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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诉中的举证责任/王胜宇

时间:2024-07-13 09:49: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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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诉中的举证责任

王胜宇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一方因法院不能认定这一事实而承受的不利裁判的危险。
  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对举证责任含义的解说经历了行为责任说—— 双重含义说—— 危险责任说的变化。这一变化反映了对举证责任这一复杂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行为责任说把举证责任理解为当事人在诉讼中就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双重含义说认为举证责任一方面是指当事人对所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面是不尽举证责任应承受的裁判上的不利后果;危险责任说则认为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承担的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
  理解举证责任含义应注意下列问题:第一举证责任与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具有紧密联系,是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引起的诉讼上的风险。当事人负担举证责任,实际上是负担这一诉讼上的风险。有争议的法律要件事实经过举证活动后会呈现出三种状态:其一是该事实已被证明为真,其二是该事实被证明为假,其三是该事实真伪均未获得证明。前两种状态均与举证责任无关,因为法院是依据已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的。唯有第三种状态,才涉及到举证责任问题。在现代诉讼中,即使当事人主张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终结前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为了实现解决纠纷的目的,法院也不得因此而拒绝下裁判。在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院必须将真伪不明引起的不利诉讼结果判归对该法律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第二,举证责任是在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发挥裁判依据作用的;第三,举证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负担,而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负担举证责任,此外,法院在诉讼中是不承担举证责任的;第四,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的主要作用是引导法院在事实真伪不明状态下作出裁判。
  举证责任与主张责任:主张责任,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裁判,需要向法院主张对自己有利的案件事实。
  当事人需要在诉讼过程中主张有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否则同样有败诉的危险,因为当事人自己不提出这些事实,法院一般无从知道,也就不能以它们为依据作出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裁判。我国对民事审判方式进行改革后,实行辩论式诉讼,在辩论式诉讼中,为了保证程序的公正和法官的中立,法庭一般不主动调查那些当事人在诉讼中未主张的事实,因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张责任更为明显。
  主张责任也存在着双方当事人之间如何分配的问题,即在诉讼中,需要明确原告应提出哪些事实作为自己诉讼请示的依据。被告应提出哪些事实作为反驳诉讼请求的依据。主张责任的分配取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按照分配举证责任的同一标准进行分配的。
  举证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责任:提供证据的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避免败诉危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必要性。
  提供证据的责任与主张责任有密切关系。在通常情况下,提供证据的责任后于主张责任而发生,在当事人已主张一定事实的情况下,才有提供证据证明的必要。但另一方面,提供证据的责任并不一定紧随主张责任而发生,因为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是免予证明的事实。
  提供证据的责任与举证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之间的联系表现为:(1)对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来说,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是为了避免举证责任在诉讼终结时实际发生;(2)在案件事实发生争议时,负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负担首先提供证据的责任。
  举证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责任之间的区别在于:(1)能否预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担不同。前者可以根据预先设定的标准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后者既没有必要预先分配,也没有可能离开诉讼的具体情形来预先分配;(2)责任转移与否不同。前者按照实体法的规定或分配举证责任的标准确定归某一方当事人承担后,始终固定于该当事人,不会随着证据的提出转移于对方当事人后者则会在举证过程中发生转移。提供证据责任的转移与败诉危险的暂时转换具有对应关系,它随着败诉危险的转移而转移;(3)能否由双方当事人负担不同。前者,只能由一方当事人负担,因为如果让双方当事人对同一案件事实负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将失去作用,后者,则有可能由双方当事人负担,即一方负担提供本证的责任,另一方负担提供反证的责任。
  推定与举证责任的关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特定情况下,推定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之所以是这样分配而不是那样分配,其原因要在于推定的客观存在。
  2、推定能够改变举证责任的事实对象,当事人之所以可以对此事实而不是彼事实负担举证责任,关键原因在于此事实与彼事实之间也有推定存在。
  3、推定决定举证责任的转移和变化,在诉讼中举证责任之所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转移,其原因在于推定发挥了作用。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劳动部、内务部、卫生部关于中等卫生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内务部 卫生部


劳动部、内务部、卫生部关于中等卫生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内务部、卫生部



最近接到云南、湖南等省劳动、卫生厅(局)的来函,反映中等卫生专业学校毕业生参加工作见习期满后,如何评定工资等级的问题,要求予以明确。对此问题,经过我们共同研究,既考虑到中等卫生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实际问题,又考虑到与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定级后的工资平衡
关系,我们的意见,中等卫生专业学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仍然应该按照一九五八年原国务院人事局《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以后工资待遇等问题的综合答复》和一九五九年五月十三日原国务院人事局与卫生部《关于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生见习期满以后评定正式工资级
别问题》的联合通知中的有关规定评定工资。即:高级中等卫生专业学校毕业生参加工作见习期满后,修业三年以上的,一般的应该评定为“国家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的十九级,表现好的,也可以定为十八级;修业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一般的应该定为二十级,表现好的,也可以定为
十九级。
卫生部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五日(63)卫干张字第267号《关于一九六三年卫生事业、企业机构职工调整工资工作问题意见的综合答复》中对上述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与本通知的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应改按本通知的处理意见办理。



1963年9月19日

财政部关于中央部门调整2003年预算支出确保“非典”防治经费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部门调整2003年预算支出确保“非典”防治经费的紧急通知

2003年4月30日 财预〔2003〕7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全国上下正在全力以赴地进行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中央各部门及各预算单位要高度重视并充分认识到,加强非典型肺炎的预防、防治和控制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妥善安排和保证防治资金,事关全局,责任重大。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治,根据“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有关今年预算资金的调整和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高度重视,提高对“非典”防治工作的认识。中央各部门及各预算单位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把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部署。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合理调整预算和调度资金,抓紧落实好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第二,合理安排,调整和保障防治非典型肺炎的资金需要。鉴于非典型肺炎是突发的重大疫情,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全力以赴,积极控制疫情蔓延和在非典型肺炎疫情没有得到控制期间,要压缩会议、减少出差的要求,中央各部门要压缩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出国费,并结合本部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对财政部已批复给各部门预算中的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出国费等一般性公用经费支出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非典疫情防治工作的需要。
第三,积极主动,协助做好疫情防治工作。中央各部门要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及时调整预算。对其各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部门要本着积极主动、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及时调拨资金,确保非典患者进行必要医疗救助的需要,并对本部门一般性预防采取的必要措施给予保障。
第四,严明纪律,加强对防治资金的管理。今年,为防治疫情,对各部门用于非典防治工作支出的调整预算,实行备案制度,即调整预算后要将调整方案送财政部备案。同时,各部门疫情防治经费的安排要实事求是、专款专用,不得虚报,更不得挪作他用。凡违纪违规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