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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落实2009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和信用保险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6:35: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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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落实2009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和信用保险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落实2009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和信用保险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9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2号),做好2009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贴,是中央财政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两个主要支持方向,既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搞活流通扩大消费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2009年商务信用工作的主要任务,对于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方便消费有着积极作用。由于今年已时间过半,落实政策的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明确专门处室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尽快制定工作计划、实施细则和贯彻落实措施,召开专门会议,解读政策内容和申报程序,将政策精神和要求传达到基层商务部门。

二、建立工作机制,争取配套政策,形成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的合力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配套资金、工作经费和相关政策。争取配套政策与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拨付同步进行,不能影响中央财政补贴政策的实施进度。要积极发挥牵头作用,主动与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分(支)行、银监局、保监局、信用担保协会等单位加强协调沟通,建立业务联系和工作协作机制。要与财政部、商务部和保监会审核确定的中小商贸企业信用保险补贴承办机构(承办保险机构名单另行印发)以及当地信用担保机构建立联系,引导他们积极承担政策补贴业务。

三、深入学习调研,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扩大政策影响力和覆盖面

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贴是商务部门新增的业务工作,专业性强,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学习调研,丰富业务知识,掌握本地融资担保和信用保险业务的开展情况。

2009年是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实施的第一年,中小商贸企业、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商业银行对补助政策普遍缺乏了解。为了保证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到实处、用出效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政策的宣讲和培训工作,制作宣传品,设立宣传栏,召开新闻发布会、工作座谈会及商贸企业与担保、银行、保险机构见面会,充分发挥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向企业和相关机构介绍补助资金的扶持方向、申报条件和管理程序,让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够了解政策、享受政策。

四、加强电子数据申报,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业务补助管理系统”的作用

为做好融资担保业务补助的申报审核、统计分析等工作,提高资金效率,商务部组织开发了“商务部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补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组织融资担保业务补助申报时,要实现电子数据和纸质材料的同步申报、审核,认真核对电子数据和纸质材料的真实性、一致性;明确人员负责“系统”的使用和维护,对担保机构的注册申请、申报数据要及时审核反馈;加强“系统”的安全管理,由专人管理、使用系统密钥,防止密钥遗失和不当使用,一旦遗失要及时向商务部(市场秩序司)报告;加强对担保机构使用“系统”申报电子数据的咨询、培训和指导,帮助担保机构正确、及时填报数据。对于信用保险补贴业务,要将电子申报审核数据光盘与纸质材料一同报送商务部(市场秩序司)或发送电子邮件至xinyongchu@mofcom.gov.cn。

五、认真组织申报审核,加强监管审计,保障资金使用规范安全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严格遵照有关文件的要求和期限,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要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进行不定期抽查;委托专门的审计机构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要严肃处理,重大事项要及时上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财政部和商务部将委托审计机构对各地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

六、培养典型,总结经验,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托高新技术开发区、大型市场、行业协会、核心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等,探索中小商贸企业融资、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有效机制和做法,培养形成融资担保或信用保险发展充分、财政补贴政策效果明显的典型,通过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整体工作的开展。要及时掌握本地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发展状况,注意发现工作中的亮点,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定期报送工作进展、典型做法、突出问题等信息。从8月1日至9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要每半个月向商务部(市场秩序司)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各地落实两项补贴政策的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要在8月31日前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备案。

商务部将适时对各地工作部署、宣传培训、审计检查、信息报送等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考核指标见附件),对未按要求开展工作、工作进度过慢或资金使用管理存在问题的地区,将在全国商务系统通报并调减专项资金的分配规模。

联系人:

市场秩序司 王维莉 杨军生 010-85093313,85093328

传真:85093329 邮箱:xinyongchu@mofcom.gov.cn

财 务 司 郭婷婷 010-65198939

附件:省(区、市)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和信用保险补助管理工作考核表
http://www.mofcom.gov.cn/accessory/200908/1249525223859.doc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



司法审计检查是执行法院行使调查权的具体表现形式
汤旺河区人民法院--谷金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调查所需的材料可以进行复制、抄录或拍照,但应当依法保密。”调查权是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当然具有的固有权力。司法审计检查是执行法院行使调查权一种特殊方式,是一种专门性调查手段。

有关鉴定的法律规范是司法会计鉴定的直接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审查、验证与案件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判断财务事实,对人民法院来讲是一个专门性问题,需要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司法会计人员对其进行鉴定

审计执行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申请人有理由怀疑被执行公司有逃费债行为,而不能自行收集有关证据时,可申请执行法院启动审计执行程序。

审计执行的强制性来源于法律授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规定:“被执行人拒绝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搜查。”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时,对被执行人可能存放隐匿的财物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0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0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税委会[2009]28号  


海关总署:

  《2010年关税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2010年关税实施方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2010年关税实施方案

  一、进口关税调整

  (一)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对进口关税作如下调整:

  1.降低“进口税则”中聚酯布等5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将蓝湿牛皮1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确定为6%(见附表一),其余税目的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

  2.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税目税率维持不变;

  3.对小麦等8类45个税目的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目和税率维持不变。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实施1%的暂定配额税率(见附表二);

  4.对冻鸡等55种商品实施从量税、复合税,税率维持不变(见附表三)。

  (二)对冷冻的格陵兰庸鲽鱼等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见附表四)。

  (三)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见附表五):

  1.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1767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亚太贸易协定税率;

  2.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3.对原产于智利的7029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4.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6240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5.对原产于新西兰的7040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6.对原产于新加坡的2753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7.对原产于中国香港且已制定原产地优惠标准的1587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8.对原产于中国澳门且已制定原产地优惠标准的1209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四)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继续对老挝等东南亚4国、埃塞俄比亚等非洲31国、阿富汗等6国,共41个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特惠税率(见附表六)。

  (五)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二、出口关税调整

  (一)“出口税则”的出口税率维持不变;

  (二)对鳗鱼苗等部分出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对部分化肥等继续征收特别出口关税(见附表七)。其中,凡2010年1月1日以前征收出口关税的产品,征税所涵盖的贸易方式范围维持不变。

  三、税则税目调整

  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见附表八),调整后,我国进出口税则(2010年版)税目总数为7923个。



  注:附表一、二、三、四、七、八附后,其余附表暂略。 

  


附件下载:

附表一:进口商品最惠国税率调整表.pdf
http://gss.mof.gov.cn/guanshui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912/P020091215341826017776.pdf

附表二:关税配额商品进口税率表.pdf
http://gss.mof.gov.cn/guanshui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912/P020091215341826158923.pdf

附表三:进口商品从量税及复合税税率表.pdf
http://gss.mof.gov.cn/guanshui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912/P020091215341826289700.pdf

附表四: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pdf
http://gss.mof.gov.cn/guanshui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912/P020091215341826433071.pdf

附表七:出口商品税率表.pdf
http://gss.mof.gov.cn/guanshui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912/P020091215341826710795.pdf

附表八: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pdf
http://gss.mof.gov.cn/guanshui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912/P02009121636464853209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