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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

时间:2024-07-10 14:24: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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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

财政部 水利部


关于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

财农〔201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
  水利改革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财政支农投入的重点领域。确保水利资金安全有效使用,不仅关系到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而且关系到水利改革发展的成败。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是坚持关口前移、防范在先、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重要举措,既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又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水利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一)明确目标任务。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主动性和自觉性,从制度建设、预算管理、监督检查、廉政风险防控等各个方面,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逐步形成完备的水利资金管理制度体系,将各级财政安排的水利资金全部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机制。建立多元化监督体系,实现水利资金运行管理全过程监督。通过强化监督管理,使水利资金管理基础工作明显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明显提升,水利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高,数据不实、支出缓慢、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大幅减少,水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廉政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二)突出监督管理重点。全面加强各级各类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资金规模大、涉及范围广、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水利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各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突出抓好大江大河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防汛抗旱救灾、山洪灾害防治、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水资源管理等中央和省级重大水利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二、不断完善水利资金管理制度
  (三)健全水利资金管理制度体系。按照“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和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全面加强水利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覆盖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和项目立项、设计、实施、验收、后续管理等环节在内的,整个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管理制度体系,确保每项水利资金都有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中央和地方水利资金管理制度的衔接,各地要根据中央部门颁布实施的水利资金管理制度有关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和创新资金管理方式,并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制度化、规范化。
  (四)推进水利资金绩效评价。加强水利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扩大水利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范围,突出抓好对重大水利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的运用,逐步将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资金安排和改进预算管理相结合,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于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水利项目,视情况采取扣减或收回项目资金等措施。
  三、切实加强水利资金预算管理工作
  (五)加强水利资金预算编制管理。紧紧围绕水利改革发展的重点任务和中心工作,建立与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合理需要相适应的基本支出保障体系。全面加强水利资金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完善基础信息数据库,推进项目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和项目库建设,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支出预算细化工作。编细、编实、编准年初预算,提高预算年初到位率,保障各项重点支出需求,并将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结转结余情况相挂钩。
  (六)加快水利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健全完善水利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机制,采取目标管理、定期通报、重点分析等方式,在保证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的基础上,加快水利资金预算执行进度,不断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各地要按要求,提前做好水利项目规划、立项、设计、方案编制等前期准备工作,加快工作节奏,提高预算工作效率。
  四、加强水利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七)推动水利资金整合。科学编制各类水利规划,根据财力可能,合理确定投资规模。认真落实涉农资金整合工作要求,从预算编制环节对水利资金进行全面清理,依据规划对性质相同、用途相近、使用分散的水利专项资金进行归并;从预算执行环节建立健全沟通协商机制,通过建立联席会议、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决策协商制度和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促进水利资金统筹使用和政策衔接配合。要把整合统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作为当前水利资金整合的重点,明确部门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统筹安排和集中使用资金,支持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
  (八)严格项目申报管理。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水利项目资金申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项目申报,规范审批程序,把好申报材料质量关,并共同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可行性、合法性负责。各地要积极创新工作方法,采取竞争立项、差额推荐、自下而上申报等方式遴选水利项目,保证遴选的公正、公开和公平。各地有明确投入要求的水利项目,在项目资金申报时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由财政、水利部门联合上报。各地要严格履行申报项目时提出的地方投入承诺,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对承诺投入不到位的,应当限期落实承诺资金;拒不落实的,采取扣减以后年度资金规模等方式进行追责。
  中央基建投资安排的水利项目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九)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检查、抽查、验收、总结、考评等管理制度,对水利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管。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采取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水利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施工进度和支付进度等情况加强检查监督。水利建设项目建设方案一经审批,不得擅自变更。水利项目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强化采购监督,强化水利项目建设监理工作,依据现行规程规范,严格实施监理程序。严格规范水利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拨付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加快拨付进度。大力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资金。积极推行预算审查制和决算评审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引入专业机构参与项目管理与绩效评价。发挥乡镇财政就地就近实施监管的优势,对各级财政安排的水利资金,以及其他部门、渠道下达的水利资金实行全面监管,加强现场巡查、督查工作。
  (十)强化项目建后管理。项目实施完毕后,要及时组织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抓好项目实施后的跟踪问效和绩效考评工作,检查、抽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必须限期整改。坚持“建设与管护并重”的原则,建立水利设施运行管护长效机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积极筹措管护经费,确保水利设施长久发挥效益。加强项目档案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十一)形成多元化监督格局。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大力推行水利项目公示制度。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将水利项目遴选程序、遴选结果、建设内容、资金来源、招投标情况、资金使用、监督电话等情况进行全面公示。发挥财政监督的职能作用,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确保水利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合规和有效。
  (十二)严肃处理各类违规违纪问题。在各级各类检查中发现的,或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水利资金使用不规范、项目建设管理混乱等问题,一经核实,必须严肃处理和限期整改到位。水利资金使用管理中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财政部 水利部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农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管理和收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农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管理和收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今年九月一日报来的《关于对农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管理和收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管理问题。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个体条例》和《私企条例》)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管理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个体条例》的第六条和《私企条例》的第四十条
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活动的行政管理和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活动;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帮助和管理。乡镇企业管理局既不是经济监督部门,也不是行
业主管部门,因此,由乡镇企业管理局主管农村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妥的。
二、关于收取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管理费问题。《个体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登记费和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一九八三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制定的《关于个体工商业
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凡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户,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都应当向他们收取管理费。”经国务院法制局同意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私营企业应当按规定交纳管理费,管理
费的收费标准暂参照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执行。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收取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管理费是有法律根据的。
为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在对农村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管理中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农业部于一九八八年联合发出了《关于做好农村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通知》中
规定:“一九八三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文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个体工商户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拨给同级个体劳动者协会作为活动经费。对此,各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应给予支持。各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可向农村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提供有偿服务,并
按照有关规定,本着谁服务谁收费、不服务不收费的原则,合理收取服务费。”显然,这里所指的收费绝不是指收取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管理费。
另外,《个体条例》和《私企条例》还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擅自收费、摊派的权利。
需要指出的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出的有关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管理及收费的规定,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最近,李鹏总理召开办公会议研究了治理“三乱”问题,国务院还将就此行文,请你们继续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三、关于“个体企业”问题。“个体企业”的含义不清,在现有的国家法律、法规中,从未确认过“个体企业”的法律地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定经营单位的经济性质时,从未核定过“个体企业”。
请你们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努力做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管理工作。



1990年9月8日

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千方百计扩大外贸出口的精神,缓解国内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困难,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机电产品中除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目前已执行17%退税率的四大类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以及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13%、11%的货物,出口退税率统一提高到15%;
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9%的其他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农产品以外的法定税率为13%且现行退税率未达到13%的货物,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二、以上提高出口退税率货物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税号及其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解释,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
三、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1999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