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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归责的类型/刘忠杰

时间:2024-07-24 12:01: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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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归责的类型
从各国现行的立法例来看,通行的雇主责任的归责,分为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三类。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
  《法国民法典》规定了雇主责任。对这种责任的性质,法国有不同认识,通说趋于危险责任论,认为雇主责任并“不是建立在雇主……的某种过错的基础上,……仅仅是一种危险责任。”危险责任,按张民安的见解,等同于英美法中的严格责任,张新宝则认为近于无过错责任。
  这种危险责任不以雇主有选任或监督雇员上的过失为成立要件,即使雇主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仍不免责,可见法国关于雇主责任的规定之严格程度。
  (二)严格责任原则
  英美法系中,雇主代替雇员承担的因于后者的职务的损害责任,一般适用判例法中的转承债务规则。所谓转承债务,是雇用人的代理责任形式。论其性质,系属一种无过失责任,雇用人不得主张选任或监督受雇人已尽相当注意而免责;雇用人本身虽无任何过失,仍应就受雇人之行为负责”。然而,对此另有不同的认识。有些学者认为“代负责任仍没有超出过错责任的范围,即完全可以用过错责任来解释。在代负责任中,原告要证明被告的雇用人在雇用期间因过错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然而,雇用人之所以要对受雇人的行为负责,根本在于其过错。”第三种观点吸收了两方面的认识:一方面雇主对第三人承担的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形式,因其本身并无道德上的应受责难性;但在另一方面,这种责任从发生的起始处看,是由雇员的过错行为产生的,因此也不能说完全没有过错的因素在内。
  以上两种解释,笔者认为并非是相互冲突的。而后一种观点的学说则将雇主责任方置于受害者—受雇用人—雇用人的责任传导的结构之中,看到了严格责任是过错责任的转化形式,并不脱于过错责任范畴。总之,英美法对雇主责任的归责采取严格责任,虽然具有无过错的形式,但仍以过错为基础。这种规则下的雇主,仅能在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等方面提出抗辩。
  (三)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
  除前两种外,最重要的归责方式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德国、日本等大陆法国家采取此种法例,以《德国民法典》最为典型。过错推定责任要求:雇主应对受其雇员职务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当其尽到相当注意及监督之责任时,则可免责。过错推定责任,实质是强调雇主在选任及监督上的义务,这种义务的举证责任归属雇主,当发生雇员损害时,法律推定雇主在选任及监督上存在过错,从而应担责。这种归责原则明显严于过错归责,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负担,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及不特定的社会利益。
  这种立法例有以下三个特点:(1)过错推定。雇主依法负有选任或监督义务;当发生雇员职务侵害时,推定雇主过错,承担责任。受害人无须举证,即举证责任倒置;(2)抗辩的法定化。法律直接规定抗辩事由;(3)强调雇主有无过错,对雇员则无明确要求。
   针对前述几类雇主责任归责方式对雇主过于严格的弊端,一些法域,如我国台湾地区,纷纷采取过错推定与衡平责任相结合的立法体例,以更为公平的分配责任和利益,防治对雇主责任的滥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如果因雇主行使法定抗辩权,证明其无过错,而无人承担损害责任时,经当事人申请,审理法院可依公平原则根据当事人间的经济状况,对损害进行共同分担。
  对这种公平责任的方式,王泽鉴教授认为因有该规定,则受害人可以不论雇主有无过失,都可以申请法院判决雇主承担一定之责任,从而实质上具有无过错责任的意味:“假若雇用人举证不能使法院确信,或法院基于政策上的考虑,对举证责任特别严格要求,则雇用人虽无过失,仍应负责。雇用人纵能免责,法院亦得受害人之声请,另其为全部或者一部之损害赔偿,由是现之,本条规定与无过失责任,已甚接近。”但如果将德国法的规定与法国无过错责任及英美严格责任相比较的话,不难发现,台湾地区立法对雇主赋予了较大的抗辩空间,从而一定意义上减轻了雇主承担的责任,更有利于雇主在选用和监督雇员,以及雇员在与第三人进行职务行为时,更为谨慎,从而减少侵权及损害性结果的发生,体现出了对雇员侵害行为引发的责任后果在雇主、雇员间的公平担负,是一种公平责任原则的体现。
  总之,各国的立法都体现了对雇主严格要求其承担责任的倾向,体现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的立场,这是其基本面;另一方面,各国根据其自身情况,分别对雇主责任的严格性进行了一些限制,表现在雇主责任抗辩等规定上。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忠杰

安徽省城市中、小学分级管理职责的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城市中、小学分级管理职责的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现对城市中、小学分级管理职责作如下规定:
一、省辖市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市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具体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并接受检查、监督。
(2)负责本市人才需求预测工作,制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确定普及义务教育的步骤、办法,并组织实施。
(3)负责本市教育经费的筹措、安排和管理。保证每年用于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在正常情况下,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事业费的公用部分实际上逐年增长。保证本市机动财力、自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有一定比例用于教育

(4)保证本市中、小学校的建筑用地、体育场地、绿化用地和教学、行政、生活用房的面积,以及图书、仪器等教学设备在实现普及义务教育之前达到规定的标准。
(5)负责本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制定教师的培养、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保证所有任课教师在实现普及义务教育之前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6)管理市属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示范初级中学、实验小学、幼儿园及盲聋哑学校、工读学校。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本市中、小学,审批初等学校和初级中等学校的新建,撤并和搬迁。负责市属各类学校招生工作。
(7)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市属中、小学正、副校长和幼儿园主任。
(8)负责区教育管理干部、各类学校校长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属学校教职工的定编、调配、考核和职务聘任工作。
(9)指导所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并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对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者给予批评或处分。
(10)保障学校场地、校舍和设备不受破坏或侵占,环境不受污染、保障教育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
二、省辖市所属区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区教育工作的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并接受检查、监督。
(2)负责管理初级中等学校、初等学校和幼儿园。对初级中等学校、初等学校的新建、撤并和搬迁提出建议,报市审批。组织本区初级中等学校、初等学校招生工作,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3)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区届学校正、副校长和幼儿园主任。负责区属学校教职工的定编、定员和职务聘任工作,办理教职工调动手续。
(4)负责安排和管理本区教育经费,对所属学校教育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监督。已建立区级财政的,应当保证每年用于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在正常情况下,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事业费的公用部分实际上逐年增长。
(5)负责所属初级中等学校、初等学校、幼儿园的教育教学管理,主管初级中等学校、初等学校的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实验。组织安排初等学校教师的培训、进修。
(6)保障学校场地、校舍、设备不受破坏或侵占,环境不受污染。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
三、省辖市的主要职责原则上适用了县级市。县级市的初等学校、初级中等学校可由市直接管理,其高级中等学校的设置需报行署批准。
四、省辖市所属郊区和县级市所属乡的职责,按安徽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二日印发的《安徽省农村中、小学分级管理职责的暂行规定》执行。




1987年8月24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09〕7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为认真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培育和发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做好三年计划实施

为顺利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年总体工作安排,各银监局要成立“一把手”负责的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抓紧制订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要求,落实具体措施和责任,积极加以推进。各级监管机构要积极与地方人民政府沟通,争取地方人民政府支持;要加强与当地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的协调,制定落实各项扶持政策;要积极宣传相关政策,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严格落实准入挂钩措施

为确保三年总体工作安排全面完成,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发起人要按照社会责任和商业利益、网点覆盖和战略布局、自主选点和监督指导有机结合的原则,首先考虑在国定贫困县和中西部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重点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空白、竞争不充分的问题,以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的目标。考虑到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银监会决定实施准入挂钩措施,即主发起人在规划内的全国百强县(按上年度评比结果执行)或大中城市市辖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原则上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国定贫困县)实行1:1挂钩,或与中西部地区实行1:2挂钩,主发起人在这些地区没有分支机构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在东部地区(全国百强县、国定贫困县和大中城市市辖区除外)规划地点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原则上与国定贫困县实行2:1挂钩,或与中西部地区实行1:1挂钩,主发起人在这些地区没有分支机构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

主发起人应按上述要求选择拟设村镇银行地点,并报经主监管机构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拟设村镇银行所在地银监局申请筹建。主监管机构是指负责主发起人法人机构日常监管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主监管机构是银监会的,挂钩计划经银监会合作部同意。全国百强县、大中城市及东部地区所在地银监局要认真把关,对到辖内规划地点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必须要求其提供主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书及有关挂钩计划批复。主监管机构要督促主发起人在6个月内落实挂钩计划。对未按规定落实挂钩计划的主发起人,主监管机构不得为其新设村镇银行出具监管意见书,全国百强县、大中城市及东部地区所在地银监局也不得受理其村镇银行筹建申请。对积极到国定贫困县和中西部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银行业监管机构支持其到发达地区发展,并在分支机构设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和新业务准入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对落实挂钩措施不力的地区,银监会将对该地区村镇银行设立计划予以适当调整。

本通知发布前已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的,一并实施挂钩措施。

各级监管机构在实施准入挂钩措施过程中,要加强地区之间横向沟通,系统之间上下联动,确保信息畅通,工作有序。银监局要定期及时上报挂钩情况和机构组建进展,银监会将根据掌握的情况,适时指导和调整计划。各银监局可结合实际,制定辖内挂钩措施实施细则,并报银监会备案。

三、切实实现三年总体工作目标

在大力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年总体工作安排过程中,鼓励主发起人成立专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管理的事业部,支持在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带动农户多、运营管理好、信用记录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允许各地在三年总体工作安排框架下经银监会同意后适当调整机构类型、区域分布、时间安排。

各级监管机构要严格准入标准,规范操作程序,严把准入关,确保机构准入质量。要加强相互联动,及时通报信息,形成工作合力。主监管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并表监管,并督促主发起人实施并表管理。属地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明确股东责任,强化资本约束,加强风险监管,实现可持续发展。

银监局负责辖内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准入事项和非现场数据的组织报送工作。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当月,要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及时上报相关非现场数据;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按月以电子邮件形式向银监会报送《村镇银行挂钩计划统计表》(见附件2)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年工作安排进度统计表》(见附件3);年中和年末后20日内要分别向银监会提交工作报告;涉及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境外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重大事项的,应事先报告银监会。

银监会将及时督促指导各地积极开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培育和发展工作,年终对全国相关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1.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计划表
http://www.cbrc.gov.cn/chinese/files/2009/20090729DA1BD558170A6838FF9638825A116200.xls

 2. 村镇银行挂钩计划统计表
http://www.cbrc.gov.cn/chinese/files/2009/2009072917842CA46599BB67FF89653A5F17CE00.xls


3.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年工作安排进度统计表
http://www.cbrc.gov.cn/chinese/files/2009/200907298ADA05EAA513058BFF70F350D2232B00.xls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