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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民政部科技进步奖励试行办法》和开展科技进步奖励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08:15: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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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民政部科技进步奖励试行办法》和开展科技进步奖励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教育局


民政部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民政部科技进步奖励试行办法》和开展科技进步奖励工作的通知

1987年8月19日,民政部人事教育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为调动民政系统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民政事业的发展,民政部决定在全系统开展科技进步奖励工作。现将《民政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和《民政部科技进步奖申报书》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同时,将一九八七年的科技进步奖励工作安排如下:
一、九月底以前为奖励申报期。各初审部门应将申报项目在九月底以前寄出。十月为评审期,十一、十二两月为争议处理期。争议处理期后即行授奖。
二、申报奖励项目一般应属三年内所取得成果,即一九八五年以后取得的成果,并暂不要求具有民政部成果登记证明。其余按《民政部科技进步奖励试行办法》执行。

附:民政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

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水政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1号


现公布《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水政管理实施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水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洱海生态环境,科学调度和合理分配使用洱海水资源,根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洱海管理区域和保护范围内水政水资源的管理,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外,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洱海保护范围内的水政水资源管理由大理市、洱源县(以下简称两县市)的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洱海管理区域内的水政水资源管理,由大理市洱海保护管理局(以下简称洱海管理局)负责。州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两县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和洱海管理局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第四条 实行洱海水资源年度公报制度。洱海管理局应当积极配合云南省水文局大理分局对洱海水文的定期监测,逐步完善洱海水文管理数据库。

  第五条 洱海管理局在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制订洱海水量中长期供求计划及年度运行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作为洱海水量分配及调度运行的依据。

  第六条 洱海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由洱海管理局负责实施。

  第七条 从洱海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费;水费由洱海管理局统一征收。

  第八条 洱海管理局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洱海的防洪标准,不断完善西洱河节制闸至西洱河一级电站入水口的河道规划和建设,保证河道的泄洪能力。

  第九条 州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两县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和洱海管理局制定洱海管理区域和洱海保护范围内的河道治理规划,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两县市水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洱海东面山和点苍山、马鞍山、罗坪山、后山等洱海主要水源林山脉,由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保护区域,组织两县市林业部门和有关乡镇实施植树造林、封山育林

  第十一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洱海管理区域内实施爆破、钻探、考古发掘、开采地下资源和埋设管道、缆线等活动的,由洱海管理局依照《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禁止毁坏水工程建筑物、堤防、护岸等设施;禁止移动、毁坏界桩、防汛设施、水文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导航、助航设施。违反规定的由洱海管理局依法处罚。

  第十三条 大理市、宾川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洱海“引洱入宾”工程老青山输水隧道地表面中轴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划定保护区域,实行封山育林。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原《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水政管理办法》(大政发〔1999〕52号)同时废止。


关于调整《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2004年)

科学技术部


关于调整《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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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92号文“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若干意见”和今年全国科技兴贸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八部委委员单位联席会议要求,《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将进行调整。为了更好发挥政策目录作用,保证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新《出口目录》将在2003版《出口目录》的基础上,根据国家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方向进行调整。现将征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1、申报产品必须属于《出口目录》确定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技术领域为:电子与信息、软件、航空航天、光机电一体化与医疗器械、生物医药与中药、新材料、环境保护与新能源);

2、申报产品必须附海关出口报关单或海关 “预归类决定书”;

3、优先考虑技术水平高、生产工艺先进、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资源消耗少以及对环境无污染的产品;

4、产品应具有国际竞争力,出口市场潜力大,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5、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出口的产品不能申请列入《出口目录》。

二、申报程序:

1、产品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文本申报相结合方式,网上填报的内容(生成数据库)和产品申报表内容必须完全一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网上申报进入申报网站填报,文本申报的格式及表格从网上下载,并按附件要求编写。

2、出口企业在网上申报的同时向所在地科技厅(委、局)提出申报,填写《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产品申报表,并按附件二要求报送材料。

3、科技厅(委、局)在受理出口企业提出的申报后,应依据《出口目录》的申报要求对出口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4、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由各地科技厅(委、局)行文,附相关材料一式四份报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5、科技部将对上报的产品进行汇总和分类,并组织专家评审。

6、申报截止日期:2004年12月15日。

三、联系方式

1、网上申报网址:http://ctpep.chinatorch.gov.cn
2、联 系 人:
科技部计划司:高 峰
联系电话:010-58881608
科技部火炬中心:赵广达
联系电话:010-68511568 010-68511133-1356
传 真:010-68511568
通信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54号
科技部火炬中心
邮政编码:100045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申报表及格式等http://www.most.gov.cn/tztg/P02004112337659687967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