到25%以上(不含土地价款),具备条件的方可安排转让。
  其中,房地产开发用地,经房屋主管部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30日内,土地使用权人应到国土资源部门备案,作为审核土地使用权转让依据。
  第十五条国有划拨、国有经济占主体等类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通过市、县土地有形市场,由国土资源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或改变用途、容积率等类型转让,国土资源部门要确认地价评估结果并核定应补交的出让金,明确缴纳办法,并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出让土地转让后土地受让人必须按原有出让合同约定继续履约,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容积率等相关约定。国土资源部门对其土地开发利用过程继续实施监管。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政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八条按照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转让土地的,方可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四章变更监管
  第十九条变更监管是指监管部门对变更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内容实施的监管。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人应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和划拨决定书规定开发和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一条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原因导致不能按时供地或按期批复,致使建设项目不能按时开工的,监管部门之间应通过联席会议或公函方式商定并与土地使用权人重新约定建设项目开、竣工时间。
  第二十二条需要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当征得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由规划部门书面函告国土资源部门,明确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涉及的建筑物或新增建筑物面积数量等基本信息。属于出让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核定并收缴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属于划拨土地的,相应增加或变更划拨决定书内容。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尚未竣工验收需要分割的土地,应将原出让合同内容进行分解量化约定。分割后的约定不得违背原有土地出让合同。未经分解量化约定的土地不得办理分割登记。
  第五章终止监管
  第二十四条终止监管是指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依法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实施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终止;因企业破产、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终止;公路、铁路、矿山等核准报废的,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依照规定注销土地登记,土地纳入政府储备。
  第六章监管方式
  第二十七条监管方式是指监管部门行使土地使用权监管时采用的相关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八条用地信息公示制度。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后15日内,应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土地使用权人、批准文号(合同号)、用途、面积、平面界址、建筑总面积或容积率控制指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以及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跟踪监管制度。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应当向国土资源部门定期报送反映建设项目进展状况的各种报表,国土资源部门以此建立宗地建设项目进展监管台帐。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用地实施定期和不定期巡查,核验报表的真实性和时效性,适时掌握土地使用权人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和执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
  第三十条监管警示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发现土地使用权人有违规使用土地、以及有可能造成土地闲置情形的,应当发出书面警示,提醒、督导土地使用权人依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和划拨决定书规定开发和利用土地。
  第三十一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利用诚信档案体系,适时录入对土地使用权人监管的各种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二条监管部门实施巡查、核验等监管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询问当事人及其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土地使用权人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开发建设和利用情况作出说明等。
  第七章违规处置
  第三十三条违规处置是指监管部门对各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用地行为,依法对责任人采用的处罚和纠正办法。
  第三十四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竞得人不按时签订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或土地出让合同的,国土资源部门有权取消其竞得资格,没收竞买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数额、缴款方式和时限支付全部出让价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国土资源部门有权解除合同,依法追究其违约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三十七条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期开工,构成土地闲置不满一年的,按照合同约定收缴违约金;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收缴出让价款或划拨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闲置满二年的,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置。
  第三十八条对土地使用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容积率的,工业项目厂前区面积、绿地率等相关控制指标超过规定或投资强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等用地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不按本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置。
  第四十条诚信档案体系记录有不良行为的土地使用权人,应禁止其在一定年限内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第四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土地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通知

1987年1月12日,交通部

兹批准《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五月一日起实行。原交通部一九七三年发布试行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及有关设计文件图表示例等同时废止。
希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不断总结经验,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函告我部公路局,以便修订时参考。

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对于公路养护的大、中修工程,可参照使用。
第1.0.2条 公路工程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控制投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精心设计,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标准、规范,保证设计文件的质量。
第1.0.3条 设计中必须贯彻勤俭建国和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结合我国经济、技术条件,吸取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节约用地,重视环境保护,注意与农田水利及其他建设工程的协调和综合利用,使设计的工程建设项目取得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
第1.0.4条 设计中必须充分进行方案比选,确定合理的设计方案。对难以取舍、投资有较大影响的路线、大桥、隧道等方案,应以同等深度进行比较。
第1.0.5条 设计单位应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不得任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按交通部现行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1.0.6条 设计文件中工程定额的采用和概、预算的编制,应根据交通部现行的《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1.0.7条 一个建设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设计时,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应指定一个设计单位,协调统一文件的编制,编写总说明和汇编总概(预)算。
第1.0.8条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必须由具有相应等级的公路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编制。

第二章 设 计 阶 段
第2.0.1条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一般采用两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对于技术简单、方案明确的小型建设项目,可采用一阶段设计,即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技术上复杂而又缺乏经验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中的个别路段、特殊大桥、互通式立体交叉、隧道等,必要时采用三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第2.0.2条 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测设合同)和初测资料编制。
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应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测设合同)和定测资料编制。
两阶段设计时,施工图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定测资料编制。
三阶段设计时,技术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补充初测(或定测)资料编制;施工图设计应根据批准的技术设计和定测(或补充定测)资料编制。
第2.0.3条 采用两阶段设计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
采用一阶段设计的,编制施工图预算。
采用三阶段设计的,初步设计编制设计概算;技术设计编制修正概算;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

第三章 初 步 设 计
第一节 目 的 与 要 求
第3.1.1条 初步设计应根据设计任务书(或测设合同)的要求,拟定修建原则,选定设计方案,计算主要工程数量,提出施工方案的意见,编制设计概算,提供文字说明及图表资料。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则为订购或调拨主要材料、机具、设备,安排重大科研试验项目,
联系征用土地,进行施工准备,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
采用三阶段设计时,批准的初步设计亦为编制技术设计文件的依据。
第3.1.2条 初步设计应:
一、选定路线设计方案,初步确定路线位置;
二、调查沿线地质、水文、气候、地震等情况,进行必要的土工、材料试验:
三、调查沿线筑路材料的质量、储量及运输情况;
四、初步确定排水系统与防护工程的位置、结构形式和基本尺寸;
五、初步拟定路基标准横断面和特殊路基横断面及沿线路基取土、弃土方案,计算路基土石方数量并进行必要的调配;
六、初步选定路面设计方案,拟定路面结构类型及尺寸;
七、初步选定大中桥桥位及设计方案;
八、初步确定小桥、涵洞、漫水桥及过水路面等的位置、结构形式及主要尺寸;
九、初步确定隧道位置及设计方案;
十、初步选定路线与铁路、公路交叉的位置、形式及结构类型;
十一、初步确定通道和人行天桥的位置、形式及结构类型;
十二、初步确定沿线设施的位置、形式及结构类型;
十三、初步确定环境保护的内容,措施及方案;
十四、初步确定占用土地,拆迁建筑物及电力、电讯等设施的数量;
十五、提出需要试验、研究的项目;
十六、计算各项工程数量;
十七、初步拟定施工方案;
十八、计算人工及主要材料、机具、设备的数量;
十九、编制设计概算。第二节 组 成 与 内 容
第3.2.1条 初步设计文件由下列十一篇组成。
第一篇 总说明书
第二篇 路线
第三篇 路基、路面
第四篇 桥梁、涵洞
第五篇 隧道
第六篇 路线交叉
第七篇 沿线设施及其他工程
第八篇 环境保护
第九篇 筑路材料
第十篇 施工方案
第十一篇 设计概算
第一篇 总 说 明 书
一、路线地理位置图 示出路线在交通网络中的关系及沿线主要城镇、工矿区等的概略位置。
二、说明书
(一)概述
1.任务依据。
2.设计标准。
3.测设经过。
4.路线起讫点、中间控制点、全长,所经主要河流、垭口及城镇等。
5.沿线地形、地质、地震、气候、水文等自然地理特征。
6.占用土地,与城镇规划及其他建设工程的协调情况。
7.新技术采用情况。
8.下一阶段需要进行实验、研究的项目。
9.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部门对重大问题的意见,当地人民群众的要求和采纳情况。
10.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二)路线
1.主要技术指标采用情况。
2.路线布设情况及方案比选的论证,列出比较结果并提出推荐方案。
3.下一阶段应解决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三)路基、路面
1.一般路基设计原则及依据。
2.土工试验资料的分析成果。
3.不良地质地段及特殊地区路基设计原则及设计方案的论证。
4.路基路面排水系统及防护工程设计情况。
5.路面设计原则及依据,结构类型比选的论证。
6.下一阶段应解决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四)桥梁、涵洞
1.桥涵设计标准采用情况。
2.沿线桥涵分布情况。
3.逐座说明大桥和复杂中桥的流域及河段特征,桥位处地质、水文情况,通航要求,桥位方案比选,水文计算及孔径确定,桥型方案比选的论证,施工方案等。
一般中桥可简要叙述或列表说明结构类型的选择、水文计算及孔径的确定。
4.小桥涵结构类型的选择、孔径计算的依据,漫水挢、过水路面的设置理由。
5.下一阶段应解决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五)隧道
1.设计原则及净空标准。
2.逐处说明隧道(包括明洞)的位置、长度,设置理由,方案比选(包括隧道与明线方案)的情况。
3.逐处说明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地震情况,结构类型(包括衬砌类型)的确定,防、排水措施,抗震措施,通讯、消防设施,通风、照明设计以及300米以上隧道施工方案的说明。
4.下一阶段应解决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六)路线交叉
1.逐处说明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平面位置、设置理由、交通量(现状、预测及分配)、设计标准、工程地质、布置形式、排水措施及方案比选等情况。
2.分离式立体交叉的位置、设计标准、结构类型、排水措施以及方案比选等情况(跨线桥相当于小桥的,可列表说明)。
3.主要平面交叉的位置、设计原则、采用形式及其比选情况。
4.通道和人行天桥的设置原则、设计标准。
5.下一阶段应解决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七)沿线设施及其他工程
1.分项说明安全设施(护栏、防眩、照明、防护网等)、服务设施(车站、加油站、修理站、公共汽车停靠站、停车场、公用电话、休息区、服务区等)、管理设施(标志、标线、信号、通讯系统、监测系统、控制系统、公路管理及养护用房等)的布置原则和方案。
2.渡口码头的布置原则和方案。
3.悬出路台、防雪走廊等其他工程的设置理由及设计原则。
4.沿线水利设施迁、建理由及处理情况。
5.下一阶段应解决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八)环境保护
1.环境保护设计的依据。
2.工程建设可能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及其评价。
3.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
4.下一阶段应解决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九)筑路材料
1.沿线筑路材料种类、质量、储量与运距的说明。
2.主要料场分布情况。
3.有关采、购、运输等情况。
4.下一阶段应解决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十)施工方案
1.施工组织、施工力量和施工期限的安排。
2.主要工程和控制工期的工程及特殊工程的施工方案。
3.主要材料的供应,机具、设备的配备及临时工程的安排。
4.下一阶段应解决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十一)设计概算
1.概算编制的原则、依据,编制范围和总概算额。
2.下一阶段应解决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三、路线平、纵面缩图
平面缩图应示出路线(包括比较方案)起讫点、5公里(或10公里)标、控制点、地形、主要城镇、与其他交通路线的关系以及县以上境界。简明示出大中桥、隧道、主要路线交叉、主要沿线设施等的位置和形式。比例尺用1:50000 ̄1:200000。
平面缩图也可用象片略图绘制。
纵断面缩图绘于平面缩图之下,简明示出主要地名、垭口、河流、大中桥、隧道及主要路线交叉等的位置、名称与高程,分段注明地质概况。水平比例尺与平面缩图相同或与其长度相适应,垂直比例尺用1:1000 ̄1:20000。
四、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五、附件 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测设合同)、有关协议和纪要等抄件。
第二篇 路 线
一、路线平面图 示出地形、地物、导线点、路线位置及里程桩号、断链、大型构造物位置、水准点、平曲线要素以及县以上境界等。高等级公路(指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下同)还应示出坐标网格、三角点、互通式立体交叉形式示意及主要沿线设施的位置等。比例尺用1:2000,平原、微丘地区也可用1:5000。
路线平面图也可用影象地图绘制。
比较方案可与推荐方案合并绘在一张平面图上,也可分开绘制。
二、路线纵断面图 示出地面线、设计线、断链、竖曲线、坡度及坡长、变坡点高程,大中桥和立体交叉的位置、结构类型、孔数及跨径,隧道的位置,以及影响路基设计的地下水位等。高等级公路加绘小桥涵、通道、人行天桥等的位置。图的下部各栏示出地质概况、里程桩号、直线及平曲线(包括缓和曲线,高等级公路尚应示出缓和曲线长度及其参数)等。水平比例尺与平面图一致,垂直比例尺相应地用1:200或1:500。
比较方案的纵断面图应单独绘制。
三、路线概略透视图 对于高等级公路某些路段平面、纵面和横断面的配合需要检验的,应绘制本图。
四、工程地质平面图 图中示出地层年代符号、岩土类型界限、地质构造、主要构造物、村镇地名,路线、比较线、沿线不良地质地段及其里程桩号等。比例尺用1:10000~1:200000。不良地质地段应另绘比例尺为1:2000~1:0000的工程地质平面图。除高等级公路外,其他等级公路也可只绘不良地质地段的工程地质平面图。
五、工程地质纵断面图 图中示出高程、试坑、钻孔及地质构造等,下部各栏示出地质概况、里程桩号等。水平比例尺用1:2000~1:200000,垂直比例尺相应地用1:200~1:20000。不良地质地段应另绘水平比例尺为1:2000~1:10000,垂直比例尺相应地为1:200~1:1000的工程地质纵断面图。除高等级公路外,其他等级公路也可只绘不良地质地段的工程地质纵断面图。
工程地质纵断面图也可与路线纵断面图合并绘制。
六、公路用地表
七、拆迁建筑物表
八、拆迁电力、电讯及其他管线设施表
九、赔偿树木、青苗数量表
十、不良地质地段表
第三篇 路基、路面
一、路基标准横断面图
二、路基特殊设计图
三、路基土石方数量表
四、取土、弃土表
五、路基路面排水工程表(包括排水沟、截水沟、边沟、跌水、急流槽、渗沟、渗井、盲沟等)
六、路基防护工程表(包括挡土墙、驳岸、护岸、护墙、防水堤坝和边坡加固等)
七、路面表
八、路面结构方案图 示出自然区划、设计参数,并分别示出推荐方案和比较方案的路面结构与厚度,列出主要工程、材料数量。
第四篇 桥梁、涵洞
一、沿线水系分布示意图
二、桥梁表(包括漫水桥)
三、大中桥设计图
(一)桥位平面图 大桥及复杂中桥应绘制本图。示出地形、桥梁位置及调治构造物、防护工程等。比例尺用1:500~1:2000。也可用影象地图或象片平面图绘制。比较桥位与推荐桥位除相距过远者外,一般应绘在同一张图上。
(二)桥位工程地质平面图 地质特殊复杂的大桥应绘本图。比例尺用1:500~1:2000.
(三)桥位工程地质纵断面图 大桥及复杂中桥应绘制本图。水平比例尺用1:200~1:5000,垂直比例尺相应地用1:20~1:500。也可与桥型布置图合并绘制。
(四)桥型布置图 绘出推荐桥型方案(包括主要调治构造物和防护工程)的立面(或纵断面)、平面、横断面。示出河床断面、地质分界线、特征水位、冲刷深度、墩台基础埋置深度、桥面纵坡等。当为弯桥或斜桥时,还应示出桥轴半径、水流方向及斜交角度。列出主要工程、材料数量(有比较方案时,可一并列在桥型比较方案图中)。比例尺用1:200~1:2000。
(五)桥型比较方案图 大桥及复杂中桥应绘制本图,内容与桥型布置图相同,但除弯桥或斜桥外,不绘平面。比例尺用1:200~1:2000。
四、涵洞表
五、过水路面表
第五篇 隧 道
一、隧道表
二、隧道设计图
(一)隧道平面图 示出地形、地质、洞身及洞口布置、里程桩号等。比例尺用1:500~1:5000。
(二)隧道纵断面图 示出里程桩号、高程、地质、围岩类别、无衬砌段、有衬砌段及其衬砌形式和厚度等。水平比例尺用1:500~1:5000,垂直比例尺一般用1:50~1:500,也可视具体情况选用较小比例尺。
纵断面可绘在平面图的下方,也可分开绘制。
(三)隧道横断面图 绘出洞门和洞身横断面图。示出净空限界。列出主要工程、材料数量。比例尺用1:50~1:500。
(四)隧道方案比较图有比较方案时应绘制本图(包括平、纵、横面)。并列出各方案的主要工程、材料数量。比例尺一般用1:500~1:5000。
第六篇 路线交叉
一、互通式立体交叉表
二、互通式立体交叉设计图
(一)互通式立体交叉交通量分布图
(二)互通式立体交叉平面图 参照路线平面图绘制。图中还应示出被交叉公路、匝道、变速车道、跨线桥及其交角,注出排水和主要附属设施的位置。比例尺用1:500~1:2000。并附布置形式方案比较表。
(三)互通式立体交叉纵断面图 分别绘出主线,被交叉公路和匝道的纵断面图,其内容与路线纵断面图相同。水平比例尺用1:2000,垂直比例尺用1:200。
(四)主线(或被交叉公路)跨线桥桥型布置图 内容及要求参照大中桥桥型布置图。
(五)主线(或被交叉公路)跨线桥桥型比较方案图 内容及要求参照大中桥桥型比较方案图。
(六)匝道跨线桥桥型布置图 内容及要求参照大中桥桥型布置图。
(七)匝道跨线桥桥型比较方案图 内容及要求参照大中桥桥型比较方案图。
三、分离式立体交叉表
四、分离式立体交叉设计图
(一)分离式立体交叉平面图 内容及要求参照大中桥桥位平面图,并示出被交叉公路或铁路、跨线桥及其交角、里程桩号和平曲线要素等。
(二)分离式立体交叉桥型布置图 内容及要求参照大中桥桥型布置图。有比较方案时,应加绘比较方案图,内容及要求参照大中桥桥型比较方案图。
当跨线桥属于小桥范围时,只列表,不绘设计图。
五、通道、人行天桥表
六、通道一般布置图
七、人行天桥一般布置图
八、平面交叉表
九、平面交叉布置图 复杂的平面交叉(如环形、渠化等)应绘制本图。示出地形、路线、被交叉公路或铁路、交通岛,注出里程桩号等。比例尺用1:200~1:2000。
十、管线交叉表
第七篇 沿线设施及其他工程
一、安全设施表(包括护栏、防眩、照明、防护网等)
二、安全设施一般布置图 比例尺用1:500~1:2000。
三、服务设施表(包括车站、加油站、修理站、公共汽车停靠站、停车场、公用电话、休息区、服务区等)
四、服务设施一般布置图 比例尺用1:500~1:2000。
五、管理设施表(包括标志、标线、信号、通讯系统、监测系统、控制系统、公路管理及养护用房等)
六、管理设施一般布置图 比例尺根据需要确定。
七、渡口码头表
八、渡口码头平纵面布置图 平面图比例尺用1:500~1:2000;纵断面水平比例尺与平面图一致,垂直比例尺相应地用1:50~1:200。
九、其他工程表(包括改移河道、悬出路台、防雪走廊以及线外灌溉涵洞、渡槽、水渠等沿线水利设施的移动或迁建等)
十、其他工程一般布置图 比例尺根据需要确定。
第八篇 环 境 保 护
一、环境保护设施表(包括隔音墙、绿化等)
二、环境保护工程布置图 比例尺根据需要确定。
第九篇 筑 路 材 料
一、沿线筑路材料料场表
二、主要材料试验资料表
三、沿线筑路材料供应示意图 示出路线的里程桩号、大中桥、隧道、立体交叉、大型挡土墙及两侧主要料场的相互位置,材料土路里程桩号及距离。大桥、隧道、互通式立体交叉应各自分别计算运距;路面及其他构造物等可全线或分段计算平均运距,其中复杂中桥和分离式立体交叉及大型挡土墙也可分别计算运距。
第十篇 施 工 方 案
一、人工、主要材料及机具、设备安排表
二、工程概略进度图 根据劳动力、施工期限、施工条件以及施工方案进行概略安排。
三、临时工程一览表
第十一篇 设 计 概 算
设计概算应按交通部现行《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第三节 独立工程与改建公路
第3.3.1条 独立工程建设项目(如独立大桥)的初步设计文件参照第3.2.1条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图表。
第3.3.2条 改建公路的初步设计文件除参照第3.2.1条的规定编制外,尚应增加下列内容:
一、原有公路的历史和现状,现有交通量及其组成,适应情况及存在问题等的简要说明;
二、公路现状表,列出原有公路路基、路面现状和不符合改建技术标准路段的平曲线半径、纵坡及坡长等;
三、改建的设计原则和利用原有公路的情况;
四、原有公路构造物现状、设计标准、修建年月、是否利用,应在有关图表内反映或说明。

第四章 技 术 设 计
第一节 目 的 与 要 求
第4.1.1条 技术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审批意见,对重大、复杂的技术问题通过科学试验、专题研究、加深勘探调查及分析比较,解决初步设计中未能解决的问题,落实技术方案,计算工程数量,提出修正的施工方案,修正设计概算。批准后则为编制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第4.1.2条 技术设计应根据初步设计的审批意见和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满足下列相应的有关要求:
一、对初步设计所定设计方案详细研究,进一步比选和修改;
二、补充必要的地质、水文、气候、地震和地质钻探资料,以及土工、材料、结构试验成果;
三、提出科研试验成果、专题报告;
四、基本确定路线位置;
五、基本确定特殊路基的断面形式和尺寸;
六、基本确定路基路面排水系统和防护工程的位置、结构形式和尺寸;
七、基本确定沿线路基取土及弃土位置,计算路基土石方数量,并进行必要的调配;
八、基本确定路面设计方案和各路段的路面结构类型及尺寸;
九、基本确定大中桥桥位及设计方案;
十、基本确定小桥、涵洞、漫水桥、过水路面等的位置、结构类型及尺寸;
十一、基本确定隧道位置及设计方案;
十二、基本确定路线交叉的位置、形式及结构类型;
十三、基本确定沿线设施的位置及类型;
十四、基本确定环境保护的措施及方案;
十五、计算占用土地、拆迁建筑物及电力、电讯等设施的数量;
十六、计算各项工程数量;
十七、计算人工及主要材料、机具、设备的数量;
十八、提出修正的施工方案;
十九、编制修正概算。第二节 组 成 与 内 容
第4.2.1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包括独立工程建设项目如独立大桥)的技术设计文件,应根据技术设计的目的与要求以及工程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参照第3.2.1条和第5.2.1条有关规定编制,其深度介于两者之间。
第4.2.2条 对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中某些路段或特殊大桥、立体交叉、隧道等的技术设计文件,除按第4.2.1条的规定编制外,还必须对整个建设项目的总说明书和总概算加以修正。

第五章 施 工 图 设 计
第一节 目 的 与 要 求
第5.1.1条 两阶段(或三阶段)施工图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进一步对所审定的修建原则、设计方案、技术决定加以具体和深化,最终确定各项工程数量,提出文字说明和适应施工需要的图表资料以及施工组织计划,并编制施工图预算。
第5.1.2条 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应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测设合同)的要求,拟定修建原则,确定设计方案和工程数量,提出文字说明和图表资料以及施工组织计划,编制施工图预算,满足审批的要求,适应施工的需要。
第5.1.3条 施工图设计应:
一、确定路线具体位置;
二、确定路基超高、加宽,计算土石方数量并进行调配;确定取土、弃土的位置;
三、确定路基特殊设计的结构类型及尺寸;
四、确定路基路面排水系统和防护工程的结构类型及尺寸;
五、确定各路段的路面结构类型及尺寸;
六、确定大中桥的位置、孔数及跨径、结构类型及各部尺寸,绘制结构设计图;确定小桥、涵洞、漫水桥、过水路面等的位置、孔数及跨径、结构类型及各部尺寸,绘制布置图,特殊设计的应绘制特殊设计详图;
七、确定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形式和尺寸,绘制布置图和设计详图;
八、确定路线交叉形式、结构类型及各部尺寸,绘制布置图及必要的设计详图;
九、确定沿线设施各项工程的位置、类型及各部尺寸,绘制布置图和设计详图;
十、落实沿线筑路材料的质量、储量及运距;
十一、确定环境保护设施的位置、类型及数量、绘制必要的布置图和设计详图;
十二、计算各项工程数量,确定征用土地、拆迁建筑物以及电力、电讯等设施的数量;
十三、提出施工组织计划;
十四、提出劳动力数量,主要材料、机具、设备的规格及数量;
十五、编制施工图预算。第二节 组 成 与 内 容
第5.2.1条 两阶段(或三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下列十一篇组成。
第一篇 总说明书
第二篇 路线
第三篇 路基、路面
第四篇 桥梁、涵洞
第五篇 隧道
第六篇 路线交叉
第七篇 沿线设施及其他工程
第八篇 环境保护
第九篇 筑路材料
第十篇 施工组织计划
第十一篇 施工图预算
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组成和内容与两阶段(或三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基本相同,但总说明及分篇说明应参照本办法第3.2.1条有关初步设计说明书的内容编写并补充必要的比较方案图表资料,报送审批的设计文件可免报结构设计图和设计详图。
第一篇 总 说 明 书
一、说明书
(一)扼要说明任务依据及测设经过。
(二)路线起讫点、中间控制点、全长、所经主要河流、垭口、城镇及工程概况。
(三)沿线地形、地质、地震、气候、水文等自然地理特征。
(四)与周围环境和自然景观相协调情况。
(五)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审批意见执行情况。对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所拟定的修建原则、设计方案、技术决定等如有变更时,应说明其变更理由或依据。
(六)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采用情况。
(七)施工图预算与批准的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的比较情况。
(八)与有关部门协商情况。
二、路线平纵面缩图 与初步设计要求相同,但不绘路线比较方案。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四、附件 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审批意见,有关指示、协议和纪要等抄件。
第二篇 路 线
一、说明
(一)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审批意见执行情况。
(二)路线平面、纵断面线形设计的说明。
(三)施工注意事项。
二、路线平面图 绘出地形、地物,示出路线(标出里程桩号、断链、平曲线的要素及主要桩位)、水准点、大中桥、路线交叉(注明形式及结构类型)、隧道、主要沿线设施(高等级公路绘在平面设计图内)的位置以及县以上境界等。比例尺用1:2000,平原微丘地区也可用1:5000。
高等级公路尚应示出坐标网格、导线点,列出导线点、交点坐标表。
高等级公路应另增绘平面设计图。绘出地形、地物,示出坐标网格、路线位置、里程桩号、桥涵、隧道、路线交叉、沿线排水系统、主要沿线设施的布置等。路线位置应标出中心线、中央分隔带、路基边线、坡脚(或坡顶)线以及曲线主要桩位。比例尺用1:1000或1:2000。
三、路线纵断面图 示出高程、地面线、设计线、竖曲线及其要素,注出桥涵、隧道、路线交叉等的位置、结构类型、孔数及跨径,水准点编号、位置和高程以及断链、设计洪水位,影响路基设计的地下水位等。水平比例尺与平面图一致,垂直比例尺相应地用1:200或1:500。图的下部各栏示出地质概况、地面高程、设计高程、坡度及坡长、直线及平曲线(包括缓和曲线)里程桩号等。
高等级公路水平比例尺用1:1000或1:2000,垂直比例尺相应地用1:100或1:200。下部栏目中应增加超高过渡方式一栏。
四、直线、曲线及转角表*
五、逐桩坐标表*,用于高等级公路。
六、用地、树木及青苗补偿表
七、拆迁建筑物表
八、拆迁电力、电讯及其他管线设施表
九、砍树挖根数量表
十、挖淤泥排水数量表
十一、耕地填前夯(压)实数量表
十二、总量程及断链桩号表
十三、水准点表*
十四、路线固定表*
十五、纸上移线图* 在编制三、四级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如发现路线有局部修改需作纸上移线的始绘本图。
十六、公路用地图 示出路线用地界线(变宽点处注明前后用地宽度及里程桩号),土地类别及其分界线,土地所属县、乡等。高等级公路在用地范围以外还应标出建筑红线。比例尺用1:500~1:2000。本图单独成册,只送建设单位。
第三篇 路 基、路 面
一、说明
(一)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审批意见执行情况。
(二)路基横断面布置及加宽、超高方案的说明。
(三)路基设计(包括特殊设计)说明。
(四)路基路面排水系统及防护工程设计说明。
(五)路面设计(包括行车道、变速车道、爬坡车道、慢行车道、紧急停车带、路缘带、硬路肩等)、路肩加固形式的说明。
(六)取土、弃土方案及节约用地的措施。
(七)施工方法及注意事项。
二、路基设计表*
三、公路断面高程设计表* 用于高等级公路。
四、路基标准横断面图(包括加宽、超高形式图)图中应注出用地界,绿化、护栏、防护网的位置,路堤和路堑边坡等。比例尺用1:100或1:200。
五、路基横断面图* 绘出所有整桩、加桩的横断面,包括边坡、边沟、开挖台阶、视距台等。注出用地界。挡土墙、驳岸、护坡、护脚均可绘在本图上,并注明其起讫桩号、圬工种类及断面尺寸(另绘防护工程设计图的,只注明起讫桩号)。比例尺一般用1:200。
六、超高方式图 用于高等级公路。
七、中央分隔带设计图 中间带、路缘石应绘制大样图。
八、中央分隔带开口设计图
九、路基特殊设计图 示出地质、各种防护设施及构造物布置的大样图。比例尺用1:100~1:500。必要时应加绘比例尺为1:200~1:2000的平面图及水平比例尺为1:200~1:2000、垂直比例尺相应地为1:20~1:200的纵断面图。
十、路基土石方数量计算表(包括调配)*
十一、路基每公里土石方数量表
十二、取土坑及弃土堆一览表
十三、取土坑纵横断面图※
十四、路基路面排水及防护工程数量表
十五、路基路面排水系统布置图 路基路面排水困难地段应绘制本图。比较尺根据需要确定。
十六、路基路面排水一般结构设计图 包括排水沟、截水沟、边沟、跌水、急流槽、渗沟、渗井、盲沟等。比例尺用1:50~1:500。
十七、路基防护工程设计图 包括挡土墙、护坡、护墙、丁坝等。比例尺用1:50~1:500。简单的防护工程可绘在路基横断面图上,不另绘图。
十八、路面工程数量表(包括行车道、变速车道、爬坡车道、慢行车道、紧急停车带、路缘带、硬路肩、路面加宽、路肩加固、路缘石以及拦水缘石等)
十九、路面结构图 绘出行车道、变速车道、爬坡车道、慢行车道、紧急停车带、路缘带、硬路肩等的路面结构层次、材料种类及其厚度,路肩加固种类及其宽度、厚度。注明路基、路面宽度,路面、路肩横向坡度,并对不同结构类型编以代号。
二十、平曲线上路面加宽表※
第四篇 桥 梁、涵 洞
一、说明
(一)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审批意见执行情况。
(二)大中桥桥位、桥型及墩台基础埋置深度等的修正以及大桥和特殊设计的中桥的结构设计说明。
(三)一般中桥、小桥、涵洞、漫水桥、过水路面设计说明。
(四)施工方法及注意事项。
二、桥梁工程数量表(包括漫水桥)
三、大中桥设计图
(一)桥位平面图 要求与初步设计同,但一般中桥亦应绘制。
(二)桥型布置图 包括立面(或纵断面)、平面、横断面。绘出河床断面、地质分界线、特征水位、冲刷深度、墩台高度及基础埋置深度、桥面纵坡以及各部尺寸和高程。弯桥或斜桥尚应示出桥轴半径、流向、斜交角度。比例尺用1:200~1:2000。
(三)结构设计图 包括上下部结构、基础及其他细部结构设计。比例尺用1:50~1:200,细部结构用1:5~1:50。当采用标准图时,本图可不绘制,但应在桥型布置图中注明所采用图纸的名称及编号。
(四)调治构造物设计图 绘出平面、横断面,必要时增绘立面。比例尺用1:50~1:500。
四、小桥设计图
(一)布置图 包括立面(或纵断面)、平面、横断面。绘出河床断面,注明水位,地质概况、各部尺寸和高程。比例尺用1:50~1:200。
(二)结构设计图 一般采用标准图。在布置图内注明标准图的名称及编号,不再绘结构设计图。特殊设计的,应绘结构设计图。比例尺用1:50~1:200。
五、涵洞工程数量表
六、涵洞设计图※
(一)布置图 绘出设置涵洞处原地面线及涵洞纵向面置,斜涵尚应绘出平面和进出口的立面。图内注明地基土质情况,各部尺寸和高程。比例尺用1:50~1:200。
(二)结构设计图 一般采用标准图。在布置图内注明标准图的名称及编号,不再绘结构设计图。特殊设计的(包括进出口式样特殊或铺砌复杂的),应绘结构设计图。比例尺用1:50~1:200。
七、过水路面工程数量表
八、过水路面设计图 包括立面(或纵断面)、平面、横断面。比例尺用1:50~1:500。对于混合式过水路面中的涵洞,应注明所采用标准图的名称及编号,可不另绘图。
第五篇 隧 道
一、说明
(一)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审批意见执行情况。
(二)隧道设计(包括衬砌类型,防、排水及抗震措施,通讯、消防设施,通风、照明及特殊结构设计等)的说明。
(三)施工方法及注意事项。
二、隧道工程数量表
三、隧道设计图
(一)隧道平面图 要求与初步设计同。
(二)隧道纵断面图 要求与初步设计同。
(三)隧道横断面图 要求与初步设计同。
(四)隧道结构设计详图 包括洞门、洞身及衬砌、路面、通讯、通风、照明、防水、排水及消防设施等。比例尺用1:5~1:200。
第六篇 路 线 交 叉
一、说明
(一)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审批意见执行情况。
(二)路线交叉(包括互通式立体交叉、分离式立体交叉、人行天桥、通道、平面交叉及管线交叉)设计说明。
(三)施工方法及注意事项。
二、互通式立体交叉工程数量表
三、互通式立体交叉设计图
(一)互通式立体叉平面图 参照路线平面图绘制。绘出被交叉公路、匝道、变速车道、跨线桥及其交角。示出标志、护栏、防护网、管线及排水设施等的位置。比例尺用1:100或1:2000,根据需要绘制必要的设计详图。
(二)互通式立体交叉线位图 示出主线、被交叉公路、匝道、变速车道、平曲线要素等。列出交点、平曲线控制点坐标表。比例尺用1:1000或1:2000。根据需要绘制必要的设计详图。
(三)互通式立体交叉纵断面图 包括主线、被交叉公路、匝道的纵断面。示出高程、地面线、设计线,注出桥涵位置、桥梁结构类型、孔数及跨径、水准点位置及其编号和高程、影响路基设计的地下水位。图的下部列出设计高程、地面高程、坡度及坡长、路拱形式、竖曲线要素(包括变坡点高程及其桩号)、直线及平曲线、超高形式、里程桩号等栏目。水平比例尺用1:1000或1:2000,垂直比例尺相应地用1:100或1:200。图的上方绘出路拱形式图,比例尺根据需要确定。
(四)主线、被交叉公路及匝道横断面图 参照本条第三篇中路基标准横断面图、路基横断面图及路面结构图绘制,并标出管线及排水设施的位置等。比例尺用1:100~1:200,根据需要绘制必要的设计详图。
(五)主线及匝道跨线桥桥型布置图 参照本条第四篇内桥型布置图的有关内容绘制。
(六)主线及匝道跨线桥结构设计图 参照本条第四篇内桥梁结构设计图的有关规定绘制。
(七)管线设计图 比例尺根据需要确定。
(八)附属设施设计图 示出各项设施(包括挡土墙、阶梯、灯柱、灯具、绿化等)的位置、形式,并视需要绘制设计详图。比例尺根据需要确定。
四、分离式立体交叉工程数量表
五、分离式立体交叉设计图
(一)分离式立体交叉平面图 参照大中桥桥位平面图绘制,并示出主线、被交叉公路和铁路、跨线桥及其交角、里程桩号和平曲线要素,护栏、防护网、管线及排水设施的位置等。比例尺用1:1000或1:2000。
(二)分离式立体交叉布置图 绘出主线、被交叉公路和铁路、跨线桥及其他附属构造物的平面布置,标出主线设计高程,跨线桥的跨径及长度。示出被交叉公路和铁路的立面及其相应的里程桩号、设计高程、地面高程、坡度及坡长、竖曲线要素、直线及平曲线、地下水位、管线及排水设施的位置等。比例尺用1:200~1:2000。
(三)分离式立体交叉结构设计图 跨线桥参照本条第四篇内桥梁结构设计图的有关规定绘制。当引道内有挡土墙、涵洞等其他构造物时,还应绘出设计图※。
六、人行天桥工程数量表
七、人行天桥设计图 参照本条第四篇内桥梁设计图的有关规定绘制。
八、通道工程数量表
九、通道设计图
(一)通道布置图 包括平面、纵断面、横断面。示出地质断面、地下水位等。比例尺用1:50~1:200。
(二)通道结构设计图※ 参照本务第四篇内小桥涵结构设计图的规定绘制。
十、平面交叉工程数量表
十一、平面交叉设计图
(一)平面交叉布置图 绘出地形、地物、主线、被交叉公路和铁路、交通岛。注出里程桩号、水准点位置及其编号和高程、管线及排水设施等的位置。比例尺用1:500~1:2000。
(二)平面交叉设计详图 包括环形和渠化交叉的平面、纵断面和横断面。平面设计图比例尺用1:500~1:2000;纵断面图水平比例尺用1:500~1:2000,垂直比例尺相应地用1:50~1:200;横断面图比例尺用1:100~1:200。
十二、管线交叉工程数量表
十三、管线交叉设计图 管线交叉需修建人工构造物时应绘本图。比例尺用1:50~1:200,细部结构用1:5~1:50。
第七篇 沿线设施及其他工程
一、说明
(一)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审批意见执行情况。
(二)沿线设施设计说明。
(三)施工方法及注意事项。
二、安全设施数量表(包括护栏、防护网、照明等)
三、安全设施设计图 绘出布置图和设计详图。布置图比例尺用1:500~1:2000,设计详图比例尺用1:5~1:200。
四、服务设施数量表 (包括车站、修理站、加油站、公共汽车停靠站、停车场、公用电话和休息区等)
五、服务设施设计图 绘出布置图和设计详图。布置图包括服务设施联络线的位置和平曲线要素等,比例尺用1:500~1:2000;设计详图比例尺用1:5~1:200。
六、管理设施数量表 (包括标志、标线、里程碑、百米桩、公路界碑、信号、通讯系统、监测系统、控制系统、公路管理及养护用房屋等)
七、管理设施设计图 绘出布置图和设计详图。比例尺根据需要确定。
八、渡口码头数量表
九、渡口码头设计图 包括渡口码头平面、引道纵断面及有关结构详图,示出河流、停车场的位置,注明水位及结构各部尺寸。平面图比例尺用1:500~1:2000;码头引道纵断面图水平比例尺用1:500~1:2000,垂直比例尺相应地用1:50~1:200;结构详图比例尺用1:5~1:200。
十、其他工程数量表(包括改移河道、悬出路台、防雪走廊以及线外灌溉涵洞、渡槽、水渠等沿线水利设施的移动或修建等)
十一、其他工程设计图 比例尺根据需要确定。
第八篇 环 境 保 护
一、说明
(一)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审批意见执行情况。
(二)路线位置、路基填挖与当地自然环境协调的说明。
(三)环境保护设计及措施的说明。
(四)施工注意事项。
二、环境保护工程数量表 (包括隔音墙、绿化等)
三、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图 绘出布置图和设计详图。布置图比例尺用1:500~1:2000,设计详图比例尺用1:5~1:200。
第九章 筑 路 材 料
一、说明
(一)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审批意见执行情况。
(二)沿线筑路材料质量、储量及采运条件的说明。
(三)大型料场及带形料场的说明。
二、沿线筑路材料料场表
三、沿线筑路材料供应示意图 要求与初步设计同,但一般料场亦应示出。
第十篇 施工组织计划
一、说明
(一)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审批意见执行情况。
(二)施工组织、施工期限,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法、工期、进度及措施。
(三)劳动力计划及主要施工机具的使用安排。
(四)主要材料供应、运输方案及临时工程的安排。
(五)对缺水、风沙、高原、严寒等地区以及冬季、雨季施工所采取的措施。
(六)施工准备工作的意见 (如拆迁、用地,修建便道、便桥、临时房屋,架设临时电力、电讯设施等)。
二、工程进度图 (包括劳动力计划安排)
三、主要材料计划表 (包括型号、规格及数量)
四、主要施工机具、设备计划表
五、临时工程表 (包括通往工地、料场、仓库等的便道、便桥以及电力、电讯设施等)
六、重点工程施工场地布置图 绘出仓库、工棚、便道、便桥、运输路线、构件预制场地、沥青(或水泥)混凝土拌和场地、材料堆放场地等工程和生活设施的位置。
七、重点工程施工进度图
第十一篇 施工图预算
施工图预算应按交通部现行《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第三节 独立工程与改建公路
第5.3.1条 独立工程建设项目 (如独立大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根据第5.2.1条规定的有关内容编制,并视需要增加必要的图表。
第5.3.2条 改建公路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除参照第5.2.1条的规定办理外、尚应增加下列内容:
一、说明利用和废弃原有公路的情况;
二、拆毁原有桥涵及其他构造物表;
三、原有路基、路面、桥涵及其他构造物的利用、加固、加宽、接长等,应在有关图表中反映或说明。

第六章 其 他
第6.0.1条 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幅面尺寸应采用297×420毫米(横式),也可采用210×297毫米(立式)。设计文件应装订成册,每册不宜过厚或过薄,以便于保管和使用。
各种设计图纸的幅面尺寸一般采用297×420毫米。必要时可增大幅面,其尺寸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制图标准》的规定。送审的图纸应按297×420毫米折叠,也可按210×297毫米折叠;交付施工的图纸可不折叠。
第6.0.2条 设计文件每册封面上一般应列出公路路段或独立工程名称(或工程代号)及里程全长、设计阶段及设计文件名称、册数、测设单位名称等。
设计文件每册扉页的内容应包括公路路段或独立工程名称(或工程代号)及里程全长、设计阶段及设计文件名称、册篇组成、各级负责人签署、参加测设人员姓名及职务、勘察设计证书等级及编号、设计文件编制年月。
设计文件每册应有目录。
设计文件中的图表均应经设计人员签署。
第6.0.3条 路线平纵面缩图、路线平面图、路线纵断面图等的起讫方向均应从左到右,里程桩号由小到大。
第6.0.4条 设计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公路工程名词应采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工程名词术语》及有关技术规范、规程所规定的名词,无规定的可采用习惯使用的名词。
第6.0.5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般应在施工前交付施工单位,必要时经设计、施工部门协商,也可在施工时分批、分期交付。
第6.0.6条 所有勘测记录和地质、材料、水文、地震、调查、试验资料,设计计算及工程数量计算资料,均不附入文件中,但应整理归档备查。
第6.0.7条 本办法所提出的各阶段设计图表的式样,按照交通部公路局颁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图表示例》办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图表及其内容作适当的调整和增减。
第6.0.8条 设计文件报送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份数为:两阶段(或三阶段)初步设计10份,技术设计10份,施工图设计8份;一阶段施工图设计14份。与国防有关的大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增报2份,小型项目的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应增报1份。如有关部门需要增加份数时,可与设计单位协商解决。
第6.0.9条 设计文件所用符号规定如表。
设 计 文 件 用 符 号
表6.0.9
----------------------------------------------------------------------------
|国家标准或 |汉 语|
中 文 意 义 |国际通用 |拼 音| 备 注
|(下角标为汉|字 母|
|语拼音字母)| |
------------------------|------------|------|----------------------------
交 点 | |JD |(交点)
------------------------|------------|------|----------------------------
转 点 | |ZD |(转点)
------------------------|------------|------|----------------------------
导线点 | |DD |(导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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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音像业管理暂行规定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音像业管理暂行规定
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加强音像业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音像业,包括录音录像制品(以下简称音像制品)的制作、出版、复录、发行(批发、零售、租赁)和放映业务。
音像制品,指节目录音带、节目录像带、胶转磁电影录像带、卡拉OK伴奏带、激光视盘、激光唱片、胶木和塑料唱片、幻灯片,以及以其它物质媒介为载体的节目音像制品。
第三条 从事音像业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重视社会效益,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
第四条 严禁出版、复录、发行、销售、放映和出租背离党的基本路线,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淫秽色情、封建迷信、暴力犯罪和国家禁止的音像制品。
第五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音像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音像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是音像业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
文化、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音像业的经营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音像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管理省直和中央驻郑单位设立的音像单位,以及音像出版、复录和一、二级发行(批发)单位。市(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或机构在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音像业的管理工作。
未设置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或机构的市、地、县,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履行音像业管理职责。
第八条 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在音像业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音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全省音像管理工作;
(二)审核或报批音像经营单位;
(三)审批音像出版选题计划和复录加工计划;
(四)制定音像制品的预审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监督管理音像市场和音像制品的进出口工作;
(六)负责组织审查、鉴定反动淫秽的音像制品,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各市(地)、县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或机构(以下统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职责,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参照上述职责制定。
第九条 音像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实施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检查证件,被检查的音像经营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并配合检查,不得阻碍音像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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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出版与复录生产
第十条 设立音像出版、复录生产单位,应经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凭批复文件和许可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证照后,方可营业。
禁止擅自设立音像出版、复录生产单位和非法出版、复录音像制品。
第十一条 音像出版单位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出版范围和年度出版选题计划从事出版活动,并在音像制品出版后十日内将样品报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备查。
第十二条 非音像出版单位制作的音像制品,可以作为内部资料使用,经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内部发行。需公开出版、发行的,应交由音像出版单位办理。
第十三条 音像复录生产单位或出版单位的复录生产部门对外承接生产业务时,必须有音像出版单位的正式委托书或合同,并报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音像复录生产单位应按照出版单位委托复录的范围、数量和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生产完成后,应按规定向省新闻出版管
理部门报送样品带备查。

第四章 发行与进出口
第十四条 设立一级音像制品发行(批发)单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设立二、三级音像发行(批发)单位,由市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报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批,凭批复文件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证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五条 集体所有制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不得从事录像带批发业务。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不得从事录音带批发业务。禁止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租赁业务。
第十六条 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和出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批,并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证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七条 一、二级音像发行单位可在全国采购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三级发行单位经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后,也可到外省采购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必须从音像批发单位进货。
第十八条 托运、邮寄音像制品必须由县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查并出具证明方可托运、邮寄。
第十九条 举办音像制品展销活动,必须经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后,按商品展销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音像制品的进出口和来料加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用于出版的资料性音像制品的进出口,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走私音像制品。

第五章 录像放映
第二十一条 设立录像放映单位,应报市(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并向有关部门申领证照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二条 录像放映单位必须从当地发行单位购带或出租单位租带。不得播映盗版及其它非法音像制品,不得播映未经审查批准的录像带。不得与有线电视接通连网。
第二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录像放映业务。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音像制品及其设备;情节严重的,由县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或处以所经营音像制品总定价三至五倍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没收非法音像制品和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伪造、转借、出租、涂改经营许可批准证件或批复文件的,由县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或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公安、工商、海关管理法规、规章的,由公安、工商、海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不得重复罚款和没收。罚没收入全部上交财政。没收的违禁品按有关规定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和存留。
第二十九条 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侵犯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