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梧政办发[2003]199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梧州市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三日
梧州市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应急预案
冠状病毒病是由冠状病毒引起的人和动物的多种疫病的总称。冠状病毒引起动物感染的主要疫病有:禽传染性支气管炎、猪血凝性脑脊髓炎、猪传染性胃肠炎、初生犊腹泻冠状病毒病、火鸡蓝冠病毒病、猫传染性腹膜炎、犬冠状病毒病等。冠状病毒能感染多种动物,并引发严重的动物冠状病毒病。为了加强对动物冠状病毒病的监控,确保在动物冠状病毒病疫情发生时,能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畜牧养殖业生产的损失,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的报告、确认和分级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本预案规定的疫情或疑似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乡(镇)动物防疫组织报告。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乡(镇)动物防疫组织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当地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在8小时内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认,采集病料送检确诊。
(二)疫情确认
1.临床诊断。由自治区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定2名或2名以上临床诊断专家根据下列内容,综合判定确认:
(1)流行病学。
(2)临床症状。
(3)其他有关情况。
2.实验室确诊。由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国家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确诊。
(三)疫情的分级
根据疫病发生的数量、程度、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及趋势,将动物冠状病毒病疫情划分为三级:
1.一级疫情
(1)全市在30日以内出现疫点10个以上的。
(2)一个县(市)、区30日以内病畜数在300头(只)以上或病禽数在3000羽以上的。
(3)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2.二级疫情
(1)全市在30日以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动物冠状病毒病疫情的。
(2)全市在30日以内出现5至10个疫点的。
(3)一个县(市)、区30日以内病畜数在200头(只)以上或病禽数在2000羽以上的。
(4)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3.三级疫情
一个县(市)、区局部零星发生动物冠状病毒病,病畜禽和疫点都较少的疫情。
二、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及政府、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主要动物冠状病毒病疫情控制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根据疫情发生、发展态势,及时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1.对本辖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动物冠状病毒病控制的应急处理工作。
2.根据财力可能,将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经费和疫情控制应急处理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从人员、经费、物资上保证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和疫情控制应急处理的需要。
3.发生动物冠状病毒病时,负责发布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动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动物冠状病毒病的强制免疫和监测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三)有关部门职责
1、水产畜牧部门:
(1)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2)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3)对病畜禽和同群畜禽的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4)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5)指导和监督疫点、疫区内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6)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染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对其生产、加工、贮藏、运输和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7)负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管理工作。
(8)建立疫情测报网,搞好疫情的监测、预报。
(9)建立健全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和调配用于紧急防疫的疫苗、药品、器械等物资,合理分配紧急疫情处理所需资金。
(10)紧急调集防疫人员,建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2.计划部门:负责紧急防疫物资的储备、调运及有关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3.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并落实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经费和疫情控制应急处理经费的年度预算,并监督预算资金的使用。
4.交通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工作以及疫区封锁工作。
5.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及时向当地水产畜牧主管部门通报国外的有关疫情。
6.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扑杀病畜等工作,加强疫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加强市场监管,根据需要关闭疫区内易感染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8.部队、经贸、外经贸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的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三、疫情的应急反应
发生动物冠状病毒病疫情后,当地人民政府根据疫情的分级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如疫情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必须启动市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
(一)三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领导三级疫情的控制工作。疫情发生后,疫区发生地的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迅速了解疫情,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的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和意见,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将疫情迅速逐级上报上级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切断传播途径,扑灭疫情。
(二)二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发生二级疫情后,由市人民政府实施相应的本级应急预案。市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工作方案,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同时将疫情上报自治区水产畜牧部门。市人民政府实施相应的本级应急预案,调集人员、物资、资金,控制和扑灭疫情,并及时将疫情及应急方案的实施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一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由市人民政府实施相应的本级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应急工作,并及时将疫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各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1.市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设在市水产畜牧主管部门,包括疫苗库、药品库、防护用品及器械库等。
2.各县(市)、区按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
(二)资金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确保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经费和疫情应急处理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技术保障
1.发生疫情时,应迅速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封锁疫点、疫区。在通往疫点、疫区的交通道口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停止疫区的易感染动物(产品)的屠宰、加工、交易活动。严禁病畜、易感染动物及其产品、可能污染的物品运出疫点、疫区。
2.发生疫情后,立即扑杀病畜禽和同群畜禽,并按国家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疫点、疫区内的动物排泄物、污染物和场所实施彻底的防疫消毒。
4.对易感动物全面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5.加强对疫点、疫区内的易感染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监测。
6.加强受威胁区易感染动物的疫情监测和预报,密切关注疫情动态。
(四)人员保障
1.市成立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专家组,负责开展发生动物冠状病毒病疫情时的现场诊断,并提出控制和扑灭动物冠状病毒病疫情的技术方案。
2.各县(市)、区要组建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具体执行动物冠状病毒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预备队由下列人员组成:
(1)兽医专业人员:包括兽医行政人员、动物防疫监督员。
(2)消毒、扑灭处理的辅助人员。
(3)公安人员。
(4)其他方面人员。
五、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区的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应急预案,并切实做好实施预案的准备工作。
(二)从事动物饲养、生产及动物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预案的规定。
(三)对执行本预案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税〔2009〕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施行新条例和实施细则的需要,现将废止或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通知如下: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6号)
2.《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财税字〔1994〕91号)
3.《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0号)
4.《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63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别克 桑塔纳等小汽车减免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1〕207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富康系列小汽车减免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1〕217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奥迪等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2〕71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金杯系列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2〕72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奇瑞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5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田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6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神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8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9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猎豹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36号)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奇瑞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58号)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SY6460系列雪佛兰开拓者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59号)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波罗牌等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60号)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悦达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62号)
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旅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70号)
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东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71号)
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菲亚特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72号)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风雪铁龙等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78号)
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金杯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08号)
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海马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20号)
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松花江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21号)
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别克君威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27号)
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系列车辆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43号)
2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雅阁奥德赛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71号)
2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昌河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90号)
2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秦川——福莱尔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13号)
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安——奥拓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18号)
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杯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19号)
3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别克牌赛欧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20号)
3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昌河 北斗星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28号)
3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别克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37号)
3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第254号)
3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69号)
3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迪捷达和宝来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0号)
3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松花江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1号)
3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波罗牌等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4号)
4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5号)
4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菲亚特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6号)
4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维柯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7号)
4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丰田牌威驰(VIOS)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9号)
4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雅阁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80号)
4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安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5号)
4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迪牌等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6号)
4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杯雪佛兰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7号)
4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日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8号)
4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淮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2号)
5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特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3号)
5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4号)
5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风风行牌轻型客车等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54号)
5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夏利轿车等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55号)
5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别克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59号)
5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松花江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06号)
5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田野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07号)
5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牌轻型越野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08号)
5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尼桑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09号)
5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城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10号)
6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神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11号)
6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现代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12号)
6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铃全顺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13号)
6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东南牌DN7161 P和 DN7161H 2个型号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执行时间的通知》(财税〔2004〕114号)
6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昌河牌和北斗星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58号)
6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宝马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59号)
6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猎豹牌轻型越野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60号)
6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昌河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61号)
6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马牌HMC7161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62号)
6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尔夫奥迪及宝来牌系列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63号)
7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旅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64号)
7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度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65号)
7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田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88号)
7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泰特拉卡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90号)
7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杯牌系列轻型汽车多用途乘用车和中华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91号)
7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阳牌微型商务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208号)
7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利牌和豪情牌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209号)
7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奇瑞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210号)
7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风雪铁龙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211号)
7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亚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212号)
8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5〕20号)
8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享受减征消费税车型的通知》(财税〔2005〕108号)
8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田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25号)
8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享受减征消费税车型和时间的通知》(财税〔2005〕126号)
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5号)
第一条第二款。
2.《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65号)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
第一条第二款。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第四条第一款第1项,第十条第一款“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的规定,附件第六条。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
第一条、第五条。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
第一条,第二条中关于进口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