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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案例解析《条例》/邓利强

时间:2024-06-16 22:45: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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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案例解析《条例》

————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 邓利强 律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简称《条例》)自2002年9月1日实施以来,医疗纠纷的处理逐渐走上规范化的道路。但在医疗纠纷处理实务中我们仍然发现一些医务人员及司法者对《条例》的理解不够深刻,为此本文通过对几起医疗纠纷典型案例的评析加深大家对《条例》的理解。
一、医疗事故的定义
《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这一定义实际上是将民事侵权行为的定义移植到医疗侵权行为中来,在这一定义中有几个重要的点需要大家理解: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要遵守什么(即不违反什么),本《条例》明确规定: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规程都应遵守,否则就是违法行为;2、医务人员要有“过失”才能构成医疗事故;3、要有后果才能构成事故,即“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好下面我们通过几则案例进一步分析这几个法律点:
案例一 患者李某 男 6月龄 于1998年8月24日因“支气管炎”住入某医院小儿科治疗。经抗感染治疗,李某体温恢复正常。因李某还有枕秃和夜惊症状,暂未出院,在医院继续进行补钙治疗。同年8月28日下午,李某因进食不当出现腹泻、大便呈稀水样、无脓血及粘液,医生给予痢特灵1/3片 每日三次口服治疗。8月31日查房时李某出现发烧、眼窝凹陷症状,医生给予静脉补液600ml和口服补液1000ml治疗。因患儿呕吐口服补液未进,向护士反映护士未处理。8月31日晚九时,李某病情突然恶化,面色发灰、烦燥不安,医生给予静脉补液、呼吸兴奋剂和肾上腺素以及其他治疗,但上述治疗均未奏效患者死亡。该纠纷经过两级鉴定,省级鉴定认为:“患儿出现腹腔泻后,尿量记录不详,脱水量估计不足,补液量不够;患儿出现呕吐后,给予口服补液违反医疗常规;在抢救时,大夫对病情估计不足,患儿终因腹泻致Ⅱ度脱水酸碱失衡,致使脱水和电解质紊乱而死亡,且在患儿家长向值班护士反映病情变化时,护士未能及时报值班医生。本纠纷属一级医疗事故。”
在这则案例中,医务人员的行为无明显违反法律之处,但其违反了以下工作规范和常规:1、患者丧失体液后医生应对患者液体的已丧失量进行判断;2、脱水的病人在补液过程中应记录出入水量以判断补液情况;3、应根据患者已丧失量和当日生理需要量为患者补足液体;4、患者呕吐时应以静脉补液为主;5、患者病情变化时应认真分析病情,必要时请上级医师会诊。本医疗纠分中,大夫未能按工作规范处理病人,故被认定为医疗事故。
案例二 患者武某,男,41岁,教师,于1996年7月19日下午因右耳疼痛到某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就诊,诊断为:耳前瘘管伴感染,投给青霉素、灭滴灵治疗。武某按照医生的嘱咐携处方到门诊注射室作青霉素皮试。14时55分医院护士按操作规程给患者作完皮试后,让其在门口椅子上等20分钟看皮试结果。不一会儿,病人就出现异常现象,心跳、呼吸均停止,经医生抢救于15时45分呼吸、心跳恢复。18日在严密监护下转某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治疗,次日下午死亡。患者死亡后其家属向医院索赔,经鉴定专家们认为本例属医疗意外,医务人员对病人的处理及抢救没有过失,故不构成医疗事故。患方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一审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患方未再上诉。
从这则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要件之一就是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失,本纠纷虽然出现了就诊人员死亡这一不幸后果,但由于医务人员在进行皮试前无从判断哪些人属高敏者,医务人员予以皮试的行为没有过错,因此在纠纷未被认定为医疗事故,法院也驳回了患方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 患者张某,男,75岁,2002年10月26日晚因摔伤半小时到北京某医院就诊,骨科大夫经检查予以拍股骨正侧位片检查,片子出来后当晚的放射科大夫及骨科大夫均不能肯定患者有骨折,故嘱其留观待明日上级医师会诊后再予以确诊,但患者家属坚决要求回家。因此,大夫在门诊病历上非常明确写明:1、家属拒绝留观;2、建议卧床;3、明日复诊。一段时间以后患者家属再次找到医院时不是来看病而是来索赔,家属声称:你们医院的这张片子拿到积水潭医院后专家认为当晚就有骨折,骨折线很明显,你们误诊,所以今后的手术费5万元医院要出。为了对双方负责院方让家属拿来10月26日的片子再看一下,该片子经本院专家会诊后也认为当晚的骨折线可以看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医院认为虽然患方未遵医嘱留观并未复诊,但毕竟有诊断延误这一事实,同意给患方少量赔偿,但被患方拒绝,为此该纠纷诉至法院。人民法经审理认为:医务人员在对张某的诊疗活动中虽然存在误诊这一事实,但考虑到大夫对病情做了留观及请本院专家会诊这一谨慎的处理,且这一误诊行为没有给患者造成不良后果(骨折未加重),故要求医院承担摔伤的后果是不公平的,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由于法院明确了态度,故患方主动撤诉。
通过本例纠纷我们可以看出,任何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以存在损害后果为前提:有损害才有赔偿。本例中虽然存在一个不良后果(骨折),但当晚大夫的行为并未造成更为不良的后果,因此法院不支持患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行为是恰当的。
二、加强医患沟通及履行告知义务
本《条例》在预防医疗纠纷方面下了很大的功夫,专设第二章来预防处理医患纠纷。《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人员来处理纠纷,加强医患沟通。
关于患者的知情权及知情同意权方面,《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患者的知情权是基于医患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所决定的,患者到医院求医双方建立了一种平等主体的合同关系,既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则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享有知情权,这是知情权的法律基础。知情同意权则是基于对患者人格权的保护而产生的一个权利。我们知道患者到医院求医,医生掌握专业知识,在一定意义上讲,医患法律关系中医方占一定的主导地位。以往我们主张让病人服从治疗,大夫基于对病人的福祉考虑可以决定大部分治疗的方案。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意识到虽然医生掌握专业知识但医生的工作和病人的生命和身体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一些侵袭性医疗行为可能对患者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要求我们尊重患者自己的选择,在我们的工作中一定要对此加以注意。

案例四 陈某,女,28岁,1996年9月13日下午以下腹痛伴头晕半天为主诉到某卫生院求医,入院查体:一般状况可,T.P.R.BP正常、心肺无异常,下腹压痛明显,B-超提示:左侧附件炎性包块或宫外孕不能排除、后穹窿积液。初步诊断:左侧卵巢囊肿破裂,大夫决定在连续硬外麻下行左侧附件切除中。术中证实了大夫的诊断无误,但手术医生在探查时发现患者右卵巢有一5×4cm大小的肿块,为了防止该囊肿今后破裂,医生在手术台上未履行会诊和签字手续为病人施行右侧卵巢和阑尾切除术……
对手术后的后果不用谈大家都明白,为此该院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并被法院判赔了高额的赔偿。这起案例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这位手术医师的过错是明显的,这表现在:1、违反医疗原则切除了患者的右侧卵巢;2、在违反医疗原则切除患者右侧卵巢及“顺带”切除患者阑尾时未履行签字手续。
在此我要告诉大家的是:术前告知签字现在一般都能做得很好,但术中出现新的问题的,大夫是否有权决定一切呢?答案是否定的,因此我们说在手术过程中出现变化除非紧急情况一定要重新履行签字手续!
三、医疗事故中的责任程度问题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讨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讨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条例》的这两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责任程度是医疗事故中很重要的因素,其理论基础是多个原因造成了一个不良后果,这多少原因各起多少作用的责任分担。具体到医疗事故就是:患者有病到医院求医,若有医疗不当,则疾病与医疗不当会造成一个不良后果,此时不应让医务人员承担全部后果,应将医疗不当在不良后果中的比例明确,在赔偿时“打折”。
案例五 某8岁患儿,在睡梦中突觉睾丸痛疼,经家长观察三小时无效后到某三级乙等医院求医,值班普外大夫对病人未仔细检查仅记录:右侧睾丸触痛,大夫亦未做辅助检查,诊断为“睾丸炎”,处方给予抗生素治疗。回家后患者服药两次症状未见缓解,再次到该院求医,泌尿外科大夫诊断其为右侧睾丸扭转,立即收入院手术。手术中大夫发现其右例睾丸已坏死,随予以切除。
该纠纷经医学会鉴定认为存在医疗过失,但考虑到患儿睾丸扭转与先天解剖异常有关,即使是当晚急诊手术也不一定能挽救睾丸,故认定医疗过失不良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而不是完全责任,医患双方均同意该责任认定。
四、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形
医学是一门高风险的行业,并不是每个病人到医院后都可以缓解痛苦抢救生命,有些病人经医务人员全力救治仍未能防止不良后果的发生。哪些情况下医务人员可对不良后果免责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导致不连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案例六 刘某,女,26岁,1998年10月26日以“停经三个月阴道流血一天”为主诉到某医院求医,到院后经医生诊断为“妊娠三个月,死胎”收入院。次日该院为病人行“人流钳刮术”,破膜后羊水流出时患者出现羊水栓塞的症状。对此,大夫马上采取抢救措施并通知各科医生及医院领导等参加治疗,采取综合性抢救措施。经治疗十天后,病人因羊水栓塞引起严重并发症造成尿毒症严重感染和全身多器官功能损害,病人家属在抢救过程中因经济困难和其他原因不配合治疗,特别是血液透析。病人最终因尿毒症严重感染和全身多器官功能损害于1998年11月5日死亡。
患者死亡后家属对医疗行为提出异议,在法院委托下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专家们认为患者的死因为钳刮术并发羊水栓塞,而钳刮术中羊水栓塞难以避免,且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积极救治病人,病人家属因经济和其他原因多次拒绝医务人员的治疗,综上专家们得出结论: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这则案例之所以未被认定医疗事故是因为:在诊疗过程中病人出现了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出现并发症以后大夫的处理没有不当,且在诊疗过程中病人多次拒绝大夫的治疗要求,因此大夫对病人的死亡没有过错故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通过这起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在医患法律关系中医生所提供的义务就是一个谨慎的医疗过程而不是一个完美的诊疗结果。在诊疗过程中只要医生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不管医疗结果如何,均不应让医务人员承担本不应由其承担的后果,下面一则无过错输血的案例同样表达了这一信息。
案例七 刘某,女,28岁,以“孕36周+2先兆子痫”为主诉于1998年5月28日急诊入某妇幼保健院,入院后医生行急诊剖腹手术,因术中出血较多病情危重,术后大夫给病人输血400ml,该400ml全血系中心血站提供有全套血液七项检验合格的结果。刘某母子平安出院后一个月感乏力、纳差到市人民医院求医,经化验被确诊为“急性丙型肝炎”,住院治疗三个月。
刘某出院后向该妇幼保健院索赔,为此刘某出具了剖宫产前在该妇幼保健院的全套产前保健手册,其中包括肝功能正常的检查以证明术前其肝脏正常。医院认为院方对患者实行的手术有恰当的适应证,术后所输的血液系由中心血站提供因此拒绝赔偿。经过长时间的交涉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为此患者将本纠纷诉至法院。

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208号




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为了促进我国生态工业和循环经济的发展,在国家已批准的各类园区或大企业集团基础上鼓励创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是一件很有意义的工作。为推动这项工作,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等文件,请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题目: 1、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

        2、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规划指南(试行)

        3、循环经济示范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

        4、循环经济示范区规划指南(试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 生态工业 循环经济 管理 规定 通知

抄 送: 全国人大环资委

附件一: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

  总 则


  一、为了促进我国生态工业的发展,推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建设,规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监管程序,更好地发挥园区建设对改造、提升地区经济和改善环境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生态工业园区是依据清洁生产要求和循环经济理念及工业生态学原理而设计建立的一种新型工业园区。生态工业园区是循环经济在工业领域一定区域层次的具体体现。

  三、园区一般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种是具有行业特点的生态工业园区;另一种是具有区域特点的生态工业园区,即对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或高新技术开发区改造的生态工业园区,以及新规划建设的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何种园区取决于地方优势、行业优势、产业特点及资源条件。

  四、园区建设遵循自愿性、高起点、因地制宜、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四项原则,遵守国家或地方关于园区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是在已经国家批准的各类园区或大企业集团自有土地基础上进行。

  五、本规定适用于园区的申报、规划编制和论证、审批和命名、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等。
  申 报


  六、园区建设须由园区建设单位向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创建申请,经其审查后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条件为:

  1. 建设单位设置了相关工作机构和领导机构,并得到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

  2.建设单位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建设园区的基础条件;

  3.园区建设能充分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

  4.园区建设在全国具有一定的区域或行业的代表性和示范性;

  5.具有一定的生态工业雏形,具备形成产业生态链的条件,园区建设有利于区域可持续发展和区域环境质量的改善;

  6. 园区内生态环境质量较好,所有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八、园区申报应提交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包括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创建意义、基本思路、基础条件、预期目标、建设内容及进度安排等。
  规划编制和论证


  九、园区创建申请经过国家环保总局同意后,园区建设单位可组织编制园区建设规划(必要时应包括重要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规划编制工作应委托具有园区建设规划编制经验的单位进行。

  十、规划应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规划指南》编写,对园区建设的总体思路、建设内容、重点项目、保障措施等做出重点分析,以使规划能指导园区建设实践。

  十一、园区规划编制完成后,园区建设单位向省级环保部门提交方案送审稿,由其审查后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环保总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对规划进行论证。

  十二、专家委员会应由工业生态、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城市和区域规划以及所涉及行业的国内知名专家组成。

  十三、专家论证包括实地考核、听取规划汇报、提问、讨论及评议、形成专家论证意见等步骤,专家委员会重点对园区建设的意义、建设条件是否成熟、建设目标是否明确和合理、建设内容是否符合生态工业要求、是否有可行的项目、是否提出有效的保障措施以及是否具有全国示范效应等方面进行论证。

  十四、园区规划经专家论证通过后,园区建设单位应按规划开展建设。经过一段时间建设试点后,园区建设单位可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示范园区命名申请,并由其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审 查 和 命 名


  十五、园区建设单位提出命名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按专家论证意见修改的规划报批稿(必要时应包括重要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2.专家论证意见;

  3.园区创建工作背景情况说明;

  4.园区建设的组织机构名单;

  5.地方政府给予园区建设的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

  6.建设试点的情况。

  十六、国家环保总局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园区命名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授予统一规格的标牌。

  十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命名方式为:园区所在地名+“国家生态工业”+行业名称+“示范园区”。

  十八、园区建设在地方政府设立的管理机构领导下,按规划确立的建设内容和时间实施。若需对建设项目作重大调整,应组织专家论证,确定其是否符合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方向,并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园区建设项目或企业应建立相应环境管理体系。
  监 督 管 理


  十九、园区建设单位应每年年终上报年度总结,向国家环保总局报告园区建设和发展情况、效益与存在问题等。国家环保总局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简讯》形式,发布全国生态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最新信息。《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简讯》由国家清洁生产中心负责承办。

  二十、国家环保总局会同省级环保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对园区进行定期考核、检查,对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一、对出现以下情况的园区,国家环保总局责成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然不符合标准的撤消其命名:

  1.园区建设机构管理不善,不能及时报告园区发展动态;

  2.园区中的企业严重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

 3.园区中的主要企业经济效益差,并直接影响到园区的可持续发展;

  4.未按园区规划的要求和目标推进园区的建设,园区建设项目作重大调整未及时报告,使园区建设滞后或成效不明显。
  组 织 实 施


  二十二、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协调推动生态工业在全国的示范工作,组织制定园区规划编制指南和生态工业发展的指标体系,对各地园区建设进行指导。

  二十三、国家清洁生产中心作为全国生态工业推广、示范的技术支持单位,负责国内外生态工业发展的跟踪及研究,协助国家环保总局制定园区规划指南、技术指标体系和对各地园区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定期发布全国生态工业发展信息。

  二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统一要求,协调、指导本辖区内的园区建设和加强环境管理、监督工作,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争取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

  二十五、园区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园区建设提供以下支持:

  1.把园区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调整区域经济结构、推动产业升级的重大战略措施,认真组织实施,促进建设目标的实现;

  2.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结合地区实际,制订促进园区快速、健康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

  3.建立有利于园区发展的管理体制,动员和组织有关部门,支持园区建设;

  4.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以利于园区引进技术、人才和资金;

  5.依靠企业自愿行为,按照市场规律,组织建设园区;

  6.开展生态工业的宣传和培训,建立激励政策和措施。

  二十六、园区建设单位应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按照园区规划分期分批实施园区建设项目,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指导和推动的原则,建立符合市场机制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运作模式;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协助企业建立企业间的共生组织和产业链,高标准完成园区建设。
附件二:

    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规划指南(试行)

  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依据清洁生产要求、循环经济理念和工业生态学原理而设计建立的一种新型工业园区。它通过物流或能流传递等方式把不同工厂或企业连接起来,形成共享资源和互换副产品的产业共生组合,使一家工厂的废弃物或副产品成为另一家工厂的原料或能源,模拟自然系统,在产业系统中建立“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的循环途径,寻求物质闭环循环、能量多级利用和废物产生最小化。


  一、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特征和类型

  1.园区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 紧密围绕当地的自然条件、行业优势和区位优势,进行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设计和运行;

  (2) 通过园区内各单元间的副产物和废物交换、能量和废水的梯级利用以及基础设施的共享,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和废物排放的最小化;

  (3) 通过现代化管理手段、政策手段以及新技术(如信息共享、节水、能源利用、再循环和再使用、环境监测和可持续交通技术)的采用,保证园区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4) 通过园区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行,企业、园区和整个社区的环境状况得到持续改进。

  2. 园区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 具有行业特点的生态工业园区,例如广西贵港国家生态工业(糖业)示范园区;

  (2) 具有区域特点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例如对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改造的生态工业园区。

  此外,按照当前的建设状态和园区单元间联系程度的不同,生态工业园区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已具有较好生态工业雏形的工业区域或园区。建设重点是在完善已有的生态工业链的基础上,形成稳定的生态工业网。

  (2) 尚未建成或尚不具有规模的园区。建设重点是以生态工业的理论和方法,指导建设一个新的工业园区。

  (3) 门类较多、企业数量大的工业区域或园区(如我国的大批国家和地方级的科技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重点是在这些园区中引进生态工业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生命周期观点和生态设计方法,使产品生命周期中资源消耗最少、废物产生最小、易于拆卸回收,由此优化产品结构,并合理构建和完善产品链,从而提高资源效率,降低环境排放,为园区寻找新的增长点,促进园区的持续发展。

  (4) 虚拟园区。其园区企业在地理上分散,但仍然组成一个生态工业系统。建设重点是从废物循环利用、资源梯级利用入手,遵循市场价值规律,规划建设生态工业网络,建立企业间稳定、持久的物质和能量流动关系。

  二、园区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 指导思想

  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将发展生态工业与发挥区域比较优势、提高市场竞争力相结合,与引进高新技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相结合,与区域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生态保护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

  2. 基本原则

  园区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与自然和谐共存原则:园区应与区域自然生态系统相结合,保持尽可能多的生态功能。对于现有工业园区,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产生和对环境的压力。新建园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当地的生态环境容量,调整列入生态敏感区的工业企业,最大限度地降低园区对局地景观和水文背景、区域生态系统以及对全球环境造成的影响。

  (2) 生态效率原则:在园区布局、基础设施、建筑物构造和工业过程中,应全面实施清洁生产。通过园区各企业和企业生产单元的清洁生产,尽可能降低本企业的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通过各企业或单元间的副产品交换,降低园区总的物耗、水耗和能耗;通过物料替代、工艺革新,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和排放;在建筑材料、能源使用、产品和服务中,鼓励利用可再生资源和可重复利用资源。贯彻“减量第一”的最基本的要求,使园区各单元尽可能降低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3) 生命周期原则:要加强原材料入园前以及产品、废物出园后的生命周期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环境影响。应鼓励生产和提供资源、能源消耗低的产品和服务;鼓励生产和提供对环境少害、无害和使用中安全的产品和服务;鼓励生产和提供可以再循环、再使用和进行安全处置的产品和服务。

  (4) 区域发展原则:尽可能将园区与社区发展和地方特色经济相结合,将园区建设与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要通过培训和教育计划、工业开发、住房建设、社区建设等,加强园区与社区间的联系。要将园区规划纳入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并与区域环境保护规划方案相协调。

  (5) 高科技、高效益原则:大力采用现代化生物技术、生态技术、节能技术、节水技术、再循环技术和信息技术,采纳国际上先进的生产过程管理和环境管理标准,要求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实现最佳平衡,实现“双赢”。

  (6) 软硬件并重原则:硬件指具体工程项目(工业设施、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的建设。软件包括园区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信息支持系统的建设、优惠政策的制定等。园区建设必须突出关键工程项目,突出项目(企业)间工业生态链建设,以项目为基础。同时必须建立和完善软件建设,使园区得到健康、持续发展。
  三、园区规划的步骤


  园区规划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1. 规划队伍建设:建立规划队伍,包括领导机构和技术机构。

  2. 园区规划范围: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园区范围,原则上不得占用新的土地作为工业用地。需充分利用现有工业区域、污染的废弃地区(此时,园区可作为生态恢复或经济再开发的举措,例如美国马里兰州Baltimore、维吉尼亚州Cape Charles等生态工业园区)或当前运行的工业园区,进行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

  3. 现状调研阶段:主要调查和分析园区以及周围区域内当前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背景,现有行业和企业状况,物流、水流和能流,废物产生和处置,现有生态工业雏形,环境容量和环境标准,可能的废物利用渠道,可能形成的产业链等。

  4. 规划目标确定:针对园区建设的指标体系(见后文)中各类指标,提出园区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目标应尽可能量化和易于考核。

  5. 方案设计阶段,包括:

  (1) 总体框架设计:根据现状分析结果,结合规划目标,进行物流、水流、能流、信息流的集成分析,从而给出园区的总体框架设计,包括主要的工业链、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的设计。

  (2) 产业发展规划:主要行业的发展定位、产品规模、支持项目等。

  (3) 入园项目筛选和入园项目指南:筛选和提出最初的入园项目(包括工业项目、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由于园区一般是一种开放式结构,因而需对今后的入园项目制订入园项目指南。

  (4) 政策设计:制订相应的园区管理措施、鼓励政策。

  (5) 支持系统设计:如企业孵化器、信息共享设施、废物交换系统、教育培训、研究和开发、环境管理体系、清洁生产审核等。

  6. 投资和效益分析:包括园区的投资预算,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分析。
  四、园区的规划方法和技术


  1. 对于各类生态工业园区,规划方法的共同特点是:

  (1) 园区规划应建立在传统的城市和区域规划、园区规划和环境规划方法的基础上。传统的规划方法,如系统规划法、数学规划法、空间规划技术(如GIS工具)等均能在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规划中发挥作用。

  (2) 由于生态工业本身的特点,规划中应纳入清洁生产、生态效率、工业代谢、副产品交换、生态设计、生命周期分析、联合培训计划、公众参与等思想和相应的方法。

  2. 物质集成

  物质集成主要是根据园区产业规划,确定成员间上下游关系,并根据物质供需方的要求,运用过程集成技术,调整物质流动的方向、数量和质量,完成工业生态网的构建。尽可能考虑资源(包括水、油和溶剂等)回收利用或梯级利用,最大限度地降低对物质资源的消耗。

  物质集成可从三个层次来体现生态工业的思想:在企业内部,要实施清洁生产;在企业之间,将废物作为潜在的原料或副产品相互利用,通过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优化园区内所有物质的使用和减少有毒物质的使用;在园区之外,充分利用物质需求信息,形成辐射区域,使园区在整个经济循环中发挥链接作用,拓展物质和能量循环空间。

  可以建立物资和废物交换中心,负责各企业物资的交换和副产品与废物的处置。

  3. 水系统集成

  水系统集成是物质集成的特例。水系统的目标是节水,应考虑水的多用途使用策略。传统上,将水的质量水平分成饮用水和废水。近年来,在一些企业、宾馆、学校、小区出现了所谓的“中水”(相当于工业上的循环水)回用概念。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中,可以将水细分成更多的等级,例如超纯水(用于半导体芯片制造)、去离子水(用于生物或制药工艺)、饮用水(用于厨房、餐厅、喷水池)、清洗水(用于清洗车辆、建筑物)和灌溉水(用于草坪、灌木、树木等景观园艺)等。由于下一级使用的水质要求较低,因而可以采用上一级使用后的出水。例如目前许多企业采用的水循环利用系统,即“清水—第一次清循环水—第二次浊循环水”的循环过程以及蒸汽冷凝回用、间接冷却水循环利用、封闭水循环等技术,都可以在生态工业园区中跨企业采用。

  在水的多用途使用时,有时需要进行必要的水处理,以除去进水中的有害固体物质和液体物质,尽量提高水的纯净度。
  处理后的水再回用于同一工段,或用于质量要求低一级的用水。水处理方法可根据不同的情形采用冷却、分离、过滤、超滤、反渗透、消毒、沉淀、生物处理、湿地处理等工艺。水处理设施可作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一部分,并且在经济上自负盈亏。


  4. 能源集成

  能源集成不仅要求园区内各企业寻求各自的能源使用实现效率最大化,而且园区要实现总能源的优化利用,最大限度地使用可再生资源(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在某些情况下,园区总能源消耗量甚至可能减少50%。一种途径是能源的梯级利用。根据能量品位逐级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在园区内根据不同行业、产品、工艺的用能质量需求,规划和设计能源梯级利用流程,可使能源在产业链中得到充分利用。

  另一种途径是热电联产。我国的热电联产已经有40多年的历史,在园区中,应因地制宜地利用工业锅炉或改造中低压凝汽机组为热电联产,向园区和社区供热、供电,从而达到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供热质量的作用,同时节约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5. 技术集成

  关键技术种类的长期发展创新,是园区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在园区内推行清洁生产、实现绿色管理是实现园区可持续发展的具体途径。为此园区的规划和建设中,从产品设计开始,按照产品生命周期的原则,依据生态设计的理念,引进和改进现有企业的生产工艺,应用高新技术、抗风险技术、园区内废物使用和交换技术、信息技术、管理技术等以满足生态工业的要求,建立最小化消耗资源、极少产生废物和污染物的高新技术系统。

  6. 信息共享

  配备完善的信息交换系统,或建立信息交换中心,是保持园区活力和不断发展的重要条件。园区内各企业之间有效的物质循环和能量集成,必须以了解彼此供求信息为前提,同时生态工业园的建设是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其中需要大量的信息支持。这些信息包括园区有害及无害废物的组成、废物的流向和废物的去向信息,相关生态链上产业(包括其辐射产业)的生产信息、市场发展信息、技术信息、法律法规信息、人才信息、相关工业生态其他领域的信息等。

  信息交换系统的主要功能是:提供园区信息管理系统,便于物质和能量在园区、周围社区和区域内进行流动和交换;通过示范、宣贯等手段,扮演教育和营销角色,以宣传生态工业原理,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理解环境问题和环境法规,克服生态工业运行的障碍;提供有关提高能源效率、节约资源、废物最小化、清洁生产技术和应急反应等的指南和建议。

  7. 设施共享

  设施共享是生态工业园区的特点之一。实现设施共享可减少能源和资源的消耗,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避免重复投资。
  对于一些资金尚不十分充足的中小型企业而言尤其重要。园区内的共享设施包括:


  (1) 基础设施,如污水集中处理厂、固体废物回收和再生中心、消防设施、绿地等;

  (2) 交通工具,如班车、其它运输和交通设备;

  (3) 仓储设施,如入园成员间闲置的仓库等;

  (4) 闲置的其它维护设备、施工设备等;

  (5) 培训设施等。
  五、园区建设的指标体系


  园区应按照下述四类指标体系进行规划建设:

  1. 经济发展指标:如经济发展水平指标(GDP年平均增长率、人均GDP、万元GDP综合能耗、万元GDP新鲜水消耗等);经济发展潜力指标(科技投入占GDP的比例、科技进步对GDP的贡献率等)。

  2. 生态工业特征指标:如有无成熟的生态工业链;重复利用指标(水资源重复利用率、原材料重复利用率、能源重复利用率等);柔性特征指标(产品种类、原材料的可替代性等);基础设施建设指标(如信息网络系统、废物处理共享设施等)。

  3. 生态环境保护指标:如环境保护指标(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污染物处理处置等);环境绩效指标(万元GDP工业废水产生量、万元GDP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万元GDP工业废气产生量、万元GDP有毒有害废物产生总量);生态建设指标(可再生能源所占比例、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园区绿地覆盖率等);生态环境改善潜力(环保投资占GDP的比重等)。

  4. 绿色管理指标:如政策法规制度指标(园区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园区内部管理制度的实施、企业管理制度的制定、企业管理制度的实施等);管理与意识指标(开展清洁生产的企业所占比例、园区企业ISO14001认证率、生态工业培训等)。
  六、生态工业园区中的企业孵化器


  企业孵化器起源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美国,它是一种新型的社会经济组织,通过提供研发、生产、经营的场地,通讯、网络、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系统的培训、咨询以及政策、融资、法律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支持,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

  生态工业园区中的企业孵化器主要功能如下:

  1. 为生态工业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提供不断优化的孵化环境和条件;

  2. 允许各企业间共享设施和相互合作;

  3. 及时提供市场信息和技术信息;

  4. 通过当地的学校,为企业提供人员培训;

  5. 支持风险融资、市场营销、会计、组织设计和其他商业活动;

  6. 提供公共的法律、文秘和簿记服务以及办公和电讯设备。

  企业孵化器可以是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实体,也可以是非赢利机构。对于各类生态工业园区而言,比较适用的是后一种,即非赢利机构形式。
  七、 生态工业园区规划文本的编制


  以下给出生态工业园区规划文本的基本内容,具体规划工作中各园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增删和调整:

  摘要

  1. 区域社会、经济和环境概况

  (1) 社区、城市、区域的情况

  (2) 园区现状、产业类别、结构、主要资源等状况

  (3) 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2. 园区建设必要性和有利条件

  (1) 必要性

  (2) 有利条件

  3. 规划目标和原则

  (1) 总体目标

  (2) 具体目标

  (3) 规划原则

  4. 园区总体设计

  (1) 现有建设条件分析

  (2) 生态工业园区的总体框架(包括主要工业链)

  (3) 生态工业园区的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

  (4) 生态工业园区的产业发展规划

  5. 园区工业代谢分析

  (1) 主要物质代谢分析

  (2) 能量流动分析

  6. 园区建设项目

  (1) 园区建设项目清单及说明(包括工业项目、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等)

  (2) 园区建设项目指南

  7. 园区投资和效益分析

  (1) 总投资

  (2) 融资渠道

  (3)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8. 组织机构和保障措施

  (1) 领导小组、管理委员会(协调办公室)、投资开发公司

  (2) 园区管理制度(如果是改造现有园区,须注意与现有园区的管理制度相结合)

  (3) 鼓励政策(土地政策、税收政策、补贴政策、信贷政策、排污收费返还等)

  (4) 支持体系(如信息系统、新技术开发、企业孵化器、环境管理体系、清洁生产审核等)

附件三:
  循环经济示范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

  总 则


  一、为了推动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促进循环经济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建设,规范示范区申报、审批和管理程序,更好地发挥示范区建设对改善城市和地区环境、减少废物排放、大幅度提高资源和能源利用率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循环经济示范区是一种以污染预防为出发点,以物质循环流动为特征,以社会、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标,最大限度地高效利用资源和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示范区域。示范区一般在省、市开展试点和示范。

  三、示范区建设要遵循“减量、再用、循环”原则(“3R”原则)。减量原则要求用较少的原料和能源投入来达到既定的生产或消费目的,再用原则要求产品和包装容器能够尽可能多次以初始形式被使用,避免一次性用品的泛滥。循环原则要求生产出来的物品在完成其使用功能后能尽可能多地再生利用或资源化,产品和废物的循环利用,必须适当进行,不产生新的环境污染。

  四、本规定适用于示范区的申报、规划编制和论证、审批和命名、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等。
  申 报


  五、示范区建设须由建设单位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创建申请,经其审查后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六、示范区申报条件为:

  1.设立领导机构和相关工作机构;

  2.地区经济建设在全国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和示范性;

  3. 在企业、区域和社会层面存在循环经济的典型或雏形;

  4. 具有在整个经济活动和全社会形成“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循环经济模式或建设循环型社会的条件;

  5. 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发展水平,在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进步等方面具有建设示范区的基础条件。

  七、示范区申报应提交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包括本地区基本情况、循环经济区创建意义、基本思路、基础条件、预期目标、建设内容及进度安排等。
  规划编制和论证


   八、 示范区创建申请经过国家环保总局同意后,示范区建设单位可组织编制示范区规划(必要时应包括重要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规划编制工作应委托具有示范区规划编制经验的单位进行。

  九、 规划应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循环经济示范区规划指南》编写,对示范区建设的总体思路、建设内容、重点项目、保障措施等做出重点分析,以使规划能指导示范区建设实践。

  十、示范区规划编制完成后,应由园区建设单位向省级环保部门提交规划送审稿,由其审查后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对规划进行论证。


  十一、专家委员会应由工业生态、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城市和区域规划以及所涉及行业的国内知名专家组成。

  十二、专家论证包括实地考核、听取规划汇报、提问、讨论及评议、形成专家论证意见等步骤,专家委员会重点对示范区建设的意义、建设条件是否成熟、建设目标是否明确和合理、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循环经济要求、是否有可行的项目、是否提出有效的保障措施以及是否具有全国示范效应等方面进行论证。

  十三、 示范区规划经过专家论证通过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划开展建设。经过一段时间建设试点后,建设单位可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示范区命名申请,并由其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审 批 和 命 名


  十四、示范区建设单位提出命名申请后,应提交以下材料:

  1. 按专家论证意见修改的规划报批稿(必要时应包括重要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2. 专家论证意见;

  3. 示范区创建工作背景情况说明;

  4. 示范区建设的组织机构名单;

  5. 地方政府已有或拟给予示范区建设的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

  十五、 国家环保总局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报总局局务会批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批准为循环经济示范区,并授予统一规格的标牌。

  十六、示范区命名格式为:示范区所在地名+ “循环经济示范省(市)”。

  十七、示范区建设在其地方政府设立的领导机构领导下,按批准的规划内容和时间实施。若需对建设项目作重大调整,应报告国家环保总局并征得其同意。
  监 督 管 理


  十八、示范区建设单位应每季度向国家环保总局报告示范区建设和发展情况与存在问题等,年终上报年度总结。国家环保总局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简讯》形式,发布全国循环经济示范区发展的最新信息。《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简讯》由国家清洁生产中心负责承办。

  十九、 国家环保总局组织专家组对示范区进行定期考核、检查,对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出现以下情况的示范区,国家环保总局责成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然不符合标准的撤消其命名:

  1.示范区建设机构管理不善,不能及时报告示范区发展动态;

  2.示范区中的重点企业严重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

  3.未按示范区规划的要求和目标推进示范区的建设,示范区建设项目作重大调整未及时报告,使示范区建设滞后或成效不明显。
  组 织 实 施


  二十一、 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协调推动循环经济在全国的试点工作,组织制定示范区规划指南,组织制订循环经济发展指标体系,对各地示范区建设进行指导。

  二十二、国家清洁生产中心作为示范区建设的技术支持单位,协助国家环保总局对示范区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研究循环经济国内外进展情况,定期发布全国循环经济发展信息。

  二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统一要求,协调、指导本辖区内的示范区建设和环境监督、管理,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示范区建设的总体规划,推进示范区建设工作,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落实规划和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

  二十四、示范区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对示范区建设可提供以下支持:

  1.示范区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调整区域经济结构、推动产业升级的重大战略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

  2.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结合地区实际,制订促进示范区快速、健康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

  3.有利于示范区发展的管理体制,动员和组织有关部门,支持示范区建设;

  4.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以利于示范区引进技术、人才和资金;

  5.依靠企业自愿行为,按照市场规律,组织建设示范区;

  6.开展循环经济的宣传和培训,建立激励政策和措施。

  二十五、示范区企业要按照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在从事业务活动中,根据“3R”原则,有责任采取措施控制原材料的使用量,对可利用的产品和废物进行循环利用,对最终不能利用的产品进行合理处理处置。

  二十六、示范区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资源的循环利用。按照示范区规划分期分批实施示范区建设项目,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指导和推动的原则,建立符合市场机制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运作模式;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协助企业建立企业间的共生组织和产业链,高标准完成示范区建设。
附件四:


  循环经济示范区规划指南(试行)

  循环经济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一种以污染预防为出发点,以物质循环流动为特征,以社会、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标的示范区域。它运用生态学规律把区域内的社会经济活动组织成若干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流程,在生产和消费的源头努力控制废弃物的产生,对可利用的产品和废物循环利用,对最终不能利用的产品进行合理处理处置,实现物质生产、消费的“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最大限度地高效利用资源和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与经济的和谐发展。


  一、 示范区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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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颁发《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规定(试行)》和《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原则及参考额度(试行)》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颁发《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规定(试行)》和《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原则及参考额度(试行)》的通知
1990年4月10日,能源部

为了加强火电建设项目前期环保工作,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使其规范化、标准化,部委托西南电力设计院和西北电力设计院分别编制了《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规定(试行)》和《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原则及参考额度(试行)》。经反复征求意见,现颁发试行。

附1: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规定(试行)
本规定为承担火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任务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以下简称大纲)而制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1.0 编制大纲的指导思想
紧密结合工程实际,突出重点,在尽量利用现有资料基础上,按“缺什么补什么”原则确定为评价而进行的测试、试验、监测的项目。
2.0 编制大纲的依据
(1)〔86〕国环字第003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能源部《火电建设项目前期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3)原水电部《火力发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原则和内容深度规定》
(4)能源部《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规定(试行)》
(5)批复或已上报国家计委的项目建议书
(6)建设单位关于评价大纲编制任务的委托书
3.0 编制大纲的步骤
3.1 搜集新建的大中型火电建设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的设计文件和批件,应包括:
(1)工程任务来源、性质、依据以及评价任务的来源;
(2)电厂的机组容量、规模、煤种以及煤耗;
(3)厂址、电厂布置、水源、冷却水方式、灰渣处理方案;
(4)厂址地区自然、地理、地形、气象状况及工农业文化现状;
(5)有关部门、环保机构对建厂的意见。
扩、改建或小型建设项目应向委托方取得上述相应资料文件。
3.2 对推荐厂址进行踏勘,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可能对电厂废气排放产生不利影响的地形状况的分析踏勘;
(2)电厂废水受纳水体的基本状况调查;
(3)灰场地形、面积、周围居民点、饮用水情况调查;
(4)厂址区域特殊气象条件的调查;
(5)厂址周围敏感区如可能限制烟囱高度的机场等、水源地、名胜古迹、游览区等现状调查。
3.3 根据对环境影响的主要因素所产生的影响范围确定评价范围(指面积、污染因子),一般应考虑下列项目:
(1)受纳水体的影响评价范围;
(2)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3)噪声影响评价范围;
(4)灰场对周围环境及地下水影响评价范围;
(5)环境现状质量评价的项目和范围。
3.4 根据工程特点应明确各评价项目内容深度、执行标准;明确可利用的现有资料的来源、可靠性及可用性。
3.5 编制大纲
4.0 评价大纲编写的基本格式和典型内容、深度(应按下列内容编排)。
4.1 编制依据
(1)评价任务来源、工程来源;
(2)依据的环保法规文件全称;
(3)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对工程的意见批件;
4.2 厂址地区环境概况
4.2.1 自然环境
(1)地形地质状况;
(2)气候特征;
(3)水文特征。
4.2.2 社会环境
(1)人口分布、结构、生活水平等特点;
(2)工农业基本情况;
(3)主要环境保护对象。
4.3 工程简介
4.3.1 电厂规模
(1)主要发电设备;
(2)分期建设情况;
(3)规划容量。
4.3.2 厂址地理位置、地形及交通状况
(1)厂址位置;
(2)厂址与邻近城镇、主要保护对象、邻近或同名气象台(站)的相对位置及一般地形特征;
(3)交通状况;
(4)灰场地形地质状况。
4.3.3 水源
(1)水源地一般状况;
(2)电厂需水量。
4.3.4 燃煤
(1)煤种及煤质分析资料;
(2)燃煤量。
4.3.5 电厂工艺流程
(1)工艺流程图及简介(主要污染物排放)。
4.3.6 主要污染源
(1)废气种类及其排放量;
(2)废水种类及其排放量;
(3)废渣、粉煤灰排放量;
(4)噪声水平;
(5)其它。
4.3.7 扩改建工程的老厂概况
(1)已有的环境评价工作的简介;
(2)老厂环境现状;
(3)老厂环境治理措施及效果;
(4)老厂灰渣综合利用情况。
4.4 评价标准
·列出各项评价涉及的各类国家标准和要求的地方标准。
4.5 评价方案及其内容深度要求
4.5.1 以框图形式表示出评价方案的结构
4.5.2 厂址地区环境调查
(1)地区规划;
(2)长期气象资料;
(3)污染源资料搜集与调查;
(4)其它。
4.5.3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4.5.3.1 评价目的、主要对象及范围
4.5.3.2 评价内容
(1)评价因子。
(2)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及评价:
·监测布点原则、测点布置及监测项目;
·监测季节、时间及采样频率;
·监测分析方法;
·评价方法。
(3)边界层污染气象测试:
·测试原则和目的;
·测试季节选择的理由;
·测试项目的设置及布点;
·大气扩散试验的方案。
(4)大气环境影响预评价:
·预评价的目的;
·除尘效率、烟囱高度论证方案;
·预测模式引用理由或论证方法;
·污染物落地浓度预测项目。
4.5.4 水体环境影响评价
4.5.4.1 评价目的、对象及范围
4.5.4.2 评价内容
(1)地表水水体水文、水生生物调查的内容。
(2)地表水水质现状监测及评价:
·采样布点原则、测点布置及分析项目;
·采样期、时间及频率;
·监测分析方法;
·评价方法。
(3)灰场地下水水质监测:
·采样布点原则,测点布置及分析项目;
·采样期、时间及频率;
·监测分析方法;
·评价方法。
(4)水体环境影响预评价:
·电厂温排水在受纳水体中热分布预测方法;
·电厂灰水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预测项目及方法;
·电厂其他排水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分析;
·具有重要渔业资源、养殖业的沿海、湖泊地区电厂排水对水生生物的影响分析。
4.5.5 噪声环境影响分析
4.5.5.1 评价目的、对象及范围
4.5.5.2 评价内容
(1)现状噪声水平的调查方法;
(2)预评价方法。
4.5.6 灰渣影响分析
(1)处理方案及治理措施;
(2)综合利用途径或初步方案。
4.5.7 其它环境影响分析
(1)环境经济损益简要分析要点;
(2)其它。
4.6 分工、进度及成品
4.6.1 明确总评单位,专项参加单位各自承担的项目、计划进度和协调配合方式;
4.6.2 按总报告、分报告、专题报告和测试分析报告分别列出成品目录。
4.7 评价费用内容
4.7.1 评价费用构成应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1)编制大纲;
(2)大气现状监测及评价;
(3)水体现状监测及评价;
(4)污染气象测试及影响预评价;
(5)水体影响预评价;
(6)噪声环境影响预评价;
(7)固体灰渣测试及评价;
(8)总报告书编制;
(9)会议费;
(10)其它。
4.7.2 对于有专题试验、测试、监测的项目要列出详细的工作量及经费概算
4.8 大纲的附图、附件
4.8.1 附图应包括:
(1)厂址地形图;
(2)电厂工艺流程图;
(3)总体评价框图;
(4)现状监测测点布置图;
(5)污染气象测试布置图。
4.8.2 附件应包括:
(1)评价证书;
(2)有关工程来源的批件;
(3)环保部门的意见等文件。
附则:
1.本规定由能源部安环司负责解释。
2.本规定由能源部西南电力设计院编制,起草人:秦定国。

附2: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原则及参考额度(试行)
目 录1.总 则2.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费用3.现状监测及现状评价费用4.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费用5.水体环境影响评价费用6.噪声环境影响评价费用7.灰渣测试费用8.其它项目评价费用9.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费用10.2亿元以上建设项目的典型评价费用11.收
费比例
1.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试行)》,为了给编制环境评价大纲提供依据,使全行业评价和测试的收费趋于合理,特制订本《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原则及参考额度》(简
称规定)。
1.2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电厂在报送评价大纲时,应包含分项评价费用估算。经各级审查后,由审批部门核定。
1.3 本规定适用于装机容量5万千瓦(供热机组2.5千千瓦)及以上工程。5万千瓦以下的工程可参照执行。
1.4 本规定贯彻按工作量收取费用的原则,不按投资比例收取费用。在工作量中已考虑了复杂厂址所要动用的设备仪器或手段的费用。
1.5 评价费用应根据评价大纲列出的项目、内容深度等进行估算。
1.6 本规定未给出额度的专题项目,评价单位应详列工作量及费用,随评价大纲报有关部门审批。
1.7 评价大纲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会的会议费用,一般为总费用的8%。
1.8 本规定的各项收费已考虑杂项费,指旅差费、资料费、上机费、印制费、交通费、折旧费及管理费等。
1.9 本规定系根据1988年水平编制的。在执行中,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建设单位与评价单位协商调整。
1.10 本规定可作为编制评价收费标准时火电行业的建议费用。
2.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费用
2.1 编制大纲工作包括现场踏勘、向有关部门汇报、与专项评价单位协调、确定评价方案、编写评价大纲、审查及审查后的修改工作量等。
2.2 编制大纲的费用可按0.5~1万元收取。
3. 现状监测及现状评价费用
3.1 工作内容
现状监测及现状评价包括污染调查、大气现状、水体现状监测及编制现状评价报告的工作量。
3.2 大气现状
3.2.1 大气现状包括大气污染源调查、大气现状监测和大气现状评价报告。
3.2.2 大气污染源调查包括评价区内主要企事业的锅炉数量、型式、出力、燃煤量、烟囱高度及个数、运行时间、烟尘及二氧化硫排放量等。
3.2.3 大气现状监测项目为总悬浮微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降尘等。监测范围一般在电厂10千米内,可布约8~10个监测点,每天监测8次,要与大气边界层污染气象测试同步进行,一次做5~7天。
3.2.4 大气现状评价报告是指在上述基础上,根据有关标准作出结论性的意见。
3.2.5 大气现状的费用一次为1.5~2.0万元,做二次可乘上1.7~2.0的系数。
3.3 水体现状
3.3.1 水体现状包括水体污染源调查、地表水、地下水监测、电厂各排放口水质监测及水体现状评价报告。
3.3.2 水体污染源调查包括评价区内主要企事业排向水体的水量及水质、排放周期等。
3.3.3 地表水监测项目应根据水体功能确定,一般可选pH、悬浮物、硫化物、挥发性酚、氟化物、水温、砷、铅、镉、铬、汞、石油类等,也可做一、二个全分析,再根据分析选取几个项目监测。
地表水监测断面应设置在电厂废污水或灰场排放口的上、下游,一般设置3~5个断面,并适当考虑左、中、右的采样点,一次2~5天,每天1~2次混合样或一次样。

3.3.4 地下水监测主要指灰场附件的民井,一般可选取5~10个监测井,监测项目一般为pH、水温、氟化物、砷、铅、镉、铬、汞、细菌总数、大肠杆菌等,可进行一次性采样分析。其中2~3个井根据生活饮用水质标准做全分析。
3.3.5 电厂各排放口水质监测包括电厂厂内各排水及往外排的废污水,监测点及项目如表1所示。
3.3.6 水体现状评价报告是指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根据有关标准提出结论性意见。
3.3.7 水体现状的费用一次可按1.5~2万元收取,二次可乘上1.7~2.0的系数。
4.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费用
4.1 工作内容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应包括大气现状(见3.2)、常规气象资料、大气边界层污染气象测试工作、编制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4.2 常规气象资料
收集能代表厂址条件的近3~5年气象台站资料,包括风速、风向及频率、温度、云量等,并整理资料。
4.3 大气边界层污染气象测试
大气边界层污染气象测试包括地面流场、风、温的垂直分布、扩散参数、稳定度、辐射量、混合层等及资料整理工作。一次为10~15天有效数据,一天测8次。
4.4 编制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包括常规气象资料分析、地面流场分析、稳定度分析、风、温垂直分布分析、选用模式、扩散参数的理由、允许排放量计算、各种地面浓度计算及分析、影响预测分析、特殊气象条件下影响分析、治理措施等内容。
4.5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费用详见表2所列。
表1 电厂废污水监测内容表
----------------------------------------------------------------------------
序 | 监测点 | 监测频率 | 监测项目 | 备 注
号 | | | |
------|------------|--------------|--------------------|----------------
|循环冷却 |每天一个混 | *pH、镉、 |
1 |水排水 |合样、连续 |铬、铅、砷、 |
| |2~3天 |汞、氟化物 |
------|------------|--------------|--------------------|
| | | *pH、镉、 |
2 |灰渣池灰水 | ″ |铬、铅、砷、 |
| | |汞、氟化物、 |
| | |油、酚 |
------|------------|--------------|--------------------|
3 |灰场灰水(入| 进行一次性| ″ |
|口、及出口)|采样分析 | |
------|------------|--------------|--------------------|
| | | *pH、镉、 |
4 |化学车间废水|定期一次性取样|铬、铅、砷、 |
| | |汞、氟化物 |混合样指一天
------|------------| |--------------------|2~3次的混合。
5 |含油污水 | |油、酚 |*不能用混合样
------|------------|--------------|--------------------|
| |每天一个混 |县浮物、*BODs、|
6 |生活污水 |合样、连续 |*COD、油、细 |
| |2~3天 |菌总数、大肠 |
| | |杆菌 |
------|------------|--------------|--------------------|
| | | *pH、悬浮 |
| | |物、硫化物、 |
7 |厂外排放口 | ″ |酚、镉、铬、 |
| | |铅、砷、汞、 |
| | |石油类、 |
| | |*BODs、*COD|
----------------------------------------------------------------------------
表2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收费表
--------------------------------------------------------------------------
序 | 项 目 | 手 段 | 收费 | 备 注
号 | | | (万元) |
------|------------|------------------|--------------|----------------
1 |常规气象资料| | 0.5 |
|及整理 | | |
| | | |
2 |大气边界层污| | |
|染气象测试及| | |
| | | |
|整理 | | |
| | | |
|①地面流场 |地面站 | 0.3 |按三点,一次计
| | | |
|②风温垂直变|双经纬仪小球测风、| 3.0 |按一条基线,一
|化 |低空探空 | |次计
| | | |
| |ADAS探测系统 |2.0~2.5|按一次计
| | | |
|③扩散参数 |平衡球 | 1.5 |
| | | |
| |双向风标 | 1 |
| | | |
| |三轴风速仪 | 1 |
| | | |
|④混合层 |低空探空或ADAS| 0.3 |
| | | |
|⑤稳定度 |目测云量或稳定度 | 0.3 |
| |计 | |
| | | |
|⑥辐射量 |辐射计 | 0.2 |
| | | |
|⑦特殊项目 |声雷达 |1.5~2 |
| | | |
| |风洞试验 |1.5~3 |
| | | |
3 |编制大气环境| |1.5~2 |
|影响评价报告| | |
--------------------------------------------------------------------------

4.6 复杂地形测试及费用
对于复杂地形需要做扩散试验或需动用其它测试手段时,应另加费用。
5. 水体环境影响评价费用
5.1 水体环境影响评价包括水体现状(见3.3)、电厂各排水水质预测、电厂排水对地表水影响预测、灰场灰水对地表水、地下水影响预测、电厂热排水对水体影响预测及对水生物影响分析、编制水体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5.2 电厂排水水质预测包括循环水、化学水处理排水、生活污水、总排水、锅炉酸洗水、煤场排水及含油污水等。新建电厂可根据同类厂进行类比分析,扩建电厂可根据老厂的监测资料进行分析。
5.3 电厂排水对地表水影响预测指厂内往外排的废污水对江、河、湖、海的影响,包括地表水各断面水位、水量及水力参数的测试,根据有关模式预测主要污染因子的影响程度。
5.4 灰场灰水对地表水、地下水影响预测指灰水经沉淀后排出对水体的影响,包括各河道断面水位、水量及水力参数的测试;探坑位置及水位测量、各井水位置、水位测量、地下水水文地质、灰水浸出试验,地层及灰的渗透试验,并根据地表水、地下水有关模式预测主污染因子对
地表水、地下水的影响程度。
5.5 电厂热排水,指一次循环水排放对水体的影响,包括内陆河水温升3℃线和最高35℃线、海水温升4℃线范围内对水体及水生生物或养殖的影响分析。
5.6 水体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结论性意见及防治措施。
5.7 水体环境影响评价费用
表3 水体环境影响评价及测试费用表
----------------------------------------------------------------
序 | | 费用 |
| 项 目 | | 备 注
号 | | (万元)|
------|------------------------------|----------|------------
1 |电厂各排水水质预测 | 0.4 |
| | |
2 |电厂排水对地表水影响预测 |0.5~1|
| | |
3 |灰场灰水对地表水地下水影响预测| 3~5 |不包括打井、
| | |
4 |热排水对水生生物或养殖影响分析|1.5~2|一个灰场
| | |
5 |水体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0.5~1|
----------------------------------------------------------------

5.8 对于上述未包括的水体科学试验等,如热排水的数模计算等,应另计费用。
6. 噪声环境影响评价费用
6.1 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包括噪声现状测试、电厂噪声源调查及测试、电厂噪声对环境影响计算、防治噪声影响措施等。
6.2 噪声环境影响评价费用
一般为0.2~0.5万元。
7. 灰渣测试费用
7.1 灰渣测试包括灰中常规及有害元素分析、烟囱灰常规及有害元素分析、烟囱灰颗粒度分析等。
7.2 灰渣测试费用为1~1.5万元。
7.3 如果能够收资解决时,可适当收取费用。
8. 其它项目评价费用
如确有需要评价的其它项目,应详细开列工作量,另计费用,随评价大纲报有关单位审查。
9.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费用
9.1 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根据水电部标准《火力发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原则和内容深度规定》(SD208—87)进行编制。同时根据国家环保局117号文件,应有工程因素分析内容。
9.2 编制报告书费用一般为2~2.5万元,其中包括工程因素分析0.5~1万元。
9.3 编制报告表的可根据厂址条件,收取0.5~1万元费用。
10. 2亿元以上建设项目的典型评价费用(2亿元以下供参考)
10.1 评价大纲
评价大纲的工作内容见2.1,费用为0.8万元。
10.2 现状监测
10.2.1 大气现状监测工作内容同3.2,当布点为8个,每天监测8次,一次做5天时,做一年费用为1.5万元。
10.2.2 水体现状工作内容同3.3,当地表水4个断面,一次3天,地下水选取5个井,一次性样,电厂监测项目同表1,按2天计时,做一季费用为1.5万元。
10.3 大气测试及影响预评价
10.3.1 大气测试包括常规气象资料收集、三个点的地面流场、一条基线的双经纬仪小球测风及低空探空、平衡球测扩散参数、混合层、稳定度等的测定,并整理资料,提出污染气象报告。一次为10~15天有效数据,一天测8次时,一季费用为4.2万元。
10.3.2 大气环境影响预评价及大气影响评价报告,其内容见4.4,该费用为2万元。
10.4 水体测试及影响预评价
10.4.1 电厂各排水水质预测内容详见5.2,典型费用为0.4万元。
10.4.2 电厂排水对地表水影响测试内容及预评价见5.3,当断面为4个时,典型费用为0.6万元。
10.4.3 灰场灰水对地表水、地下水影响测试内容及预评价见5.4,当地表水断面为3~4个,地下水中不大于20个探坑,5个井水位置及水位测量,地下水水文地质收资及调查,灰水浸出试验,地层及灰的渗透试验时,典型费用为3.5万元。
10.4.4 水体环境影响评价及报告,内容详见5.6,典型费用为0.8万元。
10.5 噪声环境影响评价
评价及报告内容见6.1,典型费用为0.2万元。
10.6 灰渣测试及评价
评价内容见7.1,典型费用为1.0万元。
10.7 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书费用为2万元,其中工程因素分析为0.7万元。
10.8 会议费
包括评价大纲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会务费、咨询费等,约占上述评价总费用的8%。
10.9 典型评价费用汇总
根据上述的分项费用,将各项的费用汇总于表4。
表4 典型评价费用汇总表
----------------------------------------
序 号| 项 目 |费 用
| |(万元)
------|--------------------|----------
1 |评价大纲 | 0.8
| |
2 |大气现状监测及评价 | 1.5
| |
|水体现状监测及评价 | 1.5
----------------------------------------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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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项 目 |费 用
| |(万元)
------|--------------------|----------
3 |大气测试及影响预评价| 6.2
| |
4 |水体测试及影响预评价| 5.3
| |
5 |噪声环境影响评价 | 0.2
| |
6 |灰渣测试及评价 | 1.0
| |
7 |环境影响报告书 | 2
| |
| 小计 |18.5
| |
8 |会议费8% | 1.5
| |
| 小计 |20
----------------------------------------
注 2亿元以下的工程,可参照执行。
11. 收费比例
考虑到各单位的分项收费计算不统一的情况,同时为供未给出额度的专题项目编费用作参考,特将评价费用的各项比例估算列入表5。
表5 收 费 比 例 表
------------------------------------------------------------
序 号| 项 目 |比例数(%)| 备 注
------|------------------------|------------|------------
1 |调研、监测、实验、测试费| ~35 |
------|------------------------|------------|------------
2 |分析、评价与报告编写费 | ~25 |
------|------------------------|------------|------------
3 |管理费 | ~12 |
------|------------------------|------------|------------
4 |杂项费 | ~20 |
------|------------------------|------------|------------
5 |审查费 | 8 |
------|------------------------|------------|------------
|小 计 | 100 |
------------------------------------------------------------
说明:1.本规定由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负责解释。
2.本规定由能源部西北电力设计院编制。起草人:阮少明。