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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9:56: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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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捐赠所得;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二、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营业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三、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
  2.对保险公司风险处置和在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5.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执行。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在2009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九月六日

关于《改革医药设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改革医药设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1987年12月18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上海医药设计院、武汉医药设计院、重庆医药设计院:
为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若干规定》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工程设计改革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我局于1983年11月21日、1984年11月14日分别印发了《国家医药管理局勘察设计单位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实施细则》及《改革医药设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在直属设计单位中试行,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遵照中央关于对已有改革措施进行“巩固、消化、补充、改善”的方针,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出了计设〔1986〕2562号《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结合医药设计单位具体情况,现对改革医药设计工作做如下补充:
一、关于实行院长负责制的问题
关于设计单位实行院长负责制,可参照1986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21号《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三个条例的通知》,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
二、盈余分配和使用问题
根据计设〔1986〕2562号文件规定,自1986年开始,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设计单位,盈余的15%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盈余的10%上交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组织安排设计单位的科研、技术开发工作,组织标准、规范、定额、标准设计和评选优秀设计活动以及补助设计单位的设备更新与小型基建等。
盈余的75%留给设计单位,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四项基金的具体比例为:设计单位事业发展基金50%;职工福利基金20%;职工奖励基金25%;后备基金5%。
三、奖金分配问题
设计单位奖金发放应按国务院国发〔1985〕114号《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执行。设计单位要改变过去那种以完成工作量多少和产值高低作为主要考核指标的做法,制定一套能促进提高设计质量、技术水平和效益的奖励办法。各单位应从奖金总额中拿出一定比例的奖金用于奖励那些完成设计质量好、水平高和效益好的人员。
四、加强基础工作和业务建设问题
设计单位必须加强基础工作,要抽出10%的生产技术人员从事业务建设,搞好本单位的科研、标准设计、技术情报及人员培训工作。设计单位应在总收入中提取10%作为这方面费用的开支,计入设计单位当年总支出内,但计划要单列,每年元月31日以前向主管部门上报前一年完成情况以及当年计划的安排,完不成计划的费用交主管部门统一使用。
五、搞好精神文明建设,提高队伍素质
设计单位推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目的,是通过改革调动广大设计人员的积极性,因此设计改革工作必须围绕提高设计质量、技术水平和效益来进行。要搞好精神文明建设,要有全心全意为建设单位服务的思想,讲求职业道德,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制止只注重完成数量和经济收入,而忽视设计质量、技术水平和效益的片面做法。
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取费标准收取设计费。设计人员现场设计(包括外埠现场)按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规定办理,不得收取建设单位任何名目费用和补助。如违反本规定,除应及时处理当事人外,应追查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本通知从1988年元月1日开始执行,如以前规定与本补充通知中的规定有矛盾之处,以本通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出的计设〔1986〕2562号《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为准。
附件:计设〔1986〕2562号文件(略)


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

教育部 国务院纠风办 监察部等


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



  教财[2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纠风办、监察厅(局)、发改委、财政厅(局)、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计划局、财务局:

  从今年春季开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已在西部地区和中部试点地区全面实施。这项改革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深受广大农村学生家长的欢迎。但是,在国家实行“两免一补”的同时,一些学校乱收费现象仍然存在,有的还较为严重,如不坚决制止,将使中央的惠民政策大打折扣。为此,现将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的地区

  (一)进一步明确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一费制”标准收取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作业本费按原“一费制”规定的标准收取。如需要购买练习册等,应一律纳入作业本总费用中,不得另行增加项目和提高标准。

  3.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原则上不收住宿费,所需相关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在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全部落实到位前,如学校经费确有困难的可适当收取一些住宿费,但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住宿费标准要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限额之内,要在当地老百姓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

  4.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但不准强迫。学校可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摊派集中就餐。

  (二)取消规定以外的所有收费项目,合理开支纳入公用经费支出范围

  1.除以上规定的费用外,学校其它各项代收费,包括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等一律取消。严格禁止任何部门、学校、教师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学习用品。一律不准教辅材料销售部门和其它商业服务机构进入校园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商品。

  2.在教科书之外必须让学生接受教育且免费提供有困难的专项读本、教学参考必需的教辅材料,学校可以根据教师的教学需要少量购买,存放在图书馆(室),供学生借阅,轮流使用,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另行向学生收取费用,学校不得要求学生人手一册。

  3.取消各种服务性收费项目,如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相应的合理支出应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不得向学生收取。

  (三)规范学校办学秩序,严禁收费办班、补课

  1.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

  2.教师为学生补课不得收费,但可计入教师的工作量中,作为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

  二、暂时未进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地区

  要严格执行现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不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同时,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向学生乱收费的重要性,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大工作力度,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和校长、教师的职业行为,确保改革顺利推进。要强化监督检查,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要给学生家长发收费明白卡,列出所有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上述要求,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地要对本地区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废止。要组织力量对每一所农村学校和教学点的收费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仍然违规收费的,要坚决查处,绝不姑息迁就,绝不允许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的情况存在。

   教育部  国务院纠风办

   监察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六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